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有感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必须从乡村内部出发,寻找撬动实现乡村振兴的支点。土地是振兴乡村的关键要素,是人们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对土地问题都保持高度重视,从土地革命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到改革开放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如今新时代“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们利用土地、管制土地的方法随着社会历史阶段的推进不断更新,但不管怎么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属于生产关系的调整,最终目的在于释放和推动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从而创造农村持续繁荣和农民幸福生活的坚实基础,其内在逻辑都是对相应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一书包含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各大会议及调研时对“三农”工作做的指示及重要论述。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涵盖的内容丰富,意义深远,我选取书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章做重点分享。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在众多会议上反复强调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原则,我经过认真分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后,总结出其对农村土地制度三个方面的改革要求,并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作概括解释,分别是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底线、逻辑主线以及改革红线三方面要求,从“三线”出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制度保障。

一、发展底线:“以不变应万变”,增添改革的韧性与活力

新时期改革的施策指向,不是继续固化由分田到户确定下来的土地碎片化的格局,而是如何走出这种碎片化的泥淖。破局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进一步深化为“三权分置”。习近平同志认为: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说到底,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P73)可见,土地“三权分置”方案是既往改革思路的深化,而不是中断或者另起炉灶,同时,也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于新的难题的破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具体讲,有三个方面要求。

1.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有的人认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唯有土地私有化这一出路,国内外的历史经验表明,一旦土地私有化成为事实,土地兼并必然出现,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国情必定产生出社会难以承受的大量失地农民,社会动荡与危机也将势成难免。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高度自信,坚决抵制这种可能犯颠覆性错误的主张。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P70)这里不论是关于“魂”的强调,还是关于“农村最大的制度”的强调,都表明一旦动摇和颠覆了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制度,农村改革必将犯下颠覆性错误。因此,这一强调既为改革排除干扰,更为改革“压舱定向”。

2.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

第二,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是对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适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力虽然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农业生产 “靠天吃饭”的境况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受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农业大范围大规模机械化操作难以实现,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农民的手工劳动仍将是主要的劳作方式,生产力水平难以完成从人工到机械化的跨越式提高。因此,面对农业生产中的这种现实发展情况,不能盲目追求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农业经营的高度集中,要充分考虑现有生产力水平是否能够适应大规模的集体经营。在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农业生产中,劳动者一般不受生产工具的监督,集体经营下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得不到激励和监督, “吃大锅饭”“出工不出力”的现象难以避免。家庭承包经营则可以很好地适应这种生产力水平,将家庭成员的劳动付出与劳动成果挂钩,能有效解决对劳动的监督和计量问题,符合马克思按劳分配的思想,在农业成果方面更具有公平性和平等性,对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在最大限度上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p50)

3.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我国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基数庞大,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转移不可能一蹴而就,农业家庭经营、兼业化经营具有比较优势。“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稳定土地承包权能够稳定农民的心理预期,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助于社会稳定。要切实将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户土地权利关系做实,包括固化农民集体的边界,赋予农民集体成员长久而有保障的承包权利,承包农户依法拥有承包地自由处分权及收益权,杜绝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不当干预。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这是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在确权颁证基础上的土地承包权,才是明确、有效和稳定的权利,才能使承包权得到制度的保障,才能使经营者对土地有稳定的预期,使经营权真正活起来。全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流转、转包、出租,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增加,使我国农业生产迸发出巨大活力,这一成效的取得,与确权、颁证工作不无关系

二、逻辑主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稳定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土地者,民之本也。”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党中央决定,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顺应了亿万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期待,给农民吃下了长效“定心丸”。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上强调“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P65)

1、合村并居,切勿违背农民意愿

传统中国农民的生存方式,一直是生产与生活高度重合,生产场合和生活场合高度重合。对于农民来说,生产和生活是几乎不能分开的,生产场所和生活场所完全是混在一起的。这种混沌不分当然不是好事,距离现代化相当遥远,但是,这是中国农民几千年至少几百年来探索形成的模式,对于农民来说是最适合他们的模式。现在,在不损害他们的利益的情况下,能够成功地改变这种模式吗?

合村并居,把确实不适宜居住的地方的人搬迁出来,集中安置,是对的,但是,一刀切就不对了。除非这些搬迁出来的农民不再从事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农业,或者在集中居住的地方有新的工作可干,否则,这种搬迁对于农民没有什么实际好处。尽管传统上农民这种生产生活不分,生活场所和生产场所混一的生活方式有些落后,但是这种方式至少还能够保证他们自食其力。如果颠覆了这种生活方式,却不能保证更好的替代选择,那么,这种颠覆就只是美丽的画饼而已。

一切对农民的工作,都得真真切切地从农民自己的利益出发。既不是从别人的利益出发,也不是从别人天真烂漫想象出来的农民利益出发。合村并居中,有些地方看中分散居住农民的宅基地,想通过合村并居整合置换更多土地资源,这本就不是从农民利益出发,完全动机不纯。有些地方显然仅仅是从理论上,从当政者的浪漫想象出发,虚构幻想出所谓的农民利益,然后以此为基础大动干戈。这当然也不是真正从农民利益出发。真正从农民利益出发,那得真正让农民自己进行选择,不需包办代替。

2、坚持农民的地农民种的基本取向

所谓“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就是倡导创建以在地农民为主体的在地农业生产方式。从经营成本看,由在地农民经营的在地农业,是一种最为节省的农业经营方式。因为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民是集决策、管理、劳动和享受经营成果等于一身的完整主体 ,还具有与“在地性”而来的天时、地利、人和等优势。熟悉在地农业所固有的自然特性、生产周期和生产环节,能够快捷地反应灾害性天气,及时应对突发而来的植保风险,最经济、合理地组织和运用不规则性的农业劳动等。这些优势,都是其他经营主体所难以比拟的。习近平同志在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的同时,特别指出,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盖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当然,耕地也不能搞成果园,花卉园、菜地,那样的话经济效益是上去了,但保谷物、保口粮就落不到实处。特别要防止一些经营主体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P69)

三、改革红线:“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把握赋权强农与历史进程的战略安排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件大事,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建成现代农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P65)

我国小农生产有几千年的历史,“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农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业的本源性制度。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但是,也要看到,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很多丘陵山区地块零碎,“一蛙跳三丘”的地块很多,“大字报田”也不少,正所谓“深处种菱浅种稻,不深不浅种荷花”。不是所有地方都能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还要看到,小农生产在传承农耕文明、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各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生产的关系,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要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要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提升小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扶持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未来指向,不忘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革命和改革初心,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是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革命和改革价值目标和追求的坚持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处于城乡中国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经济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持续变迁,农业和乡村发展面临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通过持续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撬动乡村振兴的巨轮运转起来,能够有效地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自由流动,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73

[2]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70

[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50

[4]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65

[5]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69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