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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魁:乡贤的外生性及其介入乡村机理分析

[ 作者:张英魁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9 录入:实习编辑 ]

  摘要:乡贤作为一个具有传统文化意味的描述乡村特定阶层的话语,与当下乡村社会现实阶层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匹配。当前媒体与学者所热议的“乡贤”,一般而言是城市中以知识、文化、道德为内在特质的群体下乡,这种乡贤介入有着自我内在的行动逻辑。乡贤的外生性及其介入乡村的机理,直接影响到乡贤介入乡村后的行为方式——有可能有助于乡村建设,也有可能与乡村建设产生冲突。因此,应该避免“乡贤”与“乡村经济精英”二者混淆使用的状况,并在明确乡贤融入乡村的相应政治、经济条件保障基础上,推动乡村“新乡贤”群体建构,并促进其乡村治理作用的有效发挥。

  关键词:乡贤;外生性;乡村社会;乡村治理;乡村融入

  “乡贤”作为一个具有传统文化意味的描述乡村特定阶层的话语,在当下我们需要明确所指的是哪个阶层或哪一群体,其行动逻辑是什么,因为这直接关系乡贤文化建设与乡贤培养能否落到实处。所以,从概念与概念所指向的群体及其行动逻辑着手,对“乡贤”进行学理层面的讨论是有益的。从概念的内涵来看,“乡贤”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正向的概念,其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内在于话语中的“贤”的含义里。对当前而言,乡贤的价值在于“贤”所具有的知识、文化与道德的优势。有高势能的贤者参与乡村社会建构,在其中发挥其势能的作用,这是从常识意义上对乡贤当下意义的理解。当然,人们的美好愿景与理性思维二者之间会存在冲突:关于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良好期许,是否具有经验上与逻辑上的可验证性与实践性,以达成如苏格拉底所言的“可检验的生活”。本文试图从当下乡贤群体如何生成,以及其与乡村场域的相融性着手,对当下乡贤的乡村治理功能实现的可能性与条件进行讨论,以期能够在理论上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助于基层政府在实践中作出妥当的政策安排。

  一、乡贤之于乡村:内生抑或外生的讨论

  如果从“乡贤”这一词语的字面来看,这是一个带有浓厚道德与文化色彩的传统概念,用以描述文化道德层面具有优势的群体或个人,这一群体或个人生存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乡村社会——这一乡村社会知识、文化与伦理都容纳于道德文化系统,整个乡村的伦理体系具有同质化的特征。因此,媒体与政府政策层面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在观念中移植了传统社会与乡贤二者的契合性,以张扬乡贤对今天乡村发展的重要价值。其实,在运用传统的概念时我们应该追问:这一概念与现代乡村社会二者之间匹配吗?在当前乡村社会中,有这样一个稳定的具有知识、文化与道德优势、并被乡村的居民普遍认同的乡贤群体吗?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并不让人乐观。原因在于,当前乡村的社会结构与伦理体系的稳定性已经不复存在,在城乡二元结构之下,农民在城乡之间的流动仍然是一种常态。对大量的贫困乡村来说,流动与解构成为其外在的主要特征,尤其是乡村社会阶层在市场导向的城乡巨大收入差距之下的流动,就更为突出。知识、文化与道德权威所需要的稳定的乡村社会、伦理、心理结构已经被逐步消解,对其的权威认同与权威服从也就难以存续了。另外,市场经济思维的泛化所造成的自利文化,使乡村村民产生了功利化的认知与认同的标准——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地位、不在经济利益分配中占据主动的人,仅仅凭借知识、文化与道德的优越性,是难以获得村民的心理认同的,这样也就难以由道德文化优势转变为现实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对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应该把农民认同的发生和变化看作是农民与乡村权威之间进行社会交换的媒介和载体。只有获得农民的认同之后,才能依据自身的理性和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来决定对乡村权威的态度。

  乡贤对于当下乡村建设当然是重要的。在人们的思维观念中,乡村所需与乡贤优势二者之间,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乡村道德伦理不彰、传统文化消褪、现代乡风民俗弱化,与乡村自身贤者群体的解构与消失有关。而当下的乡贤话语恰恰在需求结构上呈现出一种“缺乏——满足”这种对应关系,这是人们在感性层面对乡贤重要性的直观判断。但是,乡村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城乡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普遍性巨大差距,不断导致农村人口的外流;由利益导向的人们的价值观,同样也逐渐使人们的心理认同发生转变。农民对利益与金钱的观感,在社会现实巨大的压力、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情节等因素的催生下被强化了。在“贤”(知识、文化、道德为核心)与“利”(金钱和权力为核心)的比照中,乡村之“贤”的权威性被弱化了。针对这一点,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因素的冲击下,村庄原有的传统观念体系也发生了剧烈变化,办事公平公正以及为村庄集体利益考虑等内容不再被遵守,原有的本体观念的约束性日益衰退”。于是,这便形成了一种悖论——在宏观层面或抽象层面乡贤是重要的,但落实在现实的实践中,其重要性却被大打折扣。当前的中国乡村一改传统的封闭状态,呈现出一种开放性与流动性。人们渴望美好生活的愿景,具体化为对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首要诉求。乡村人走出乡村进入城市,更易于使这种最重要的需求得以满足。乡村对城市的利益依赖、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与现代传媒信息技术等共同作用,形成了城市与乡村之间频繁与紧密的联系。

  农村的这种变化,使在传统社会的原生型乡贤在当下已经没有了生成土壤——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的乡村文化群体,在伦理体系被冲击与解构中,失去了其权威性与重要性。所以说,原生乡贤群体已经不能与当前话语中的乡贤相对应了。针对这一点,有学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在社会流动频繁的当下社会,对乡贤的界定应该比对传统社会宽泛,“不必强调一定要出生于当地,而应该强调对当地所作的实质性的贡献,从其道德行为的后果加以评判”。当然,有些乡村仍然保留着传统意义上的德高望重的老者——一般而言,其威望和年龄有关——但他们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性权威认同,他们所携带的优势难以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了。所以说,自生乡贤已经在广大乡村中难得一见,即使是有零星的出现,也囿于原有乡村格局的局限,难以与今天我们话语中的乡贤群体相对应。

  从媒体与学者的描述中可以清晰发现,人们普遍接受这“乡贤外生”这样的观念。人们在乡村建设语境中使用乡贤概念,往往对应着这样的一个群体——在发达的城市生活,归属于城市特有的职业体系与文化体系,并形成了自我知识、文化与道德等方面的优势。当然,这种优势存在于错位比较中,也就是说,在与乡村现有的文化知识水平的比较中他们具有自我的优势与突出的势能。从社会现实中来观察,他们以暂时或长期的方式介入乡村,进入乡村场域中生活。这一群体具体包括文艺、体育、教育或从事相关领域的记者、作家、甚至包括退休官员(这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乡贤”话语强调的是“乡村在场(Field)”,而不强调这一群体是否与乡村具有乡缘、亲情与伦理关联。所以从乡贤的构成来源看,他们是外生移入型的,他们所拥有的特质与优势,恰恰正是乡村发展所缺乏的,从乡村所具有的优势,也同样是在城市中难以获得满足的部分。另一方面,乡贤群体的乡村介入是以生活为主要目标,而乡村对于乡贤的期待,是以他们可以引领农业经济发展与参与乡村治理为主要诉求。这二者之间自然也存在着行动逻辑上的张力。

  二、乡贤的介入机理:基于“需要”视角的分析

  通过上文的讨论不难获得这样的认知:乡村已经很难自生出乡贤群体,需要靠城市文化阶层向乡村流动,或称之为乡村介入。这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生于斯长于斯并贡献于斯的乡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以说,内生型乡贤与外来介入型乡贤二者在乡村的行为逻辑以及乡村治理功能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我们可以张扬“传统乡贤对乡村治理具有良好作用”这种观念,但必须深入讨论其作用发生的机理。在传统的乡村中,乡贤与乡村二者的天然融合性使这种问题不需要讨论,而现在则必须要作深入的分析。因为,外生性的介入型乡贤,必然会产生因何介入乡村、介入之后如何行动等问题。在总体发展水平与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乡村中,是何种“需要”促使这一群体发生了生存场域的置换,这种置换与乡村介入的内在逻辑与机理是什么,“介入乡村”能否自然推出“建设乡村”,或许可以借助于媒体报道上的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典型案例,依托于“需要”这一视角,在城市与乡村二者各自特征与优势的框架下,来认识乡村介入机理。

  这一归属于城市的文化群体之所以向乡村流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乡村可以满足他们当下最迫切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在城市中无法获得满足的。这与乡村人向往城市生活并向城市流动的逻辑相一致——满足自我最迫切的需要是行动的根本动力。马克思曾经指出:“需要是人类心理结构中最根本的东西,是人类个体和整个人类发展的原动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没有需要就没有社会的变更”。从当代中国人的需求层次来看,能够作为行为动机而引导人们行动的需求,一定是在需求排序中占据了优先的位置。当然,不同阶层以及不同境遇的人的需求会有所差异。对农民而言,经济需求自然排在最重要的地位——生存的压力与利益的追求二者共同作用,推动了农民对城市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要。他们这双重需要都将会在城市中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满足。而乡贤这一群体在自我生存空间仍未转换之前,城市已经为他们提供了比较充足的物质、教育、医疗、居住等方面的保障。这一群体离开城市向乡村流动,似乎暂时离开了城市提供的种种福利,但实际上他们仍然保持着享有权。他们随时可以回归城市或暂时返回城市,以享受城市文明所给予的现代生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民进入城市与乡贤介入农村的条件与逻辑仍然是不同的。对于在表象上身份进行了转换的乡贤来说,在获得城市满足的基础上,介入乡村去获取更高层次的独特性需求的满足,这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那么,乡村所提供给乡贤的,可以视为其需求系统的补充。至少从普遍意义上来说,乡贤自我职业诉求的主要场域一般不是在乡村之中。也就是说,乡村与这一群体的生活需求而非生产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推动了其介入乡村的行动。这也未必成为乡贤,因为“能否成为乡贤,其关键因素在于他能否遵从并满足当地特定文化观念下的普通村民的普遍期待”。

  综上所论,可以这样概括乡贤介入乡村的机理:在城市中有较好经济基础的文化中产阶层,在已经获取了城市所提供的福利及其福利权利基础上,为了寻求城市所稀缺而乡村相对充裕的特色资源,以两栖或定居的方式进入乡村,形成了与乡村村民对应存在的乡贤(群体)。一般来说,介入目的在于良好的生活品质而非物质生产;其文化心理归属于城市市民文化而非乡村文化;其人格倾向于独立平等而非依赖于家庭和宗族的人际网络关系。在这种机理的作用下,乡贤介入乡村形成了几种类型:一是回归故里,即回到儿时的成长社群之中生活。这种归乡生活其优势在于熟悉乡情伦理,可以更好地建立起乡土人际网络。但是,也会遇到乡村村民在心理上由原有的羡慕(对跃出农门的崇拜心理)至归乡时的鄙视与漠视。二是介入陌生的乡村。这种方式一般是通过房屋、田地、山林等租赁与使用权流转等方式进入乡村。这些租赁方式一般是作为他们进入乡村生活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当然,这种方式的实现也需要借助于熟人网络关系与当地的基层政府、村委会等力量,才能够实现乡村的进入,这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市场行为。三是这一群体的知识、文化、道德优势与经济实力相融合。此类乡贤以乡村为自我事业的发展方向,进入乡村投资或为乡村发展引进建设项目等。这种介入方式更接近于媒体上经常报道的典型乡贤案例。但可以看到,此类被媒体称之为乡贤者,所依托的主要力量是经济实力而非文化优势。文化与道德成为经济力量之上的附属品,似乎可有可无。笔者认为,这种乡贤已经脱离了“贤”的本意。因为乡贤的界定标准往往是多维度的,如有学者指出的,“乡贤群体主要是指那些目前或者在不太遥远的过去曾经生活在乡土社会,而今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精英群体”。但在现实中,此类乡贤——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知识、文化与道德四合一型——并不多见,也很难在一个乡村中形成相对稳定的群体。所以,这种介入乡村的人更接近于“乡村经济精英”这一概念所指。他们以经济力量为主导参与到乡村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中,与其是否是乡贤没有必然联系。

  三、乡贤的乡村行动:基于乡贤与乡村一致性与分歧的讨论

  当前社会对新乡贤的期许主要在于其为乡村所注入的新风气与新精神、新活力。乡贤各种角色与作用的发挥都必须要通过乡贤的乡村行动来实现——无论是期待乡贤提升乡村文明水平,还是增加乡村治理效能,或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那么,介入乡村的乡贤如何行动,其行动的内在动力、行为逻辑是什么,他们的行动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期许,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理解乡村建设与乡贤行动二者之间的协调性与契合性。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乡贤在乡村的公共行动并非是自然的,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受制于介入乡村的机理、自身条件及与乡村的相融程度。这也就是说,不是乡贤进入乡村自然会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自然对乡村产生良好的重要影响。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虽然乡贤作为乡村农民心中外来介入的“他者”,与原来稳固的乡村社会结构与心理结构有着矛盾的一面,但在共享共同社区的利益上,这一群体与乡村社会二者之间还是具有一致性的,诸如充裕的物质保障、优美的环境、良好的民风及融洽的人际关系等。在上述诸多共同的利益上,对于乡贤与村民二者来说,彼此之间的重要性排序有着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对生态环境、河流水源、林地湿地的态度,两个群体的分歧更大。乡贤群体更注重生态资源保护的价值,因为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与优美的环境,这些恰恰是乡贤最为迫切需要的,也构成了这一群体介入乡村的最大动力;而村民则有所不同,他们一般更关注能够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土生土长的村民来说,一直生活在其中,对这些资源已经司空见惯,难以感受到其重要价值。村民更关注的是,乡贤群体已经在城市获得的那些经济利益与社会福利。

  从当前学术界与媒体对乡贤的讨论来看,在使用乡贤这一概念来指称乡村社会的带头人时,存在着一个相当大的误区,即自然地认为乡贤与乡民二者具有传统社会意义上的一致性,其实不然。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乡土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先生构建的乡土中国理论,一方面指出了乡村社会所孕育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另一方面指出了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及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乡”指同一乡村,但今天用于“乡贤”这一概念,“乡”的理解与传统社会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异。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乡贤与乡村中“乡”具有双重意义,一是作为地缘与农业生产的确定区域;二是指依托于这种自然地理区域之上所形成的伦理精神。正如有学者指出,“伦理精神是个体与共体相统一的客观精神,它包含了知、情、意,既扬弃了抽象的整体性,也要扬弃抽象的个体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体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贤”与“民”二者不仅同属于一个共同的社群,具有社群共同的利益,同时也共享着同一伦理体系。“民”对“贤”具有高度的权威认同与心理服从,从而使“贤”对“民”具有道德文化权力,继而转化为现实性的乡村权力。因此,乡贤的乡村行动就具有了控制力、引导力与支配力。从当前使用的乡贤与乡村的“乡”之概念来看,这二者所指的“乡”已经只剩下了自然地理意义上的共同含义,“乡贤”与“乡民”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伦理与价值体系。正如上文曾经论及,当前人们在讨论乡贤这一话题时,往往会忽视传统乡贤与乡村的天然一致性是无法直接移植的这一特点。对于当前乡贤与乡村二者之间的内在张力与客观存在的互斥可能性的忽视,可能会造成乡贤群体、乡贤文化与其参与乡村建设的目标相悖的现象。

  乡贤的乡村行动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一是由各自诉求的差异性及在行为选择时候的动因优先性不同,行动的方向也就会出现分歧。二是乡贤之知识、文化、道德势能,在当下社会很难直接转化为现实性权力,“道德文化——社会权力”这一传统逻辑已经不复存在。三是两种价值观的冲突。毋庸置疑,乡贤奉行的是生活—享受主导的价值观念,而农民由于受到自身生活水平的限制,往往采取的是市场—利益主导的思维方式。乡村相对固化的农民自我心理结构与权力结构,自然会排斥外来的他者支配自己的行为,除非有现实利益可以获得。另外,作为一种乡村社会的外来介入人群(或个人),必须面对原来乡村权力结构:家族、宗教、村干部、经济能人等及其形成的文化网络。这种“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 nexus of power)”在长期的乡村发展过程中处于相对的动态平衡之中——或互相竞争、或互相妥协,时而激烈、时而和平,这种种情形已经被各方所承认与接受,而新的力量介入到这种权力结构之中,就会打破原有的均势,从而面临不少的行动障碍。这种乡村对于乡贤的排斥性,在心理文化层面更为明显。实际上,如果农民没有任何现实物质利益的收益,又不具备心理上的高度认同,对农民来说,乡贤来引领乡村建设的合法性又何在呢?

  由此可见,暂时居住于同一社区的不同阶层,虽具有共同的利益,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的矛盾性。这种利益矛盾必然导致乡村行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所以需要着眼于乡贤与乡村二者融合的问题,推进乡村发展的良好愿景与可操作性、可行性的政策设计之间的有效结合。对这种由利益矛盾所造成的乡贤与乡村社会的相互排斥,可以通过更深入地分析探讨乡贤这一群体,寻求一种化解矛盾的策略,从而推进二者的有效融合。

  四、乡贤的乡村融入:一个条件的厘析

  乡贤的作用不会自然发生,这与其外生性有关。乡村原有能人及乡村精英和介入者之间具有不同的行动逻辑与利益诉求,我们在讨论乡贤问题时必须对此给予足够重视。乡贤如果想要发挥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寻找到一块自我生活的世外桃源式的养老休闲居所,那乡贤融入乡村的问题就非常重要了。可以说,没有乡贤的有效融入,乡贤的价值与作用就无从谈起。如果乡贤不会为乡村发展作出贡献,他们还会因为乡村资源的占用、文化心理的冲突、风俗习惯的矛盾等,产生多种乡村社会的潜在与显在风险。尤其是当乡村自我主体意识不断增长之时,对外来力量的介入可能产生更多的排斥行为——实际上缺乏现实经济利益为纽带的乡贤介入,对农民来说没有吸引力,二者之间的融合也就失去现实的载体。当然,笔者本意并非否定乡贤与乡贤文化发展对于乡村的重要价值,毕竟当下社会对乡贤探讨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这一群体对乡村基层治理的重要作用,“希望于此发现一条能够粘合传统与现实的乡村建设道路”。基于此,这一讨论是围绕着一种“政治话语”如何可以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公共政策设计,以及转化为社会效果的中心来展开的。当然,也并不否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南方乡村中,乡贤治理有不少成功范例——这恰恰为今天我们讨论更广大范围内的乡贤融入乡村条件,提供了现实的案例支持。对于乡贤融入乡村并发挥其现实作用的条件,可以从主体、客体两个部分,按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四个维度加以厘析。

  首先,乡贤融入乡村的首要条件是乡贤群体的主体利益必须得以充分保障。这种主体利益包括基础层面的人身、财产等村民的核心诉求。这涉及乡村在自我治理与寻求发展过程中,如何协调二者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以保障乡贤介入乡村所依赖的稀有资源。当然,资源的保护需要建立在其主体利益不被乡村各种势力侵犯、剥夺的基础上。财富、文化心理与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差异,会在农民的心理上产生不小的冲击,这就需要基层政府在法律的框架里,结合自我乡村的民风与发展特点,制定出详细的乡贤权益保障措施与办法。在对待乡贤群体介入乡村的现实性问题上,切忌“想当然”,仅凭借良好的愿望。因为农村社会情况仍然是多样化的,利益的纠纷与乡村固有宗族、各种力量,都是乡贤的生存所需要面对的客观存在。所以,在乡贤群体的引入及吸收他们进入乡村发展与乡村治理机制之中时,就需要基层政府与学术界的研究者应该持有更为理性与科学的态度。把法制具体化是乡贤权益保护的必要途径,乡贤群体与基层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也是其权利保护的必要方式。只有借助于政府的力量,促进乡贤的知识、文化、道德权力向现实治理能力的转化才是可能的。

  其次,乡贤在当下的乡村行动,仍然需要以经济力量作为主要依托。可以这样说,缺乏乡村经济发展支持力的文化道德群体构成的乡贤,对于大多数乡村来说,都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乡贤的经济发展能力以及为乡村带来的现实利益的能力,是当下乡贤融入乡村的经济条件。对此,有学者指出,在农村地区人才外流、乡村空壳化严重的背景下,“大力发展村庄经济,切实改善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成为乡贤在主政村庄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乡贤与乡民比较而体现出来的经济优势还不足以构成或支持其成为村民认同的权威。村民当下最急需的东西,或是认为最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与乡贤为乡村提供的东西产生紧密的呼应关系——经济发展与收入提高、孩子教育、老人养老、乡村贫困与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等等,这些问题正是乡贤获得自身认同与形成权威的最重要着力点。如果乡贤所能提供之物与这些问题错位,乡贤的乡村融入几乎是难以完成的。当然,乡贤个人可以借助于自身的优势满足其中某一种需要,如教育、医疗等。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实问题,即乡贤行为应该是一种可持续性的存在,行为的可持续化与效能的可持续增长是乡贤融入的基本条件。没有这种可持续性,农民的认同就自然会降低,矛盾也就会突显出来。

  最后,纯粹化的知识、文化、道德式的乡贤,其作用发挥的条件是村民自治、法治水平高、经济发达。这种乡村已经与城市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没有太大的差异。也就是说,乡村已经具有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人们诉求发生了多样化的变化,其关注重点也就从经济层面转移到了文化、心理与生态、生活品质层面。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物质资料生产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可见,只有物质生活和物质利益丰裕与满足之后,才能谈得上对精神生活和其他方面的需求。这种乡村村民的需求与介入乡村的乡贤的需求结构就趋向于基本一致,乡贤的作用就会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他们参与乡村规范与决策、乡村建设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乡规民约的制定等重要事项。

  综上所述,乡贤融入乡村需要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与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乡贤与乡村村民的现实需要的呼应性是决定其功能的重要因素。这就需要我们在乡村建设和治理过程中,不能脱离乡村现实去过度夸大乡贤的作用,而更应该从农民主体性与农民群体自身的培育着力,但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未来中国的城乡差距会逐步缩小,乡贤潜在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作者系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流动抑或驻守:当前中国乡村精英‘乡土归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A840034)的研究成果)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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