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的视角
一、研究缘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当前,受社会制度、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妇女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权益,特别是离异女、外嫁女的有关权益难以得到与农村男性平等的保障,这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现代法律理念,也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可谓农村社会的“顽瘤”,一直以来受到学界的较多关注,以法学领域的研究最为普遍。还有一些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角度,提出解决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的具体方案。此外,中国学者多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以及其他与女性相关的理论,结合应用到对中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探讨中,但还没有文献专门、系统地将女性主义经济学应用于分析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鉴于此,本文结合当前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期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以女性主义经济学为视角,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保 障的制约因素,以及如何使农村妇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研究视角:女性主义经济学
女性主义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中新兴起的一个分支。它建基于现代主流经济学在研究经济问题时缺乏社会性别分析视角这一重大缺陷,认为科学本身带有主观性,融合有人的情感和看法。总结现有的相关理论观点,可以将女性主义经济学定义为:以社会性别为研究视角,以提升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为核心目标,以揭示并祛除经济学研究中的性别成见为主要手段,以家庭、劳动力市场、教育等为主要研究内容。它主要表达了一种追求男女平等的信念,也表达了女性对于经济增长有重要影响的态度。
女性主义经济学具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和研究目的。以女性主义经济学为视角分析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具有探索性。具体而言:第一,重视农村妇女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女性主义经济学将家庭内部劳务活动、劳动力市场、教育等层面的男女两性差异,以及匡正这些差异的规范和政策等都纳入研究范畴。受女性主义经济学研究视角的启发,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摒弃性别不平等的传统观念,重视并保护农村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第二,明晰社会制度与性别不平等的关系。女性主义经济学认为,性别不平等与社会制度有着紧密关联,人类经济生活中的诸多不平等状况出自社会制度,受其制约。这些观点有助于厘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妇女权益保障的关系。第三,推动性别平等,促进经济增长。女性主义经济学以推动性别平等、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为价值追求,并强调女性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当前,在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制度的漏洞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内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虽然效果明显,但因存在法律漏洞,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形成了制约。笔者通过对105个与外嫁女权益有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全部都以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外嫁女能否获得土地收益或集体资产收益的前提。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判决中的不统一。首先,认定依据多样化。部分人民法院依据一般原理判决这类案件;部分法院则以地方立法作为判决依据。其次,认定标准不一致。有的地方法院以户口作为唯一认定标准;有的地方法院则以“户口+履行村民义务”作为认定标准;有的地方法院以村民是否履行义务及村民代表大会是否同意为依据;还有的地方法院采取“基本生活保障+户口+固定生产生活关系”的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经常受到排斥,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村民自治的有限性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难以客观、公正地表达女性群体的利益诉求,这是造成农村妇女权益频遭侵害的重要根源。中国相当一部分村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征地补偿款等时仍旧采用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利益分配模式。部分地区村庄的村民会议表决结果存在较严重的性别歧视现象。不仅如此,旧有的男权中心观念也经常被外化成为乡规民约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章程条款,披上了恰当的外衣,长期制约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新时期农村社会的发展更加离不开妇女的贡献。同时,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意识越来越强,对此,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却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经济利益关系失衡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集体利益分配直接挂钩,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有机会享有征地补偿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正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蕴含有丰富的经济价值,农村经济利益关系失衡才更加明显,表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妇女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女性主义经济学虽然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为宗旨,但也强调妇女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受这一观念启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如果妇女能够与男子获得平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不仅能有效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经济增长也会有积极影响。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
笔者认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全国统一立法。宜分两步走:首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做出地方性规定。即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界定,并将农村离异女、外嫁女等权益极易受到侵害的人群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成员,对其成员资格进行专门认定。其次,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做出全国统一规定。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做出全国性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权益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可设定为:必要条件+协助条件。其中,户籍为必备条件,协助条件包括:血缘、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民主管理权、是否长期在本村居住、履行乡村义务状况、社会保障来源等。
(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首先,理顺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间的关系。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以及现代司法理念相抵触、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村民自治方案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并且,建立村民自治方案检查规则,删除村民自治方案中男女权益不平等对待的条款。其次,明确村民委员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按照当前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村民委员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普遍比较弱,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其经济职能多由村民委员会代行。从民法上讲,作为独立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独立从事农业经营活动。所以,应适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
(三)明确新时代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目标
女性主义经济学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中女性的贡献,深化了经济学领域中男女不平等及其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大多进城务工,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非农化倾向。农村妇女约占农业劳动力的60%以上,女性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这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而且随着农业现代化、机械化、规模化的发展,男女之间在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方面差别越来越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农村妇女在其中得到与农村男子平等的权益,小可激发农村妇女的生产动力,大可缓和社会矛盾,对于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五、主要结论
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视角,结合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本文研究发现,制约妇女权益保障的主要因素有: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立法;村民自治存在有限性,缺乏社会性别基础,难以客观、公正地表达女性群体的利益诉求;经济利益关系失衡。针对这些制约因素,笔者提出建议:首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全国统一立法。宜分两步走: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做出地方性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对这一认定标准做出全国统一规定。统一立法仅需对成员资格认定基本标准做出总的规定,其他细化规定仍由地方立法机关做出。其次,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村民自治方案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并适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最后,农村妇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得到与农村男子平等的权益,对于提高农村妇女社会地位、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实现两者的综合发展,均具有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第6期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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