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入—消费—多维”视角的分析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一词独具中国特色,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产物。农民工是指脱离农业生产、在城市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并居住生活的持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具有亦工亦农的双重身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生产率大幅提高、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变,劳动力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农村“隐性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加之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自发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以寻求就业岗位和个人发展,由此从农民中分离出了一类规模渐趋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中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同比增长1.7%,较2008年约增长了27.1%;尽管2011~2015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个、0.5个、1.5个、0.5个、0.6个百分点,但2016年出现触底反弹之势且总量逐年增加。作为城乡二元结构和改革开放的伴生物,农民工是中国新增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涌入城镇务工,投身城市建设,既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贫困户脱贫致富带来了希望,部分地区实现了“输出一人、脱贫一户、带动一批”的效果。近十年来,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升高,不少农民工甚至摆脱了物质贫困。相比于城市居民,农民工较少分享到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所得工资和福利水平低下),至今仍带有明显的原居住地贫困痕迹,并在向城市转移过程中表现出经济贫困、权利贫困、能力贫困、精神贫困等多个方面及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的贫困兼具持久性、相对性、隐蔽性、演化性、循环累积性和代际传递性等特征。若不解决此类贫困问题,将会给城乡带来一系列严重的负面效应,譬如增加城市贫困治理难度、加大城市就业压力、阻碍“大众消费”市场扩大、降低社会人力资本积累速度以及激化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利益冲突等。如所周知,农民工贫困问题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扶贫面临的新课题,不仅直接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也关系到城市社会的发展,更关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而且,相较于原居住地的贫困,农村转移人口的贫困的治理更加复杂和棘手,以至很多低度权利的相对贫困人口未被纳入国家扶贫对象之列。贫困问题的有效解决需建立在客观而可度量的贫困标准的基础上。在传统减贫策略中,由于中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性质,收入和消费水平作为衡量贫困的标准是一种有效方法。然而,对于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其适用性受到了极大局限。即使如此,进城农民工家庭贫困问题仍未脱离贫困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就贫困理论的研究逻辑来看,其研究视角的拓展实际上遵循了“单维→多维”的路径。换言之,依照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剥夺理论,对个体贫困程度不应仅采用收入或消费支出衡量,还需从可行能力(核心指标)、政治自由、社会机会、透明性保障和安全防护等多维度来考察。因此,为消除进城农民工家庭贫困、促其融入城市以及增进其福祉,当前亟待对此类群体的贫困问题进行全景式研究,借此探寻扶贫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之路。
二、研究设计
(一)分析框架
共分四项内容:第一,以绝对贫困线(人均3.1美元/日的国际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的一半)作为进城农民工贫困线,基于收入或消费单一维度和二者联合的视角,测算、比较中国及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进城农民工家庭多种类型贫困发生率,以期为今后进城农民工贫困线的制定提供启示和借鉴。第二,遵循“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多维贫困”的逻辑主线,展现、描述中国进城农民工家庭贫困的总体状况和空间差异。第三,通过比较多个维度的贫困表现(严重性或相对贡献度)来提供洞察进城农民工家庭贫困的新视角,并给出精准扶贫策略的优先序。第四,实证分析收入或消费贫困与多维贫困之间的交互关系,既利于深刻理解进城农民工家庭贫困的本质和诸种表现形式,也益于为城市新贫困治理机制提供理论来源和方法借鉴。
(一)测度方法
1.贫困发生率。鉴于本文研究对象与普通农民工家庭不同,他们在各方面更接近城镇居民,因此采用以下两种贫困线测算其贫困发生率:一是绝对贫困线,即世界银行建议的中上等收入国家每人每天3.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按国家统计局的测算方法,相当于2015年城镇人均5079元;二是相对贫困线,以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一半(14564.5元)为标准。
2.贫困敏感性。由于收入或消费贫困发生率会随贫困线的升降而变化,因此可用每提高一档贫困线所致贫困发生率的增幅来表示贫困敏感性。农民工家庭的贫困敏感性愈高(或贫困线较小的移动引发贫困发生率很大的变化),表明他们抵御外部因素对收入或消费冲击的能力愈弱。
3.A-F方法。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剥夺理论,以Alkire and Foster(2007)提出的贫困指数(简称“A-F方法”)作为测度进城农民工多维贫困的基本分析框架。A-F方法是诸种多维贫困测量方法中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主要包括多维贫困的识别、剥夺的识别(各个维度的福利取值)、贫困加总、权重设置和贫困分解五项关键工作。
(二)数据来源
全文所用样本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2015年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本文从中随机选取了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共1962户举家定居在城镇的农民工家庭,他们有别于本人在城镇就业、家人在农村生活的农民工家庭。在总样本中,东部地区(天津、江苏)630户,占32.11%;中部地区(江西、湖南)352户,占17.94%;西部地区(内蒙古、云南、陕西)635户,占32.36%;东北地区(辽宁)345户,占17.59%。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收入—消费—多维”视角探究了中国进城农民工家庭贫困的规模、程度、空间分异及其内在规律,得到以下主要结论:当前进城农民工家庭的贫困类型以消费贫困和选择性贫困为主,同时相对贫困问题较为严重。进城农民工家庭抵御外部因素对收入冲击的能力远弱于抵御外部因素对消费冲击的能力,此种情况在中部地区尤甚。中部地区进城农民工家庭的多维贫困最轻微,而西部地区最严重,且随着贫困维数的提高,相应维数的贫困发生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分维度和区域考察,教育维度贫困是造成中国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进城农民工家庭多维贫困的最主要因素,健康维度贫困只是导致东北地区进城农民工家庭多维贫困的最主要因素,生活方面的卫生厕所、沐浴设施、炊用能源以及资产数量等维度的被剥夺情况最严重。经济落后地区进城农民工家庭的多种贫困发生率、平均剥夺份额和多维贫困的最高维数并不必然高于经济发达地区进城农民工家庭。进城农民工家庭十维脱贫率同n维(1≤n≤8)贫困发生率之和相近,其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进城农民工家庭十维脱贫率低于中国平均水平。此外,进城农民工家庭收入(或消费)贫困与多维贫困属于互补关系,二者兼具差异性和关联性。
全面深入认识进城农民工家庭贫困,不仅需用收入或消费来衡量,更应运用系统的眼光从多维角度来考察。基于前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加大政府干预力度,消除拖欠工资现象,确保进城农民工家庭收入稳步增长、消费能力逐渐增强,使其“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减缓消费贫困和选择性贫困。二是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同时注重发展职业技能教育,实现两种教育的有效对接,促使进城农民工家庭在理性选择的情况下提升文化程度和教育回报率。三是多渠道为进城农民工家庭提供符合基本卫生、舒适、便利和安全条件的廉租房、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增强其居住的满意度及对所在城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提高其市民化质量。四是加强公共财政投入,健全进城农民工家庭医保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并根据地区差异,为进城农民工家庭提供不同模式的医保措施,提高其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五是加快研制收入贫困、消费贫困与多维度贫困互补的贫困识别指标体系,弥补收入贫困与消费贫困在测量上的缺陷,以全面反映贫困的脆弱性、复杂性和持久性,助力政府更有效地治理城市贫困,提升进城农民工家庭在收入、消费、教育、健康和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整体水平。
作者:郭君平1 谭清香2 曲颂1 作者单位: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2、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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