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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翠玲:浅谈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之预防

[ 作者:毛翠玲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12 录入:19 ]

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行精准扶贫政策,尤其是对于贫困县,更是拨付大量惠农资金,开展惠农项目建设,一些贪污黑手伸向了贫困户的救命钱、活命钱。截留侵吞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补助金、冒名贫困户签名套取扶贫专项资金、挪用扶贫资金还个人房贷…而村干部和工作人员则成了扶贫职务犯罪最主要的群体,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县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领域犯罪居高不下,2013年至2015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人数约占当年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37.5%以内。其中80%为贪污犯罪。2016年查办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9人,占总人数的50%,比例更加攀升。且涉及的犯罪领域有扩大之势,涉及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如在2016年一年,我县某某村村民曾三次共十余人先后反映其村村支书贪污惠农资金、吃拿卡要等等问题,先后在镇党委、纪委、信访局、公安局、民政局、检察院等各个单位反映,致其村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别

1、贪污公款。村官虽小,却掌握着农村政务以及村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部分村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或贪污、挪用把国家集体的财产非法转变为私有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其非法牟利。如在刘某某贪污一案中,其本人曾三次虚报到访救助骗取国家救助金2万余元,虚报低保人数六人冒领低保补助金等等。

2、挪用公款。部分村干部将国家相关部门拨付的资金或村民共享资金直接挪用,利用挪用资金购买物品或其他变相使用搞特权等等,但其主观意识上并不认为自己此种行为属于犯罪,并抱有侥幸心理。

3、行贿受贿。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利,想当然的把手中的权利转换成获取不法利益的资本,不给群众办实事,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村民开证明盖章故意刁难,不给好处费不给盖章,对符合低保等政策规定的村民仍要先给好处费才给上报等等,还有一些村干部为了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或为自己寻找保护伞,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向党政干部行贿。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涉案金额逐渐上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贫困县政策扶持和经济投入,一些基层村干部手中管理着一定数量的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些不法之人就有了可乘之机,其涉案金额也逐年上升。

2、作案手段简单直接。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相对简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集体私分,以发补助或者发奖金的名义直接分发;二是直接侵吞,将上级拨付的资金直接吞入自己腰包;三是虚报冒领,骗取款项归自己使用;四是直接挪用。

3、财务管理混乱。大部分村的财务不公开不透明,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账方法不规范,账账不符,账款不符等现象比较普遍。

四、存在的原因

1、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村干部的整体文化水平偏低,以高中初中学历为主,文化素养以及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基层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但是在当前的农村大环境里,仍然受宗族、势力等的影响,一些人在竞选村干部的时候拉票买票,当上村干部之后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一人当官全族享福,为官动机不纯直接导致贪污腐败的发生。

2、法制观念淡薄,遵法守法意识不强。基层村干部对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了解不够,对当前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不清楚,平日里缺少主动学习的劲头和机会,往往仅凭自身经验开展农村工作,实际工作开展中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认为这是占国家的便宜并没有侵占村民村集体财产,或者认为套取资金用于村里收入并未装进自己口袋不违法,法律意识浅薄,存在侥幸心理。

3、村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一是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管理知识,部分村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分工不明;二是账目不健全,有的不按规定期限做账,有的干脆不做账,账目混乱;三是财务审查力度不到位,有的村没有规章制度,有的村虽然有规章制度但是也形同虚设,没有很好的落实与执行。

4、民主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制约不力。村务公开落实不到位,村民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一般村民只关心自己的日常起居、物质生活条件改善等问题,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漠不关心,只有在切实侵害到自身利益行为时才予以举报;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基层财务的管理大部分停留在账面,对村资金的实际使用特别是专项资金的去向监管力度不大,加之村基层组织人员之间互相监督意识淡薄,部分地区存在村支书独揽大权现象。

五、防治对策

根据对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规律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只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科学应对,标本兼治,就能防患于未然,遏制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高发势头。

1、加强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一是定期对村干部进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理论培训和宣传教育,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引导村基层组织人员提高其廉政意识,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二是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有组织有计划的对基层党员干部进行轮训,让基层干部自觉摒弃各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做法。

2、加强对村基层组织的监督管理。一是保障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定期公开村财务支出情况,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任何人不得驾于纪律之上,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干部予以处罚;三是实行村财政镇管,加强镇党委、政府对于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纪委等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遏制村官权力的滥用。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反腐意识。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平安创建等活动,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反腐败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强举报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让农民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大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特别是对于当前矛盾比较突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群众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项目等,要深挖细查,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重处,严厉打击;还要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查与剖析,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缓刑多、实刑少、罪刑轻的现象进行研究,提出对策,推动完善相关立法,从而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

老虎影响虽大,百姓感受不深;苍蝇虽小,群众却耳闻目睹,村干部虽身处基层,职位最低,但却是国家各项政策的最后执行者,是距离普通百姓最近的干部。村干部的言行直接影响着群众,代表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惩治村官腐败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陕西法制网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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