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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乔:清末民国时期湖南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

[ 作者:杨乔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4-12 录入:吴玲香 ]

清末民国时期,国际市场对中国农产原料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出口农产品的种类和数量逐年显著增多。在中国近代农产品商品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作为重要农业生产区域的湖南,其农业种植结构发生了哪些相应的变化,清末民国时期又出现了哪些新特征,本文尝试利用地方志的相关记载,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粮食作物种植的继续发展

根据1935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调查:“湖南农田亩数为46,643,912亩,其中水田亩数为30,132,665亩,占湖南农田总亩数64.6%,旱地亩数为16,511,247亩,占湖南农田总亩数35.5%,湖南省水田分布如此之广,是该省产稻米甚为丰富的主要原因。”

水稻作为湖南主要农作物,省、府、县地方志对此多有记载,如《常德府志·物产考》云“境内产稻,有粳稻、糯稻、冬糯稻,一岁有早、中、晚三收。”《善化县志·风俗》云:“土宜稻谷,终岁一熟,园蔬外,少他种植,杂粮、棉花、菜籽、惟河洲沙土为宜,然不及稻谷百之一、二。稻有早、中、晚之殊。岸田水歉,宜早稻,近河低田,须过伏信分插,宜晚稻,均不及中稻十之一、二。乡民佃耕多于自耕,约费枯饼、灰粪、人工钱文一千,可得谷一石。”

湖南水稻种植的发展得益于耕地面积的继续保持、农具的改进和农用化肥的推广。清末民国时期,围湖造田现象仍然十分显著,在洞庭湖周边利用围田来开发耕地,使水田面积得到补充。这一时期,湖南水稻的生产力的提高,与农具的进一步改进有很大关系。“同治五年(1866),城步县知县盛镒源介绍了用“力省而功倍”的楼车来灌溉农田。”根据湖南浏阳县同治十二年(1873)的记载:“当时灌溉工具有筒车、牛车,筒车一天能灌溉200-300亩,牛车能灌溉100亩。”除了传统农具的改进,近代新式农具也开始使用。“光绪二十三年(1897)以后各地推广使用新式农具,湖南也开始使用抽水机。”“光绪二十四年(1898)湖南设立湘中水利公司,并购买了新式农具汽机。”“1930年,南县第二孤儿院在开垦荒地时,使用了一台从上海购进的美制32马力拖拉机,这是湖南最早使用的拖拉机,此后又陆续从美国购进几台,在衡阳、岳阳、长沙等地开荒垦地使用。”“三十时代在南县开垦荒地中使用了美国生产的机器犁及播种机,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此外,这一时期随着品种的改良,施肥方法的发展,双季稻和稻麦两熟制在湖南得到迅速推广。“田所宜惟稻,岁两熟,有早晚两种。”

湖南全省稻作面积产量比较表(略)

从上表来看,由于统计机构和统计方法的不同,前几次统计数据差别较大,从省自治筹备处和中央农业试验所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民国时期湖南的稻作种植面积变化不大,稻谷每亩产量变化亦不明显。

二、杂粮作物种植的发展

湖南素以鱼米之乡闻名天下,明清时期大量向长江下游地区出售谷米,谷米出售是湖南重要经济来源。清末民国时期,在稻谷产量没有明显增长的情况下,湖南谷米之所以能够继续大量输出是依靠不断增产的杂粮种植来维持。随着山地开垦的增加而迅速增长的杂粮种植,使农民得以依赖杂粮为主要食用粮食而出售种植的谷米。

尽管这一时期宏观社会发生巨变,改朝换代,就农业发展本身而言,湖南地区农业种植结构受清末民国时期政局风云变幻的影响并不明显。政局变动的影响对最基本的农业经济波及不大,无论是清政府时期还是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上而下的各级政府出于解决民众温饱问题的考虑,以杂粮作为补充粮食的政策延续性一直存在。

清末民国时期湖南杂粮作物的栽培日益扩大,政府对此也大力提倡,在地方志中这类记载比比皆是。“宁邑沃野连阡,其谷宜稻。乾隆间知县陈丹心教种番薯备荒,始犹猺洞种之,今则平壤亦然。”“清同治四、五年间知县开导晓谕:自秋为始,除山土不计外,每水田耕种杂粮以五成为适中,如不及五成者,即予重罚十分,普种者立给奖赏”。清末开始,为了推广新的农业生产技术,湖南设立了一批新的农业公司、农业学会和农业试验场。民国时期,湖南政府成立了各种农业公司,推广农业知识和杂粮作物种植。

这种成效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点能从地方志记载中得到很好的反映。番薯是这一时期湖南的主要杂粮,分布遍及山地、丘陵及平原。“桂东县斜坡深谷,大半辟为薯(番薯)土。”“道县物产以谷为多,次则番薯,全县番薯实居其大半,次则为麦,为豆、为高粱、为包谷产子等。”“宁远县多晚稻,终一县所获,不足以供一岁之食,赖蓝山、新田来挹注之。又多植麦、菽、玉米 、番薯、荞麦之属,古者九谷并重,今江南多稻,此皆号曰杂粮矣。”“醴陵县产粮食以稻谷为主,此外概称杂粮。产量之巨,首推番薯。明、清之际,始由南洋群岛输入闽、粤。康熙、乾隆间,闽、粤之人迁移至醴,乃挟其种以俱来。剪茎插土,稍施肥料,不待灌溉,自然繁殖。根肥当粮,藤叶饲猪。迩来人烟日以稠密,近山者遂争事莳薯,户产率二、三十石,斜坡深谷,大半辟为薯土。全县岁入,不难从估计得之。通常薯三石易谷一石,切丝曝干,每斤易米一升。故山谷之民虽遇歉岁,而有含哺鼓腹之乐,此种植之所由蕃薯也。豆、麦、粟、梁俱可充饥,年荒谷贵,种者倍于往年。然其产量不及番薯远矣。”“浏阳县红薯各乡皆产,东南产量尤多,为山居农民之主要食品。”

清末民国时期番薯和玉米等杂粮作物在湖南的广泛推广,使农民习惯于以杂粮为主食或是以杂粮、稻谷掺半为主食,农民“多以杂粮自食,以谷售人。”这是湖南在这一时期能继续成为全国谷米生产大省的原因之一。

三、经济作物的大量种植

清末民国时期随着对外贸易的活跃和输出商品的增加,经济作物,如棉花、花生、茶、大豆、桐油的种植也日益扩大、活跃。关于经济作物种植方面的内容也在地方志中屡屡出现。

湖南基层政府在清末民初时期同样对经济作物的种植进行了推广。“汉寿县湖乡旷土高处及堤坢旁,最宜种桑,向来土人多植此养蚕。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县设种植局,政府发杭桑种数万株到县,造谣者谓为洋种有毒,咸毁坏之。乡民种蚕桑者甚少。” “光绪三十一年(1905),湖南农业局自浙江选购湖桑70余万株,种植于长沙北门外,并劝农民分购移植各县,以改良蚕桑品种。绅士李笃真购1万株移植于南洲厅沙港子一带。”“宁乡县无蚕丝业,故无桑林,乡间妇女或偶为之,未得其法,但成苋褥,不能缫丝。光绪三十四年(1908),李毓森等禀请官府,于南门外鲶鱼洲官地种桑,开蚕桑局,然桑树不茂,营业者亦时作时止,无可记。” “1917年李炳奎承顶,缫丝诸法,渐次研穷,旋以折阅罢业。近则桑株皆老,倘有继者,非开辟另种不为功。又有欧阳社生呈请在大成桥侧,彭树勋等请在巷子口、金紫山侧,龙秋高在水云寺,开办蚕桑,均以时变所限,无甚成绩。”

值得注意的是,与政府推广杂粮种植的成效相比,推广经济作物的成效在清末民初时期似乎并不好。从政府层面分析,清末民初时期在政局变更、人事更迭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广大农村的实际掌控能力有限。政府的主要精力首先要确保粮食的供给稳定,确保耕地面积不被占用,由于经济作物种植仅仅是作为增产粮食的副业,在对外贸易没有兴盛之前,对种植经济作物的关注力不多,更不可能将经济作物推广种植放在其农业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从地方农民层面分析,农民首先要考虑是解决温饱问题,自然对番薯、玉米等杂粮的种植不予余力,而将经济作物置于辅助性种植物之列,相对于杂粮的种植而言,有漫不经心的心态。在耕种稻谷、杂粮之余,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如遇种植桐树收益高的时期便多种植桐树,如遇种植桐树收益不好的时期,便将桐树弃用而改种棉花、茶叶等其它经济作物。清末民初时期湖南的经济作物种植均为分散的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种植方式。

到了二三十年代,湖南的经济作物种植得到迅猛发展,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迅速扩大,并出现了相对集中、连片密度较大、长期经营的经济作物种植地带。如“1934年常德县张炯常在河洑山一带领荒地25万平方里用于种植桐树。省政府予以免税10年的鼓励。”这是因为湖南作为内陆农业省份,民国时期主要以农产品和原料来交换国外的消费品。从1933年湖南海关出口大宗土货价值情况来看:“植物油5,209,583万两,占出口土货总值的39.3%;五金及矿砂一项2,960,084万两,占出口土货总值的22.3%;粮食及粮食粉1,936,510万两,占出口土货总值的14.6%,1933年全年湖南海关出口大宗土货价值13,266,765万两。”从海关数据可以看出,1933年湖南的经济作物出口价值远远超过了粮食的出口价值。

在二、三十年代,经济作物的经济效益凸显的情况下,湖南省政府为推广经济作物的种植作出了诸多努力。为扶持植棉,湖南省公署在1920年颁布《奖励棉业章程》。1929年,湖南成立省农事试验场,对棉花、茶叶、经济林木等进行选育与栽培试验。1929年湖南成立植桐委员会,奖励植桐,各县也先后设立了植桐委员会,对农户的桐树栽培、桐籽采摘以及桐油制作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自民国十四、五年间,县政府逐渐提倡植桐及各种果木。”

湖南境内经济作物在这一时期得到广泛的种植,这种情况在地方志的记载中极为常见。“永定县木棉花,本境常产,兼水运澧洲各属入境,陆运销行来风,上及四川,每岁近千万包。”“慈利县棉出县附郭及溇以北,而在溇北者良,贩者多捆以入蜀及鄂西北,盖慈利之棉盛矣。” “茶油,产于浏阳县东南,输出于省城者年约五千余石。至运售于江西各县,其量当超过此数一倍。”“烟、茶则为郴县之特产。城区之农作物,烟盖占十之六,以五里堆白鹿洞擅名,而鹿洞尤胜。凤鸣、凤翔,品质、产量虽较次于城区,亦有优良之称者也。历来远商采卖,常德、津市为唯一之销场,获利甚厚。”“永定县桐油、茶油、木油,三种皆本境特产。桐、茶为上,木油次之。价值,茶木为贵,桐油次之,每岁出境之桐油约十万,茶油约十万,木油约五千,各商设栈收买,贩运武汉一带,获利特巨。苎麻,本境各乡特产,为土物上品,销行江西、广东、汕头、水运出洋,每岁约计五千捆,估值十余万钱。麻、刮取为麻,晾干后束之成捆,运往汉口及广东、香港、汕头一带,贩卖出洋。每岁粤商来本境采运,岁可数千捆,价约十二万内外。商务品,麻者,以永定为上,销行甚畅,其运往江西者颇以之作夏布练麻线,贩运不如广东之多。本境制造,但作麻布、麻线,差供民用,不如迁地之良也。”“沅陵县西、南、北各乡(如保、利、益、新、南、建、永、安八乡)山地多植桐树,每年出桐油颇多,巨商收买装运汉口。而东、南、北各乡(如咸、和、敬、颂、康、广、贞、柳、宏、盛、亲、乐、兴、宣、治十五都)山地多蓄禁森林,每年出杉木柴炭亦不少,故本县木商颇多,将杉木结成排,运往常德南县及岳州之洪水港,汉口之鹦鹉洲贩卖,且常、桃之柴炭商,亦多在此地采买柴炭。”

从以上地方志记载来观察,湖南经济作物生产逐渐向区域化、商品化方向发展,在市场需求的刺激下,以收益为准衡,农民种植棉花、茶叶、桐油、烟草、苎麻的生产规模逐渐扩大。至于种何种经济作物,则根据市场需求和各县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促进了湖南从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促进了湖南地区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湖南的农业种植结构沿着传统时期以稻谷种植为主,清末民初时期以稻谷种植、杂粮种植并重,民国时期以稻谷种植、杂粮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多元的轨迹向前发展。湖南地区农村种植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农业生产专门化的程度。在种植稻谷的面积没有显著下降的情况下,杂粮种植和经济作物种植得到长足发展,反映了田边余地、贫瘠山地的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同时也反映了清末民国时期农业商品化的提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湘学研究》2014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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