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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康等:关于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的探索与思考

[ 作者:张兆康 邱善和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3-22 录入:王惠敏 ]

积极探索研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退出事宜既是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从宁波市的实践情况来看,已先后有余姚市兰江街道南郊股份经济合作社、江北区庄桥街道邵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股份经济合作社、海曙区段塘街道丁家股份经济合作社相继宣告终止。根据对上述4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还需要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退出事宜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实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实施终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都有其发生、发展、高潮、衰退和消亡的过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市场经营主体,也必然遵循这一规律,如同企业破产一样,实施终止。作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设以后形成的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随着初期变革的能量释放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又积极寻求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获取更大的机制活力。在不断的变革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些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难以实现更大的发展,甚至履行基本职能也有很大困难,其走向消亡的趋势不可避免。因此,对这些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终止机制,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

(二)实施终止是丧失激励后的必然选择。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激励主要来自剩余索取权(集体净收入)的分享。剩余索取权的大小是组织内部活力的体现。要使经营管理者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要使其在与普通组织成员一样分享剩余索取权的基础上,享受更多的和额外的剩余索取权。对一个经营上逐步走向衰败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而言,可用作于分配的剩余索取权越来越少,甚至没有,而经营者仍承担着来自各方面的工作压力,只会更没积极性,失去发展信心,导致愈加缺乏活力,集体经济逐渐败落,必然最终走向消亡。因此,及早探索实施终止机制乃是上策。

(三)城乡统筹发展为实施终止机制创造了基本条件。近几年来,城乡一体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度显著提升。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全覆盖,加快了城乡各类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和相互转换与衔接;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培训、社会救助、低保标准等公共社会事业日趋均衡化;城乡建设同步推进,先后建成了姚江花园、宁静家园、慈湖人家等11个农村新社区,农村社区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基本上实现了城里社区有什么,农村社区就有什么;市民有什么,农民就有什么的目标。随着公共财政不断向农村延伸,农村社会事业、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逐步由各级财政承担,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功能日趋减少,这些都为实施终止机制创造了基本前提条件。因此,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其终止机制,有着一定的意义与效果。一是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无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存在还是实施终止,其资产是客观存在的,即社会财富不变。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终止后,可对资产通过拍卖、转让等办法,实现优化配置,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二是有利于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终止后,把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等形式转化为货币资金,并通过一定的办法分配给股民,不但妥善处置了村级集体资产,而且促进农村股民向新的组织---城市社区(农村新型社区)靠拢,向市民转化。三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资产规模较小或经营状况不佳,并已走向衰落难以正常运营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时终止,有利于解决资产管理的风险,资产流失的疑虑,守摊成本增长等一系列问题,起到稳定农村社会的作用。

二、实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终止条件的设定问题。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实施,不能任意予以扩大化,避免出现集体经济组织“终止潮”现象。对此,省、市都有明确的规定,《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③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④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的遵循问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民主,尊重股东意愿的原则。实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绝不能发生借机剥夺和损害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股东的利益的问题。二是坚持因社制宜,严格把握条件的原则。实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必须严格把握条件,做到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稳妥有序,绝不能一哄而起,严防无序推进终止。三是坚持规范彻底,不留后遗症的原则。终止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理、遗留问题处理、相关资料整理等环节,必须做到规范彻底,绝不留后遗症。

(三)终止清算的操作问题。街道(镇)设立清算工作指导小组,由农经、纪检及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组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清算工作小组,由7-9名人员。清算操作程序:择日冻结银行存款帐户和现金帐户;清理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其债权。如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与会计帐户不一致的,申报债权人还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出证明材料。清算小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小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处理与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了结的往来业务。编制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各类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以及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清算小组清算结束后,经中介机构审计,公布股份经济合作社净资产、负债以及分红额度表,并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四)村社经营者的出路问题。这是关系到村社干部的切身利益问题。从终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解决的方案来看有两种模式,一种方案是到就近的社区服务机构工作,如邵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村社主要干部安排到天成社区工作;另一种是采用南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做法,根据董事会成员的工作年限,给予每位经营者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五)经营性资产的处置问题。根据经营性资产的属性和价值,整体或分块进行市场化经营。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将通过自愿组合、股权转让等形式处置,并由股东自主经营。经营性资产处置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三、实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的有关对策建议

(一)研究制定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操作程序。从宁波市4个终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操作来看,应制定好以下操作步骤:一是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提出终止申请报告,并经批准后成立终止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由股东代表参加的资产清算小组;二是将集体资产能全部变现的,应全部变现为货币资产,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清理并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形成资产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和所属街道(镇)确认;三是对需要处理遗留问题的,可在清算后的货币资产中提留适量的备用金,用于遗留问题的处理,实行专款专用;四是将清算剩余后的全部资产按股份比例派发给股东后,实行退出终止,如对一时清算退出有难度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先行退股提现已清算完毕的资产;五是全面整理相关资料,对在实施终止过程中形成的终止实施方案、会议记录、清产核资报表、债权债务清理资料、备用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台帐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街道(镇)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是公告终止。

(二)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政策的研究力度。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终止条件与适用范围,其前提条件必须是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不能有剩余的土地存在,包括农村宅基地、少量的绿化用地、边角地等。如果留有少量的土地仍未被征用,将导致这些集体土地由谁管理以及引发新增人员,特别是新增人员形成一个群体以后,要求重新分地、发放安置补助费等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因此,尚有少量土地包括林地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尚不能允许实施终止。此外,如终止之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拆迁安置所产生的税收、原始股的处置等问题尚需深入研究,提出必要的举措与对策。

(三)终止的方式应因社制宜,由农民群众自行选择,采取多元化退出机制。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分为以下二种模式:一种是组织机构终止。就是一次性终止,将所有剩余资产全部发放到股东,股份经济合作社消亡。另一种是逐步退出方式,将股份经济合作社分成撤村建居和准撤村建居二种情况,并根据不同类型制定分配方案,在若干年后实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平稳退出。如规定已撤村建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10年分红后退出、准撤村建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解散年限为15年等,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必须经全体股东签字通过。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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