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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松: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现实困境与化解之策

[ 作者:姜松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05 录入:王惠敏 ]

——以重庆为例

摘要:本文在解构重庆市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模式、评判效果的基础上, 揭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现实困境并提出化解之策。研究发现, 现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存在锚定对象偏差、聚焦价值链环节“哑铃式”塌陷、纵向增信机制缺失、政府角色缺位、信贷资金不足等现实困境。据此, 新时期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应明确属性, 关注农户生产性融资需求;回归初衷, 明确新型金融机构定位;明确分工, 建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合作机制;完善财政支持体系, 助力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

一、引言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部署, 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和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要实现乡村振兴, 农业产业振兴、兴旺是关键。按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实现农业产业振兴、兴旺, 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 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旨在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衔接。作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重塑了农业经营体系, 在为农业产业兴旺注入新动能的同时, 也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分工更为精细、利益连接更为紧密, 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政策引导下, 现代农业由“从收到种”发展成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形态, 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 共享整体价值 (Morgan等2000;Kremen等, 2012;孔祥智等, 2013;张晓山, 2015;檀学文等, 2015;Mattern等, 2017;姜松等2017) 。“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农超对接”等价值链主导型的现代农业业态在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具体实践途径的同时, 也指引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演进新方向。

价值链型农业使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额度增大、期限延长且通过价值链相互交织和牵制, 单一经营主体或单一产业环节的融资需求若无法满足将直接钳制整个农业产业。换言之, 作为价值链型现代农业新业态中, 农户金融需求能否得到有效满足将牵一发而动全身, 直接制约农业价值链运行, 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开拓、绿色发展和产业重塑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可以说, 农业价值链的纵向一体化趋势给农户融资带来了新契机 (Miller等, 2007;Bijman, 2008;KIT等, 2010;Middelberg, 2017) 。农业价值链金融就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 农业价值链融资是以价值链为中心, 针对价值链环节活动参与者不同的融资需求提供与之相适应的融资服务。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在价值链不同环节的交易关系、业务往来、资金结算等形成的内在增信机制, 农业价值链金融有效解决金融服务供给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通过金融要素的引入也化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有效解决了农业价值链参与环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顺应了普惠制金融体系改革大逻辑, 代表未来金融创新的发展大方向, 拥有更广阔发展空间和更为繁荣的发展前景。

在结构层面, 农业价值链金融在“融资端”一般可以划分为价值链内部融资和价值链外部融资两种典型类型。其中, 农业价值链外部融资是指金融机构在将农业价值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和了解的基础上, 对农业价值链参与者提供的资金融通活动。价值链内部融资则主要指的是农业价值链上的参与者之间所发生的赊销、预付定金、租赁等资金融通活动 (张庆亮, 2014;马九杰等, 2016;吴本健等, 2018) 。从中可以看出, 价值链金融强化了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有机联系。因而在实践中, 农业价值链金融产品创新也有效调动了金融机构的热情, 各类模式不断涌现、产品日趋丰富, 并在政策层面得到有效肯定和支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建设农业供应链平台, 集成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数据, 共享政策、市场、科技、金融、保险等信息服务”以及“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 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等政策条目都对农业价值链金融提出了明确指向。为此, 在政府政策引导、实践发生以及环境催使下, 以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纷纷试水农业价值链金融产品创新。例如, 在《2017年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报告 (摘要) 》中就提到农业银行完善推广了产业链和价值链金融, 充分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的优势, 形成银企、银政支农合力, 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效果。

可以说, 农业价值链金融发展迈入新阶段、迎来新发展。但农业价值链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 在资信审核、授信额度和操作手段等诸多方式都与传统金融服务供给存在的较大差异。因此, 总体来看, 农业价值链规模较小, 涉及价值链不完整, 需要进一步探索 (何广文等, 2014) 。尤其其运行机制、风险管控以及模式创新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厘清。同时, 随着财政支持政策体系完善、补贴对象的偏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环境已经得到大幅改善,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核心也是就是要回归普惠本源, 侧重解决价值链参与农户的融资需求, 这是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基准立足点。那么, 现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是否起到化解农户融资需求的理论预期呢?是否实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共生呢?基于科学问题, 本研究基于重庆市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案例分析, 试图由点及面、由表及里, 解构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主要模式, 揭示现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现实困境, 提出新时期促进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走出困境的化解之策。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及其主要模式重庆案例;第三部分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现实困境;第四部分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现实困境的化解之策。

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主要模式:重庆案例

(一)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主要模式

在结构层面, 一般可以将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划分为横向价值链金融创新和纵向价值链金融创新两大类。其中, 横向价值链金融创新主要通过产业环节内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联保机制实现, 多以各类联保贷款形式出现。纵向价值链金融创新一般通过跨价值链参与主体间的信用增级机制来实现。在农业价值链上, 一般主要指的是农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信用增级。随着价值链参与主体间相互投资增加、资产专用性提高以及龙头企业为主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效应”的形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利益相互连接、信用共享、责任连带, 提升了农户金融服务可获性程度。以此为基础, 进一步选取重庆市案例, 聚焦主要涉农银行的农业价值链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见表1) 。根据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结构性划分, 可以将重庆市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划分为经营主体联保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核心企业担保模式、保理和账户质押模式、存货质押和订单融资模式、其他模式等典型类型。

1. 经营主体联保模式。

经营主体联保模式又可以分为农户联保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2种模式, 其中农户联保模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模式主要是为了满足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以及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对照来看, 表1中的“农户联保贷款”、“合作社联保贷款”、“涉农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就属于经营主体联保贷款模式。分析来看, 该模式同传统小额信贷有一定类似性, 都是借助农业价值链环节内部参与主体间的信用增级机制化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因而有一定的普惠性、包容性, 而且该模式一般与特色农业产业、特定产业环节相挂钩, 体现的产业链、价值链主体在生产经营环节的互动关系和相互作用, 符合价值链金融的内涵界定和服务实体经济初衷。从创新主体来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潼南民生村镇银行、重庆酉阳融兴村镇银行、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等商业银行都有经营主体联保贷款产品;从机构类型属性来看, 除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属于全国性金融机构外, 其他均为村镇银行。从中可以看出,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进行经营主体联保模式创新的主力。

从贷款适用对象来看, 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推出的农户联保贷款、农村场镇个人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重庆酉阳融兴村镇银行推出的农户联保贷款明确规定适用对象是农户外, 其他的经营主体联保贷款所涉及的对象都比较“泛化”, 既适用于农户, 也适用于农企、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由于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在财务实力、谈判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先天劣势, 在利润最大化机制驱使下, 这种适用范围的“宽泛性”能否缓解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缓解农户的融资需求刚性就存在不确定性。另外, 从历史源头和国际经验来看, 这种模式也并未有向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先例, 这种目标锚定逻辑是否会造成并加剧“使命偏离”悖论, 也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评估。

从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来看, 重庆市商业银行推出的农户联保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 最长为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贷款一般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专业大户贷款居多, 最低期限、最长期限也分别是1年和3年。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期限、融资额度一般较长, 金融机构为了适应这一趋势, 还推出了针对农业特色产业相关联的项目贷款。如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创设的农民合作社贷款中, 若是项目贷款, 其最长期限可以达到5年。从贷款额度来看, 农户联保贷款的最低授信额度为5万, 最高为15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低授信额度为15万, 最高授信额度为800万, 基本上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融资需求。

2. 政府主导型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也就是“政府+信用村 (镇) +农户”模式。见表1中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所推出的信用村农户小额贷款。其适用的主要对象是被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巴南人民政府联合评定为信用村的村民。从期限来看, 贷款年限一般为1年, 但最长不超过3年。从授信额度来看, 一般为5万元, 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什么要将其纳入农业价值链金融模式中呢?因为,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 “信用村”实际上可以看成是政府力量主导形成的“增信集团”, 体现的是政府和农户的“信用捆绑”。在农业商品化程度比较低、市场化发育缓慢、分工不完善、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地区, 这种互动关系、资源配置方式, 体现的就是农业价值链发展、利润创造的最初形态。因此, 也将这种模式纳入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中, 并将其看成是模式构成之一。

表1 重庆市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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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重庆市银行业三农金融服务手册》整理汇总

从操作流程来看, 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下, 如何评定“信用村”就成为承上启下的关键。表2给出了《巴南区信用村、信用镇 (街) 评定暂行办法》。在该办法中, 对于信用村、信用镇评定给出了细致操作标准、评定指标。总体来看, 对于信用村的评价标准是多维、多层的, 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层面。具体来说, 经济层面体现的是政府参与程度、综合治理能力, 涵盖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对于经济发展整体规划, 产业结构合理程度, 村级治理能力、财务能力、村民遵纪守法情况、协助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调查的能力以及涉农不良贷款发发生率等。社会影响层面, 涵盖对于信用村的宣传情况、社会治安治理等内容。另外, 信用镇的评比也基本上涉及上述评定标准、操作指标。但在评定方法上, 明确了“全镇信用村站辖区行政村比例不超过60%”的准入门槛条款, 这事实上明确了信用村评比临界值和最大范围, 无法在大范围、大区域内实现金融普惠、覆盖更多“长尾人群”。

表2 重庆市巴南区信用村、信用镇创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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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巴南区信用村、信用镇 (街) 评定办法》 (巴南府办发[2015]42号)

3. 核心企业担保模式。

核心企业担保模式是实践中最为典型、最具代表性的农业价值链金融构成。通过价值链上的核心企业向分布于其前端和后端的参与主体提供信用增级进而助其获取金融服务。由于农业价值链和工业价值链在属性、特征以及创造流程方面的差异性, 农业价值链和工业价值链中的核心企业属性也并不一致。一般而言, 受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限制, 农业价值链一般环节较少、主体稀疏, 充当“核心企业”角色的一般是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其在价值链环节中的作用来看,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在农业价值链的产前和产中环节发挥作用, 起到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作用, 是衔接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引领力量。对应表1, 核心企业担保型模式就包括“公司+农户”贷款、“公司+中间商”贷款、“合作社+农户”贷款、“公司+基地+农户”贷款等。需要注意的是, “合作社+农户”贷款同上述的“合作社联保贷款”是不同的。二者最主要区别就是担保方式。前者主要是以农民专业社整体名义向入社农户提供担保, 后者是入社农户间的相互担保。

从该模式的创新主体来看,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等都是核心企业担保型模式的主要创新力量。分析各机构属性可以看出, 除中国农业银行为大型商业银行外, 其他商业银行均属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从适用对象来看, 除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明确规定适用对象是农户,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的“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明确规定适用对象是企业外, 其他机构的适用对象均是农户、农企。从期限来看, 仍以短期为主, 最长不超过3年。

从贷款额度来看, 除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明确了“不超过核心经销商与零售商交易发票金额的80%且不超过保单赔付的90%”的限额以外, 其他商业银行均对授信额度做了具体规定。如, 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确定的授信额度为300万元, 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庆大足汇丰村镇银行将企业、农户/中间商看成一个相关集团方阵, 总授信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单户不超过400万元;重庆丰都汇丰村镇银行所确定的授信额度为450万元,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所推出的相关产品都介于1~500万元。总体来说, 授信额度较大。

4. 保理和账户质押模式。

保理和账户质押模式也是农业价值链金融典型代表模式。在提到保理业务之前, 不可回避的要提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质权人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从实质来看, 保理就是应收账款转让。其本身就是一种融资方式。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也属于应收账款转让范畴。但其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不同的。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适用于《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保理业务则适用于《合同法》。二是生效条件不同。在保理中, 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若未经通知, 该转让行为就对债务人失效。而在应收账款抵押融资中, 质权自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就已设立。除此之外, 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质权人和受让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法律效力、运行机制、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存在显著不同。由此可以看出, 保理的主要适用对象主要应是资金需求较大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 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推出的保理业务, 其适用对象就是农业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从期限来看, 一般也以短期融资为主, 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账户质押则主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方式, 债权人依此担保方式所取得的担保物权。由于账户本身不具备价值和交换价值, 因此, 账户质押融资的实质是账户内资金存量以及与此相关的现金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浮动担保制度尚未明确, 但是账户质押协议对于贷款银行和融资主体是有效的。因此, 在实践中也被广泛运用、推广。在表1中, 典型的案例是重庆开县泰业村镇银行所推出的财政补贴账户质押贷款和租金收入账户贷款两种。从其适用范围来看, 这两种类型的主要适用对象主要涵盖农户、农企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从借款期限来看, 财政补贴账户质押贷款和租金收入账户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均为1年, 但租金收入账户质押贷款明确不超过3年的上限。

5. 存货质押和订单融资模式。

从质押物的角度来看, 除了应收账款和账户可以作为质押物外, 在金融机制创新中存货和订单也可以被看成是重要的担保物范畴。因此, 存货质押和订单融资也是农业价值链金融的重要模式。其中, 存货质押模式主要指的是农业经营主体将存货作为质物向贷款人借款。为了实现质押物所有权的转移, 贷款人一般会委托物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对质押物进行存储和监管。订单融资根植的主要场景是订单农业, 是农业经营主体凭借其与买方稳定、可信牢固的产品订单, 在成熟技术和有效产能的保障下, 由银行提供专项贷款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组织生产、购置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经营主体用销售货款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融资模式。

由于农业产业化发育程度较低、制度保障体系不完善。在实践中, 一般会将这2种模式结合起来运用。由表1可知,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所创设的“存货+订单质押+交易方保证”这一模式实质上就是二者的结合体, 主要适用于农业企业, 贷款期限为1~3年, 授信额度最低为1万元, 最高为500万元, 可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随着农业产业化、特色化、商品化发展深化, 农村物流体系的不断完善, 存货质押、订单融资两种模式发展会更为成熟、普惠性更强, 对于解决农业融资难问题的带动作用也会更强。

6. 其他模式。

在一个完整农业价值链中, 物流、信息流、人流以及资金流是同步的, 各要素是一个协同“工作组”。因此, 农业价值链发展也会在外部形成各种信息链、物流链以及金融链。因而, 在其他模式中, 一个主要的模式就是金融价值链模式。而这种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银担合作”。该模式通过融资担保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 在农业价值链外部实现了金融机构的联动、配合的协同支农格局。从这个层面来看, 该模式可以看成是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内涵的延伸和拓展, 对于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实践中受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推崇。

从表1可以看出,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所推出的“银担合作”就属于这一类型。其所适用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无抵押担保物、被担保公司认可的农户和农企。融资期限一般为1年, 但贷款额度较大, 一般为500万, 对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化解“金融排斥”、实现农业价值链与金融价值链的协同交互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评判

基于对重庆市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模式创新主体、适用对象、期限、额度等介绍, 我们可以发现, 农业价值链金融对于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有先天的比较优势和特色, 指引了新时期金融创新方向。但不同模式适应“场景”是不同的, 能否有效反映农业价值链金融核心内涵和创设初衷需要进一步评判。具体来说, 一是农业经营主体联保模式更多体现的是从事特色农业产业的农户内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的互动关系。因而, 这一模式更多聚焦的是单一价值链环节, 并未体现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环节之间的互动性。从我国现行政策逻辑来看, 推动“小农与农业现代化有效衔接”是政策主基调、大方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合作共赢、利益分享是必然路径选择。这种依托农业经营主体相互担保, 提供金融服务, 实现风险分担的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并未考虑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 仍根植于传统小额信贷的制度框架, 与农业价值链金融的本质初衷、核心内涵有一定偏离。

二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服务供给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扫清了制度性障碍。值得肯定的是, 通过政府信用的介入, 确实也解决了农户因为抵押物缺失、不足等原因, 无法获取正规金融机构青睐的困境, 为正规金融机构支农、实现乡村振兴以及实施金融创新提供了一个全新思路和强有力的保障。可以说, 在这一模式下, 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户实现了有效互动, 推动了农业价值链发展。但另一方面, 该模式由于依托的是政府信用“背书”, 很难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广。当然, 作为这一模式关键的“信用村”、“信用镇”的评价指标也在一定程度存在主观性, 量化标准无法真实有效, 存在一定改进空间。

三是核心企业担保型模式通过整体授信、信用传递与增级等农业价值链内生机制有效解决了分布于核心企业前端、后端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新型农业主体之间以及农业价值链环节之间的互动性、衔接性。需要注意的是, 农业价值链运行的特殊性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都有违约可能性。如“公司+农户”这一价值链下, 公司和农户都存在违约可能性。当市场价格高于农户和公司所确定的合约价格时, 农户就有可能违约。如果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涉农公司违约概率就会增加。从中也可以看出, 核心企业担保型模式无法分散农业价值链运行中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委托代理风险, 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是保理和账户质押融资模式期限较短, 基本上可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 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短期性融资需求。随着农业价值链环节拓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会形成、积聚大量应收账款, 保理模式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较大适用性和运用价值。随着新型农业主体偏向的财政补贴、支农体系建立, 财政补贴账户质押融资将获得新发展、迈入新阶段。除此之外, 租金收入账户质押融资的发展前景也比较乐观, 会成为流转土地、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的重要融资模式选择。

五是存货质押和订单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利用、拓展了价值链参与主体抵押物范畴, 并保障了“一单一贷, 汇款结算”, 保障了农业价值链的有效运行以及参与主体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 综合比较发现, 无论是存货质押融资还是订单融资模式, 面临最大的问题仍是信息资源不充分、存货监管以及农业订单真实性、稳定性问题, 这无疑会限制其效应发挥。这也在侧面反映出要推动这两种模式发展, 靠农业价值链内生增信机制是不够的, 需要制度条件保证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如政府为存货质押和订单融资模式创新提供基础设施、监管条件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财政支持等, 为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提供强有力保障。

六是在其他模式方面, 由于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缺少内在合作动力, 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陷入了“零和博弈”的怪圈, 资金供给成本事实上转嫁给了农业经营主体。从长远来看, 对于农业价值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影响效应需要实践检验。同时, 由于农业弱质性、多重风险交织的复杂性特征, 若完全依托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 势必会产生市场失灵问题, 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选择。该模式显然并未体现政府在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这一点需要在后续创新中予以改进和深化。

三、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现实困境

综上所述, 作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主要模式构成, 经营主体联保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核心企业担保模式、保理和账户质押模式以及其他模式的适用场景、本质属性、适用对象都有很大差异, 基于典型案例解构、归纳分析, 就可以发现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存在的现实困境、目标偏离, 以指引新时期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方向。经过进一步提炼与模式解构, 现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存在:目标对象锚定存在一定偏差;聚焦价值链环节“哑铃化”塌陷;纵向增信机制缺失, 未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增信效应;政府角色缺位, 并未对创新风险进行分散与补偿;金融机构类型单一、存在资金不足的现实困境。

(一) 目标对象锚定存在一定偏差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长尾群体”的融资需求。从我国农业经营体系构成来看, 这些群体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随着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力量补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少的问题已得到极大缓解。加之,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政策逐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三权分置”的土地改革深化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符合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的抵押物偏好、财产条件, 金融机构存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内生驱动和利益诉求。因而, 从这个角度来讲,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主要目标锚定应是农户, 这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产业化现实约束以及实现“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衔接”现代化路径下的必然选择, 更符合农业价值链金融“普惠性”金融的本质内涵。然而, 纵览现有农业价值链创新实践, 现行模式的目标选择大部分仍是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象锚定与我国“三农”发展的现实约束、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偏差, 并未体现农业价值链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差异。

(二) 聚焦价值链环节存在“哑铃式”塌陷

农业价值链和工业价值链存在较大不同, 决定农业价值链运行的关键是产中环节。因此,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关键是要满足生产环节的资金需求, 而工业价值链金融创新聚焦的是产前、产后环节, 主要目的是满足分布于产前、产后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一般而言, 农业价值链环节较少、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产中环节是价值链金融产品设计的关键。是否以产中环节为重点, 进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将直接影响全局和预期目标。但从案例中所涉及主要模式的锚定对象来看, 现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关注较多的仍是产前、产后环节, 与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理论预期存在一定的背离性, 仍是将发端于工业领域的供应链金融创新理念的照搬照抄, 并未体现农业价值链运行特色、“三农”发展现实约束以及乡村振兴的核心内涵, 造成农业价值链运行中生产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陷入“哑铃式”塌陷困境。

(三) 纵向增信机制缺失, 未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增信效应

从现实国情、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脉络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现路径来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依托农业价值链深度合作、互惠共生是必然选择。这其中链接的纽带就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业价值链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户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既应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服务、生产技术推广及运用、销售与物流运输服务等典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型, 还应包括金融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农业价值链向参与农户提供担保服务也是实现“利益捆绑”、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完善的必然要求。但从农业价值链创新实践来看, 农户获取价值链金融服务依托的仍是农户联保、担保机构担保等增信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涉农企业向农户提供信用担保的案例并不多见。也正因此, 在价值链型农业开展过程中, 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努力程度、目标函数并不一致, 这也是当下利益连接松散、委托代理成本高昂、分配机制不完善的主要原因。

(四) 政府角色缺位, 并未对创新风险进行分散与补偿

农业价值链本身属性的差异性、特色性决定政府是重要参与者、政策保证者以及风险补偿者。但从上述案例中发现, 政府除了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外, 在其他任何一种农业价值链创新模式中, 都鲜见政府踪迹以及相应政策扶持。完全依靠市场引领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合作形成抵押、联保机制来进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范式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就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因为在价值链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本身就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如果不能根除这一问题, 金融机构将承受过多外溢风险, 进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会严重受挫, 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仍然会步履艰难、雪上加霜。当然, 农业自身发展特性、风险多重交织性以及农业价值链运行的不稳定性等因素也决定着政府需要实现角色“补位”, 并对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与发展提供财税、制度乃至法律方面的支持, 以调动金融机构从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更好服务“三农”发展。

(五) 金融机构类型单一、存在资金不足困境

基于案例分析, 在供给层面, 现阶段从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金融机构仍以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为主。随着新型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 村镇银行在产品类型、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有较大发展和市场成长空间。而且村镇银行一般与大型商业银行存在密切联系, 在客户获取、产品营销乃至人员配置等方面也有与生俱来便利性。因此, 村镇银行从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可以充分发挥村镇银行的“近距离”支农优势, 利于冲减交易成本和提升服务效率。但由于农业价值链金融中涉及参与主体繁多、资金需求多样、风险集中度高, 单靠村镇银行单一类型的金融机构在后续发展中势必会存在资金不足、持续性支农受限等问题, 制约农业价值链金融发展。但在信贷资金供应层面, 大型商业银行有绝对优势。鉴于此, 新时期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中, 应充分发挥好村镇银行的“近距离”支农优势以及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 建立新型金融机构和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互动合作机制, 逐步化解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中的支农资金不足困境。

四、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现实困境的化解之策

(一) 明确属性, 关注农户生产性融资需求

在金融机构层面, 应转变传统的“点对点”式的金融服务供给模式和授信方式, 进而转向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供给模式, 通过聚焦特色农业价值链、产业链, 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打包供应系统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农业价值链金融模式适应对象方面, 要明确区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适用范围。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适合保理和账户质押、存货质押等模式, 农户适用于核心企业担保型、订单融资等模式。同时, 应逐步改变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联保方式增信机制, 充分调动农业价值链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间的增信机制, 实现不同价值链参与环节主体的利益连接和互动, 发挥金融对于农业产业资源聚合、内生激励作用。在对象锚定和聚焦价值链环节方面, 金融机构在精准扶贫和全面小康建设的新时期, 也应转变思路, 将满足价值链参与农户、价值链环节中的产中环节金融服务需求作为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主旨。唯有此, 才能充分发挥农业价值链金融“产业金融”的带动效应和在农业价值链上实现金融普惠。

(二) 回归初衷, 明确新型金融机构定位

目前从事农业价值链创新的主体主要是村镇银行所主导的新型金融机构, 这一点和我国进行新型金融机构改革的初衷是一致的。但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 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存在诸多困境, 这些矛盾问题集中表现在市场定位不清和经营理念模糊两方面。其中, 在市场定位上面, 在国家政策驱动下, 农村金融机构竞争愈发激烈、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中的农行重归“服务三农”的发展定位, 对村镇银行为主导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冲击较大。由于业务开展和产品创新上受制于发起行, 业务主动性和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发展之初, 主要是在政府政策指引下获得了巨大发展并明确了服务“三农”的发展定位, 但随着政府补贴减少, 村镇银行发展的市场定位也出现了一定偏离, 承担了与既定发展不符的业务类型, “使命漂移”问题表现十分突出。同时, 在经营理念上, 村镇银行也面临着治理机制不健全、揽储能力不足、融资主体对其满意度不断下降等问题也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 村镇银行应继续明确其服务“三农”的发展定位, 针对新时期农业发展形势、农村发展新特点、以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为突破口, 错位发展、回归初衷、坚持发展定位、壮大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走出一条特色支农、支小路径。

(三) 明确分工, 建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合作机制

农业价值链能力建设是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关键, 在源头上决定着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广度、深度。因此,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也并非金融机构的“独舞”。现行依托新型金融机构进行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显然离目标预期还有一定距离。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持续性受到挑战。新时期要促进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 明确分工, 并建立农业价值链及金融创新合作机制。具体来说, 在农业价值链能力建设方面, 应建立“官产学”密切配合、协同共建的合作机制。这其中, 政府通过产业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制度保障以及政策支持等途径对农业价值链运行提供支持。尤其是在农业产业规划方面, 要确保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发展规划间的联动性、一致性, 通过制度建设, 赋予农业产业规划法律效力, 有效消除“任期影响”, 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农业价值链运行稳定性。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产业组织主要通过“社会化服务”切入农业价值链建设, 进而强化价值链主体的专业化程度、效率水平。科研机构发挥技术引领、技术推广以及研发优势, 在产前的良种供应, 产中的技术推广和绿色发展乃至产后的要素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技术对要素的聚合作用, 提升农业价值链运行质量。

以此为基础, 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也应充分发挥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的联合作用, 建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这其中, 正规金融服务机构主要由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农业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提供;非正规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可以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大型商业银行和新型金融机构之间应明确分工、建立合作机制。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的“批发贷款机制”, 将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新型金融机构的近距离服务农业经营主体的网络优势有机整合, 满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对于农业价值链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可以在综合考量前提下, 以农业价值链金融为基础, 引入项目贷款、银团贷款机制以更好满足具有中远期社会经济效益的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当然, 除此之外, 还可以建立银担合作机制、银保合作机制, 形成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合力, 实现预期目标。

(四) 完善财政支持体系, 助力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补贴体系。虽然最新的补贴政策已经明确了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倾斜。但从我国农业经营体系来看, 农户仍是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业生产主体, 其亦应是农业保护补贴政策重点支持对象。二是完善财政金融协调体系。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采取和运用调动资金贷款的方式, 充分调动政府参与农业价值链建设, 有效实现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良性互动。同时, 政府应围绕当地农业特色产业、特色项目、特色产品,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与银行、社会资本合作, 提升金融机构从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对于农业产业化、市场化比较发达的区域, 还可以采用财政按比例匹配或奖励资金等方式, 通过财政杠杆, 调动金融机构从事农业价值链创新积极性。当然, 除此之外, 囿于农业产业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影响的社会性特征, 政府还应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 对于从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和分散。通过财政金融协同, 调动更多金融机构从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 进而化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强化对新型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支持。继续构建减负增效政策体系, 将新型金融机构纳入“营改增”范畴予以重点考虑, 全面减缓新型金融机构从事农业价值链金融创新的成本, 激发其创新热情和积极性, 推动农业价值链金融发展迈入新阶段、跨上新台阶。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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