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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雄:两个农民是如何界定产权的

[ 作者:陈惠雄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0-05 录入:曹倩 ]

改革开放已然30年了,农村里发生了许多的变化。这些变化中最大的可能莫过于一个叫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制度改革。

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情况下,把土地的使用权界定(承包)给了农户。土地使用权界定给了农民是一件大事,但界定清楚了,不一定就没有纠纷了。因为,农村中相邻部位的公共产权——我称之为“邻产权”太多。

大量的农村争吵都与这种“邻产权”事件有关,而农民界定产权的办法也有特别值得关注的地方。之所以说有特别的地方,是因为农民之间的有些产权根本就难以用费用的思路来解决,所以问题就来了。农村的是是非非之所以多,十有八九是产权问题。

一、田埂之争与科斯定理衍生的话题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现象:田野的田埂与田间小道变得比生产队时期窄了。以至于我再回去走田埂时,有些地方显得不那么容易。甚至要脱下皮鞋,“赤脚走在田埂上”,还真应了那句歌词。

田埂是两块水田之间必不可少的分界线,可窄可宽。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最优田埂边界是能够把两家的田分开、达到保墒(不至于漏水)、又可以走人的作用。

在生产队时期,由于两边的田都是集体的,田埂一般比较宽,在田埂上走路不容易歪斜,且不存在分割田埂的产权纠纷与费用问题(注意:公共产权在这里可能是有效率的。这个案例可以为更加发达的社会的长远的产权构架与降低社会成本提供有价值的思考)。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块田的使用权界定到了每个农户,田埂则成为必要的产权边界线。这样,两块田的使用权归两户不同的农民,田埂成为一个两户农民的公共产权。田间小路则成为许多单个农户与需要走这条路的“集体”人群的一个公共产权。农民们为了尽可能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分割“多余”的田埂与田间小道便成为农民们进一步“明晰”产权、争取扩大收益边界经常会做的事情——田埂之争由此而起。

那么,两个农民是如何界定田埂边界以既明晰产权又能够最大化自己的产权收益的呢?一般要强、贪心或勤劳(这里的动机很复杂)的农民会在自家田的一边用锄头、铁锹“削弱”或“蚕食”田埂,使田埂变得狭窄,一直到仅容得下一只脚勉强能够踩过,甚至脚也无法踩(因为田埂也有需要承重与不需要承重之分,有的田埂仅作隔离之用,就可以没有承重的宽度要求),又能够把两家的田分开,不至于因产权清晰而模糊为止。可见,经济学来之于生活,农民的产权经济学用得其实一点都不比我们差。

由于铲田埂是潜规则,摆不到谈判的桌面,无法规范其交易行为。这样,田埂与田间小路的削弱便取决于两个要素成本:一个是削弱田埂的道德成本与道德耐受力,二是双方强弱的对比(农民经常为此吵打,打起仗来弱者吃亏)。然而,根据经济学原理,冒着道德风险与争斗风险,必须要有利益大于这种风险才可为,否则不成立。

实际上,至少从我观察到的浙江的农村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从土地种植中获得的收入比重在不断下降,而非农收入的比重则在显著上升,以至于不少农民的土地都在撂荒。从农业复种指数的下降和不少土地缺乏料理,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一点点田埂的占便宜实际上对增加眼前收入的作用微乎其微。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削田埂与小路以为田的情形发生呢?

我认为,农民这是基于产权边界最大化而非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尽管前者也可能包含了或者是为了后者,但两者的选择意义可能还是有区别的。产权边界最大化一般是基于长期的交易考虑,市场视域的利益最大化一般是基于当期的交易利益考虑。

所以,一些农民尽管田地闲置撂荒,但还是会有农民去做削田埂的事。这样,农民是为了一种“权益”而非“收益”。这两者可能有差异。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科斯关于产权之争中曾经举到的一个牧民的牛吃了邻家农民的麦苗如何处理纠纷的例子,并令我怀疑科斯定理可能的不周之处。

科斯认为,如果交由政府解决,牧民要赔给农民损失(注意:赔款与交易是两个意义不同的概念),比如100元(类似于庇古税)。但如果交由市场解决,只要牧民给农民足够偿付由此造成的损失,比如120元,这样农田变成草场并无什么不可而且也不会受到农民的阻扰。烟囱放烟污染环境也是一样的道理。事实果真如此吗?

第一,农民在这里出让的是一种产权——使用权,换回的是另一种产权——收益权。使用是为了收益,照理这个方案可行。但如果拿到现实中,却可能行不通。

因为,在长期中,收益有一种不确定性,并且权利人对于权利有“情感适应”与“情感寄托”。而收益权是一种下于使用权的权益。一旦谷地变成草地,农民可能会担心由此造成不可再恢复为耕地的损失。或者谷物价格上涨,尽管损失补助可以再谈,但此时修改合约的主动权已经不在农民一方,而是在牧民一方。

这样,在现实情形中,谷地变成牧地的交易未必会成功。我们确实可以观察到农民不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这就是科斯定理可能的考虑不周之处。科斯可能没有当过农民。当然,科斯可以进一步假定牧民出价高得足以让农民放弃种田,但牧民出那么高的价格会导致它亏本,并使得交易不成功。

第二,由牧民对农民的科斯案地权交易联系到科斯的污染权交易案,科斯同样认为只要通过市场交易,施放烟尘的外部性同样可以得到解决。我要说的是,市场交易是不能够通约所有人类行为的。

因为,市场交易基于金钱的偿付手段,而金钱不能够通约一切(比如健康权实际上很难通过交易获得弥补)。如果我理解不错的话,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保护环境、制止某些排污交易可能是重要的。

水田因为有水的流动问题,加上传统农业的相对收益较好,所以不同农户之间的田均用田埂拦起来。此时筑田埂相当于科斯案中的围篱笆,是需要投入劳动——费用的。要强的一方经过多年削弱邻户农民的田埂,迫使对方不断往田埂上培土,最后会导致比较大的产权侵犯现象。此时,一般就需要有公共组织来重新丈量,此时市场是不介入的。我就亲眼见过这样的案例。

田埂之争是个多发乃至频发的农村产权事件。两户平行的地块一般还会有用在田埂上埋石块的办法作为产权边界的标志。如果是上下田,则两户农民界定边界的办法又会不同。

此时,上田农民往往处于产权保护的弱势,为了保护自己土地的产权边界不受损,自然就是上田农户要付出这个保护产权的费用。一般是上田的农民担心下田农民挖田脚,会采取在下田埂脚垒一排石块、打树桩的办法以加固自己土地的产权,避免被下田农户削弱田埂。上田的农户也有在自家地边种一些树以示边界的做法。

如果是两块旱地相邻,则一般没有田埂。此时的产权侵犯常常是要强的一方会多占一点另一方的土地,这样才会相安无事,达到市场以外的力量均衡。

所以,两个农民界定产权主要靠力量对比,公德心与产权意识,还有一个是公共裁判的力量。市场几乎是不介入的。

二、肥水外流,谁动了我家田缺

田埂之争事情很多。

1977年,我还在农村种田。我家有从生产队里分来的一块自留田,种上了水稻。那是门前田,那时的农村真是“漠漠水田飞白鹭,荫荫夏木啭黄鹂”(王维),晨晚的村边都有雾霭。那年夏天,我在自家水田中洒下化肥碳酸氢铵。

不一会,大雨倾盆,我回家歇息不久便拿了田箍去耘田,以便刚施下的化肥能够被水稻尽快吸收,避免挥发。不料,我刚走到自家田埂上,即见我家的田缺(田埂中间用于放水的缺口)被起开了,肥水直泻到下面农户的水田里。肥水外流,给那个农户带去了正外部性。我连忙用泥巴作起田缺,肥水不外流了,赶紧耘田。当我草草耘完田后,回家路上遇到了下田的那个农民。

他见我先是一眐,然后就说(先发制人):雄嘎子(我的土名),你是如何作田缺的,你家田里面的水都流到我家田里了。我目瞪口呆,一时间竟然回不出话来。因为,如果果真是我未作好田缺,那就是我的不是了。肥水外流到他家田里(他家也是水稻田),他收获了我家赠送的肥水(正外部性),得了便宜还卖乖。可见,农民也经常是个机会主义者。

由于当时我怀疑,我家的田缺是被隔壁田(而不是下田)的一个农户弄开的。我的考虑是,我家种的是水稻,他家种西瓜(旱作),由于田埂很窄,我家稻田的水会渗漏到隔壁西瓜田里,西瓜怕水,这样的渗漏既是无可奈何的(可见农民产权问题的复杂),对他家来讲又是无法索取赔偿甚至是无权发言的负外部性。

并且,隔壁家的那个农户的确曾经为此事有过微辞。晚上到了生产队,隔壁的农户和我理论了一句,说绝对没有动我家的田缺,理由是说一个基本的道德心问题。

这个农民的亲戚马上就阻拦了他,说这个事情谁都清楚,不要再说了。话音刚落,下田的那个农民有点脸红起来(大家都是同一个生产队的人)。他们毕竟是当农民多年有经验,知道是什么回事——谁真正动了我们家的田缺。

至此,我才逐渐恍悟。下田农民是我家肥水外流的得益者,他又为什么会预先知道我家的田缺向他家田里哗哗泻水,却并不把我家的田缺堵上?……——原来,不付费的外部性收益还可以通过偷窃来攫取的。

三、隐蔽产权与古树之死

我家有两棵古树。一棵在旧屋前,一棵在祖墓边。现在两棵古树都不在了。此事说来有些令人心痛。

大约在我六、七岁的一个严冬,那是腊月近年边了。一个晚上的大雪把我家门口的那棵老柏树(估计有百年树龄)压得岌岌可危。父亲和晚上住在我家来走亲戚的表叔(因下雪回不了家)早上起来发现老柏树被大雪压得快要倒向宅院中间了。父亲和表叔先是往柏树上摇雪,柏树可能还是不行了。父亲只好叫了几个年富力强的村民一起把这棵柏树慢慢放倒。古柏树命不存焉。

我那时很小,平时就曾经听祖母和父亲说起,隔壁邻居的章家由于我家古柏树的树根生到了他家的茅草屋底下,他家担心会对房屋产生不利影响(一种负外部性),所以,有时我们能够听得到章家父亲会用小锄头在他自家草屋的猪圈泥地上挖树根的声音。久而久之,章家一侧的柏树根被挖掉了,树就慢慢地往外歪斜。

尽管我当时很小,此树歪斜的样子仍然记忆犹新。遇到大雪压顶,厄运就这样生成了。柏树倒下后,我又听到祖母这样说章家,但已经是无可奈何了。我想,树根属于地下部分的隐蔽产权。这种产权侵犯与争执在农村中经常会发生。又无法为此进行产权交易。柏树无辜。为了忘却的纪念。我结婚时,父亲把那棵柏树树干做了我的老式婚床,保留至今。

我家太公的坟墓上也生长了一棵古树,听父亲说他小时候此树就已经比较大了,父亲今年87岁,已经故去,所以估计此树龄也有百年以上了。此树的树冠长得十分漂亮,春夏之际长得像一把伞,远远望去,很有风景,成为这个村庄的一棵标志树。

大约10年前,这棵树长得快要和从树顶边经过的高压电线相遇了(这是一个空间产权的争议,照理这个产权应该属于我家古树,因为树在先,电线在后,而且架线之时对树的长大电力局应该有所预期)。电力局工人在经过几次剪枝后,终于没有耐心了,于是对古树起了歹心,在古树根部一圈剥皮入肉,古树因营养无法输送,终于慢慢死去。

由于太心痛这棵百年古树的缘故,我终于为此事找了市电力局。恰好一位电力局总工程师也在坐。这位总工程师很负责任,说他知道这棵树,但以前尤其是30年前架线的时候没有这么大(他们估计古树的树形已经长成,不会再大多少了),所以测量时没有回避,就架线过去了。电力局当时估计,那个空间应该不会发生产权争议。那么,这棵古树如何又在近百年后长大了呢?

我坦然承认这位老总工程师的说法。的确,我小时候这棵树长得不快。年年看,年年这么高。但大约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此树长大得比较迅速,以至于终于发生与电力线争空间权的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这个产权纠纷?

原来,在传统农业中,农民主要依靠土地生存,尤其是水田更为珍贵。我家祖坟边的那棵大树树根已经广泛地吸收了旁边别人家田里的营养。这实际上就是我家古树给人家农田带去了负外部性,造成了别人家农业减产与产权损害(当然,古树的正外部性就是给大家带来环境美丽)。在家劳动时,我看得到,古树东南面的水稻田里会有一块水稻发黄,据说那就是给古树吸收肥力造成的。

为了减轻损害,那户勤劳的农民在自家田边凿了一条很深的沟以挖掉树根。长期挖,这就是那棵古树长不高的重要原因。

大致到了1980年代后期,该土地换了一个农户,该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不依靠土地,挖树根的农业收益增加根本抵不了在外打工的收入,于是不再有人挖树根,古树的营养不受影响,生长的外部约束理力大为减少,古树就再次长大并终于构成了第二个产权之争——与树上头的高压电线争夺“制空权”了而争夺的结果是处于强势一方的电力局以剥树皮的机会主义手段来裁判这次空间产权争夺的结果。

我找了他们,给了一个赔偿。电力局在再架线时,避开了离开此古树不远的另外两棵大树,也算是避免再次发生空中产权纠纷的一个策略应对。


(作者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经济学家茶座》2008年第2期(总第3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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