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已经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销售。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信息,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已经注册商标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进行包装和附加标识。违反将处两千元罚款。
农产品包装或者附加的标识,应当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农产品生产服务者应当建立查验制度,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并保存有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农产品生产服务者应当如实记录交易时间、品种、数量、产品来源、产品去向、交易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禁止伪造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
禁止农产品生产服务者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等。违反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 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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