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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金钟罩”

[ 作者:陈凌云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29 录入:16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通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不少反对者认为:国家政策多是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加之本来政府的手续就繁杂,办事效率不高,如此再多一项流程,政府行政效率势必更加低下。

更多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多年,进步缓慢。此举意在使我国依法行政的制度更加规范,立法执法水平有更大提升,对我国来说将是里程碑式的进步。

两种论述各有观点,但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我国依法治国历经曲折,时至今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是顺应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历来,我国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制思维,特权思想严重,导致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忽视法律,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存在。推行该《意见》,可以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以及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等。

可以说,该《意见》涵盖了地方政府执政的方方面面。只要方法得当、认真落实,对我国依法行政的推动功不可没。   立法科学,多梯级制度适应需求。该意见按各级政府需求,合理设立相关制度,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提高门槛,持证上岗规范用人制度。该《意见》对公职律师上岗要求十分严格,从用人层面上,做到了引进优秀人才,杜绝了鱼龙混杂的局面。执法必严,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该意见规定,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如果依照规定应听取法律意见而未听以的事项,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三个措施,是该《意见》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不然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空有好政策却落不到实处。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意于我国树立法治思维,改变从“人治”到“法治”的思想观念,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治理念。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先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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