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塘墩村党支部原书记苏为作等6名村干部变着法子挥霍村集体资金15万余元,被“一窝端”,受到党纪处分。(中国纪检监察报 8月7日)
近年来,基层村干部腐败案件频发,一些村干部擅自挪用公款,利用惠民政策大敛私财,对征地拆迁款揩油等等,甚者一些村干部明目张胆地相互勾结,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公肥私,与民争利,而且以“集体腐败”的形式出现,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集体腐败案件频发呢?笔者认为,腐败者的“集体安全”心理和监督缺位是最重要的原因。
很多时候,集体腐败和个人腐败不同,这种不同不仅表现在参与人数上,也表现在贪腐行为的心理动机上。当一个人为了私利而进行权力寻租时,责任分明,风险自担,然而当一个办公室里有超过百人共同涉嫌贪污受贿时,因为责任分散而产生的“集体安全”心理往往使贪腐者风险意识降低,感到腐败成本减少、安全系数提高,从而越陷越深。
这些年来,集体腐败的面之广、害之深、让人触目惊心,引人深省。笔者认为,治理集体腐败,还需多管齐下,除了加强并创新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加大对集体腐败的惩治力度,提高腐败成本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抓住贪腐者的“集体安全”心理,通过把集体腐败列为共同犯罪、实现“法律责众”来震慑集体腐败者。同时,不断弥补体制漏洞,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让有贪腐想法之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从而达到根治集体腐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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