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一田二主”土地制度研究述评
摘要:“一田二主”是明清时期盛行于我国的一种土地制度,其形态之独特使很多分析框架都难以适用,因此长期以来吸引着研究者的关注。文章对有关“一田二主”的研究进行评述,认为出于对传统社会基本结构判断的不同,存在“马派”和“市场派”两种理论视角,前者将“一田二主”视为阶级关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投射,后者则将其视为市场上平等交易主体间的不同合约类型。通过对田面-田底关系、押租制这两个核心争论点的分析,文章展示了两种视角各自的逻辑和特点,最后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来的推进方向:走出“阶级-市场”二分的研究思路,在具体历史中探究维系“一田二主”的社会性因素。
关键词:“一田二主”;永佃;马派史学;历史社会学
传统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与地权分配一直是建国后几十年史学研究的“五朵金花”之一。对当时的学界来说,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涉及历史上中国的土地形态和经济基础,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政治意涵——地权配置不均导致的阶级斗争是中国共产革命最重要的理论依据。长期以来,围绕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研究形成了基本分析框架:传统中国的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使地权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地主不但通过与商人、高利贷的“三位一体”对农民进行经济剥削,还因为占有生产资料使农民对其产生人身依附。这带来了地主与农民之间严重的阶级对立,并引发周期性的农民战争和王朝循环。因此土地是国有、大地主所有还是自耕农所有,地权是不断集中还是趋于分散,地主对佃户的剥削在增强还是减弱,都成为关键问题。
但明清时期的“一田二主”现象却对既有理论框架提出了挑战。从明代中期开始,随着“主佃之分”的消失,人们的社会身份被进一步夷平,由乡居地主和里老主导的基层自治结构解体。江南地区率先出现了商业市镇的兴起,城居地主剧增和地租定额化等相互关联的社会经济现象。同一块土地分离出田底、田面两部分,可以分别占有并进行交易,“一田二主”由此出现。这一现象的特殊之处在于一块土地同时为两个(甚至多个)主体共同占有,这直接打击了以往研究的理论前提——所有者对土地的独有垄断。一旦放弃古典垄断所有权假设,就会发现“一田二主”中的共同占有既不纯粹是阶级斗争的外在表现,也不能完全用市场要素的合约形式解释,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土地上附着的村庄关系、国家力量、风俗民情等要素。换言之,“一田二主”提醒研究者,必须将传统地权占有和配置放回总体社会变迁之中,走出“阶级-市场”的二分框架,借鉴社会学产权研究的思路,讨论不同地区使“一田二主”得以在日常生活中维系的结构性因素。
本文将对民国以来有关“一田二主”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首先在学界基本达成一致的内容基础上解释“一田二主”的含义和来源,然后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让渡两个核心争论点切入,分析“一田二主”研究中的不同视角,最后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一、历史上的“一田二主”
从明代中期开始,随着定额租的推广,中国很多地区出现了“一田二主”的现象,同一块土地被分为“田面”和“田底”两部分,分别归属于田面主和田底主。田面主向田底主交纳地租,田底主则独力承担赋税。另一方面,在不同时期和地域,田面主与田底主关于土地的权利范围几乎构成了一个从永佃关系到完全独立的连续谱。这种巨大的内部差异给理解“一田二主”概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永佃关系是指田面主在一定条件(一般是按时足额交租)下拥有永远耕种权,对土地的其他权利归田底主所有。完全独立则指田底主只保留对固定田租的请求权,其余权利均归田面主所有。很多学者认为田面主和田底主这种权利此消彼长的连续谱可以被看作“一田二主”形成过程的不同阶段:主佃双方口头或立有契约,佃户获得耕作权。耕作权演变成永久耕种权。永久耕作权在业主同意下可以转让。如业主放弃同意权,农户自由处分耕作权,并得到乡规、俗例的认可。上述逻辑是对田面-田底出现分化的可能路径的一般性总结。但明清时期的“一田二主”却是在多种具体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七类:(1)耕者由于投资改善农田或开发农田,因而取得田面权,地主保有田底权;(2)开垦共有荒地,政府将田面权给耕者,而售田底权给地主;(3)分割家产,将地权分成田底与田面权,给予不同的子孙;(4)地主不在本地,而将田面权给予可靠的耕者,自留田底权;(5)耕者承佃土地时,付出押金或定金,换取田面权;(6)自耕农卖地,将田底权出售,自留田面权,继续耕作;(7)世代耕种同一土地的佃农,其耕作权终于受到承认,成为田面权拥有者。对这些产生“一田二主”的过程进行分析会发现,当无地者对土地有某种付出(或有地者对土地有某种让出),但这种付出(或让出)又不足以涵盖对土地的全部权利时,田面-田底的分化就可能出现。
历史上影响付出(或让出)行为的原因可分为三类:一是劳动因素。耕作者因为对生地的垦荒而享有田面权。这多出现在地广人稀的偏远省份或战乱后人口损失严重的内陆地区。即使是熟地,耕作者依靠长期的劳动投入有时也能“久佃成业”,获得田面权。二是资金因素。无地者“通过各种形式的购买,如赔价、顶首、押租、田价或贱价卖田根保田面等等,都是属于花钱买耕。大量佃户通过买耕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了部分土地所有权”,即田面权。这和土地所有者因为急需资金而通过种种方式出让土地权利,最终只保留田底其实是同一过程。三是权力因素。明代有功名的士人可以免除一定额度的徭役,因此不少土地所有者为逃避粮差,将地寄托在大户名下,称之为“诡寄”。一般来说,原地主要向大户交纳田租,但保留对土地的其他权利。于是,大户凭借其优免赋役的特权成为田底主,诡寄的地主则转为田面主。
二、阶级和市场:两种视角下的“一田二主”
(一)傅衣凌、“马派”与“市场派”
从现代学术角度对“一田二主”进行的研究始于傅衣凌先生。1939年夏,傅衣凌无意中发现了一箱有关田土交易的契约文书。这批有四百多年时间跨度(从明中期到民国)的材料不但成为他后来从事研究的重要素材,也催生出了兴盛至今的社会经济史研究。“一田二主”就是其中的主要议题。
事实上,在傅衣凌之前已有学者注意到了当时仍广泛存在的“一田二主”现象。民国政府和侵华日军的调查中也有大量相关记载。但他们只是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习俗加以记录,傅衣凌的贡献在于:一方面他找到了契约文书这种可以透视民间田土交易和租佃形态的材料,拓宽了史学研究的视野;另一方面,他将对契约的分析与苏联版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结合起来,强调从阶级斗争的视角出发,在“五社会阶段”框架中理解“一田二主”。傅衣凌的相关论述成为此后几十年国内学界的主导观点,并开创了这一领域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下文简称“马派”)。
傅衣凌认为,“一田二主”是中国封建地主经济在后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土地形态。“一般地主为保证工作人手,使农民附着于土地上面,在这后期封建社会里,不能单纯地使用政治的——公力的占有方式,乃用债务隶属的方式,以金钱借与农民,或畀予永佃权,使其不得自由移动。”因此,“永佃权的赋予,是有两重性的,它不是单纯地为着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却成为封建主统治农民的一个工具,这是中国佃权成立的要因”。换言之,“一田二主”没有超出封建土地关系的范围,只是一种地主束缚农民的手段。但另一方面,傅衣凌又指出,争取永佃是明清农民起义的重要口号和斗争成果,“一田二主”的出现事实上损害了地主对土地的垄断权。从这个角度看,“一田二主”不仅仅是一种束缚手段,而成为农民通过阶级斗争取得的对土地关系的有利调整甚至变革。这成为后来“马派”在分析该问题时面临的困境:“一田二主”中田面的独立明显有利于耕作者,也削弱了地主经济的基础,甚至“割断了地主与土地的联系”。那么其在明清时期的不断扩大便意味着中国从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内生出了一种新的土地形态,但这种形态又不同于资本主义阶段的土地关系。这一点在“马派”的“五阶段论”框架内难以得到完满解释。此后,“马派”内部,以及他们与其他学者间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傅衣凌上述问题的细化和回应。
改革开放之后,新材料大量出现,日本和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传入中国,这使得国内学界在19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一个“一田二主”研究的高潮,分析的视角也逐渐超出了“马派”的范围。进入21世纪,“一田二主”研究的一统局面已不复存在。国内学界基本放弃了之前的“马派”研究思路,转而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吸取灵感,由新角度和新问题出发对“一田二主”进行分析。其中,受经济学影响,主张将“一田二主”视为市场中各主体关于土地收益分配达成的合约的学者影响最大,并逐渐形成一整套不同于“马派”的解释体系(下文简称“市场派”),大大推进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市场派”和“马派”的争论集中体现在“一田二主”中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让渡上。
(二)田底与田面:所有权归属
在“马派”看来,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垄断土地所有权是封建土地租佃关系的基础。那么对“一田二主”中的“田底主”和“田面主”而言,哪个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这成为“马派”研究的核心问题。
对田底、田面性质的理解出现两种思路。一些学者倾向于将“一田二主”看作是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权限(如经营权、使用权、处分权等)的分化。“佃农不但可以有偿转让佃权,还可以典卖田面权。这种转让与典卖,并不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而是佃农通过劳力和资金的投入,对土地追加了价值,因而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对土地的处分权。”而田底主因为可以收取高额地租并在一定条件下“夺佃”,所以仍享有土地所有权。“一田二主”没有改变以地主所有制为核心的封建土地关系。大多数学者则把“一田二主”看作是对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分割。“在多年的阶级斗争中,农民曾获得分享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如‘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的永佃权。” “永佃权的产生和‘一田两主’关系的形成,严重地侵蚀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导致了旧的地主阶级的衰落”,但是这种侵蚀最终仍“被重新纳入封建剥削的轨道”,因为永佃本身包含了转变为完整田面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一旦完成这种转变,田面主就获得了部分土地所有权,从自耕农蜕变为“二地主”,复归于封建土地关系。所以“一田二主”只是土地所有权内部的分割,表明了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再组成。出现这种分歧在一定程度是因为“一田二主”本身是个涵盖很广的连续谱。前一种解释往往强调田面主自耕土地的情况,后一种则多把田面主转租土地作为分析对象。
进一步看,前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夸大了夺佃的可能性。后来的研究表明,在“一田二主”下,即便田面主长期拖欠地租,田底主也只能追租而不能收回田面。即使契约中明确规定了欠租则可夺佃,但田底主一般也很难从欠租佃户手中收回佃权。总的来说,田底主除了收取定额地租,不再对土地拥有任何权利,而且地租数也远少于田面主的收益。忽视这种实际情况而只在文字上将田底权与所有权等同起来,是很难说通的。后一种观点对“一田二主”与封建地主所有制进行了巧妙结合。但一方面,在“马派”理论中,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垄断,其他权属都是所有权的派生,一旦所有权可以分割,其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失去垄断性。因此“部分的所有权或同一物上的两个所有权”的说法本身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如果承认所有权被分割,那么“一田二主”的广泛存在意味着传统中国土地集中率必然出现明显下降,进而对近代土地革命的理论依据形成严重挑战。这成为“分割所有权”在“马派”内部遭到反对的重要原因。这些都表明,“马派”那种建立在垄断性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理论体系,在理解“一田二主”时存在很大困难。
其实早在1940年代,仁井田陞就对田面主、田底主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指出明清时期的地权概念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权”,而是一种可以分割的“片面的支配权”。寺田浩明对这一点的表述更为明确,即田面、田皮都是一种可以获得收益的“管业”,“一田二主”中并不存在一个具有决定性或基础性的所有权,有的只是对各种通过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市场派”学者放弃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看待所有权的方式,不再将“所有权-其他权利”视为一种从属式的权利结构,而是从可能产生收益的角度,将各种权利都视为整体“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在这种视角下,“一田二主”其实是由田面主、田底主等对土地共同拥有地权的主体构成的股份式经营;田面主、田底主、佃农按照各自资金、劳动力等要素的配备情况确定对土地的投入量,这种投入决定了他们在经营中的股份,最终再按照股份获得相应的地租收益;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出现、消长不是阶级斗争的结果,而是市场机制下的不同合约类型。困扰“马派”的所有权问题就在这种视角转换之下被取消了。
(三)押租制:所有权让渡
明清时期,尤其是清初,押租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出现,并成为产生“一田二主”的最重要途径。所谓“押租”,是指地主为了防止佃农欠租,在租佃之初一次性收取相当数量的押金。但由于佃农交付了这笔押金,只要欠租额没有超过押金数,地主就无法夺佃。当押金额度比较大时,租佃就变成永佃,押租也就成了“佃农取得永佃权的一种经济手段”。
“马派”学者大都同意,押租制出现的原因是“农民抗租斗争的激化,租佃间封建宗法关系松弛化,使单纯依靠超经济强制实现地租遇到了严重困难,因而需要经济关系作保证”。但这种普遍性的解释很难回答押租制为什么是在这一时期,而非其他时候迅速扩大?研究者大多注意到了清朝前期人口的快速增长,认为这与押租制的出现有密切关系。至于其具体过程,则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在前所未有的人多地少局面下,相对过剩劳动力会产生和增加,农民竞相争夺土地,这成为地主提高剥削率的条件。另一种则是从人口增长带来的大量客佃入手。流徙异乡的农民仍以租佃为生,称为客佃。他们因为远离家乡,摆脱了村庄、宗族的束缚,因此与地主之间封建依附关系比较松弛,地主只能用押租的方式将其束缚在土地上。后来的研究试图对这两种解释其加以综合,认为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押租作为竞佃的条件而出现,在人少地多的情况下,押租作为羁縻佃户的手段或地租的保证出现。与押租制出现的原因相比,“马派”学者关于押租制性质的看法比较一致,即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行为,理由可以概括为两个——巨额押租和存在加押。租种之初缴纳的押租大多远远超过正租额,地主可以用这笔资金进行放贷,而佃户为了筹集押租则会背上高利贷,因此是一种盘剥。加押指在整个租种过程中,地主常以夺佃威胁佃农再次交纳押租。押租剥削论面临的最大困难在于,如果押租是一种剥削,那么这种地主对佃农的剥削行为怎么会普遍导致一种使佃农获益(即得到田面权)的结果?这在“马派”理论内部很难得到回答,由此也带来了研究者对押租剥削论本身的怀疑。
和“马派”不同,“市场派”学者从另一种视角分析押租制。在他们看来,“押租指土地租赁的押金。通过押租,地主把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出让给了佃农。押租就是佃农取得佃权的代价”。押租制“使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促进了土地资源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理流动,从而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总之,押租是一种交易而非剥削行为。押租剥削论的两个依据也被“市场派”纳入自己分析框架之中给予重新解释。在他们看来,押租额和加押其实是与地租额紧密相关的。历史上,大体存在着佃农一次性交纳较高的押租或者中途增押,地主此后收取的地租就会相对减少,反之地租则会变高的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就某块田底而言,当押金一直上涨,地租额也就一直减少,当押金涨至田面价的全部——可以将此称为‘绝对的押租’——地租为零。至此,押租制与土地典卖完全接轨”。在这种视角下,押租成了“分期付款式的土地买卖”。可见,无论是对田底权、田面权,还是押租制的分析,“市场派”的理论都显示出了强大的解释力。可以说,在对“一田二主”的研究中,“市场派”给出了“马派”之外的另一套理论框架。
三、总结:“一田二主”研究中的范式转换
“一田二主”中田底与田面分离的现象使“马派”的理论前提——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是地主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遭遇挑战。田面的独特性也使得“一田二主”中谁才是土地所有者成为“马派”学者争论的焦点。多数学者采用分割所有权的思路进行修正,认为田面主也获得了一部分对土地的所有权,但这又在“马派”内部造成了更大的矛盾——如果田面主也拥有对土地的部分所有权,那么田面主和田底主在何种意义上还是地主-佃农关系?失去了地主对土地的垄断所有这一前提,封建租佃关系中的地租剥削和人身依附事实上都难以为继,带有阶级性的地主-农民框架也就不复存在。进而,“马派”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整套理论也遭到严重动摇。
“市场派”从另一个视角对“一田二主”进行分析。在他们看来,一方面,田面权和田底权是不存在“决定-从属”结构的总体地权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存在一个自由市场,“一田二主”中的各方(田底主、田面主、佃户等)是其中地位平等的交易主体,其行为符合经济理性。“一田二主”出现的最重要途径——押租制及田底权-田面权关系可以用市场条件下具有不同要素配备的主体对土地经营的投资和获益行为的框架加以解释。在“市场派”看来,“马派”垄断性的土地所有权是个不必要的假设,而阶级性的租佃关系则是不正确的判断。“一田二主”的形成和变化是市场机制下制度演化的自然产物而非“马派”所说的阶级斗争的结果。至此,“市场派”完成了自身关于“一田二主”的系统阐述。
总的来看,“马派”和“市场派”关于“一田二主”研究的分歧根源于他们对传统社会性质的基本判断。“马派”预设了阶级社会的前提,认为经济剥削、权力压迫更多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包括“一田二主”在内的整个土地关系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市场派”则更倾向于将传统社会视为一个由大量自由个体组成的广阔市场,“一田二主”被看作是基于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交易。
近二三十年来,这一领域研究的趋势是“马派”的衰落和“市场派”的兴起,由此带来了“从剥削到契约”范式转换。“马派”的诸多问题被“市场派”指出并加以批评,但后者自身的局限却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思。无论怎样,“马派”在“一田二主”上发掘了大量史料,厘清了诸多史实,提出了系统解释,这都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到了今天,“马派”的立场和观点被大量学者放弃,但“马派”及其批评者之间的争论依然构成了理解这一领域的主线。从这一点上来看,“马派”对“一田二主”研究的意义仍将长期存在。
四、讨论:“一田二主”背后的国家与社会
阶级和市场是已有研究中理解“一田二主”的两种最主要视角,这种理论上的简化虽然有助于直接把握现象,却也遮蔽了真实历史的丰富性。因此,以下两点可以成为未来研究推进的方向。
第一,明清政府在“一田二主”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在“马派”看来,国家代表地主阶级利益,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作用在阶级分析的框架下被掩盖。对“市场派”而言,国家要么是一个会对自由市场产生干扰的因素,要么是一个可以存而不论也与分析无关的主体。但对“一田二主”来说,作为主体的国家其实始终在场,尤其是田面-田底分化后,田底主负责向国家完粮纳税。田底主的收入来自田面主交纳的地租,田面主的收入则源于佃户交租。一旦田面转手,田底主的收租链条就会复杂化。加之抗租行为的普遍存在,田底主收到足额地租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这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税收。国家因此更深地卷入民众生活之中。一方面,清政府增订律例,要求在地方官在租佃纠纷中保证田主的收租权,甚至代为追租;另一方面,为了彻底解决抗租导致的欠税,一些地方条例甚至要求禁止“一田二主”的陋习,合田面、田底为一。换言之,“粮从租出”使田面主、田底主、佃户的相互关系直接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未来的研究应当跳出“田底主-田面主”的框架,看到地权分化之上还有个随时存在的国家,进而讨论国家律例和地方官员在“一田二主”形成过程和纠纷调解中的作用,以展示出关于这一问题的更为全面的图景。
第二,什么因素保证了田底-田面分化的长久维系?
早在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就提到,江村的田底都不再归地主所有,但因为长期脱离土地,他们已对地块和田面主的位置、特征一无所知,如何收租成为现实问题。事实上,一旦田面独立,田底便脱离了土地本身,成为一种只有固定收益而与土地属性无关的“债券”,对田底的买卖变成一种金融调剂手段。这反过来使得田底进一步细碎分散化。加之地主的城居化趋势,大量田底主(甚至是田面主)逸出村庄范围。田底主、田面主与佃户之间高度疏离,只剩下不绝如缕的收租联系,到了这一步,收租本身也就变得极为困难了。以较为极端的江南地区为例,清中期以降出现了大规模长时期有组织的抗租风潮。田底主与田面主之间,甚至田面主与佃户之间“相猜相仇”,以至于出现了依靠暴力收租的租栈。不同于“马派”的阶级斗争或“市场派”的契约关系,上述史实表明,对维系“一田二主”而言,田底主与田面主及村庄共同体之间的社会联系可能更为重要。一方面,“田底-田面”的分化并非纯粹商品交易或权力斗争的结果,即使进入买卖环节,土地之上依然附着了所有者复杂的社会关系,并制约着买卖行为本身。这集中体现为田土买卖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亲邻先买权”。同时,田面主与田底主之间也不是只有阶级或市场关系,由于两者被同一块土地绑定,于是必然存在长期的家庭生活往来,从而形成一种主客式的人际关系,这直接影响到“一田二主”的分化和维系。如押租制中被视为定金的“批庄银”,最初往往是佃户收获后为表达谢意主动给地主的馈赠,地主在接受后也要视两人具体关系给予回礼,带有很强的互惠色彩。这些都提示我们走出“阶级-市场”二分思路,从具体的村庄历史入手,把行动者放回他们所处的乡土礼俗社会中去理解其行为。
作者简介:孙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刘爱玉,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学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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