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能分出个是非清白。比如最常见的吵架,争吵的双方各说各的理,每个人都认为自己占理,但真相究竟如何,除了当事双方外,只有天知道,而且,很多时候,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起的争吵,吵到最后双方甚至都已经忘记了争吵的原因,这时,谁能当得了判断是非的决断者?再比如,最易受到关注的孝顺的问题,一遇到婆媳矛盾,很多人首先相到的可能就是媳妇的不是,但现实中的很多例子早已说明,婆婆也未必总是占理者,而且,婆媳间的矛盾究竟算家庭矛盾,还是孝与不孝的问题,恐怕也不是能够简单就能判断得了的事。
不能准确判断,如何明确责任?不能明确责任,如何确定谁该受到惩罚?无法判断无法明确却仍要搞个结论出来,出现“冤假错案”的机率必然大增,到时,也就必然会有一些人成为这样的带有惩罚条款的“村规民约”的牺牲品。
有村规民约是件好事,毕竟,经由村民表决通过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明确了何者是大家认同的,何者是大家不认同的,何者是应该鼓励的,何者是应该谴责的,对于规范村民行为,倡导并培育良好风气,建设和谐乡村社区,能够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问题在于,一个村庄可以制定自己的村规民约,却并不意味着一个村庄里的村民委员会就可以将管理的触角伸到每个人日常生活中去,更不意味着就可以以村规民约的名义使自己获得处罚权。
骆驼一旦把嘴伸进帐篷,就会想把头也伸进来,最后就会把整个身子都伸进来。一旦惩罚别人那时尝到权力的甜头,谁能保证不会出现一些人打着村规民约的幌子欺负弱势村民,进行“合理”伤害的现象?等到尾大不掉之时,谁能保证不会出现不少地方都曾出现过的村霸占据村干部职位的现象?
无论这种处罚是经济上的,还是声誉上的,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都无权进行。当然,无权处罚并不意味着无事可做,而是应该以另一种姿态出现,在其他的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比如为村民之间的纠纷提供义务调解服务,对涉及孝老爱亲问题的村民进行劝导,对涉及法律的事务提供法律支持等。总是,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更应该扮演一个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而非强力惩罚者的角色。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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