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年:“要从立法上明确农民个人的产权,取消集体所有制,土地才能入市。现在农地入市,流通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解决不了问题。我在湖南做过调查,农民自发组成了合作社,他们反映,合作社发展中最大的问题是得不到银行融资,不能用土地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因为农民只有土地经营权,没有所有权。银行问他们,你贷款还不了的时候,我能卖你抵押的土地吗?如果不能卖,我就不能接受土地作为抵押品。所有权是绕不过去的,市场经济一定是以个人所有权作为基础的。土地制度改革推不动,原因就是政府与民争地,政府与民争利。”⒀本人认为,解决政府与民争地、政府与民争利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是农村土地私有制,而是农村土地国有制;只有农村土地国有制,才能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与保障农民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在对称经济学--国家宏观调控与微观经济活力相对称的经济学看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是从农村土地入手;不但要从扩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入手,而且要从明确土地所有权入手。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是城乡土地产权一体化,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说,城市工厂的公有制必然要求农村的公有制与之配套,那么,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必然要求农村土地国有制才能成龙。把农村土地全部国有化,使农村土地所有制和城市土地所有制并轨,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解除国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产权瓶颈,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发展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使农村享受和城市同等国民待遇、消除城乡差别的基础,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农村土地产权明确。“三农问题”的症结,是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农村土地产权明确,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在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时,可以从法制上有效避免农村土地经营权吞并所有权、使农村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杜绝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经营权扩大之间的不对称形成的、供“正经歪唱”的政策漏洞与寻租平台。确立农村土地国有制是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出台必要的法制前提与配套措施。
解决三农问题,要用市场经济,而不是用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来定位“三农”问题,把“三农”问题看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环来解决。目前从执政党和国家政策可以决定土地承包期长短来看,在事实上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农民包括其村社集体组织并不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这种理论(含法律)和事实之间的不对称,使农村土地产权处于模糊状态。而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之一,是产权明确;所谓产权明确就是明确产权主体与产权边界。首先是明确产权主体。产权主体无非是个人、集体、股份制、国有制。鉴于我国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土地分给个人的土地私有制根本不可能。而股份制的前提是私有制,土地私有制不可能,土地股份制也就不可能。由于村社集体组织的临时性、可变性,所以由村社集体组织作为产权主体,将造成主体不确定、主体缺位。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同时由于国家的至大无外性,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的边界明确。也就是说,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农村土地的产权明确,使农村土地成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适格的基础。农村土地产权明确,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村土地国有制可以为农村市场化改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土地所有权国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互为前提、提高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层级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权灵活性的程度相辅相成,农村土地国有制可以在加快市场化改革、搞活微观经济、搞活农村微观经济的同时,保证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避免土地流转化演变成土地私有化、变相私有化、土地资本化,避免土地资本化造成的“圈地运动”使农民流民化、赤贫化,根除中国几千年来因土地私有、土地兼并引起两极分化、朝代更迭的源头。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农村的基本建设。农村的基本建设,包括信息化建设与知识化建设。前者主要指信息高速公路,后者主要指农民的文化素质提高。这两方面只有政府投入才有可能做到。政府所要做的,是在把土地全部国有化的同时,投资农村城镇化必须的基础设施(主要是信息高速公路与交通、水利、水电、学校、医疗保健设施)建设,并通过小额货款,扶持农村创业工程。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使农村土地使用纳入国家宏调的一盘棋中,以实现整体规划。通过加大对农村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和农村创业工程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和农村劳力的效率,解决农村大量的实际失业问题。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统一土地产权归宿是统一管理的前提,统一管理是规范管理的前提,规范管理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土地国有化,为严格控制土地实用,避免扩大土地经营权演变成官商勾结的新一轮圈地运动、新一轮两极分化的源头提供法律依据。实际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使用的制度,不但对于农民产权有名无实,对于集体来讲,土地所有权也十分虚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虚弱的产权“主体”在各地政府面前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使自己能转干、提拔,不少农村干部迎合上级行政领导的口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使农村滥用土地、耕地、良田近乎失控。如果促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这种情形肯定会更严重。产权模糊与产权主体弱势地位的结合,使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化。相比之下,农村土地国有化可以为农村土地确立明确的、强势的产权主体。只有把农村土地国有化,才能避免农村土地双轨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造成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人为扩大寻租空间而造成监管缺失、耕地流失,从根本上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从长远、全局考虑,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可再生用地,保护与扩大耕地规模,使保护耕地的措施和农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进程统一起来。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有利于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来组织农业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扩大生产规模与提高机械化程度、提高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提高土地产出率。
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确立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中国土地的绝大部分在农村。确立农民的国民待遇,打破政府对农村基本建设投资的产权瓶颈,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使农民对土地的虚假所有权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好处。农村土地收归国有,表面上是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从根本制度上保证农民享受国民待遇,扫除农民转变身份纳入主流社会的根本障碍。农村土地国有制后,可以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取消户籍、房产双轨制;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品服务体系、公共财政制度、有利农民自主创业的直接投融资体制与创业服务体系,在农村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城市一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低保体系与公费医疗体系。按照新自由主义的完全价格竞争理论,按目前的粮食价格,农田拿去种田生产商品粮是次优选择或非优选择,只有拿去搞房地产开发才是“帕累托最优”、效率最大化,也即他们所谓的“优化配置”;除非农产品涨价到农田产粮收益与盖商品房收益持平。新自由主义制度经济学家总是把使用权与所有权混为一谈;按他们固有的思维方式,他们毫无疑问会把新一轮农村改革、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政策解读成土地私有化。因此,他们会认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刚好是为他们上述理论在实践中推广扫清政策障碍。在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论支配下,在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官商勾结、有组织的威逼利诱下,无组织、低文化农民的所谓“自愿”将只是政策制定者的一厢情愿,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农田将被快速蚕食,我国耕地面积将进一步急剧减少,与此同时两极分化将进一步扩大,违背国家政策的初衷。只有土地国有化才能堵塞由理论偏差引发的政策漏洞。
农村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是“一大二公”。“一大二公”的“公”不是仅指土地所有权的“公”,而是指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公”,是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中的产权主体的多重化造成的产权主体的模糊;“一大二公”的弊病也不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而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造成对人的生产积极性的压抑、生产效率的低下。正像国有企业改革的引进股份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不否定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土地国有制也不矛盾。任何产业,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只是相对的,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则只能是绝对的。农村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否定之否定,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和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大二公”有本质的不同。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是准国有,由于农民工进城,土地流转频繁,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农民只是虚幻的,已无太多实际意义。如果能通过农村土地国有制,在不削弱农民现有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的前提下,变农民在“所有权”后面的虚假利益为实际利益,农民不但会接受而且会欢迎,从而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土地国有制有利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土地是国民经济命脉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可以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农村土地国有化是政府宏观调控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典型说明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改革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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