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近日有了新突破。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还提出,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
这也意味着,今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就不需要通过征地环节,与此同时也打破了地方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制度。
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学会投融资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高鹏看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即将成为现实。
高鹏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部委出台的这项政策影响较大,此政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创造了现实可能性。
纵观整个暂行办法,其核心是围绕着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做出的规范,这一规定既实现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也保障了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农地权益分配,突破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与现实发展脱节的刻板规定。”高鹏说,让农民逐步成为农地入市的交易主体,有序、稳定地实现“农地市场化”,从制度和操作层面确保了土地征收或征用后巨大的增值收益为农民享有,这将构成对农民长久生计和长远利益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降低了当前农地征补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利益博弈与社会冲突。
高鹏告诉记者,此举不但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还激活了农村土地市场,也使得“死”资本变成了“活”资本,这样使得整个农村市场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十几年前,一些地方政府就提出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也建立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广东等地。
自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就相继释放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信号。在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就在全国选取了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不过,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业内人士表示出了担忧。有业内观察者认为,农村集体用地入市前,一定要明确主体,目前我国部分集体经营性用地无法确定所有人(乡镇、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即便明确了所有人,该所有人并不一定是民事主体,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给土地的流转和交易带来很大的阻碍。
该业内人士建议,该类土地入市可以参考国有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建立区域内的公开透明市场,避免寻租空间。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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