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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理解

[ 作者:唐忠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7 录入:王惠敏 ]

中国农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具体表现为农业工业化、农业服务业化、农业小部门化。农业发展环境业面临土地利用边界与资源环境压力,消费者对工业化农业产品的怀疑等挑战。我们试图从已经实现工业化的主要国家农业发展模式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践这两方面来展开研究,探索如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现代化模式。

在土地三权分置下,承包权是成员权,是所有权之一的权利,集体的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权共同构成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是租赁来的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批租制下流转来的土地经营权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年租制下经营权不能设定抵押权,对经营权的赋权不能过度。

集体所有制是小范围公有、大范围私有。成员权逻辑与财产权逻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是集体所有制的核心,二者平衡的目的,是看制度如何更好的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

对中国农业农村发展更有利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成员按期限持有, 私人经营,地权分散而经营适当集中。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再次强调了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对于农业农村发展而言,土地问题很重要。

一、中国农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一是农业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是用工业产品武装农业的过程,无法从农业内部催生,例如要用非农部门提供的机械、化肥等投入品,实现农业生产本部门(产中环节)的机械化、设施化,化学化等。现代农业不再是田园牧歌式的自然农业,是需要工业武装的农业。二是农业服务业化。由自给农业转向商业农业,产业链向产后部门延伸,后部门重要性大大上升。三是农业小部门化。农业产值份额进入个位数,就业份额也快速下降。

二、中国农业发展环境也在深刻变化

一是收入增长与营养升级、需求变化,中国用世界7%的耕地能否养好城镇化的收入不断增长的世界19%的人口?长期来看比较困难。二是土地利用边界与资源环境压力,一方面土地利用面积约束很紧张,要严守18亿亩根底红线,另一方面也在讨论藏粮于地、讨论休耕等等,土地面积究竟是竞争还是有一定余地,土地集约度究竟是太高了还是还有余地,需要仔细研究。三是消费者对现代化的农业所提供的产品普遍表现为不喜欢与怀疑,从而引发了对新的农业技术进步方向的拷问。这是现代农业和全球农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新状态,就是生产所依赖的技术,是消费者怀疑的技术,而新的技术方向往往受到公众的怀疑。四是对外开放与农业产业安全。我觉得未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改善,中国无法满足城市化的收入的人口的农产品需求,净进口会越来越多。

三、中国农业的挑战

为了思考如何形成一个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模式,我们在两个方向上做研究,一是对已经实现工业化的主要国家农业发展模式进行研究。分析1940年以来,这些国家的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包括体系演进、阶段特征、发展趋势等。二是中国自身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实践探索,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其中一个问题是思考土地与劳动与产业如何实现动态匹配,就是随着产业本身的变化和劳动力的流动,土地与余下的劳动力怎么样动态的匹配。

四、三权分置下如何理解经营权与承包权

经营权是指租赁来的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而来的经营权能否抵押贷款?我觉得取决于地租支付的方式,从抵押角度来说,批租制(一次交清租赁期内的所有地租)下是可以抵押的,年租制下是不能抵押的,不具有抵押价值。经营权可不可以物权法?我认为经营权赋权不能过度,不应颁发证书,不应物权化。关于承包权,我建议在三权分制下就用这三个字,不要再叫承包经营权,因为以前用承包经营权,指的是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那个时候是把集体和个人对立起来的。现在是成员集体所有,所以我认为承包权是成员权,是所有者之一的权利,是使用者权利,集体的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权共同构成完整的所有权。

五、集体所有权的理解

农村改革中有两个冲突的逻辑:成员权逻辑和财产权逻辑。我理解的成员集体所有制是小范围公有,大范围私有。小范围就是在村、村民小组这个有限的范围内部,它是一个公有的制度,大范围就是从全国整体来看,从其宏观上鸟瞰,全国村民小组是好几百万个,行政村是五六十万,在这些集体单位之间,权利关系应该跟私人之间关系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这个集体、那个集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跟私人所有的关系是一样的,这就是大范围看像私有。但在集体小范围内部肯定是成员公有的,这里的一个问题是:公有制的产权应该与成员完全清晰对应吗,这样完全清晰对应下还是公有制吗?还是说产权保持适当模糊?也就是说是集体公有,还是集体私有。  如果集体资产的产权按某一时点完全清晰量化到每一个成员,之后不再变化,这个产权完全可以继承和交易,那么这个时候实际上集体的公有制就变成了私有制,这涉及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质的存废问题,要还是不要?有的人说要,说集体所有制是公有的,有的人说不要,认为集体所有制是说不清楚的产权制度。我觉得,在进行集体资产改革时,还不能完全把集体资产的产权与其成员绝对的对应起来,不能完全固化成员资格并允许其产权完全可交易,还是要定期的来核定集体成员资格并明确其收益权。

这里的核心是按财产权逻辑还是成员资格权逻辑(收益权逻辑),二者如何平衡?固定在某一时点不变还是有条件的动态认定?一种是起点按成员权逻辑,期限内按财产权逻辑,到期以后再按成员逻辑。我们现在的承包制就是这样的。也就是说中间按财产权逻辑,两头按成员权逻辑。另外一种不固定成员,不规定期限,动态认定成员,期限内可继承。哪一种制度更好,现在也不好说,我自己理解,一个村庄选择哪一种方式,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前后制度一致,而土地利用效率相对比较高,就是可以的。

六、土地制度与农业发展

什么样的制度对于中国农村的发展是更有利的?回看历史,中国49年以前是土地私有,基本特征是地权集中而经营分散。地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但是经营权高度分散,租佃经营,这一制度被共产党人在革命时否定了,现在还要恢复吗?恐怕不能。人民公社时期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实践看是不成功的。日韩是私人所有多主体经营,很大的问题是土地与劳动的动态匹配机制不好,当农村劳动力大量下降以后,剩下的土地与剩下的劳动力并不能很好的动态匹配,因为私人产权也可以使得土地不被交易,所以日韩的方式也不是是我们的选择。我觉得中国可能未来要追求的是集体所有,成员按期限持有,私人经营,地权分散而经营适当集中,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核心就是我们集体的所有制不能完全私有化,集体所有制的公有性质还要必须坚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区域经济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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