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性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它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我国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内容,其全面贯彻落实,对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牢牢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仅促进了农业和农村自身发展,实现了“苍生俱温饱”的历史夙愿,同时农业、农村的发展也为我国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原材料,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国情和农情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这些新的变化不仅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同时也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因此,在我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以及由基本生存危机向可持续发展阶段转变的新时期,我们有必要根据当前我国国情和农情发生的新变化以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带来的新挑战和新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首先,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功,中国道路之所以体现出巨大的生命力,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是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因此,在坚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其多种实现形式,是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由之路,也是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
其次,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是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途径。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农户兼业化、副业化和农业劳动力弱质化趋势加剧,这是农业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考验。与此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长期大规模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迸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的分工、分业、分化,也为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创造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同时,各地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趋势的增强,农民对组织化水平要求的提高,均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创造了重要的机遇。因此,通过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是有效应对新时期农业发展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和新要求的必然途径。
最后,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理论界对于公有制和国有经济的地位作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及其衡量等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全面及深入的澄清与梳理。但不容忽视的是,集体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实现形式之一。与国有经济及全民所有制相关研究的完善程度相比,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相对欠缺。而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涉及多种组织形式、多种联合方式、多种经营方式,与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已经深深内嵌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实现中。因此,加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理论和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元化实现形式,对填补现有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理论研究的欠缺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践探索中形成的多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
面对我国农业经济进入新常态、农业经营格局发生重要转变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和机遇,各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而划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不同实现形式,首先要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行分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构成要素可以划分为农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其中农业经营制度又可分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两个层面。由此,构成了划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三个维度:农地产权制度层面、农村基本经营组织层面和农村分散经营上的统一经营层面。
根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这三个构成要素,则可以将各地不同的实现形式划分为以下四种基本类型,即,高度集体型、合作经营型、统一服务型和承包经营型。
高度集体型具有高度集体化的特征,土地等生产资料均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不实行承包经营,没有分田到户,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强统一服务”。代表类型有河南省新乡县刘庄村、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等。
合作经营型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基础上,由各类基本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经营环节采取合作制、股份制、社区股份合作制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的合作与联合,实行“土地共有、合作经营、强统一服务”。代表类型有浙江省宁波市湾底村、四川省崇州市等。
统一服务型仍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体,同时通过村集体、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加强和完善社会化统一服务。实行“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强统一服务”。代表类型有天津蓟县毛家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等。
承包经营型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实行形式,主要是以分为主的统分结合或有分无统的类型,实行“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弱统一服务”。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种实现形式。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不同实现形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是为了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应运而生的,这些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其中,内部因素包括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气候资源及物种资源;资金资源,如财政涉农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资金、民间涉农资金等;人力资源,如劳动力素质、技术运用水平等。外部因素包括市场化程度,如市场信息来源、市场风险与竞争、农业产业体系形态等;政策与制度,如农地管理政策与农民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由于各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原理、传导路径及形成机理各不相同,因此产生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之间的差异。
三、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多种实现形式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三个问题
当前,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还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过程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由于各地自然资源条件不同,资金资源有异,人力资源参差,市场化程度不一,政策与制度各异,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应该因地制宜。在选择本地最适宜实现形式的时候必须首先对该地区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及研判,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资源的有效集中和配置,建立起符合该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实现形式。因此,对于不同的地区来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实现都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论证及可行性推演,坚持突出特色,培育优势,杜绝“一刀切”式的盲目推崇,坚决反对各种脱离实际的追求所谓“现代化”与“高端化”的现象。
第二,在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良好,农民生活改善,最根本的是中国共产党在“三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多元化实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农村生产力关系作出一定调整,在一些区域及领域中有可能会出现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如果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可能出现损农害农现象,甚至引起农民不满而上访不断,进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今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领域都是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实现形式的工作重点,都深刻牵动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过程中绝不能轻视、损害农民利益,而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把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此,一是要在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时,以农民的需求为前提,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倾听他们的声音;二是要在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现形式过程中,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衡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成败得失,要以广大农民是否受益为根本标准,以农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根本尺度。
第三,要正确处理不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之间的转化关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不同,实际上就是统分结合的程度不同和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不同。其中,统分结合的不同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状况,取决于生产社会化的程度;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的管理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统分结合程度由强到弱依此为高度集体型、合作经营型、统一服务型和承包经营型,它们各自采取适宜的统分结合形式,这些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可以实现交叉。同时,某一地区可采取的实现形式并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随着生产力状况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改变,生产关系也会相应调整,统分结合的程度随之变革,从而各实现形式之间可以实现转化。当然,各实现形式之间的转化只能做一定适当的引导而不可强制实行,否则违背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只会对农村社会生产力造成破坏,无法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者系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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