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优质优价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现阶段, 我国存在着低价中标工程低质量、低价中标药品断供等优价不优质问题, 绿色和优质农产品价格偏低、优质原研药价格过高等优质不优价问题, 以及电信服务、银行服务质量不高却收费偏高等非优质且非优价问题。其深层次根源在于政策不合理、市场不完备、监管不到位和行政性垄断。针对优质优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议完善保障优质优价的政策设计, 改进招投标政策、农产品收购政策和配套政策体系;健全保障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 完善信息传递机制、市场营销渠道、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恶性价格竞争;加强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强化处罚问责力度、优化监管方法、发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作用, 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加快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放宽市场准入,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优质优价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 离不开政府正确的政策设计、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与市场恰当的边界划分。现阶段, 迫切需要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 通过政策设计和保障机制来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时代。
一、优质优价的定义和理论基础
(一) 优质优价的定义
1. 优质的定义。
优质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优质体现在两个维度上:第一个维度是使用价值上的“优质”, 优质产品比同类普通产品花费了更多时间和更高强度的社会劳动、投入和使用了更多的材料、科技含量更高等。第二个维度体现在主观效用方面, 优质产品能够比同类普通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带来更高的效用。
2. 优价的定义。
本研究认为, 优价是指某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的价差能合理地反映它们质量的差别。这部分价差是由市场形成的, 既能补偿生产者对优质产品较高的成本和投入, 又能体现消费者对产品高使用价值和高效用的感知, 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反映供求关系。
3. 优质优价的定义。
本研究将优质优价定义为: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其价格也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且高出的部分处于合理的区间内。优质优价不同于质优价廉, 后者是指随着生产率的提高, 生产同样的、甚至更高使用价值的产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 其价格相应的降低。
根据优质优价的定义, 可进一步界定三种未达到优质优价的情况—优质不优价、优价不优质、不优质且不优价。
———优质不优价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某种产品或服务A的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但价格却相差不大。二是某种产品或服务A的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但A的价格也过多地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优价不优质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B的价格不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但质量却过分低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不优质不优价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C的质量并不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但价格却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二) 优质优价的理论基础
1. 优质优价的作用机理。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 只要消费者能区分产品质量的不同, 价格机制就能够自动调节供需, 使高质量产品能够维持相对较高的价格, 低质量产品只能获得与其质量相匹配的低价格, 实现优质优价。其作用机理如下:企业采用高售价有机会成本, 高价格会引起需求量下降, 使企业损失部分市场份额和收入。对于高质量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获得了高效用, 认为质价相符, 会继续购买, 周围获得该质量信息的人会增加购买量, 使初期的需求量和收入下降得到补偿。对于低质量、高售价的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获得了低效用, 将不再购买。企业采用高售价引起的需求量下降和收入减少将不能通过连续交易来弥补, 理性的企业就会选择与低质量匹配的低价格。只要交易具有重复的性质, 即使是使用后才能判断质量的经验性商品, 也能通过价格机制实现优质优价。
2. 产品属性、信息不对称与价格信号的失灵。
部分产品所具有的信用品属性使得价格信号在调节供需时发生失灵, 造成优质优价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实现。尼尔逊 (Nelson, 1970) 等学者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对于搜寻品 (或产品的搜寻品特性) , 消费者能在购买前判断其质量和质量特征。例如, 品牌、包装、产地、颜色、大小、形状、成熟度、外伤、肥瘦和新鲜程度等。对于经验品 (或经验品特性) , 只有购买后才能判断其质量和质量特征, 如农产品嫩度、口感、味道等。对于信用品 (或信用品特性) , 购买前后都无法判断其质量。例如, 涉及食品安全的激素、抗生素、沙门氏菌、农药残留量, 以及涉及健康的营养成分含量、胆固醇含量等。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阻碍优质优价的实现。特别是信用品, 由于消费者无法在购买时辨别质量的高低, 只能按照平均的质量分布给出支付价格, 使得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利润远低于生产低优质产品所获得的利润, 高质量产品被“逐出”市场, 价格机制无法实现优质优价。
3. 信号传递、信息甄别与实现优质优价。
信息经济学提出:两种方式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一种方式是信号传递, 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设法将信号传递给信息劣势的一方;另一种是信息甄别, 信息劣势的一方有办法诱使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显示出信息, 解决信用品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优质优价”市场失灵问题。例如, 政府设置两种蔬菜零售市场 (即设计两个合约) , 即常规蔬菜市场和无公害蔬菜市场 (农药等含量符合标准) 。政府对常规蔬菜市场出售的产品抽检频次低, 对农药残留超标的经营者处罚低;对进入无公害蔬菜市场的经营者进行严格检测, 对农药残留超标者实行重罚。拥有信息优势的生产经营者会通过理性选择所进入的市场, 间接实现高质量产品 (农药残留低) 和低质量产品 (农药残留高) 的分离。
4. 声誉激励与提高经验品质量。
对于经验品而言, 声誉激励有助于激励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新规制理论提出, 企业关注自己作为高质量产品提供者的声誉。因为声誉能够影响企业未来的交易机会。声誉是将当期的质量与未来的销售联系起来的机制。如果企业曾经提供过低质量的产品, 买方就不再与该企业发生交易。通过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和企业声誉评价机制, 可以使企业自动立足长远利益, 保证产品质量。
二、我国实现优质优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优价不优质
1. 工程低价中标制度造成突出的质量问题。
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片面追求低价中标, 造成部分工程质量较低, 引发严重事故。2018年4月, 甘肃省政府招投标工程———甘肃折达公路因工程质量问题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该公路路面窄、事故多, 施工中偷工减料, 其考勒隧道原设计的“双层钢筋”变为“单层钢筋”且使用非标钢材, 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深层原因是设计、招标、建设环节存在问题且质量安全监管缺失。工程低价中标导致的工程低质量, 不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 损害国家信誉和形象。
2. 药品集中采购、低价中标造成药品断供。
保障供给连续性也是供给质量的重要部分。目前, 我国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的药品占市场销售份额的80%左右。这部分药品由各省统一集中采购, 采取有标底的公开招标方式并且以最低价评标。最低价中标虽然有效地降低了部分基本药物和部分仿制药的价格, 但由于最低中标价明显不符合差比价规则, 低于很多大中型企业平均成本, 部分基药实际中标价只相当于政府零售最高限价的数十分之一。我国对众多普药还设定了公立医院二次议价的程序, 进一步压低了普药价格, 造成流标或中标后断供现象, 使很多经典廉价药从市场上消失。
(二) 优质不优价
1. 绿色农产品与常规农产品难以形成合理差价。
在国内外安全食品体系中, 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个级别:常规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 (A级绿色食品) 与有机食品 (AA级绿色食品) , 其对农药等化学合成物残留量的要求依次严格。 (1) 其中, 有机食品 (AA级绿色食品) 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肥料、添加剂及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绿色食品 (A级) 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 这两类在我国统称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农药等化学合成物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保证基本的质量安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与无公害食品统称为安全食品, 该范畴之外的食品为常规食品。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显著优于无公害农产品和常规农产品, 因此其定价也应明显高于后两者。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绿色农产品由于价格偏高、市场不认可、不得降价甚至亏本销售、或者销售不畅的现象, 使其与无公害、常规农产品之间难以形成合理差价, 挫伤了绿色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不利于我国绿色农产品产业发展和满足人民对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
2. 高质量粮食产品难以实现优价。
现行农产品收购政策只体现不同品种的价格差别, 例如白小麦比红小麦及混合麦收购价高, 没有体现不同质量等级农产品的价格差别。从小麦的加工及最终用途来看, 主要是小麦的硬度而非皮色决定小麦内在品质, 进而决定小麦的最终使用价值。国家保护价收购小麦时, 却并未考虑小麦的硬度。收购时不同质量的农产品混合在一起, 不能实现优质优价, 同时还阻碍了产业链下游形成优质优价。加工原料良莠不齐不利于生产出优质加工品, 导致终端产品整体质量不高且不稳定, 优劣混售, 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无法实现优质优价。
3. 优质原研药价格过高。
原研药在我国特指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或合资药, 通常用于治疗重大疾病, 其科技含量高, 药效和质量高于同类仿制药。在我国, 原研药长期享有单独定价权, 尽管已过专利保护期且有功能相似的仿制药可以替代, 但在屡次降价中降幅都不明显, 价格高出仿制药30%以上, 患者用药费用高达几万元/月, 不但造成我国药价长期“虚高”, 而且使大量亟需使用此类药物的患者难以承受而无法得到治疗。
(三) 不优质且不优价
1. 我国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存在服务质量不高而价格和收费偏高的问题。
典型行业如电信、银行等。一是电信服务速度偏慢、价格偏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17年中国居民消费发展报告》, 我国固定宽带包月资费在182个国家中排名第89位 (由低到高) , 移动数据流量资费在全球178个国家排名第53位 (由低到高) , 其中绝大多数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 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要降低30%。”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电信服务的质量和价格都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电信服务质量差、价格高不但导致了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而且提高了经济运行成本, 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升。
2. 大型国有银行服务质量不高、收费名目繁杂。
近年来, 银行柜台排队时间过长已经成为我国各大国有银行的通病。银行业为了严格控制人工成本, 极力减少柜台员工, 而不顾服务质量的下降。据腾讯网披露, “银行四个窗口只开一个, 最长排队近4小时。” (2) 2018年2月, 吉林省政府领导指示, “督促各类银行金融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 着力解决银行窗口办事人员长时间排队问题。” (3) 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国有银行服务质量问题突出。此外, 调研发现, 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难以从国有银行获得融资, 近两年甚至大型民营企业也出现了从国有银行贷款难的问题。除了服务质量低之外, 我国国有银行还存在收费繁杂、贷款费用高等问题。国有银行普遍存在各种名目繁杂的手续费, 如小额账户管理费、更换存折费、短信通知费、零钞清点费、打印账单费、密码挂失费。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所列名目统计, 国有银行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在贷款费用方面, 能够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需要在上浮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支付“商务费用”、理财费用和增加担保金等, 造成贷款成本居高不下, 严重挤压了民营企业的利润和发展空间, 破坏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提高了经济运行成本, 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优质优价难以实现的根源分析
三类非优质优价问题背后的共同根源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越位与缺位:一是一些政府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如不合理的价格政策和行政性垄断。二是对市场失灵的领域, 政府未能有效地发挥补充作用。例如, 政府监管不到位, 政府未有效提供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质量分级、认证和标志制度等。
(一) 价格政策不合理
价格政策不合理是导致工程优价不优质和粮食收购优质不优价的主要原因。
1. 招投标过程中的最低价中标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和落实。
我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确定了最低价中标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然而, 在我国的实践中, 承包商前期压低投标价格, 中标后, 偷工减料或重新报价层层分包, 导致工程质量低或投入增加, 有些甚至引发拖欠工资, 拖欠货款等社会问题。2017年12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规定招标方可以不选择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017年7月,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 , 提出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标方法。其中,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上述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今后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导致工程低质低效的现象进行遏制, 保障增量工程的质量。但是, 对于低价中标制度下已形成的众多低质存量工程, 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予以纠正。
2. 农产品收购政策未基于市场对质量特征的需求。
农产品质量分级能够使质量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有效传递。农产品质量分级的经济学基础是满足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多层次和多元化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产品收购中分级标准设计不合理, 质量分级并不是以消费者所关注的质量特征或农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导向, 消费需求无法通过等级价格信号传递给生产者, 生产者缺乏提高质量的动力, 产业链未能建立起价格与质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优质优价”的传导机制出现问题。
(二) 市场不完备导致价格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不完备是导致绿色农产品优质不优价的主要原因。
1. 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 导致价格信号失灵。
绿色农产品难以实现优价的根本障碍在于其特殊的产品属性引发信息不对称, 导致了市场失灵。绿色农产品具有很高的信用品特性, 消费者在购买前后都无法判断其农药、激素、抗生素残留量等质量特征。与生产者相比, 消费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消费者就会压低价格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可能损失, 给予绿色农产品与无公害、常规农产品相近或相同的价格。由于绿色农产品的供给成本要远高于无公害和常规农产品, 过低的价格使得生产者不愿意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从而绿色农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被挤出市场。价格作为信息载体在传递信息及调节供求方面发生了失灵, 使优质优价不能实现。
2. 标志制度、认证制度等信息传递机制和专业化的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未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
首先, 当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时, 如果政府能够提供信号, 使消费者有效区分高、低质量产品, 就能够有效减少逆向选择, 实现优质优价。目前我国标志制度和质量认证制度尚不健全, 一些常规农产品冒充绿色农产品销售, 真假难辨。我国1993年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绿色食品质量认证制度, 但这一制度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认证部门繁多, 认证标准不统一, 认证后政府仅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管理力度不足等, 其次, 高质量企业可以向市场发送有关产品质量的信号, 如媒体广告、防伪技术、强化售后服务、出具权威检测报告等, 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在我国, 组织化程度低导致传递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单位成本过高。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认证、商标注册、营销管理等产品质量信息传递需要一定的费用。除大型的超市以外, 大部分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者规模小、分散经营, (4) 进行产品检验检测、认证和商标管理的单位成本过高, 使得信息优势方不愿传递信息。
3. 市场过度竞争。
我国农产品市场产品同质化严重, 定位差异化不足, 品牌经营不到位, 产品创新力度滞后于消费需求升级, 导致市场过度竞争。过度竞争会导致绿色农产品经营者的行为短期化, 为争夺当前的市场份额竞相降价, 破坏了优质优价的市场原则。
(三) 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导致不优质且不优价的主要原因。我国一些垄断行业、如电信、银行等生产性服务行业不是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结果, 而是行政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的结果。行政性垄断行为可分为两类:行政部门设立和维护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企业凭借行政力量形成垄断地位, 排挤竞争对手和侵占消费者福利的垄断行为。我国电信、银行市场的垄断属于行政性垄断。电信市场垄断的形成是政府直接干预的结果 (5) 。目前, 在基础电信领域获得许可的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 并且对三家的经营领域和市场范围进行了界定。互联网基础设施只能由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来建, 二者是网络的垄断厂商, 新的竞争主体难以进入市场。在互联网接入方面 (如宽带业务) 是联通、电信、移动寡头垄断, 移动通信市场是中国移动一家独大, 固定通信的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业务是联通和电信双寡头垄断。银行业方面, 中国银行业构建起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等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主导地位, 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长期受到限制。
垄断企业凭借垄断地位, 在价格方面, 制定产品或服务的垄断高价, 或实行歧视性价格;在质量方面, 确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条件 (如供货时间、“霸王条款”等) 。例如, 在电信市场上, 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一系列电信资费管理文件, 通过行政手段阻止价格下降, 维护垄断价格。2004年信产部向六大电信运营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各省分公司新的资费调整方案及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等降价行为必须首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 然后交由信产部和发改委审批, 不得擅自降低价格 (天则经济研究所, 2013) 。再如, 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竞争力, 在中间业务上金融创新不足, 利用垄断地位获取大量的手续费收入作为中间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 使客户承担较高的成本。
(四) 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不到位
监管不到位是导致所有非优质优价问题的共同原因。现阶段我国质量监管体系尚不完备, 质量监管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
1. 多头监管协调难度大。
例如, 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构就涉及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进出口检疫局等数十个部委。各部委各自为阵, 低水平重复建设检测监控体系, 各部门的检测资源不能共享, 甚至发布相互抵触的产品质量信息, 削弱了监管的整体效能。
2. 监管力量不足。
我国生产商数量众多、分散度高, 政府监管人员严重不足。调研发现, 我国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生产商认证合格发证后, 每年最多只能到产地复查两次, 使获得认证的绿色农产品质量难以保障。此外, 地方政府用于质量监管的财力也不能满足监管需要。抽查检测等监管工作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只能将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资金本就不足, 用于监管的经费就更加匮乏, 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 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尚不完善。
我国尚未制定针对垄断行业的规制会计准则, 企业无法按照准则的要求核算和提供会计信息、特别是成本信息, 监管机构在为垄断行业定价时就缺乏成本依据, 定价成本监审也由于缺乏真实有效的成本信息而无法发挥实质作用, 难以约束垄断行业的垄断高价。
四、实现优质优价的政策建议
(一) 完善保障优质优价的政策设计
1. 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招标、评标制度。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立招标过程中“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的评标制度, 增加技术标、质量标在评标中的权重, 细化各项指标设定, 尽量减少主观指标, 促进评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重视工程设计招标, 优先选择所承建工程质量较高、声誉较好的公司作为中标人。扩大招投标的地域范围, 建立招投标统一大市场, 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使竞争更加公平。完善中标价复核制度, 招标方应对中标工程的报价进行复核, 检验报价的合理性, 确保其计算准确并包含全部工程内容, 提高工程履约可信度。
2. 完善招投标政策支持体系。
推行强制性设计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 工程承包商必须购买强制性保险, 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承建商需赔偿经济损失。强化工程质量控制技术, 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的规格、参数进行规范, 积极推进各类建筑产品、材料的标准化生产和供应, 推行机械化施工;实施设计签认制度, 承包商购买重要原材料、仪器设备和工程产品需由设计公司或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能采购或施工。建立工程质量追溯制度, 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材料和工程所用产品实施产品召回制度。
3. 改进农产品收购政策设计。
农产品收购政策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的核心地位, 根据质量差别制定不同档次的收购价格。完善农产品质量分级。改进主要粮食产品收购中的分级标准设计, 质量分级以市场需求的质量特征或农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导向, 应体现硬度、水分、杂质、营养含量、纯度等体现质量差别的参数, 满足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多层次和多元化质量需求。
(二) 健全保障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
1. 完善产品标志、品牌声誉和信息发布机制, 减少信息不对称。
健全绿色产品标志制度, 推行全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志, 完善产地标识制度和信息可追踪制度。鼓励企业创建优质产品品牌, 向市场传递高质量产品信号。推进企业声誉机制建设, 营造重视声誉管理的良好氛围, 使企业自觉、主动地保证产品质量。完善产品质量信息发布体系, 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 全面涵盖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工程承包商等产业链各主体的信用信息, 实现质量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和信息公开。
2. 优化市场营销渠道, 加快绿色产品专业市场建设。
推进绿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在绿色农产品相对集中的产区建立产地交易市场, 或在现有区域性和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具有明显标志的绿色农产品交易区。推进绿色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 逐步构建包括专卖店、直供超市或代理商的多种销售渠道。在零售市场, 实行绿色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分开经营, 悬挂绿色产品标志, 出示产地或进货渠道证明。
3. 组建行业协会, 减少恶性价格竞争等。
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降低农产品检验检测、认证、商标注册、营销管理等产品质量信息的单位传递成本。强化对组织内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培训和质量监督, 产品统一收购, 按质量等级分类包装, 统一商标, 保障产品质量, 减少产品同质化较高的生产者之间互相压价问题。
(三) 加强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1. 强化依法处罚和问责力度。
健全责任追查制度。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工程招标方、监理单位、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等主体的责任。如果工程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应对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问责, 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优化监管方法。
强化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产品质量认证标准, 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后的检查管理力度, 建立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复查制度。实施激励制度。由政府设立国家质量奖项, 科学制定质量奖获奖标准, 引导企业对照标准制定改进措施、提高产品质量。
3. 发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自律力量, 鼓励公众参与。
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检测认证服务。政府考核认证、依法批准资质优秀的民间检测机构代表政府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测、颁发认证证书, 政府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手段对指定民间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力量, 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发挥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及其行业组织在提升产品质量方面的作用, 鼓励产业链下游企业对上游供应商实行质量“尽职调查”, 促使其保障产品质量。建立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律检测、准入、退出制度,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农产品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 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政府及时向公众公布产品质量信息, 提供消费咨询服务, 加强对产品生产、服务人员和公众的产品质量教育, 增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识别能力, 促使生产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产品。
(四) 强化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作用,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 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推进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 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指南和细则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强化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化, 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加强反垄断人才队伍建设, 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
2. 加快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优化市场竞争规则, 完善以竞争政策为基石的政策体系, 提升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 健全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机制, 逐步形成“竞争统帅、公平为本、效率为先”的政策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全面清理和废除各级政府和部门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规章和规定, 重点清理地方保护、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和指定交易等问题。严格审查增量政策, 分步分批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倡导公平竞争, 在全社会形成促进公平竞争的文化环境。
3. 放宽市场准入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清单以外的, 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禁止变相审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 对于达不到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 应依法予以取缔。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8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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