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公共文化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和村落自组织文化两种实践样态。公共文化服务因文化阵地建设的供需分离、文化活动重“送”轻“种”、文化资源开发的异化现象等问题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呈现出“内卷化”逻辑;村落自组织文化因文化责任主体缺位、组织主体弱化、参与主体缺失等因素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无主体逻辑”。两种实践逻辑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消极影响,为了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应建构国家资源与村社组织协同的公共文化发展模式。这一协同治理模式的实践过程本质上是通过国家介入来激活地方性内生文化资源,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实现多方利益主体的合作,激发出社区的文化活力,确立起文化主体性。
【关键词】公共文化;实践逻辑;内卷化;无主体;协同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文化振兴是其中的关键性组成部分,振兴乡村文化可以有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重塑共同体意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内生定力。
乡村文化振兴关键在于振兴公共文化。乡村公共文化是指在乡域公共空间范围内生长的文化样态,作为地方性共同体所共享的符号系统,通过个体的文化观感和价值体验作用于观念、行为和规范,对于构建基层治理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乡村公共文化的核心在于公共性,这一公共性“可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培育农民之间的新集体主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增强农村社区内聚力”{1}。正是乡村公共文化可以对乡村治理形成强有力的引领和凝聚,使其成为学术和政策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当前研究关注的议题集中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分析了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仍不完善的原因,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着各种体制、机制的困境并据此提出了相应对策。当前的研究丰富了乡村公共文化研究的总体框架,但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一方面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的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绩效有了新的发展动向,当前分析深度还不够;另一方面忽略了对农民文化生活的地方性需求作出精细分析,对乡村公共文化自组织样态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概括和提炼,对其功能、影响及变迁过程的研究也相对缺乏。
笔者认为,乡村公共文化的实践样态可以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外生型的公共文化样态,也即以政府为主体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了文化基础设施、文化活动及文化资源等内容,呈现的是“文化下乡”背景下的国家“在场”;另一个是内生型的公共文化样态,可以称为村落公共文化,主要指以村落作为主体自组织提供的文化,以共同体性质的集体文化活动为主,呈现的是地方性文化体系的村落“在场”。尽管两方面具有不同的生成逻辑和发展路径,但共同构成了乡村场域中公共文化的基本实践样态。以“自上而下”的服务视角来塑造公共文化是现代治理的必然,但从村庄“自下而上”的视角分析文化自组织机制及实践逻辑也是乡村公共文化研究的题中之义。由此,本研究拟从当下乡村公共文化发展中的实践图景出发,重点分析乡村公共文化的两种实践样态及其深层的运行逻辑,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提出了乡村公共文化协同治理模式。
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的“内卷化”逻辑
文化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文化不再是传统社会时期完全独立的封闭系统,而是不断嵌入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作为由政府推动、服务于基层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了文化阵地、文化活动、文化资源等具体形式。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建立了现代公共文化体系的基本框架。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正式确立了群众文化权益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国家在文化事业费上的投入年均递增超过10%,在2017年的文化事业费中县级及以下单位投入457.45亿元,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53.5%;2017年艺术表演团队赴农村演出184.44万场次,占总场次的62.8%,乡村基层综合文化站年均增加3万个以上。{2}可以说,国家对乡村公共文化的支持力度正在全面提升,进一步满足了农民日渐增加的文化需求。但在肯定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成效的同时,在国家相关乡村公共文化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也不容回避。
一是乡村公共文化阵地建设中存在供需分离问题。文化阵地主要指的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文化项目投入。当前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镇村文化中心、农家书屋、电影下乡、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这些文化惠民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休闲娱乐和文化资讯需求,但也存在着供需分离问题。根据一项调查,农民对文化站、农家书屋这两种农村主要文化设施使用情况很不乐观,有79.1%的农民从未去过文化站或参加过其他组织的活动,没有去过农家书屋的人的比例高达90.9%,从未使用过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农民占到了绝大多数,只有较少的一部分人偶尔使用过这些设施,经常使用的农民人数比例极小,由此基本可以推断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太理想。{3}其他一些文化基础设施也存在类似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文化基础设施难以覆盖需求区域,或因与村委会办公场所集中在一起从而对农民具有一定的心理区隔性,而且缺少专门的服务和管理人员;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部分文化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与农民的文化兴趣偏好并不完全相符。据笔者调查,村民对文化休闲活动、传统地方戏曲的偏好要远高于书籍阅读、观看电影及文化科技资源的获取等方面。之所以出现项目供给与需求偏好的断裂,关键因素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化”理念,即按照标准化、规范化、高规格的城市化理念进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综合性、乡土性和情感性的特点,以城市化为标杆的建设理念往往将乡村视为需要被替代或改造的客体对象,农民自身的切身需求难以畅通表达,在供需难以精准对接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名实分离”现象。
二是乡村公共文化活动发展中存在重“送”轻“种”的现象。公共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内容,当前主导形式为“送文化下乡”。“送文化下乡”活动一般依托于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包含了地方民俗、文艺汇演等多种形式,组织主体一般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宣传职责的机构,主要的运作方式是政府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承接主体则是公办的或民营的文化团队,往往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在乡村开展文化娱乐或宣传教育活动。但大部分“送文化下乡”的过程具有即时性,农民对文化活动的体认大都停留在感官层面,无法亲身获得参与感,也就无法将文化“种植”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同时,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文化团队发育程度偏低,所提供的文化活动形式单一、覆盖范围有限,很多地方一买了之,服务绩效以及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也难以到位,农民的文化需求满足有限。尽管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存在失灵现象,但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依然以“送文化下乡”的指标数量来衡量工作成效。与倚重市场购买相对的是对引导农民自身的文化组织重视不够,一些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没能深入细致地开展组织发动工作,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难有共建、共享式的公共文化活动浸润,甚至一些“空心村”逐步成为文化的荒漠。
三是乡村部分公共文化资源开发中产生了“异化”后果。乡村公共文化资源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载体,主要包括了本土文化景观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但一些乡村公共文化资源最终演化成为了异己的力量,逐步失去了公益性和可持续性,从内在精神上却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在开发中陷入了过度产业化、商业化之中。一方面是乡村公共文化景观建设产业化。乡村文化景观是在乡村范围中建设的各类经济、社会、自然、人文现象的综合文化体,构成了与城市文化景观不同的文化形态。当前乡村文化景观的开发和利用普遍与乡村旅游相联,通过“民间认知一权威认证一资本布景一巩固强化”的产业化逻辑来打造旅游景观。{4}乡村文化景观成为一种功利性的商业化手段而失去了乡土性。在旅游产业化的过程中,乡村文化景观资源难以为村庄和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服务,农民既与景观隔离,又难以公平地分享实际利益。另一方面是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内容包括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乡村传统文化形式,强调的是在农耕文明背景下以人为核心的经验、精神和技艺,当前各地政府重视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但“作为日常生活的民俗一旦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便从其生存的环境中脱离出来,进入被生产、被建构的陌生化过程,使非物质文化越来越远离其日常生活形态的本真样貌”{5},尤其是一些过度商业化的实践操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文化的原生意涵,一些传统手艺过度机器化生产,传统服装表演过度参与旅游展示、传统民俗参与商业化演出等使公共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日渐丧失。
公共文化阵地建设的供需分离、公共文化活动重“送”轻“种”以及公共文化资源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化现象构成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卷化”逻辑:“自上而下”的公共文化服务没有与乡土特性及农民的需求充分衔接,从理念上正逐步远离农村、与农民隔膜甚至从一定程度上排斥农民“参与”。这种现状从本质上呈现的是公共文化服务“有增长而无突破” 的“内卷化”{6}逻辑,即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在不断增加,但原本预期中的绩效却难以实现突破,在预期与实效之间存在着的难以回避的张力。这种“内卷化”逻辑从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所承载的意识形态的有效传递,公共文化服务对农民的引导功能弱化,文化服务对村庄社区的集体主义观念及凝聚力的塑造作用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公共文化服务“内卷化”逻辑深层次的原因是“行政主导”的文化治理模式,即将文化的治理看成政府单一主体的治理,在实践过程中最终又简化为文化管理部门的具体治理技术。笔者认为,这种“行政主导”的文化治理模式由三方面构成:
一是非农化的文化治理理念。行政力量对文化进行治理往往是单向的,缺少“上下结合”的辩证性,在治理过程中难以达成标准化与个性化的统一。当“自下而上”的文化反馈机制难以形成集中力量时,“自上而下”的文化治理就会形成一种基于“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非农理念,认为农民的文化需求需要被改造,公共文化阵地建设及送文化下乡的目的在于以城市文化和精英文化来重塑或改造乡村的传统习惯及地方性知识,认为公共文化资源通过商业化的方式包装进入市场才能有生命力。这一非农化的文化治理理念构成了行政主导的文化治理模式的基础。
二是压力型的文化治理机制。“行政主导”模式文化治理依托的是行政体制运作,突出特征是压力型体制。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指标而采取的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其核心是形成一级压一级,层层向下推动的传导机制。文化治理也遵循了同样的机制,“现行文化体制在运作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属于向上负责,基层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意识及其责任明显低于对上级执行使命的承诺,文化责任上行及价值逆向性内在地支撑着体制的行政存在方式”{7}。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活动甚至是文化产业发展很多采取“锦标赛”式的考核竞争方式,为了在竞争中胜出,不符合农民需求的文化“政绩工程”屡见不鲜,单纯只注重考核却不计经济社会绩效的活动也不少见。
三是项目化的文化治理方式。项目制可以做到目标明确和程序合理,但项目“总体结构关系及其运行机制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构成输入与嵌入、规制与变通、支配与反应相互交织的治理过程”{8}。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化的治理方式在落地的过程中就遭遇了复杂的问题:一方面一些项目的封闭性程序会形成一定的区隔,不利于农民的参与且容易遮蔽不同农村地区农民的个性化需求,造成需求与供给的断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又往往通过对项目资源的“打包”来服务于自身的意图,或者将文化治理项目转化为本地区经济增长指标完成的条件或工具,又或将文化资源包装成为失去“本真性”的产业形态来获取政绩,“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招商活动如火如荼,各类热火朝天的乡村旅游形成风潮。
非农化的文化治理理念、压力型的文化治理机制及项目化的文化治理方式使“行政主导”模式下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极强的功利性特征。乡村公共文化的本意在于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传递内在意涵,从而实现对农民信仰意义世界的支撑。但在公共文化服务考评政绩导向、文化下乡中农民参与的缺失、文化资源的过度产业商业化等多重影响之下,教化性内涵逐步与文化载体出现剥离,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取向与农民疏离,通过公共文化服务来凝聚农民价值观共识并加强农民认同和归属感的预期效果并没有完全达成。
三、村落公共文化的“无主体”逻辑
村落公共文化是乡村公共文化的另外一种重要实践样态,它是基于村落空间为基本依托所形成的村民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文化活动,是一种建立在村落历史记忆、精神文化、生产生活之上的文化综合体,主要类型包括各类地方特色民俗活动、民族活动等。作为一种村落共同体组织的具有地方性信仰或祖先崇拜内涵的综合文化形态,其生长于传统农耕社会结构之上且具有持续的生命力。首先,村落公共文化的基础来源于农业生产的协同。在传统农耕社会时期,村落生产必须依据农时且在生产的诸多环节相互合作,这就使各类因自然周期而存在的农耕时节具有了象征性,反映生产及合作过程中的民风民俗及节庆文化也随之产生,因地方区域差异的存在,也就塑造了传统乡土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其次,村落公共文化的载体来源于村庄权威结构。在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治理中士绅及家族是治理的权威力量,“国家意识形态被有效灌输于乡绅,并形成为‘士大夫’的主导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乡绅以其优势地位,将国家意识形态以多种形式转化形成为一般农民的意识形态,从而为庞大帝国体系构建起了相当完整的意识形态控制体系和相对有效的合法性根基”{9}。村落公共文化组织开展的主体也来源于此,乡绅及家族力量往往是大型村落公共文化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成为其中的关键性力量。最后,村落公共文化的完成依靠全体村民的参与和互动。村落公共文化是一种内生型的综合文化形态,嵌入在村庄的经济社会结构之中,需要全体村民的参与和互动,在这一过程中村民也能够完成对村落共同体精神的认同,塑造共同的情景体验和社区记忆。
从本质上看,村落公共文化是一种特殊实践活动,在“对不断变动的自然和人类环境做出反映” {10}中所获得的实践知识、共识、经验的综合体,具有乡土实践性和经验特殊性。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除了部分适合产业化的村落文化形态在乡村旅游经济或其他商业化形式助推下得到发展之外,相当一部分村落公共文化形态日渐难以开展甚至逐步湮灭,究其原因在于村落公共文化的主体正在逐步失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村落公共文化的责任主体缺位。当下的乡村治理过程中,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施行民主自治。但乡镇基层政府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处于“权小而责大”的境地,往往倾向于将村委会“准行政化”,当前村委会主要任务在于落实各类升级达标的政务及各类发展型任务,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也主要关注利益纠纷、农民上访、精准扶贫等考核的“硬”事项,对村落公共文化等考核力度较小的“软”事项则一般重视不够。同时,后税费时代的村委会在治理过程中处于“治权”弱化境地。一方面原因是财力的困境。全国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匮乏,甚至很多地区的村庄还存在负债的现象。村委会的日常运转经费及村干部的工资大都依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开展村落公共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经费难以筹措,这就使村委会没有富余的资金去支持开展各类公共活动。另一方面是权威的衰退。后税费时代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点相对变少,彼此关系变得“悬浮”起来。当前村委会在治理过程中秉承“不得罪”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为逻辑{11},逐步失去了治理的权威,即使部分村委会具有财力,也大都在村落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处于消极治理状态。总的来说,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的缺位状态与后税费时代基层治理的深层逻辑紧密相关,公共文化作为一种村落共同体自组织的实践样态缺乏强有力的责任主体。
二是村落公共文化的组织主体弱化。在传统社会村落公共文化的支撑主体是家族结构,其中具有权威的族长或长者是组织主体,他们对公共文化所代表的社区记忆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凭借自身权威对文化活动进行组织发动并维护文化仪式及程序的完整性,通过代际相传的方式来实现文化的传承。但随着市场经济背景下劳动力的快速流动,传统的地缘和血缘结构逐步被打破。一方面,地缘结构的分离使村落中精英群体开始离散,很多人进入城市务工,大部分时间与村庄脱离,时空的分离使他们无法投入到公共文化的组织过程之中,逐步失去了组织的动力;另一方面,血缘结构被打破逐步导致了农民亲族观念的淡化,“人们建立关系时考虑的主要是实利可图,所以亲属和非亲属都可以被纳入格局之中;从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员的工具性价值逐级递减;关系越紧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12}。也即农民的“认同单位”开始缩小,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村社会结构原子化的趋势,核心家庭私人生活空间开始取代家族公共生活空间,这就使村落中原有的权威力量日渐弱化,无法完成公共文化组织的任务。
三是村落公共文化的参与主体缺失。在传统社会,村落公共文化的达成需要整个村社村民的参与,主要体现在自主筹资、参与过程、情境体验等多方面,也即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所需要的财务支持往往由村民均摊,公共文化活动所需要的人力投入也由村民承担。在公共文化运行的过程之中,村民通过围观进行情境体验,充分地将自身融入文化活动之中。但是,当下的村落公共文化的参与主体却呈现为缺失的状态。首先,由于村民的价值追求已经不再面向村庄内部,村落公共文化活动的筹资越来越困难,很多村民并不将其看成是必需品因而不愿意均摊成本,这就导致“搭便车”现象的普遍存在,并最终使整个活动难以开展。即使在外经商或务工而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老板”对村落公共活动进行一些支持,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其次,随着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村庄呈现出普遍的“空心化”状态,务工的中青年群体只能在年底有限的时间内返回家乡,一些需要在其他时节举行的传统村落公共文化活动完全处于中断的状态,而一些在春节前后进行的公共文化活动也并不能吸引村民自愿投入人力。当公共文化活动缺少“人气”的时候,衰败的趋势也就难以逆转。最后,随着互联网及传媒技术的发展,后现代消费主义的热潮不断侵蚀村庄,村民尤其是年轻一代更倾向于各类关门闭户的私人文化,对“土味”十足的传统村落公共文化的热情有限。尽管很多地区农村老年人群体喜爱村落公共文化,但年轻人群体则较为淡漠。可见,村落公共文化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社会系统具备足够数量的行动者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 乃是社会系统内部整合及社会系统和文化模式之间整合的必要条件。否则,便有可能无法维持系统的均衡而呈现‘病态’。” {13}责任主体、组织主体及参与主体的缺失及弱化使村落公共文化的系统已经失衡,可以称其为“无主体逻辑”。所谓“无主体逻辑”指的是村落公共文化的自组织已经缺少了主体的支撑,作为一个文化生态系统已经失去了足够的自觉行动者,从而无法维持基本的系统平衡。尽管村落的外部形态依然存在,但传统熟人社会时期的公共文化运转逻辑从很大程度上已经难以维系,这也就导致村落公共文化尤其是传统公共文化匮乏,其保护和传承遭遇严重挑战,村落逐步失去了文化活力,村庄的凋敝之势日渐严重,而这一趋势又进一步削弱了村落组织力,村落公共文化更加难以成型,由此形成循环往复之势,最终导致村落公共价值观念和公共精神的瓦解。
村落公共文化的“无主体逻辑”根植于乡村社会的转型巨变之中,随着我国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形态的转变,乡村社会的性质及整体形态已经发生了急剧变化。一是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变迁。城镇化及工业化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不仅大量的农村务工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作,而且基层社会尤其是县乡场域内也已经开启了大规模的小城镇建设和集中居住社区建设。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接力”城镇化进程,农民尤其是青年一代农民在当下婚姻高标准的要求下或在儿女教育“上移”的压力下开始落户城镇或社区,原有的村落地缘共同体在空间上失去了存在基础。尽管我国的城镇化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才能最终完成,但这一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在这一不可逆的趋势之下,乡土社会和附着其上的村落公共文化衰弱也就成为必然。二是农耕社会向工商社会的变迁。传统村落公共文化的存在扎根于农耕社会,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带来了生产过程中的互助合作,反向塑造了家族结构并形成了较强的地缘规范。同时小农经济的专业分工程度低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致使乡村发展长期处于低度均衡状态。但当下随着农民纷纷离开土地以及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实现,家庭农场及各类大农场中雇佣式的农业产业工人开始出现,原来作为小农经济基础的土地已经开始商业化。现代社会的标准化、模式化的消费文化特质逐步取代了乡土文化的地域特色和鲜明个性。三是“熟人社会”过渡为“半熟人社会”。传统乡村社会大都是地缘和血缘交织的自然形成的村落,村民之间相互熟识并具有共同的生产生活关联,这种社会形态直接孕育了村落公共文化。而当下随着合村并组和集中居住的实施,治理的基础已经转变为多个自然村联合形成的行政村,在治理过程中,乡村社会已经逐步成为了“半熟人社会”{14},相互之间很难形成一致行动。在这种状态之下,村落公共文化所需的组织与参与成本必然大大增加,导致活动频次和质量的锐减,甚至一些村落文化形式出现了断代绝迹的现象。
村落公共文化从一定程度上被喻为传统乡土社会的灵魂,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回乡体”正是在缅怀这种日渐衰败的村落共同体精神。围绕村落公共文化的去留,也引发了学术和政策层面的系列论争:村落公共文化是否具有重生的现代性因子,能否实现“活化”发展,是否有保护和传承的必要等,这些论争没有给出最终定论,但给我们提供了思索和行动的方向。尽管村落公共文化逐步失去了自组织的内生能力,但不应任由这一趋势持续恶化下去,否则不仅会丧失我国传统优秀文化资源和自身的文化自信,也将会损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切身文化福利,不利于当下乡村治理的发展。
四、乡村公共文化治理的协同模式建构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卷化”逻辑与村落公共文化的“无主体”逻辑构成了当前乡村公共文化实践的总体逻辑,在其直接影响下,乡村公共文化的规范和价值出现了紊乱,进而对乡村社会的治理秩序和农民的价值信仰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乡村公共文化规范的抽离使乡村内生秩序弱化。公共文化规范指的是乡村文化中所蕴含的地方性伦理规则,其通过公共舆论的压力或集体奖惩规则来约束村民的行为,从而达成主导型意识形态系统对个体行为逻辑的整合。在传统社会时期乡村公共文化的规范力极其强大,其形成的“权力—文化网络”确保了乡村社会内生型秩序的稳定。而当下在公共文化服务“内卷化”逻辑和村落公共文化的“无主体”逻辑的共同作用下,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开始弱化,进而带来了治理的系列问题。一是伦理规范异化导致纠纷矛盾增加。乡村公共文化规范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共同体伦理,在利益关系上要有长久的付出—回馈预期,要基于道义“给别人留活路”,在人际关系上讲求“人情”“脸面”。但随着文化规范力的弱化,村民对村庄和其他村民的预期开始短期化,人情圈也开始缩小,个人利益被过度关注,共同体的温情已经逐步消逝。这就使得原本可以由内生规范自行解决的纠纷矛盾大量涌现并扩大上移,成为诸多乡村社会问题的始发点。二是边缘势力涌现致使社会整合困难。公共文化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形成主导型的规范认同从而抑制各类边缘群体崛起,例如各种钉子户、各类不法作为的“灰黑”势力等。但由于公共文化规范的衰弱,村庄内边缘群体开始涌现并最终形成了“少数决定多数”的现状,不仅对公共利益形成破坏,而且还营造了“老实人吃亏”的消极社会氛围,乡村社会层面的整合具有相当难度。
乡村公共文化价值的虚置使农民的意义追求出现困局。公共文化是文化发展中超越性、本体性的层面,乡村公共文化价值体现的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意义之所在。在传统社会时期,农民的意义在于在孝悌之下兴旺家族、延续“祖荫”。而当下随着公共文化的衰弱,农民的超越性的价值意义发生了虚置。一方面是信仰结构的断裂。传统农民的信仰结构体现在“历史感”的延绵,“历史感”指的是“乡村个体都是祖宗序列、家族脉络的传承者,对家族继替和存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即在‘祖荫’的庇护下实现家族超越时空的延续”{15}。当下乡村社会中农民家庭的认同单位开始逐步缩小,甚至很多地区的乡村社会已经呈现为原子化状态,加之工具理性的作用,农民的家族凝聚和香火延绵的价值观念已经开始动摇,“历史感”逐步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农民在生育观念、代际伦理观念甚至婚姻观念上都越来越工具理性化。另一方面是信仰追求的异化。随着公共文化价值的虚置,农民的传统信仰追求开始异化,面对外部市场经济消费主义和村庄内部竞争的双重压力,很多农民要么转向追求现世的享受,要么转向基督教、家庭教会甚至是地下邪教寻求信仰依托。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关键联结点逐步解体,乡村社会也不再是安放信仰和价值的精神家园。
乡村公共文化的实践逻辑成为当前乡村社会诸多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对当前乡村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这就必然产生乡村公共文化最终向何处去的疑问。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应坚持系统性和辩证性的原则。从系统性来看,应注意到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阶段性。尽管当前城镇化发展迅猛,但由于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位置及人口基数等因素影响,现代化、城镇化的发展依然需要历经三十年到五十年的时间跨度,甚至在城镇化的主体发展阶段完成之后,依然会有较大规模的群体生活在乡村,农业文明不可能被城市文明完全取代,二者是共生发展的关系。这一基本国情也就决定了乡村社会应该成为我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16},不仅不能成为文化的荒漠,反而应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美丽乡村”建设重在“文化美丽”,失去了文化精神的浸染,“美丽乡村”就失去了灵魂。而从辩证性上看,应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当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及村落公共文化的实践逻辑都与封闭的乡村社会向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有关,是转型过程中失调的具体表现。在这一历史趋势无法逆转的背景下,当前乡村公共文化的建设不能寄希望于理想化的“治本”方式进行一劳永逸的解决,只能以渐进的方式“治标”,缓解当前各种文化失调带来的治理弊病。
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当前乡村公共文化应创新国家与村社协同模式。所谓乡村公共文化的协同模式指的是在文化治理过程中国家资源与村社组织的协同。公共文化的生成具有特殊性,必须将外在的资源内化为农民的自觉接受和参与。公共文化的“善治”状态需要国家与村落合作联动。公共文化服务缺少了国家资源支撑就无法展开,但其开展的过程远离农民的实际需求也无法达成预期效果;村落公共文化依托于村落自组织能力开展,但在当下没有国家资源的介入和支持也会愈加衰败。
建立协同供给的模式应从国家资源整合和村落组织建设两方面入手:当前文化资源下乡大都以项目制的方式开展,而项目制方式会出现文化投入分散、多头治理的“部门利益”,这就需要对文化项目资源进行充分整合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而村落缺少公共文化的内生组织载体,很多村庄没有文化组织,部分基于农民切身文化需求组织起来的本土文化组织缺少运转经费而难以持续,导致能提供喜闻乐见文化产品的组织形态大都难以为继。针对这些现象,应将国家文化资源投入对接到各类文艺类、体育类、地方民俗类乡村文化组织,形成专项的文化建设资金来支持村庄文化组织,通过文化资源的投入确保文化发展有基础,通过内生型组织建设确保农民能积极参与。这样一种模式贴近不同区域农民的个性化文化需求,具有乡土性和开放性,同时又在国家资源输入支持下具有可持续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笔者调研中发现,其实全国很多省市已经在创新这一模式,例如南京市将项目整合形成民生资金直接对接到村庄,由村庄对文化组织进行专项扶持,较好地促进了乡村文化的繁荣发展,这些地域的机制创新应进行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乡村公共文化协同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内生型的文化组织建设。内生型文化组织是基于村庄本位的群众自发组织、自发参与的公共性文化组织,它的建设不应该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任务,而应由管理部门或政府组织引导,由农民自主组织。组织的关键是对文化骨干分子或带头人的发掘和支持,一些没有生活负担的老年人群体或其他群体中的文化活动爱好者具有组织热情,应给予培训及激励,使其积极参与到文化组织过程之中。另外,在这一过程中乡村两级组织尤其是村两委必须要强化面向农民的文化建设理念,摒弃“文化可有可无”的工具主义理念,在乡村文化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
在文化组织建设的基础上,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传统优秀文化资源的“活化”。乡村公共文化建设与城市公共文化的区别在于其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区域文化特色。当前很多优秀的乡村文化资源包括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逐步消逝,如何保护和传承成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但传统乡土文化资源具有嵌入现代文化建设的“活性”因子,可以在进行现代性改造的基础上使其焕发出新的生机。如何以村落为载体,将传统公共文化资源“活化”是一个努力方向,这不仅可以造福农民,丰富他们的休闲文化生活,而且也为现代文化建设提供传统资源和内生动力。
乡村公共文化协同治理模式的基础在于文化管理。推动乡村公共文化建设必须倡导优秀的公共文化,同时又要通过文化管理的手段坚决打击乡村中的各类负面文化现象。当前乡村私人文化因其日常化和多样化而成为主导,但在私人文化之下也往往滋生了诸多消极堕落的不良文化风气。例如,一些地区乡村的节假日或休闲时节,赌博现象成风;还有一些地区乡村人情往来礼金泛滥,形成了相互攀比、挥霍无度的恶劣风气;等等。这些现象之外,伴随着价值观念的空虚,一些农村地区还出现了家庭教会及地下邪教迅猛发展的现象,严重威胁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些问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相悖,对公共文化建设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与积极健康的文化活动争夺阵地。针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进行专门的打击和肃清,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化正能量,塑造文明乡风。
乡村公共文化协同治理模式的保障在于治理转型。乡村公共文化协同治理模式的创新不仅需要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从更深层意义上需要基层治理的转型。乡镇基层政府在压力型体制之下的工作重点是各项任务指标,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依然不彰显,如何通过基层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确保基层权责与资源的匹配是公共文化服务能否繁荣的深层机制,这就需要进行系统性的转型。另一方面,村级组织当前治理能力较为弱化,缺失治理责任和治理动力,如何通过“减负增效”“费随事转”的改革减轻村级组织的各项政务压力,使其能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公共文化建设,又如何通过“三社联动”实现公共文化建设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格局,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改革。只有完成治理转型,才能最终使乡村公共文化运转起来,塑造出乡村公共文化的全新发展格局。
结语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实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乡村迎来新一轮的建设和发展。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乡村公共文化受到了更多关注。乡村公共文化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和农村,使农民享受更多的文化福利,也使乡村留住文脉和乡愁。当前国家对乡村公共文化的投入正在迅猛增加,但在一些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没能和农民的文化需求更好地衔接,一些村落喜闻乐见的村落公共文化形态因为没有资源的投入而日渐衰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卷化”逻辑和村落公共文化的“无主体”逻辑对文化规范和文化价值形成了冲击,最终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消极影响。由此,在乡村公共文化转型发展中,如何将国家资源与村社组织协同起来成为需要理论研讨和实践检验的时代命题。这一协同治理模式的实践过程本质上是通过国家介入来激活地方性内生文化资源,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实现多方利益主体的合作,激发出社区的文化活力,确立起文化主体性。同时,乡村公共文化协同治理模式的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减缓乡村文化规范和文化价值的衰败过程,为处于城镇工业化进程中的村落提供文化的浸润,又从最大程度上保留传统优秀的文化因子,为乡村文化重建保留基础性条件。可以预期,在此基础上乡村公共文化的现代性活力会被进一步“活化”出来,并逐步成为未来乡村振兴的内在支撑性力量。
(作者系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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