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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静思:培养主体协商意识是乡村协商民主的基础工作

[ 作者:康静思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05 录入:王惠敏 ]

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近年来的重点工作,乡村协商民主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新范式。早在十多年前,我国基层社会就出现了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比较著名的有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云南盐津的“参与式预算”等。然而,纵观近些年我国乡村协商民主发展,协商主体参与意识淡薄仍是非常突出的短板。

人们对新事物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经历“认知---动机---情感”的变化过程,乡村协商民主如果想得到长足发展,也需要作为协商主体的普通群众对协商民主经历同样的过程,这就是主体参与意识的觉醒。

首先,提高主体对协商民主的认知度。我国的政治协商会议是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之一,但主要由精英群体参与。在基层,有一定政治知识的干部群体对协商民主的认知尚不全面,更不要说最普通的群众。在浙江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对协商民主的基本运行方式、程序等都有相对完整、清晰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仅仅停留为外在的常识。对于基层民主和民主协商要体现出的基本价值以及协商运行中所需的人们的思想和道德素质,大部分群众,甚至一些政府官员都知之甚微。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各种宣传手段,向群众传播关于协商民主的意义、作用、程序等方面的知识,让群众能比较清醒的认识到协商民主与自身利益的相互关系,同时,树立起参与协商是自身一项重要权利的意识。

其次,改善主体参与协商的动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与人民的文明水平基本呈正相关关系,试想,连温饱问题都尚未解决的群众,会想到去参与公共事务吗?相反,若一个地区经济已发展到相对较好的阶段,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思想的开放度也必然更高。这正是为什么浙江、广东等地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更为浓厚的原因。当群众对民主协商有一定认知后,一个合理的协商参与动机才能真正将他们推向参与协商的行动。大力发展经济,一方面让群众脱离为基本生计问题奔波的轨道,逐渐开始关注与自己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还可以拓宽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的范围,如一些农村发展的集体经济,增加群众参与民主协商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已在实践的民主协商形式中,参与者的驱动力还更多的是利益而非协商民主原本所要求的责任。责任驱动的协商参与者需要具备较强的公民意识,虽然公民意识的觉醒需要多种方式共同作用,但绝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也就是经济的高度发展。

最后,培养主体对协商民主的情感。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缺乏一套完整的监督问责机制,主体不明,群众只有参与协商的权利,却没有监督协商的议与决的权力,且在乡村,乡里乡亲之间更注重亲情关系,家族、宗族等因素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制度不善,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一些地方的协商民主流于形式,或成为某些群体将既得利益合法化的工具,久而久之,群众对协商的参与热情下降,对协商民主失去信任。中央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实际上就是要将原来主要集中于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民主推广到基层社会。因此,在广大乡村地区发展协商民主,必须出台配套制度规定,强化对协商结果的落实及对落实成效的监督问责,让协商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真正给群众以平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真正培养起群众对协商的情感,从而树立起社会责任感,提高民主意识。

作者系中共郴州市委党校讲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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