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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正行:小岗村大包干改革的深远意义

[ 作者:江正行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20 录入:王惠敏 ]

小岗村率先实行的“大包干”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争论不断,直到40年后的今天,依然聚讼纷纷。即便是支持这场改革的人们,也有很多认为,“大包干”作为农村改革的“破冰”之举,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它已经成“过去时”了。

作为一个近距离的观察者,笔者不同意这些观点。而是认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但是当今农业经营制度的基石,而且是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作为制度性的基础因素,它存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体之中。对于生机勃勃、不断前进发展的过程,它每时每刻都在发挥着自己的支撑作用,默默无闻,然而生生不息,是“正在进行时”。

1、“大包干”的实质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左”的思想禁锢开始被冲破,一些曾经被批判过,但对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明显作用的经济管理办法,被基层干部和农民重新拿来使用。在小岗村所在的安徽滁县地区,就有作物田间管理“小段包工”、“一组四定”(将农作物管理承包到作业组),“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多种形式出现。开始时领导的想法,还是限定在改进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范围内,并未触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

然而被解放思想所激活的实践,会顽强地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前进。在被界定为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的比较中,出现了“队不如组,组不如户”的现象,也就是生产单位越小,生产效率越高,责任到户的效率是最高的。而在责任到户的两种形式“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即小岗村的“大包干“)的比较和竞争中,后者的优势明显,最受农民欢迎,普及的速度最快。

“包产到户”是指农业生产过程由农户承包负责,生产成果交集体组织分配,而“包干到户”虽然农业生产过程同样由农户负责,但在成果分配上,不是由集体主导统一进行,而是农户只把需要上交国家和集体的部分交出来,“剩下都是自己的”。“包产”和“包干”,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实际却有本质的区别。

“包产到户”中农户负责的是生产过程及其成果,分配过程却是集体主导的,从生产经营全过程看,集体仍然介入其中。而“包干到户”,从生产到分配,主导权都在农户手中,集体对生产经营直至分配全过程无权干预,农户与集体之间,只剩下了一个单纯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通过承包经营这一方式,土地由集体占有转变为农户占有,由此便拉开了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土地产权,或曰土地所有权,包含着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处分的权利。考察40年来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经历了以下的过程。

1、随着土地承包期不断延长,形成了农户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初期,合同是短期的,农户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有占有和经营土地的权利。随着从1983年起,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为15年,到1997年提出再延长承包期30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几次延期加起来,总计有75年之久,对一个农户来说,就是要经历至少两代人,而且原则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从我们可以看到的广大农村的现实,在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下,农户已经实现了对土地的排他性占有。

2、随着承包占有的长期不变,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也实现了长期不变。虽然经营权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可以有偿转让,但转让权和受益权都在承包户手中,他的权益没有流失。

3、承包地收益权。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初期,农户需要将劳动成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进行三者分配。从2002年开始,国家逐步取消“三提五统”集体提留,2006年,又取消了农业税。这样,三者分配关系就消失了,承包地的收益权就全部归于农户。

4、土地处分权。这里分成两块:在土地承包的期限内,农户可以自主转让经营权,转让收益归农户所有;但对土地出让,转变用途,则管理控制权在政府,农民只有在政府征用土地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我们可以看到,和开初时相比,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越来越高,从政府角度看,是土地征用的成本越来越高,而从农民的角度看,则是他们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得到实现的权利越来越大。

综上所述,40年来,以“大包干”命名的土地产权改革,是逐步深入的,在此过程中,农民的权利是不断扩大的。之所以农村改革以此为取向,是因为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如果要求农民要对发展农业生产尽责,就必须赋予他们土地经营的权利,并且让他们获得经营的利益。农民担心政策变,就要用“长期不变”稳定他们的预期;农民感觉自己的权利经常受到外界的侵犯,就要制定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厘清权利边界,使农民的既得权利得到保护。在这当中,农民的呼声,反映的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党和政府的积极回应,则反映了顺应民意的决策。正是这两方面正确的正向互动,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安全,我国经济发展的健康、持续、高速。

今天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40年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除了字面相同,质的区别非常大。今天的集体土地产权,已经形成“三权分置”的分权式结构,按照前面的分析,除了最终的处分权不在己手,农民已经占有其中的绝大部分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不容侵犯的排他性权利,是属于农民的财产权利。农民有了土地产权,才能够获得持久的激励。

2、“大包干”开启了农民的“二次解放”

农村改革之前实行的人民公社制度,把农民的生产、生活统一组织在分布于广大农村的一个个“集体经济”内,农民其实只是计划经济体系中的“农业劳动力”,谈不上有什么个体的权利。自从实行了农业“大包干”,土地所有制形式被冲破了口子,建于其上的公社制度对农民的种种束缚,也随之逐步被突破。

1、农民获得生产资料拥有权。公社时期,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农户不准养耕牛,连母猪也要限养。“大包干”以后,随着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分户经营,这些禁令自动取消。从允许农户购买拖拉机、汽车,到今天政府补贴农户购置大型农机具,鼓励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性的资本投资,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实力不断壮大。

2、农民获得自由择业权。过去,除了国家有组织地调配农业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集体办有限制的社队企业,其他方式跨业劳动均被视为非法。“大包干”以后,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剩余劳力和剩余时间大量出现,农民自发地向二、三产业领域进军。适应这个发展趋势,政府取消了法规和政策上的许多限制,农民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权利逐步被政府和社会所认可。

3、农民获得自由迁徙权。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离开本地外出,是需要批准并开具证明的。否则就会被视为“盲流”,被遣送回乡。随着“大包干”以后实行分户劳动,集体对农民的行动自由已无法进行限制。而由于农民寻求更多发展、更多收入的愿望愈益强烈,他们从离土不离乡,向离土又离乡,直至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当这种迁徙流动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原先对农民工的歧视、限制,就逐步从政策和法规的层面得以突破。尽管直到今天,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但与当初相比,已经有了根本的改观。

除了上面列举的几项,“大包干”以后,农民还获得了私有财产、部分社会保障、社会公共服务、村民自治等很多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这一系列权利的获得,追根溯源,都由实行“大包干”,突破了土地集体经营的种种束缚而起。

最初推行“大包干”承包责任制时,唤起的是人们对于延续了数百上千年的自然经济下的小农经营的沉重回忆。曾经流传的一种说法是,“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然而这种判断是完全脱离现实的。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已经打下了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在国际上,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值此之际,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改革首先从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开始,农业的连续丰收,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民经济的农产品供给问题,开启了一、二、三产业发展,城乡发展良性互动的历史新阶段。而随着扩大对外开放,城市改革逐步推进,农村又为我国突飞猛进的工业化进程提供了急需的亿万劳动力。正是这些今天无处不在的农民工,支撑起了新兴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庞大人口。可以不容置疑地说,如果没有以“大包干”为形式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因此而连续地赋予农民各项自主、自由的权利,就不会有改革开放如此巨大的成就,就不会有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崛起,就不会有“中国奇迹”的发生。

3、认识需要深化,改革需要深化

“深化改革”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大包干”作为农村改革的产物和成果,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经常被触及。对“大包干”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关系到改革的导向和改革的成效,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1、“土地产权”是根本性问题,容不得模糊或回避

推行“大包干”之初,为了避免受到“分田单干”的指摘,不因戴上“历史倒退”的帽子而被扼杀,支持者极力强调“大包干”只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所实行的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然而问题是,同样是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探索,为什么“小段包工”、“包产到组”乃至“包产到户”,都没有产生像“大包干”那样使农民生产积极性如火山喷发式的激励作用?为什么在短短的时间内,当中央允许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时,亿万农民却一边倒地选择了“大包干”这种形式而不是其它?显然,和其他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相比,“大包干”有质的区别。其中的奥秘就在于,“大包干”动了所有制的“奶酪”,农民从集体土地的产权中,在占有、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分得了最大的“一杯羹”。

无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还是在西方理论家那里,所有权在经济体系中都是一个根本性、基础性的概念和范畴。所有权界定了人们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所有权利(产权)的明晰,那么任何交易都不可能进行,整个经济系统就不可能正常运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农用土地进行的产权分置改革,以及这场改革向城市多个领域的延伸,从根本上撼动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并进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这是“大包干”改革在横向上的深层次意义。

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从设计思想的来源上看,来自于当时流行的社会主义理论。从现实来源上看,又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农村自然经济,以及建于其上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自然村落(这里暂不涉及上层政权组织的介入)。处于这种现实环境中的农民,依然如费孝通所定义的,“是半身插入了土里”的人群。土地捆绑了他们的居住权利,劳动权利,生活保障权利,加上国家实行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就从生存和社会管理两个层面约束了农民,固化了农民的“安土重迁”。

而实行“大包干”后,农民由获得经营自主权开始,在集体组织放松了管控的同时,出于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加之外部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到来,他们对自由择业、自由流动、保护自有财产等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政府适应这些需求,相应改革了原有的法规制度,农民由此获得了一系列的赋权。从宏观视角观察,农民因此释放出了巨大的社会生产力,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这是“大包干”改革在纵向上的深层次意义。

2、“大包干”改革引发的理论和制度建设的深层思考。

“生命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按照我们受经典理论影响而形成的习惯性思维,在所有制上,不是公有制,就是私有制,非此即彼。而在农村改革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则是一个私权和公权以分置方式而共处于一个所有权之中的所有权形式。这种形式,在以往的“本本”上找不到,而从已有实践看,则是可行的,并且已经产生了巨大而积极的成果。不可轻言土地私有制。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中保留一部分公有权利,对于进行具有公共性质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意义重大。当然,对这部分公有权利的行使如何控制和监督,以防止土地资源在使用中的浪费,防止滥用权利所形成的腐败,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实践已经证明,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单一公有制体制,效率低下,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缓慢。农业“大包干”改革,在所有权中引进私有权利,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对农民赋权,解放了蕴藏在农民这个我国最大的人口群体中的巨大潜能。这给予我们的启示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并赋予私有权利、个人权利以足够的空间,使其与公有权利、公共权利形成一个合理的结构,关系到我们的社会是否充满活力并且有序。40年来,从土地承包开始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这也告诉我们,私权与公权的相对关系及其结构,不能一成不变,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以便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宏观上观察,40年来,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走得比较远的,给社会带来的变革是深刻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相对于此,在其他产权领域,改革还很不深入。主要问题是公有权利仍然过大。近年来少数人疯狂进行资本吞并扩张,短短时间内聚敛了巨额财富,成为超级富豪,其手法就是钻体制和制度的空子,不择手段地“化公为私”;在惩治腐败的高压下,仍然有那么多官员“不怕坐牢不怕死”地“前腐后继”,这绝不能只从道德上予以解释,而只能从公权力过大并且难受监督与制约来解释。

3、改革依然在路上

根据笔者近年来在农村实地调查和观察所获得的认识来看,在工业化(包括后工业化)、城市化主导的社会发展中,继续沿着“大包干”开辟的路径深化改革,就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而言,有以下方面需要考虑:

进一步向农民赋权。首要的是让事实上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农民变为市民。我们可以看到,较早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已经有二、三十年的住城历史,他们的第二代,很多压根没在农村生活过。他们的劳动,都贡献给了城市的发展和繁荣,但依然不能同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福利待遇。正因如此,他们的农村土地不敢丢,不能丢。

于是在农村出现了土地经营的两种状态。一种是粗放经营,半抛荒甚至抛荒土地,查查这些土地的主人,基本都是家庭主要劳力在外打工谋生的;另一种是经营得比较好,甚至已呈现出现代化农业的样貌,查查经营这些土地的农民,都是以农业为主业,一门心思要土里求财的“职业农民”,他们正当盛年,掌握一定文化和农业科技知识,有较强的经营能力,他们代表着农业发展的未来。(这里不涉及城市企业或资本下乡务农,它们不可能成为主流)

据笔者所见,现在的每个村庄里,都有少数几家打算把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但他们苦于得不到足够数量的土地。按照目前农业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一个农户种一、二百亩土地甚至更多,完全没有问题,是目前的土地占有状况,限制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和发展,限制了职业农民队伍的壮大,进而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让已经不是农民的农民工完全转变为市民,使他们同等享有市民的权利,从而消除后顾之忧,同时把在农村的承包地交出去。这个过程中,附加在农业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就被剥离了出来,土地实现了单一的生产要素属性,它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就成为了可能。

深化农村改革还有很多方面的事要做,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要着手上述改革。因为这关系到构筑未来现代化条件下的城乡样貌及新型的城乡关系,构成未来社会的基础性框架,重要如此,不可不察。

2018年6月2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村庄与城市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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