——兼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对比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构建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格局是联动改革的主要抓手。基于H省W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实践, 仿真模拟农户个体选择行为分化及与政府间的博弈, 在评价W市土地利用效益的基础上, 重构“入市”收益分配格局, 探索两项改革的联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 (1) 农民在策略选择中表现出“理性经济人”特征。农民参与入市改革的意愿较强, 对土地征收则表现消极, 两者收益分配存在差距导致农民选择分化。 (2) W市土地利用效益的评价结果显示, 土地利用社会和生态效益有待提高, 国家、集体和农民共享社会和生态效益, 理应共同承担支付成本。 (3) 以W市城镇规划区内商业用途入市地块为例, 调整“入市”改革中国家、集体和个人收益分配比例, 政府提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增至31%~37%之间, 则“入市”和“征地”收益比控制在[1. 42∶1, 1. 58∶1]区间内, 能够实现大体平衡。研究得出结论:树立改革底线思维, 建立“入市”和“征收”改革中的信任机制和“反哺”机制, 可推动两项改革联动运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 “三农”工作迎来重大机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 对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发展农村产业、解决农民就业、保障农民收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自2015年正式启动, 各试点历时三年多的探索总结, 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改革经验。2018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 全面深入总结三项改革, 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可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提供支撑,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升农民获得感提供政策参考。试点之一的H省在自贸区 (港) 建设背景下, 相关产业用地及基础公共设施配套用地需求将增大,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成为保障供地的重要抓手。目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对较高的收益将增加农民对市场的期望, 导致农民接受征地的意愿相比降低, 不利于后期公益性征地工作的开展, 影响农村稳定, 制约地区经济发展。平衡“入市”和“征地”两项改革间的收益分配, 统筹推进两项改革工作成为亟待研究的重点。本文基于H省W市的改革实践, 测算两项改革收益差距, 分析农民的选择分化行为, 重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配比例, 探索建立两项改革的联动机制。
一、文献回顾
在各试点改革如火如荼推进的过程中, 学术界也聚焦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入市”改革明确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可见构建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格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重点难点, 攸关改革成效 (1) (2) 。对于各方主体的收益分配比例, 有学者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国家、集体分配采取“三七开”, 在未建立收益统筹的地区, 集体与个人“二八开” (3) ;也有学者认为, 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的关键是实现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分配主体之间的大体平衡 (4) 。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 缩小征地范围, 土地增值收益大幅减少, 政府收益下降, 两项改革“叠加”虽让农民享受到政策惠利, 但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在三项改革统筹推进过程中, 各试点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入市”与“征地”间存在收益差异的现象, 土地收益越高, 农民和集体的地权意识越强, 推进改革面临的挑战越多 (5) (6) (7) (8) 。董祚继认为公共利益征地由政府“反哺”集体和农民, “入市”则应由集体和农民“反馈”国家 (9) , 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收益平衡。有学者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可借此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10) (11) , 应该改变当前各项改革试点“不打通”的局面, 增进改革试点之间的协同配合, 形成改革合力。也有学者对“打通三块地”, 即缩小征地范围、让集体 (农民) 取代政府成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供给主体等主流舆论进行批判, 认为不能为理想的制度设计而寻找片段论据 (12) 。综上, 已有研究对“入市”和“征地”这两项改革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机制做出探讨, 普遍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之间相互影响, 两项改革应具有联动性 (13) , 但在两项改革实践中, 如何平衡“入市”与“征地”收益差距进而增强改革联动, 此类案例研究相对较少, 本研究试图对此进行补充。
二、W市两项改革工作概况
(一) 研究区域概况
研究区域W市, 位于H省东北部, 陆地面积2 488平方公里, 下辖17个镇, 常住人口56.35万, 人口城镇化率为52.74%。2017年, 地区总产值为205.38亿元, 三次产业结构比为37.3∶23.8∶38.9, 全市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 879元。根据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 W市于2015年2月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2016年9月开始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牢牢把握“四条底线”, 大胆探索、审慎求证, 建立健全改革试点规章制度, 积极探索“维民权益, 让利于民”的试点路径。
(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自2015年W市启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来, 研究制定了《入市试点暂行办法》《城乡规划修改和调整暂行办法》《入市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入市交易规则》和《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等6项配套政策, 为全面铺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完善的政策依据。现有入市地块均处于城镇规划区内, 用途均为商业和商服业性质, 成交单价平均约为100万元/亩, 扣除政府收益调节金和农村集体参与分配部分, 农民实际获得收益约为67万元/亩。
(三)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改革过程中, 颁布实施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政策, 第一批试点项目已实施完成, 目前已选定第二批试点项目准备开展征收工作。在省级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标准的基础上, W市增设了近5万元/亩的生活补贴资金, 设立了社保缴费专项资金补贴, 并对被征地农民集体给予10%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分两种方式处理:在城镇规划区内, 土地征收为国有后, 再将10%留用地划拨给集体使用;在城镇规划区外, 留用地保留集体所有性质, 可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W市通过多元化补偿, 提高了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收益, 以商业用途为例, 改革后规划区内每亩征地上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总收益约35万元, 相比改革前亩均收益提高约13万元;规划区外每亩征地上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总收益约26万元, 相比改革前亩均收益提高约8万元。
三、两项改革间的失衡
(一) 收益分配差距导致农民选择分化
从W市试点案例来看, 规划区内商业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农民可获得的平均土地增值收益约为67万元/亩, 同区域同用途的征收地块获得土地收益约为35万元/亩, 两项改革中农民和集体获得的收益比约为2∶1, 调研访谈中了解到部分农民和村集体参与“入市”改革的意愿强于土地征收。为进一步验证两项改革收益分配差距下的农民选择策略, 基于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 (1) , 利用仿真平台Netlogo (2) 进行模拟。在一定区域内, 所有个体演化博弈中的策略空间、收益矩阵、邻居选取原则、策略转化原则、外界环境等特征均相同, 即所有个体组成一个单同质群体 (3) , 通过这一模型可模拟农民和集体在两项改革中的选择行为。
假设现有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产权明晰, 农民和集体拥有较强的学习模仿能力, 可进行自主决策。设定土地征收为合作 (Cooperation) 策略, 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违背 (Defection) 策略。以初始选择为基准, 共有四种情况, 包括CC (选择土地征收) , DD (选择入市) , CD (由土地征收变为入市) , DC (由入市变为土地征收) 。设置初始值, 合作率为80% (初始征地配合程度较高) , 背叛奖励为2倍。仿真结果显示, 农民和集体适应能力较强, 经5个回合后趋于一致, 基本为DD (选择入市) 。
仿真结果表明:农民和集体基于理性进行策略选择, 在比较两项改革的收益差额后, 倾向于“入市”政策。即使最初征地合作率较高的情况下, 经过几个回合的选择交互后, 农民和集体的选择策略只有DD。调研访谈中的农民选择意愿结果与此互为印证, 绝大多数农民和集体对“入市”政策持积极态度, 认为该政策不同于土地征收将所有权转为国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留了农村集体所有权, 确保未来土地再支配的权利, 实现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和集体对“入市”政策的选择倾向, 可能给政府公益性征地带来一定的阻碍。
(二) 政府与农民、集体间的演化博弈
仿真政府与农民、集体在利益分配中的博弈过程, 双方多次交互策略包括Act-Randomly, Cooperate, Defect, Tit-for-Tat, Unforgiving, 表征随对方选择做出的不同反应。农民和集体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 初始为不妥协 (Defect) 。政府从经济和社会效益出发, 会优先选择妥协 (Cooperate) 。政府与农民、集体交互一次,
若甲方始终选择不妥协 (Defect) 策略, 乙方始终选择妥协 (Cooperate) 策略, 即“DC”型, 其收益曲线最终将出现倒“U”型, 政府收益降低, 整体上并未实现收益最优。可见, 改革中政府过度让利于民并不可取, 可能使政府在农村集体中的“影响力”下降, 不利于农村系统的整体优化。若甲乙双方都选择不妥协 (Defect) 策略, 即“DD”型, 交互合作破裂, 收益不断下滑。在收益分配过程中, 制定有效的对话机制, 防范风险, 达成合作十分关键。经模拟多种策略组合, 达到最优收益组合 (即演化稳定均衡) 时, 双方最终选择策略为妥协 (Cooperate) , 即“CC”型, 此时整体效益最优。因此, 政府在利益分配方面应进行适当调节, 才能使改革效益达到最优。
仿真模拟结果显示, 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博弈, 稳定均衡最优策略为农民、集体与政府达成合作。实际上, “入市”与“征收”这两项改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在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同时, 保证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实现两项改革的联动发展成为改革重点, 而调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突破口。
四、“入市”收益分配格局重构———兼顾与土地征收的对比
一般认为, 土地利用产生的效益包括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 效益的产生源于经营主体对生产资料的投入, 但农民、集体、政府为此承担的成本和享有的效益并不协调。作为社会管理者, 政府除了大量的经济投入外, 还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社会和生态成本, 而集体和农民在享受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效益的同时, 承担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让利于民的同时, 也要考虑地方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原始积累相对较薄弱的地区。在目前W市的“入市”收益分配格局下, 地方政府仅在一级市场中按不同用途收取5%~25%的收益调节金, 财政压力过大, 基础配套资金筹集困难。破解“入市”改革的现实困境需要重构收益分配格局, 平衡政府、集体和农民三类主体的收益与承担成本关系。
在土地利用效益评价的基础上, 依据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权重值分析政府、集体和农民各自应承担的成本比例, 按照“谁收益、谁支付”的原则, 兼顾与土地征收改革中各主体收益的对比,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缩小两项改革间的收益分配差额, 促进两项改革联动运行。
(一) W市土地利用效益评价———重构收益分配比例的基础
运用熵值法对W市近十年 (2007—2016) 土地利用效益进行评价, 探究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之间的协调发展状况。根据数据可获取性和指标科学性原则, 将W市2007—2016年土地利用效益作为目标层, 选取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为准则层, 内设子层6个, 下设指标层共24个指标, 其中正向指标18个, 负向指标6个, 组成24×10的指标矩阵。经指标标准化、单项指标比重ej、指标信息熵dj、信息熵冗余度系列运算得出指标权重wi, 进而得到单指标评价得分以及标准差、均衡度及耦合协调度等。
根据计算得到的W市近十年土地利用的均衡度及耦合协调度, 绘制图1。
评价结果表明, 近十年W市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总体呈上升态势。在效益发展结构上, 经济效益势头强劲, 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不甚理想, 上升潜力空间较大, 亟需结构调整。
均衡度D表征的是某年份土地利用各效益之间的均衡程度, 近十年W市土地利用效益的均衡波动较大, 未来仍需增强效益之间的发展平衡。C为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间的耦合发展程度, 表征的是发展中的均衡效果, 其值介于[0, 1], C值越大表示三种土地利用效益的良性共生耦合态势越强 (1) 。测算结果表明, W市十年间土地利用效益耦合度波动小, 耦合发展效果不明显, W市应在保持经济效益稳健发展的同时, 增强社会、生态效益, 为此需进一步增加相应领域投入, 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趋大。因此, 应重新审视土地利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将成本考虑到土地利用收益分配之中, 重新构建W市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格局。
根据评价结果, W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权重值为0.35∶0.39∶0.26。政府作为社会和生态效益成本的主要承担主体, 应在土地利用收益分配中重点考虑。试点地区访谈结果也表明, 政府在“入市”改革中虽让利于民, 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 面临着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财政压力, 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故应结合政府在土地利用各类效益中的贡献, 适当提高政府在“入市”中的分配比例。
(二) 重构“入市”收益分配比例
1. 现行“入市”收益分配比例
按照《W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 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区分用途按比例 (住宅用地25%、商服用地20%、旅游用地15%、工业用地5%、其他用地10%) 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中计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直接源于出让或出租的价格, 土地入市的交易成本包括有关税费、土地评估费、中介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政府按比例计提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 集体和农户再按照“三七开”原则进行分配。集体预留部分的土地收益, 用于集体成员社会保障、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土地交易合同履行费用、发展二三产业等事项的必要内容。比较某入市案例地块A和同区域同用途土地征收地块的收益情况, 入市征收比为1.91∶1。
2. 重构过程与结果
现有政策下政府让利于民, 农民的效益成本均由政府和集体承担, 调整方案基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 将农民原有部分收益转移为政府、集体的入市补贴资金。依据政府、集体、农民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贡献值, 利用AHP评分矩阵, 计算得出政府与“集体+农民”承担成本比值为0.8174∶0.1826。从原农民收益中调整部分给政府和集体, 曲线拟合最优区间为[14.78, 21.80], 端点值分别位于政府和农民收益相等、集体和农民利益相等之处, 基于左、右区间端点的收益情况分别设计调整方案, 如表4所示。
调整方案一:政府按入市地块成交总价款的31%提取收益调节金, 扣除相应税费等成本后, 集体与农民分别获得土地纯收益的42%和58%, 此时“集体+农民”的入市收益与征收相比为1.58∶1;调整方案二:政府按入市地块成交总价款的37%提取收益调节金, 扣除相应税费等成本后, 集体与农民各占土地纯收益的一半, 此时“集体+农民”的入市收益与征收相比为1.42∶1;可见调整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后, 对于“集体+农民”来说, 入市征收两项改革获得的收益比值在[1.42∶1, 1.58∶1]之间, 相对于调整前近2∶1的入市征收比, 入市征收的收益差额明显缩小。
3. 调整分配后的益处
基础公共设施配套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 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功能, 需要在“入市”改革中调整相关的收益调节金比例, 以保障配套资金, 这并非违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让利于民”的原则, 而是更全面地考虑政府在土地利用过程中为实现效益均衡而投入的成本, 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调整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后, 缩小了“入市”“征收”两项改革的收益差额, 能够促进集体和农民在两项改革选择中的无差异化, 实现两项改革的联动运行。其益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从地方财政的角度来看, 充分考虑了政府对基础公共设施配套的资金投入和项目后期监管维护成本, 平衡了土地利用效益中原由政府承担的大部分成本, 缓解了政府参与“入市”改革的财政压力, 促进改革可持续发展。
(2) 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角度, 两种调整方案下集体参与分配比例进一步提高, 保障了集体发展的经济基础, 增强了土地利用的生态保护意愿, 能够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 增强经济组织运作效率, 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组织层面的保证条件。
(3) 从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角度, 调整收益分配比例后, 虽将农民在原收益分配格局中的部分收益转换成支付成本, 但这与其享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是相当的, 体现了一定的公平合理性。此外, 调整方案中政府参与分配比例虽有所提高, 但并未突破农民的心理预期, 确保了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实现了与土地征收的收益大体平衡。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研究结论
W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均已取得一定成效, 但两项改革还需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通过重构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可缩小两项改革的收益差距, 进而探索两项改革的联动运行机制。
(1) 运用演化博弈仿真验证农民的选择策略和与政府的交互过程, 结果显示农民和集体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 面对具有一定收益分配差距的土地流转方式, 优先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对土地征收则由“配合”到“不妥协”, 这印证了试点实地访谈的结果, 两项改革出现失衡;演化博弈仿真结果显示, 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博弈稳定均衡最优策略为双方达成合作, 即两项改革应联动推进。
(2) 基于W市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 运用熵值法对土地利用综合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 W市土地利用效益结构不甚合理, 未来在稳步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 要注重提升社会和生态效益, 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因此,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中, 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分配的比例, 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保证区域可持续发展。
(3) 基于效益评价结果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格局进行重构, 同时与土地征收利益进行对比, 以规划区内商服用途入市地块为例设计调整方案:第一, 政府按成交总价款收取土地收益调节金比例由原20%提高到31%, 集体和农民分别占有土地纯收益的42%和58%, 此时“集体+农民”的“入市”与“征收”收益比为1.58∶1;第二, 政府按成交总价款收取土地收益调节金比例由原20%提高到37%, 集体和农民分别占有土地纯收益的50%和50%, 此时“集体+农民”的“入市”与“征收”收益比为1.42∶1;即土地收益调节金比例提高到30%以上, 可明显缩小“入市”与“征收”改革的收益分配差距, 进而推动两项试点改革的联动发展。
(二) 讨论与展望
(1) 关于两项试点联动改革的研究对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具有一体两面性, 相互为“此消彼长”的关系。应采取“一增一减”的收益分配调整, 缩小两项改革之间的收益分配差距, 进而实现改革联动。本次研究只针对“入市”收益分配格局进行了重构, 对两项试点联动运行的另一政策主体“土地征收”的收益调整未做研究, 考虑在后续研究中进行补充和验证。
(2) 关于博弈模型的多情景构建。调研发现了部分农民在现行“入市”和“征收”收益差距下的政策选择倾向, 并通过仿真模拟验证了农民的选择行为及与政府的交互过程, 证明了平衡收益分配对实现演化稳定均衡的重要性。但目前仅对现行政策下的选择分化进行了模拟验证, 未来可基于Netlogo仿真平台构建博弈模型, 模拟不同政策情景下的农民选择策略以及各主体参与收益分配达到均衡的最优比例, 通过复杂系统抽象社会行为可减少实践验证成本。
(3) 关于重构收益分配比例的案例选择。本次研究案例地块位于城镇规划区内, 用途为商业。而规划区内外、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不同, 收益的入市征收比可能存在差距, 进而对农民的选择策略也可能存在一定影响, 考虑后续进一步区分规划区内外、不同用途的地块进行对比研究并设计差异化调整方案。
(三) 推进两项改革联动运行的政策建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政府对建设用地供给的垄断模式, 建设用地市场供给主体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 在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地、同权、同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基于现存征地矛盾, 要求缩小征地范围, 完善征收程序, 提高征地补偿。两项改革都切实提高了农民获得感, 拓宽了农村土地市场化配置的途径, 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基于W市现有两项改革的成效与面临的问题, 应坚持“三条底线”, 增强政府公信力, 建立政府与农民、集体间的“反哺”机制, 形成改革合力。
(1) 树立改革底线思维。不论是“入市”还是“征收”, 农民收益过高可能滋生土地“私有化”观念, 冲击土地公有制制度。为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的底线, 要明确“入市”的主体资格, 着重培育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力量,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平衡“入市”与“征收”之间的收益差距, 统筹推进两项改革, 建立以用途管制为中心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防范“入市”走形变样。为坚守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 对符合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保障其入市权利, 对基础公共设施配套需要征地的, 应严格界定征地的公益性质, 缩小征地范围,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实现“入市”和“征收”收益的大体平衡, 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获得感提高。
(2) 探索“入市”和“征收”改革中的信任机制。H省自贸区 (港) 建设要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 产业振兴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基础公共设施配套的资金和用地需求同时增加。由于此前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 土地征收公益性划分不清, 使得部分农民谈“征”色变, 认为政府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侵占了自身利益, 忽视了政府对基础公共设施配套投入的大量成本, 农民对政府的信任降低。即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高了补偿标准, 但信任缺失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征地改革意愿;信任不足也导致“入市”改革中农民不愿承担土地利用形成的社会生态成本。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 在“入市”和“征收”中按照规范的流程办事, 建立通畅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维护其参与社会事务的权益, 增强农民在经济上的获得感和心理上的满足感, 进而提升政府公信力, 探索改革的“信任”机制, 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3) 建立“入市”与“征收”改革中的“反哺”机制。试点实践表明, “入市”农民集体获得的收益较高, 农民集体参与“入市”改革意愿较强, 对土地收益的长期依赖有可能形成新“土地财政”主体的风险, 违背“入市”改革初衷。因此, 有必要通过对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和税收再分配, 合理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分配比例。在“入市”改革中, 集体和农民应“反哺”政府, 保证政府社会治理的配套资金, 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来看对解决“三农”问题也大有裨益。在“征收”改革中, 政府应“反哺”集体和农民, 探索多元化补偿机制保障失地农民的生计和发展, 通过留用地、留用物业等形式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力量, 培育农村的造血功能, 探索“土地扶贫”, 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反哺”机制将促进政府与农民集体形成互动帮扶的良好关系, 平衡两项改革中的收益差距, 推动两项改革联动运行。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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