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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国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什么好

[ 作者:瞿国然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7-19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遵循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守了土地用途管制,是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选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公有制。

衡量一项基本制度的优劣,主要看它是否符合发展规律,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否符合基本国情,是否让大多数人受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它遵循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守了土地用途管制,是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选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公有制,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让广大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受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遵循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遵循了农业农村发展规律

农业是生命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产业,农作物的农时性与自然性、农产品的生命性与市场化、农业的基础性与民生性,既决定了农业是产业之基、民生之本、可持续发展之源,也决定了农业的生产效率不高、比较效益低、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较大。也即,农业既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也需要遵循生物生长规律,还需要遵循宏观调控规律。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依赖地理气候,需要精心种养、细心照料,宜适度规模经营,而不宜大规模经营;因农业劳动监督、计量等管理成本往往过高,宜家庭经营或包干经营、合作经营,而不宜集体经营、雇工经营;进入工业化中期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民生性显得更加突出,宜政府大力扶持农业,而不宜让农业完全市场化。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更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很大,很多丘陵山区地块零散,因此,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而且,相对城镇,农村人口分布不密集、生产要素集聚度不高竞争力不强、公共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人均配置成本较高或人均利用率较低,那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当地城镇,并且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也即在工业化中期后,农业容易变成产业短板,农村容易成为发展短板,农民容易产生民生短板。因此,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宜依法地无偿地使用,甚至一些常住城镇的农民工也可以依法地无偿地占有集体土地,而不宜有土地成本,不宜将土地私有化。不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集体土地,还需要政府继续加大“三农”扶持力度。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长期坚持下去。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遵循了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律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具有自动调适功能。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推进中,常住不常住农村、从事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落户不落户城镇、在承包期内退出不退出承包土地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综合考虑自身情况、相关政策法规、对未来的预期等因素做出理性而稳妥的选择。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越多,常住农村的农民通过代耕代种、流转土地等方式增加人均耕地面积,甚至深化耕地主要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改革,加上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就越宜适度规模经营农地,从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逐渐增加务农收入。这犹如市场自动调适一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市场与政策导向之下,努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平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继承人仅依法占有或使用而非所有集体土地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能迁出也能迁入,并在人口流动中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本身还具有很强的的适应性、衍生性、容纳性:它既能适应不同资源禀赋不同生产力水平,也能从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被集体占有中衍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取得权、宅基地使用权、公益性建设用地取得权使用权等产权,还能容纳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宅基地使用制度、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村民依法自治等制度,并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包括土地征收制度)的制约。只要长期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围绕着它在深化农民耕地承包、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以破解住宅所有权“绑架”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困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进能出、提供城乡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等改革中,就能逐步消除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倘若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反而会进一步扩大城乡发展差距。

2.不宜大力提倡引进社会资本发展农业建设农村。倘若大规模引进社会资本发展农业建设农村,往往由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转变成雇工经营农业模式,由“家庭经营+乡里关系”转变成市场关系。这不仅影响到农业经营模式、生产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人地关系、人际关系、村民自治等的变化,还会影响到对农业农村发展规律的遵循、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对农耕文化乡里文化的弘扬,甚至影响到数亿农民的生存、社会秩序的稳定、执政根基的巩固。社会资本往往是逐利的,而农村土地成本过低甚至没有、用地监管成本过高,加上农业产业投资周期长、利润薄、风险大而决定了发展非农产业或者开发建设农村土地往往具有更多投资机会。因此,在追求短期利益或“政绩”驱动下,无所限制地引进社会资本往往导致农村土地非粮化非农化,不利于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也容易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甚至导致盲目投资、无序建设,进一步增大农业经营风险甚至开发建设风险。另外,由于资本所有者的主要群体常住城镇,大力引进社会资本还往往容易导致部分农村发展成果倒流城镇,从而形成新的城乡二元体制机制,进一步扩大城乡发展差距,影响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发展农业建设农村,宜以村民自愿出资为主,社会类资本、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在总表决权中不宜超过20%。其实,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承担一个健康社会所应具备的扶持弱质产业、调控宏观经济、缩小城乡差距、维持社会稳定、巩固执政根基、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传统文化等复杂功能。因此,让市场在农村土地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只适宜一些能充分竞争的农业用地或农村土地配置环节,而并非适宜所有农村土地或全部土地配置环节。当然,凡能市场化的,政府就不应干预,只需强化法治保障就可,相信农民会开辟出市场来,也相信农民会经营好市场的;这已被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伟大实践所证明。

3.工业化中期之后一般实行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既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那么国家或代表全民的政府就有权向土地承包权人、住宅所有权人等征收土地使用或占有方面的税赋,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他们各自名义征收。新中国成立以来,工业化中期以前,广大农民就交了公粮或缴纳了农业税赋,甚至还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以支持工业优先等发展战略。工业化中期之后,农业生产效率不高、比较效益低、风险多且难以管控的产业弱质性显得更加突出,农业是产业之基、民生之本、可持续发展之源的地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而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当地城镇、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常住人口工作有待努力推进。加上农业经营主体或土地流转主体数以亿计,农业收益小、不稳定、难计量,并往往对个体或微型企业的营业、个人的所得等给予一定免税额。因此,为了让农民安心务农、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般就不再从土地使用收益或土地流转收益中征收土地使用税赋,也不再征收农业税费,而且还需要政府继续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以使农民经济收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差距逐渐缩小。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遵循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1.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含农房租赁经营)应依法纳税。这是因为: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如果农村土地依法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那么它就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并无本质区别——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都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或者农村住宅不是村民用于自住。因而,就应同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样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同等缴纳土地使用方面的税费。否则,既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不利于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偿使用经营性国有土地看似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地无偿地占有或使用集体土地相左,但两者都坚持了土地公有制,遵从了土地用途管制,有偿与无偿之别是缘于农业与工商业、农村与城镇发展规律不同而需要作出产业有别、城乡有别的土地制度安排。这种在我国曾长期存在并继续长期存在的产业有别、城乡有别的土地所有制,是鉴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村相对当地城镇落后的实际,为促进工农业及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作出的较为理性的制度安排。而且,能将农村土地依法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往往限于城郊,只惠及少数农民,而不能让广大农村、更多农民或以后的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制度,以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尤其是统筹农村区域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

2.谨慎推进城乡土地平等交换。有的建议平等交换城乡土地,其初衷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然而,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是缘于长期形成的城乡不平等的体制机制,因此,要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就应从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这个根本入手。之所以依法无偿使用集体土地而有偿使用经营性国有土地,是由于农业相对第二三产业效益差、农村相对当地城镇落后而作出不同的用地制度安排。这是实事求是,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的,是遵从城乡发展规律的。假若在用地体制机制上不体现产业有别、城乡有别,就是不尊重产业有别、城乡有别客观实际,不遵循事物各自发展规律。因此,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并不排斥城乡有别的体制机制,排斥的只是城乡不平等的体制机制。那么,遵循城乡发展规律、实行用途管制、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城乡有别的土地制度就应长期坚持下去。目前应着力于通过深化改革逐渐消除城乡不平等发展体制机制,比如提供城乡平等的适合农村农业农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向农村倾斜的导向性精准性强的公共财政投入等。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遵守了土地用途管制

(一)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既是国际通行也是历代实行的做法

土地是稀缺资源,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生产资料、居住生活的重要载体。土地利用会产生非常强的外部性,既会影响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甚至会影响一个国家的长远利益;既关系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建构与平衡,也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调适。因此,任一国家对土地利用,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等都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即使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也对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加以必要的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本质是公权对私权的约束,体现了一国政府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处分权,以最大程度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历史地看,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下的任一国家,都无不对其国土利用加以一些管制,尽管往往主要以交税费、交谷物等形式间接地实现土地用途管制,也尽管在相当长历史里受限于土地管理手段落后而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土地利用必须按全国总体规划控制总量、分类管理、分类利用,不同类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不能随意改变使用。尤其防止农业用地被非法地非农化、非粮化,防止总体地力不可持续。通过加强农业用地总量、种类、结构、质量等宏观调控,以按时保质保量供给农产品及一些工业原材料。如果要对农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就必须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之下按相关程序依法审批。假如不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或审批土地,必然会导致土地利用的无序、土地市场的混乱、土地结构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更有必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更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也决定了我国必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把14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而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既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更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以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偿使用经营性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公益性建设用地等均是用途管制之下的重要土地制度。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城乡土地,需要遵循体现国家意志的土地用途管制,包括遵从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宏观调控、土地用途转用管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生态保护等。而当前,用地粗放较为突出,一些集体土地尤其是承包土地,时而在“政绩”或者个人利益驱动下,违背农民意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发展规划,违反征地法规等,将之用于小产权房建设、开办工厂甚至开发房地产、建设工业园区、扩张城镇规模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进一步强化土地督察工作,尤其需要通过增大违规违法用地发现概率、提高惩罚额度、加大问责力度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来制止农村土地被非法地非粮化非农化。而且,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取得权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准等农村土地主要配置制度既关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调适、社会制度建构、农民切身利益,也关乎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城乡差距、社会稳定。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主要土地配置制度在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宜由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统一规定;不属于地方事权,不宜由地方政府来制定农村土地的归属制度;也不属于市场行为,不宜让市场在农村土地主要配置环节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取得权以及公益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更不能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

三、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历史选择

(一)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在中国行不通

我国农村长达两千多年的归地主阶级所有的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曾迫使遭受地主重重剥削而饥寒交迫的广大农民,多次揭竿而起连同其他阶级去推翻当时的封建王朝。但历次农民起义或封建王朝更替后,仍实行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农民没有自己的土地可耕种,耕种时需要向地主缴纳高比例地租;农民也没有自己的土地可建住宅,只能寄居在地主那儿;农民往往生活艰辛,入不敷出,举债过日,并偿还高额利息。古代中国始终摆脱不了因土地兼并、丧失土地而导致农民起义——封建王朝更替——农民起义的历史周期规律。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既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蓬勃发展,也长久阻碍了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制度在中国行不通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假定,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支配农业:实际的耕作者是农业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投资或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这个资本家为了得到土地使用的许可,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地租给土地所有者。也即农业由资本家经营,让资本去运作农业;耕作者没有自己的土地,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投资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也往往没有自己的土地,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租地。在这里,土地私有、资本可由一个生产部门向另一个生产部门转移、资本同样能在农业领域里自由竞争、能形成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润等条件已完全成熟。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并存是资本主义农业地租产生的前提;没有这三个阶级的并存,其地租就成无源之水。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共同瓜分。其中土地所有者坐享无需他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无需其他资本投资而由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份额不断增大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农业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支配之下,其农业利润往往按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各自投入生产要素占比尤其是按资为主进行利润分成,尽管任一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相关生产要素参与,尽管其利润分成需要遵循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但并没有突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这一真理、进而没有按劳为主地进行利润分成。在这里,是用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替代了劳动价值规律,是用信奉市场的“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替代了本应遵循的“劳动的政治经济学”,从而加剧了劳资之间矛盾,进一步扩大了贫富差距,让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矛盾更加突显,因而常常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雇佣工人三个阶级并存而对立之下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其实,土地的可买卖(即资本主导土地配置)以及资本主义农业地租的产生,让资本主义社会鼓吹的自由民主平等这座辉煌建筑只是建在柔软的沙滩上而已。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制度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社会、皇帝专制社会、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的土地可买卖制度存在根本性区别。它让农村土地这一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归农民依法共同使用或占有,不允许买卖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等),这回归到了农村土地只是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而不是用来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自然属性上。广大农民依法在自己的土地上多劳多得,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保障了农产品供应。农民也有土地可建住宅,不再居无定所,终于实现了安居乐业。农民还因土地共有、利益相关、血亲相连等而积极地依法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管理,实现了村民自治,这有利于发展社会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尽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只是让农民依法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土地所有的权利,但它让广大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不再依附于土地,实现了他们数千年来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地的朴实愿望,铲除了滋生土地食利阶级的土壤,体现了按劳分配为主原则,遵循了劳动价值规律,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类的自我解放奠定了坚实基础。过去数千年实行的土地可买卖制度,已从反面证明了这是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荡不安乃至封建王朝被多次更替的根源之一。实行土地私有制、以资本逐利为圭臬、雇佣农业工人、没有遵循劳动价值规律、没有体现按劳为主分配原则、土地所有者不劳而获等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病根所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农业发展规律的特殊性,实行以人民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等的社会主义制度,长久积淀的聚村而居、精耕细作、血亲相连、邻里相助等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等,这些国情农情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只适宜集体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农业生产方式在资源禀赋、社会制度、传统农村文化等方面独具特色的我国是根本行不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创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和实践,也对世界土地所有制史作出了重要贡献。它既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公有制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创新了土地公有制

1.农村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既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它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只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而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权等土地权益仍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当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也正是农民对土地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占有权(或承包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用益权),才能让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集体土地,这既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策初衷,也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也正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才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宅基地使用制度、村民依法自治、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不允许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因住宅所有权“绑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外及非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抵押担保等系列法律政策来强力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不受集体经济组织、村委干部、任一地方政府等单位或个人侵犯。也正是农村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才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保证,才能正确执行党中央农业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符合人民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好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政策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其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实质,是在土地用途管制之下的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共同使用或依法共同占有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似乎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看似体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本质。其实,这些都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政策初衷相违背,不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实质;这些都是变相的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相违背。倘若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往往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议决收回调整承包地、处置宅基地、转让抵押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土地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倘若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或按份共有,那么只是部分或彼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继承人拥有集体土地,或将集体土地分割给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是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体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公有本质,农村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非典型土地公有制。其非典型表现在:集体土地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之所以集体土地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是鉴于国家、地方政府、村委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通常都不能亲自经营农业用地或者农业劳动监管成本过高,需要符合国情农情、遵循发展规律、弘扬传统农村文化等而作出的理性制度安排。这已被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反证,也被改革开放以来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所取得的显著成就所证明。之所以当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集体土地,是鉴于我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民生性显得更加突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当地城镇、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常住人口工作有待努力推进等实际,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简化管理等而作出的理性制度安排。这并不像经营性国有土地通过征缴税费的形式有偿使用或有偿占有来体现土地公有属性。就农村集体土地保障粮食安全、供给一些工业原材料、解决农民生计生活、满足市民农产品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甚至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等作用而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可以说是一种受土地用途管制(首先体现在土地宏观调控下城乡功能分区)的非典型全民所有土地制度。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符合中国农情并能弘扬传统农村文化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聚村而居,农业历史悠久、农村文化深厚,在数千年里积累了精耕细作、复合耕种、用养结合、地力常新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营经验,积淀了利益相关、血亲相连、邻里相助、文化相联等深厚乡里文化,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耕文化乡里文化生态文化,并深深植根于广大农村或数亿农民的行为习惯、社会制度与道德理念之中。农村是熟人社区,一个自然村落本就是一个复杂的乡土社会结构,其生产劳动、人际交往更多受家族姻亲或风俗习惯的影响,不如陌生人聚居的城市更多依靠法律与市场机制来调节。而且,农业产业的弱质性民生性在工业化中期之后显得更加突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当地城镇。因此,不但应坚守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并以此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村民依法自治等农业农村基本制度,也应坚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宅基地使用制度等,还应坚守国家继续加大农业农村扶持力度的政策。这些农业农村基本制度或政策既符合我国国情农情,也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既体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人民当家作主等本质,也能弘扬传统农村文化。

总而言之,资源禀赋、客观规律、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历史进程等决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农村基本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是一项已被历史长河与长期实践所证明、包容性强、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而十分精致的社会机制。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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