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农村家庭结构来源于历史上“一家一户”的家户制传统,家户的概念而非家庭的概念才是中国农村社会特质的本质表达。家户是一个结构完整,主体明确,权利界定清晰,且制度化的概念。它既包含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家文化与结构,又包含国家政治层面的建构与控制。家户视角的提出有助于重新认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特质,有助于建构本土化的中国农村研究范式,有助于认识当前中国农民同现代村庄治理与政治的关系,它也为我们提供了重新思考中国农村治理困境以及政治发展困境的基本视角。
关键词:家户;家户制;农村治理;家庭主义;农村社会
2013年,徐勇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题为《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的文章。通过历史与对比研究,他将中国农村社会的本源性制度总结为家户制。“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农村发展道路。他认为,建立在家户制基础之上的传统中国农村的治理体系是家国共治,国家统治直接面对的是家户。“家户作为融社会、经济和政治于一体的单位,具有强大的自组织和自治功能。”因此,在传统中国,家户既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也是社会自治的单元。徐勇教授将家户制作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点,强调家户是中国农村发展应该遵循的特质。这是以家户为视角研究中国农村治理的雏形。但是家户与家户制是有区别的,家户制是一种历史制度形态,而家户则是一个基本社会单元或者说是中国农民的日常“家庭结构”的基本形态。同时,家户制的存在必须建立在以家户为单元的社会实践论证的基础上。所以,以家户为分析单位的视角建构是一种必然选择。这就需要从学理层面论证家户视角存在的合理性。
一、什么是“家户”
以家户为视角进行研究的前提是必须明确家户的概念。关于家户概念的使用,徐勇教授认为家户最早源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推行的农村户籍制度变革。秦统一中国之后,为了羁縻氏族、获得赋税,编制户口,实行编户齐民的政策。从此,一家一户成为中国农民家庭的基本制度形态。古代中国家庭实体多是指共炊共财同屋,这里的家既是一个家庭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户的单位。分家的过程,就意味着不同食、不共财以及不居住在同一房屋之中。所以,分家的过程普遍意味着新的户头开始作为独立的经济、生产、消费以及政治单位。分家的过程也就是新户的产生过程。这里家和户是对等的。分家之后必然要成为独立的户,因为原来的家户不再会为独立出去的家户承担相应的经济、政治与消费功能。只不过,在一般生活层面,在农民的日常用语中,家更普遍地被使用,而户往往是作为政治、宗教与社交等层面的单位出现的。在很多的时候,我们关于中国农民家庭制度的研究中,都是过分地突出家庭的消费、生产、生育以及文化功能,而忽视了中国家庭制度的户的层面。中国完整的家庭制度应该是家和户的结合,是家户制。
在费孝通看来,家庭这个名词是人学家普遍使用的,一般指包括父母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生育单位。而中国农村的家,则是一个扩大的家庭。因为在没有分家的前提下,中国农民的家可以包括若干个这样的家庭。而这些家庭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功能与社交资格。在西方社会中,一旦子女结婚,甚至成年,都意味着子女具有了独立的人格及其社交功能。尤其是结婚以后,子女就会形成新的家庭。所以,林耀华认为,西方的家庭的意义多指夫妇及其所生子女的团体,是一个生物团体。西方社会无法理解中国农村家庭制度的特殊结构,往往只能发明出“中国式家庭”“家庭主义”等概念。而我们对于中国农民“家”的研究和关注,正是借助于这种西方社会特质的家庭概念,直到目前我们主流的研究领域依然延续这种“家庭”理念的分析方式。而实际上,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家庭并不是一个常识性的术语,人们都是使用家或者户来表达对于家庭的理解。
包产到户政策实施以后,国外的学者开始重视户及其在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将户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最普遍的社会单位,并将其作为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主要问题。布迪厄还具体提出,对中国户的研究是一个优先的主题,因为它是由“官方”建构起来的。朱爱岚的研究认为,户是中国农村社会最低的分析单位,不存在独立的个人。她同样认为家庭的概念无法突出中国农村户的特质。户是由国家通过户籍制度建立起来的,而且中国的户是由家庭构成的,并且户具有明确的界定。无关的人并不被认为是户的一员。界定谁属于一户的界限是相当明确的,主要考虑是否分了家。
在中国农民的观念中,家和户是一体的,是对等的。所谓的家户,在生活层面是指没有分家的同食共财的家庭结构,具有独立的身份、社交、文化以及政治资格和功能,且得到国家户籍制度承认的农民家庭组织。家户可以是一个人的家户,也可以是由多个家庭构成,它产生的标志是分家析产并获得独立的利益单位与身份资格。除了特殊的情况,家户一般是由具有独立利益资格和获得国家户籍承认的家庭(或个人)构成。
从理论的延续性来看,以家户为视角源起于对中国农民家庭特殊性的本土化解释,即中国农村特有的家庭制度传统。在“家户制”作为一种解释概念被提出以前,关于中国农民家户的研究多是以“家庭”概念形式表现出来。中国农村社会家庭制度的特殊性是国内外社会科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正如丹尼斯·舍曼等人在《世界文明史》一书中所言,中国文化的核心方面是家庭,进而扩展到祖先。所以,对于中国农村家庭制度特殊性的研究是以“家户”为视角开展日常农民行为逻辑及其公共治理研究的重要依据。这些方面的研究集中表现在关于中国农民家庭(或家户)的历史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等研究领域。
二、中国古代户籍政策与小农家庭结构
基于对中国古代普遍流行的“大家庭”之说,现有的史学研究已经表明,中国农民家庭主要的形态是一家一户的小家庭。而小家庭同大家庭的分离,则源于“一家一户”的封建户籍制度的推行,所以农民家庭又称为“农户”或者“农民家户”。
史学研究证明,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个体小家庭,起始于战国,之后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生活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家庭形态。从历史进程来看,它初步形成于商鞅变法实行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析户政策。而它正式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农民家庭形态的标志,是秦统一之后实行的“编户齐民”政策,家户制由此形成。在此之前,中国盛行的是宗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户籍制度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家族是当时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之一”。战国以后,各国在变法中开始对户籍、赋役制度进行了改革,不承认家族是人们活动的基本单位。秦统一中国之后,实行编户齐民政策,个体小家庭成为户籍、赋税的基本单位。“国家政权直接同个体小家庭打交道,把家族组织这层关系甩掉了”。正如何兹全先生在古代中国小农研究中所指出的,战国秦汉时期,中国社会就是一个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社会,一般小农家庭为五口左右人家,为小家庭。而正是编户齐民使得小农家庭脱离氏族的躯壳成为独立的单位。唐、宋、明、清等时期农民家庭结构基本都是延续这种小家庭的结构。
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农民家庭主流不是大家庭,而是小家庭。费孝通在《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中就提出,对于传统中国以“大家庭”为主要家庭形态的认识是一种普遍的误解。小家庭脱离大家庭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形态,则源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家户成为主要生产单位。家和户是统一在一起的。家户制就是在这种个体小家庭的历史积淀中孕育出来的。
与其它国家农民家庭对庄园、村社或部落等存在较强的依附性不同,中国家户小农具有相对“自由”“独立”的行动特质。其原因有四。一是,家户小农起源于国家对以“家族”或“宗族”为单位的赋税制度的改革,目的是弱化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实现国家与农民家庭的对接,农民具有人身自由,独立进行生产、交往与生活。二是,秦以后中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家庭制度体系,国家在意识形态层面是以“家”为榜样,伦理本位与家本位是相辅相成的。完整的家庭制度使得中国农村社会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自治”状态。“迄今,中国家庭仍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竭力捍卫它的自治,不愿接受政治权力的干涉。”三是,中国古代的多数王朝鼓励独立的家户小农的成长,在税收与徭役之外,基本上不干涉农民家户的事务,形成“皇权不下县”的乡村自治状态。四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实施“重农抑商”的政策,“重农”就是支持小农家庭经济的存续,国家不断为家庭农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如兴修水利、治理灾患等。在小农家庭经济条件下,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形成了小农家庭内部自给自足的生存状态。所以,“自由、独立的小农家庭构成中国村落社会的内核,是村落社会存在的根基。”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完整的家庭制度和户籍制度共同构成和孕育出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性制度——家户制。家户制的基本结构是自由独立的个体农民家户。家户之间的裂变是通过“分家析产”的户籍制度来实现的,并形成独立的家户形态,成为独立的国家税收单位。相对而言,历史学对中国农民家户的研究主要是对古代农民普遍流行的家庭制度、模式、结构与规模的考证。它突出了户籍制度与家庭制度的关系,证明了家户制传统在中国的存在。
三、社会学研究中的“中国式家庭”
冯友兰曾经指出,在传统的中国,家庭实际是一个社会,家庭制度就是社会系统,是社会结构的基石。正是因为中国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国时,都会强调家庭对于中国社会的重要性。其中典型的代表人物就是费正清。他认为,正是中国的家庭制度使得中国农民在面对极端的困苦生活时,仍能维持一种高度文明的生活。正是中国的家庭制度成为中国古老而不变的文明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染上了历史的惰性。家庭内部的习俗与行为准则,使得中国农民家庭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小天国,是一个微型的邦国”。每个农民家庭既是经济单位,又是社会单位,更是一个政治单位。在他看来,中国农村社会的单元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负责任的部分,更是培养农民忠于统治者并顺从国家政权的训练基地。费正清将中国农村的这种家庭制度概括为“中国式家庭”。
相对于费正清对于“中国式家庭”的理解,弗里德曼提出家户(household)的概念,他也是最早使用家户概念的外国学者。在对中国广东和福建的材料分析中,他认为,农民一开始就属于一个非常包容也非常封闭的家户的成员。在村庄内部,每个农民的家户辨识是唯一的,家户是最基本的财产拥有群体。当这种家户达到一定规模和密度以后,就会面临分家析产的过程。在弗里德曼看来,分家不仅仅是家庭的析分,还是灶和土地的正式分离和划分。一旦分家,在法定意义上,两个或者更多的兄弟之间便不再成为经济上的相互协作单位的一部分,分家的过程就是家户关系慢慢变淡的过程,这种过程在弗里德曼看来是必然的。总的来说,弗里德曼的家户观强调家户是一个经济单位,家户的规模可以包括一个家庭,也可以包括多个没有分家的但不在同一房屋居住的家庭。家户本质上就是指没有分家的大家庭或多个家庭。即家庭是包含于家户内部的。
费孝通、梁漱溟等中国学者都认为中国农村社会是“家本位”的社会。费孝通认为中国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社群就是“家”,而这个“家”是相对不同于西方人类学以及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庭,它是个扩大了的家庭,它有时包括成年或者已婚的子女。费孝通认为,家的规模在一定意义上是超过家庭本身的意义的。在《乡土中国》中,他更倾向于将中国农民的“家”称之为“小家族”,以区别于西方社会学中的“家庭”概念。梁漱溟认为西方社会是个人本位,而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在梁漱溟看来,中国社会是“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之”。而他的伦理本位也是在家庭本位的基础之上形成的。这都可以反映出中国家庭对于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与特殊性。韩敏通过皖北李村的调研也直接得出李村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为了区分同一般意义上“家庭”概念的不同,韩敏将李村的家庭界定为“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并同居的生活单位”。有些学者将中国家庭这种特殊性逻辑概括为“家庭主义”。
学者们对中国农村社会“家本位”“家庭本位”以及“家庭主义”等分析单位与视角的建构,基本观念都指向中国农村的基本单位是家或者家庭抑或家户,而不是个人。但正如前文指出的,家庭的概念相对来说是一个富有弹性,其边界并不明确的社会实体,我们在具体运用中往往无法具体界定。在学理层面,西方社会学中家庭概念是相对明确的,而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家庭概念则具有模糊性,因为它没有具体的边界。它可以指扩大了的家庭,又可以指家族。徐勇认为,中国农民的家庭本位思想实质上指“家户本位”的思想,是对一家一户的家户制传统的延续。家庭是一个界定模糊的概念,家户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概念,这样赋予了家户的实体意义。同时,家户本身包含的“户”又具有政治学的意义。因为,传统国家通过编户齐民的户籍政策,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农民的小农家庭经济的基本结构,才有了中国农民家庭在社会学意义上的独特性。加拿大学者朱爱岚更是在当代中国情境的基础上对于中国农村的家户进行了分析。朱爱岚认为,在农村社会和官方话语中,户在广泛意义层面是通过“家户”这种提法表现出来的,它是指每一个农民都属于某一家户的成员。朱爱岚突出了户的政治特性,她认为相对于经济生产、消费以及再生产单位,中国农村的户的政治体制建构的特征更为重要。户而非个人既是集体收入的分配单位,又是主要的消费单位,它是由“政治—行政”体制界定的。在同家庭的区别上,她也强调了家户完全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户完全是一个受限制的具体的政治单位。有一定地方的户口,往往意味着能够获得当地的资源与服务。家户同家庭有着严格意义——尤其是政治意义——的区别。
总的来说,社会学层面对于中国农村家庭特殊性的研究都充分说明,“中国式家庭”确实是中国农村社会的本质性特征,这种本质特征区别于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特质,而成为中国农民行动的一个基本单元。只不过,我们对于这种“中国式家庭”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多数的时候都是一种宽泛的内涵。所以,朱爱岚认为,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家庭是一个不确定的主体。而相对于家庭,家户则是一个更加明确的主体,因为户的建构以及分化都是经过正式的制度机制所赋予和证明的。同时,农民也只有在家户的层面,成为户的一员才有资格成为真正的村庄里的人,享受村庄社会内部以及国家的各种资源并承担相应的政治义务与功能。所以,家庭从来都不是中国农村社会的本源性概念,它只是社会学意义层面基于亲子功能的一种一般性概念,而并不适合中国农村。家户才是中国农村社会的本源性的家庭形态概念,它既突出生活、经济、文化以及消费的单位特征,又更为突出它的政治功能特征。不管是传统中国农村和当代中国农村,家户都是一个边界清晰的概念。
四、中国农民“家庭”与政治
关于中国农民家庭对政治的影响研究多数是从中国农民参与叛乱、政治以及革命的研究中延伸出来的,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从中国农民家庭动机来研究中国农民政治的著作。相对而言,徐勇、邓大才等人提出的社会化小农理论,黄振华的博士论文,都是从农户视角来切入分析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不足的是,农户相对来说是一个经济层面的概念。在社会化小农理论中,农民与农户并没有明确的区别,两者的概念相对混淆。黄振华博士的毕业论文是为数较少的从农民家庭功能变迁来分析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变革的尝试。缺点是并没有突出中国式农民家庭的特征,也没有具体厘清家庭、农户以及户的概念。而陈辉博士虽然是从社会学层面的家庭主义来解读农民的日常生活哲学,但却更接近农民日常生活的现实。在相对宏观层面对中国农民家庭政治层面的研究,则主要集中表现为摩尔、米格代尔、黄宗智以及裴宜理等人关于中国农民叛乱与革命的解释。
摩尔认为农民起义是中国社会的特有标志,其中包括两个重要原因。一是中国农民阶级与上层阶级联系过于脆弱。主要因为中国农民往往在家庭和宗族中按照自己的方式维护秩序,农民除了要求官府防止强盗保护谷物以外,对官僚机构并无他求。同时,官府和上层阶级对农民的基本生活方式起不到什么作用,中国农民主要生活在自己的小家庭或者大家庭内部。二是中国农业社会结构粘合力差。摩尔认为中国村庄与其它国家的村庄不同,中国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共同体,不如说是众多农家的聚集地。结合费孝通的研究,他认为中国村庄最基础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是分散的和具有最小程度合作的家庭。除了为了家庭和宗族,中国农民并不习惯一致行动,进而形成了相对分散的农业社会结构,缺少像印度、日本的农业社会那样的内部粘合力。在摩尔这里,中国农民的特殊家庭制度与结构对中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是导致中国社会经常发生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
与摩尔相对宏观的历史的表述不同,米格代尔关于农民政治与革命观的研究更加贴近农民的实际。他认为农民参与复杂的政治组织是出于想解决家庭经济危机这一物质动因。“农民把政治看作是他们被迫进入的大的世界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农民本身并不情愿参与政治。“他们的政治目标很有限——只是为了获得有关他们家庭利益的具体问题的行政性解决,而不是要求改善政府的政策。”米格代尔认为,对于农民来说,家庭远不止是经济单位,它是农民赖以发生互动的主要社会群体。正是由于农民家庭在经济领域以外的延伸,农民才能够在变动不定的环境中保持他们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性。而导致第三世界农村由内向型转向外向型的各种因素,发生作用的核心在于这些因素破坏了农民家庭的收支平衡,导致了家庭危机。这些家庭危机无法通过传统村庄的内部机制来解决。农民被迫走出村庄,参与外部政治。因此,外部政治要获得农民的持续的参与必须同农民家庭建立制度化的利益交换机制。米格代尔对农民革命动机的分析不是完全建立在对中国农民革命分析的基础上,但是他对中国农民的家庭保护动机是认同的。农民参与各种政治组织和活动的原初目标根植于家庭内部。
黄宗智的研究单位是中国农村家庭式农场,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家庭经济层面。而在政治层面,他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不足以解释贫农的政治活动。在黄宗智看来,中国小农的主体是半无产化小农,也即贫农。贫农无论是耕作自己的家庭农场,还是以佣工的方式参与经营式农场或者手工业,其本质都是维持家庭的生计。为了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中国贫农形成了特有的生存方式,从家庭农场和佣工满足最起码的家庭生活需要。贫农采取行动的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保卫或恢复道义共同体和生存权利,也不是为了谋求最大的政治利益,更不是单纯的为了反抗阶级剥削。阶级分化和高密度的人口两个因素,相互加剧了农民的负担和苦难,使得他们面临家庭灭绝的命运。一旦遇到其他压力,如赋税加重、市场价格打击、政权的滥用、战争或盗匪,抑或天灾,贫农原有的安分守己就很容易被颠覆。从整体上看,黄宗智的研究揭示了中国小农特殊的家庭经济结构是中国几千年集权统治延续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商品经济最终没有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重要原因。一旦这种小农经济结构无法满足家庭生存的需要,冲突、叛乱和革命也就即将发生。
相对于黄宗智的研究,裴宜理关于农民为什么起义的研究更为细致。裴宜理从生态学的角度,认为淮北地区生活条件恶劣,连年不断的旱涝灾害形成的艰难且不稳定的环境,塑造了农民两种攻击性的生存策略———掠夺性策略和防御性策略。这种生存方式的核心是对家庭稀有资源的掠夺或者保护,以维持生存。最终,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种新的生计保护模式,改变了原有的集体生存方式,农民的行为改变就成为了可能。在这一分析过程中,裴宜理也同样认识到农民家庭在农民反叛中的重要性,且更为深刻。在裴宜理看来,淮北地区农民的掠夺性策略和防御性策略都是由其家庭生存策略延伸出来的。如走私、盗匪、仇杀等掠夺性
策略中,都是作为当事人家庭生存策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而防御性策略中的看青、民团和圩寨等,也主要是应对掠夺性策略而旨在保护家庭生计的防卫形式。而中国共产党的减租减息和互助合作,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家庭生存策略,由原来的暴力型转型为保护型,最终成功地发动了农民参加革命。
以上关于中国农民叛乱与革命研究的一个共同特征在于,将中国农民的家庭动机同农民的政治行为反应联系起来,尤其是黄宗智的家庭经济说、米格代尔的家庭危机说和裴宜理的家庭策略说。对于家庭的重视,也说明在宏大的政治叙事中,学者们对中国农民本土特质的关注,更加表明家庭对于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的深刻影响。如克鲁克夫妇在《十里店》中就首先说明,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与经济方面,最重要的基本单位就是家庭。对于中国农民来说,这是一个共同的习俗和古老的规则。但是,多数研究往往只是将家庭作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与经济单位,而并没有将其作为政治单位来看。以上学者虽然强调了家庭对中国农民政治行为的重要性。但是“家庭”的内涵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国农民的本土文化特质。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家本位”的核心意义是“家户本位”,“家”的概念是离不开“户”的概念的。中国小农经济的核心就在于“一家一户”小农生产结构,由此赋予了中国农民在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中家户本位特质。也正是如此,在中国农民叛乱与革命的研究中,才会出现对于中国农民家庭策略行为的一致认同。这也从政治学层面说明家户在农民政治生活中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五、以“家户”为分析视角的意义
从以上分析来看,无论是在具体的历史学层面、社会学层面,还是在政治学层面,“中国式家庭”——家户——具有其存在的研究理路与学理依据。可以说,家庭对于中国农民具有特殊性的意义,而这种特殊性无法通过“家庭”这样的一个概念进行表述。中国的家庭结构在整体上应该是来源于一家一户的家户制传统,家户的概念而非家庭的概念才是中国农村社会特质的本质表达。徐勇和朱爱岚分别从传统与当代两个时间段对此进行了论证。正是由于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成熟的家户视角,才使得中国农村研究中虽然意识到家户的重要性,但只能使用“中国式家庭”这样的界定。“中国式家庭”在本质上就是家户制。同时,学者们从政治层面对于农民家庭的关注,也使得家户的视角更加成熟。因为,家庭在一般社会学意义上不具有政治功能,甚至不构成独立的实体单位,而家户却能够实现这种对接。因为户在中国农村社会领域就是国家政权建构起来的,是国家面对家户治理最直接的反应。不管是传统时期还是现代社会,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直面的都是家户,而不是个人,也不是村庄或宗族。正是户的存在使得家户具有了治理与政治层面的意义。而传统中国农民家庭的特殊性也是同国家的户籍制度、税收制度以及兵役制度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以上的这些研究,直接或间接地为我们开展以家户为视角的中国农民日常治理与政治行为研究提供了理论、方法与技术上的支撑。它们也构成了以家户为视角开展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以家户取代家庭或农户,突出中国农村的家户特质的意义包含多个层面。
首先,家户的提出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特质。一直以来,我们对于中国农村的特质,尤其是本源型制度的探讨都是非常稀少,而仅有的研究也停留在论述层面,缺少理论建构。从费孝通的家本位,到梁漱溟的伦理本位,再到徐勇的家户制,我们一直在努力解释。家户制是一个开端,是我们在面对诸多无法解决的农村问题之后,追根溯源的结果。
其次,家户概念的提出,有助于重新建构本土化的中国农村研究范式。一直以来,中国农村研究的理论范式多数都是来自于欧美。虽然很多国内的学者提出发展中国农村研究的本土化理论范式,但很多研究范式本质上还是在延续西方理论界的范式。试想,如果对中国农村的本源性制度及其特质我们都无法认清,那么何谈本土化。家户,尤其是以此形成的家户主义,同西方的个人主义、东方集体主义等具有明显的区别,这是我们认识中国农村与农民的起点,也是推动中国农村研究同国际对话的起点。
最后,家户的视角与概念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中国农民同现代村庄治理与政治的关系,也提供了我们重新思考中国农村治理困境以及政治发展困境的基本视角。在家户主义逻辑下,我们对于现有的农村治理困境及政治发展瓶颈都将有一个更加深刻与全面的认识。社会特质的不同,也最终决定制度理念以及理论逻辑的不同。家户的提出,或许真的能够改变现有我们关于中国农村与农民普遍的具有文化偏见的认知常识。它可以避免家庭概念所带来的研究视角的混乱,更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逻辑、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逻辑以及政治活动的逻辑。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作者系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年11月第36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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