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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英等: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做法、成效及推进对策

[ 作者:夏英 钟桂荔 曲颂 郭君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21 录入:王惠敏 ]

摘要:本文对大兴、闵行、南海等12个试点县 (市、区) 进行调查研究, 对改革主体、客体、股权设置和管理、股份权能赋予、政社分离等方面做出经验性总结。改革面临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构复杂、资格认定难度大、大多数村庄“政社分离”条件尚不成熟、激励机制不健全、组织成员获得感有待加强、改革细则亟需从法律层面认定等问题。本文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政策配套支持以及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等对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要求, 2015年5月, 经中央深改组审议和国务院同意, 我国在29个县 (市、区) 推进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截止目前, 经过近三年的改革, 改革试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权能试点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奏曲, 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从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下称《意见》) 开始, 提出第一阶段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面清产核资, 在此基础上, 第二阶段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 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力争用五年时间完成全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所有事项。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壮大集体经济”。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农业部的最新部署, 2018年我国将选择50个地市和个别省首次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整市”试点。由此可见, 随着2016年《意见》的出台,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了顶层设计, 加之三年试点工作收尾, 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时机已经成熟。面对新时代、新机遇和新改革任务, 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成效、经验进行总结, 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样本与借鉴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十九大精神, 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支点, 更好地实施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本文基于据对北京大兴区、上海闵行区、广东南海区、河北双滦县、山东昌乐县、天津宝坻区、山西潞城市、福建闽侯县、陕西高陵区、江西余江区、云南大理市、贵州湄潭县等12县 (市、区) 的改革试点跟踪调研, 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经验性做法、成效与不足做出分析评价, 并提出推进对策。

一、改革试点的经验性做法

据统计,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涉及2.86万亿元账面资产和66.9亿亩土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事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与完善, 事关9亿农村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的福祉, 以试点的方式审慎推进, 有益于积累改革经验, 探索发展路径, 对化解改革风险和减少成本具有重要价值。三年来基于对部分改革试点县 (市、区) 的跟踪调研和观察, 在一些关键和重大改革问题上基本做法及有益经验已经初步形成。

(一) 改革的客体:全面进行清产核资, 实现“三清”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界定改革的客体对象即集体资产是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其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纳入产权改革的集体资产范围何在?规模多大?如何对资产客体进行查核?按改革政策要求, 产权制度改革的客体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集体资金。对客体查核, 实际操作包括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界定产权归属等, 统称为清产核资, 但清产核资对象主要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金。规范而的有效的做法体现在全面进行清产核资, 实现“三清”。

1. 通过集体资产评估, 实现“问题清”。

清产核资作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定改革客体的主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 对权威性、公正性、公开性要求较强, 因此, 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正规的做法是, 为试点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从改革工作经费或村集体公益经费中列支其必要的支出, 为规范解决以往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条件。比如, 双滦区滦河镇西南营村聘请了承德永兴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所查出的承包经营遗留问题, 根据评估结果和审计报告, 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成功解决。福建省闵侯县聘请具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律服务经验的北京大成 (厦门) 律师事务所, 对包括清产核资的各个产改关键环节进行技术和法律把关, 确保了改革的每一项举措都有法可依, 避免了出现矛盾和纠纷。

2. 实施信息化管理, 实现“账目清”。

在资产评估基础上, 目前部分村级集体组织能够做到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系统,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 实行信息化管理, 这是较理想的做法。福建省闽侯县采取“资产卡片”形式, 将村集体各宗资产的详细情况以及实物图片等录入平台, 采取村、乡、县三级信息化管理。这种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方式, 有利于始终保持对村集体资产“账目清”。

3. 重新界定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 实现“产权清”。

清产核资的主要功能是界定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 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集体资产产权不明、债务不清等问题, 均应在清产核资中加以明晰和解决, 以此为接下来的股份权能改革奠定基础。比如对产权归属不明晰的集体固定资产, 福建省闽侯县提出按固定资产出资性质和比例界定所有权, 进一步核实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份额。对村集体因各级财政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 产权界定为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对村集体与其他单位联营形式出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其产权按村集体出资比例界定为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村集体以捐赠形式出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其产权界定为其他单位所有。对村集体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采取补办手续的办法加以解决。藉此做法, 实现集体资产“产权清”。

(二) 改革的主体:依照规则, 民主确定集体成员身份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相对于界定改革的客体对象, 也需要界定改革的主体, 主体和客体确认共同构成集体产权制度的基础。关于改革主体的界定, 其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组织主体的哪个层级或范围内展开?成员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依据现有政策法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行政村级和村民小组;中央和地方颁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 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 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践中, 改革在组织主体层级上, 既有行政村一级的, 也有村民小组一级的, 还有乡镇一级的;在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上, 主要依户籍和原始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或第二轮延包中分到地的农户确认, 同时对存在户籍变化或转工转居等情形的人员结合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 在改革试点村形成一村一策的成员身份确认规则。

按照试点改革方案要求, 较好解决成员界定问题的试点村, 在认定中能够做到既要得到多数人的认可, 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兼顾各类人群的利益诉求, 认定标准具有宽严结合的特征。以北京市大兴区股份权能试点改革为例, 在2015年前地方改革基础上, 在按原有13类人员界定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以改制时点在册农业户口为基准线, 采取三放宽、两限制的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确认成员身份, 实行三榜公示。又如河北省双滦区西地村对三批农转非人员进行分门别类进行确定。再如福建省闽侯县提出成员资格界定的“宽容性、唯一性、民主性、合法性”四个原则, 既实事求是又区别对待, 宽严结合, 妥善解决成员认定过程发现的各类问题;同时, 闽侯县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成员资格认定, 并聘请北京 (大成) 律师事务所进驻闽候县,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性进行把关, 如在外嫁女问题上, 明确要求由外嫁女自主选择想加入的集体经济组织, 做到“不能两头落空, 也不能多头占有”, 即有效地保障了外嫁女的权益, 也防止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不合理流失。

(三) 股权设置和股份量化:自主决定, 精细精准, 做到“分股合心、联股联心”。

在股权设置上, 紧密结合村情, 简繁交织, 村村有别。就股权设置种类大项而言有两类, 即集体股和成员股。 (1) 集体股的设置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 (2) 成员股的设置, 试点村都设有基本股 (即人口股) , 且占大头, 成员股中在村与村之间存在很大自主性的部分, 主要体现在成员个体劳动、资金等要素贡献差别的区分方面, 因此存在所谓劳龄股、老龄股、岗位股、贡献股、募集股、承包地股等不同设置。

在资产的股份量化上, 从层级到内容应包尽包, 核算方法可简可繁。 (1) 从资产类型上看, 主要涉及资金量化、资源性资产量化和经营性资产。 (2) 从资产归属层级上看, 南方省份主要涉及村小组和行政村两级;北方省份则主要在行政村一级, 有的还涉及镇级集体资产的量化。 (3) 在股份配置数额的计算方法上, 有的村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质性较高, 则选取简单算法, 如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荷花村以分有承包地为重要的股份分配依据, 认定1983年包产到户分得土地的人员按1人1股配股;1983年后出生、迁入人员的, 没有土地的人不分配股份。河北省双滦区滦河镇东园子村对资金为主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 按1人1股配股, 每股500元。有的村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质性较高, 不同的成员享有不同的股种和股份份额, 每个股种所占的系数也不一样。如河北省双滦区双塔山镇下店子村设了基本股、奖励股、老龄股和募集股。奖励股主要由 (曾) 担任村干部和独生子女享受。担任村干部1~2届的可追加享受基本股的20%, 担任超过2届的村干部和独生子女可追加享受基本股的30%。老龄股主要70周岁 (含) 以上的老人才能享有, 追加享受基本股的20%。募集股, 每人1股, 每股200元, 全村募集不超过1000股, 即不超过20万元, 期限5天, 如到期未集满其他人可追加, 但每人不超过5股。山西省潞城市翟店镇小天贡村将个人股先分为人口股和农龄股两大类, 人口股占70%, 农龄股占30%。再将人口股细分为原始股和基本股, 其中原始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及其衍生人员所享有, 占总股本的20%, 基本股为有承包地的在册成员所享有, 占股本的50%;将农龄股细分村龄股即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限股, 占总股本的10%;劳龄股即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劳动力的年限股, 劳龄计算时间一致, 均为16~60周岁, 占总股本的20%。 (4) 股东量化对象和方式不一。多数是“量化到人, 颁证到户”;有的则是“量化到户, 户内共享”, 此类形式以广东省南海区最为典型。

(四) 股权管理:因地制宜, 动态或动静结合模式为主流

在改革试点中, 各地探索出不同的股权管理模式, 主要有静态管理、动态管理和动静结合管理。虽然政策层面始终鼓励集体组织采取股权静态管理模式, 但改革后股份经济合作组织采取哪一种股权管理模式, 并不唯政策左右, 而是由集体组织自主决定。

一般来说, 撤村建居或计划撤村建居的村主要选择静态管理模式, 多数的农业村选择动态管理或动静结合的管理模式。前者如北京市大兴区采取了静态管理模式, 广东省佛山市也采取了静态管理模式。后者, 如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采取了“每五年一调整”的动静结合管理模式;此外, 大理市大关邑村的动静结合管理模式与一般按年限动静结合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 更富有细节上的特色。例如, 大关邑村一组的个人股分为贡献股和成员股。贡献股主要是根据拥有土地的量进行设置。1983年参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在册人员, 按人均承包面积0.6亩设贡献股4股, 成员股2股;参加1990年小调整、实际参与调得承包田至今在册人员, 按实际已调田面积每调增0.1亩设贡献股2股, 成员股2股;1993年前出生无田人员, 设成员股2股:1993年后新出生及婚迁迁入人员, 设成员股1股。股权确定后, 针对成员享有的不同股种按不同情况进行动态或静态管理。具体而言, 个人股中的成员股实行动态管理。死亡或迁出后调减成员股股份, 已界定为经济组织成员的迁入或新生儿按规定配置成员股股份。个人股中的贡献股实行静态管理,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和迁出, 贡献股可以由家庭继承, 但不得转让、退股和提现。

鉴于动态或动静结合的股权管理模式, 具有根据情况变化而进行利益微调整的灵活性, 受到多数农村社区集体组织的青睐。

(五) 成员权实现:规范赋予六项股份权能, 但其实现程度不一

1. 占有权、收益权基本得到实现。

试点县 (市、区) 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量化到人的基础上, 基本实现了成员的占有权和收益权, 并且体现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各试点村依据章程理顺积累和分配关系, 严格执行按股分配,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 制定每年的具体分配方案, 合理确定股份分红比例, 设置分红上限, 提取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确保集体可持续发展。

2. 在股份合作社确立之初, 较少有成员行使有偿退出和继承权。

双滦、闽侯、余江等区县尚没有发生有偿退出和继承现象。大兴区共有51个村2065人发生股权继承, 继承股份金额17795万元。

3. 抵押担保权能的实现有待时日。

有此项试点内容的县 (市、区) , 目前基本形成抵押担保制度设计, 并与金融机构协商、洽谈, 在积极出资构建风险保障金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金融机构的顾虑。北京市大兴区围绕股权估值认定、质押登记程序、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已与北京银行进行了磋商, 形成规范化操作办法, 但效果尚待时间检验。对于多数试点县, 在落实抵押担保权能方面则步履维艰。据河北省双滦区反映, 为了进一步拓展农民股权抵押担保平台, 多次与各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洽谈、沟通协调, 但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创新股权抵押担保产品的意愿不强。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没有上级部门支持, 无法自主创新农民股权抵押担保产品。河北省双滦区反映没有人民银行牵头和总行的支持, 基层行没有制定政策、产品创新的权限。二是集体成员股权本身存在评估难、变现难等问题, 支行没有动力开展此类试点业务。

(六) “政社分离”:小步慢走, 理想与现实差距大

村委会、村党支部与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的三大组织资源, 也称“三驾马车”。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是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 政策层面主张能分则分, 没有条件完全在组织机构上分离的, 也可职能先行分开, 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交叉。与此相应, 实践中多数地方实行人员交叉任职、职能分开的“半政社分离”模式, 如贵州省湄潭县;个别地方实行“政社分离”, 如江苏省吴中区和云南省大理市天井办事处下辖的6个村 (社) 。

改革试点之所以并没有统一规定的实行“政社分离”的要求, 即允许小步慢走, 主要原因在于“政社分离”受内外部诸多因素或条件影响, 包括受村干部群众对该项改革的认知、集体经济发展实力以及政府提供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能力等, 因此, 是否实行“政社分离”更多的是一种水到渠成的结果, 而不是改革的“一刀切”推动。

二、主要成效、困难和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之制度优势、作用和功能, 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是有别的,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 以股份权能改革为着力点、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在富裕农民、改善乡村治理、发展社区事业、扶贫济困等方面正在获得新动能和新价值, 产权改革试点从成效、不足和问题等不同角度交出了实践答卷。

(一) 主要成效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设计和追求, 就是通过股份权能改革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增加农民收入。从改革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反映看, 他们对此充满信心。其信心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模糊不清的产权, 由于创新性地确立股份化的成员权制度安排得以归属清晰, 并弄清了家底、公开了信息;二是以六项权能使集体成员权得以完整、有效保护, 成员更加关心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了;三是构建起股份经济合作社,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得以完善, 真正实现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组织形式体现, 其运行状况如何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核心所在, 为各方所关注。我们注意到, 改革后发展集体经济成为各个试点村面临的首要任务, 而运用各个村的资源形态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是关键, 尤其是与改革前不同, 新的运行机制促使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为主体出现如下主要变化:

1. 引入竞争, 公开招投标出租集体资产。

这是多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常用的发展方式。经过公开竞标, 提高资产的市场价值, 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016年大理市天井办事处登龙村对一个蔬菜批发市场进行招投标, 通过竞价, 相较2016年, 2017年的租金将提高54万元。这样的例子较多。

2. 自主经营, 开拓新产业。

股份经济合作社自主成立物业公司、建筑公司和农产品生产和服务公司。河北省双滦区西地乡西地村、肖店村的股份合作社均自主经营自己的公司。

3. 与外部企业联合经营, 合作共享。

如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到某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当地企业, 既充分利用了村级集体资产, 又能共享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企业等的外部资源和资产, 获得1+1>2的融合发展绩效。河北省双滦区陈栅子乡二兴营村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招商引资, 与北京中盛通远国际文化传媒公司合作, 建设“三杨生态谷农业休闲观光项目”, 与神州药业公司合作发展椴树栽植产业。二兴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 2015年底发放股权保底金30万余元, 最多的户领1万多元。

(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构复杂, 资格认定难度大。

由于各村的村情各异、人员身份复杂, 成员资格认定是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各地县级层面出台的成员身份认定意见中, 一般明确列出必须认定和不予认定的情形, 对于特殊群体的认定则交由各村民主协商确定, 不做强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 各村自由度大, 认定结果差异也较大, 同样的情形在不同的村认定结果不同, 成员间容易产生互相攀比现象, 实际操作中难以协调平衡, 为改革留下不稳定隐患。

2. 大多数村庄“政社分离”条件尚不成熟。

处理好村两委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人员和职能分开是“政社分离”的关键所在。由于“政社分离”受到集体经济发展程度、地方安全和稳定、基层干部素质、成员民主参与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并非所有村落都具备条件加以实施。对于大多数尚不具备“政社分离”条件的村, 现阶段仍实行“政社不分”或“政社半分离”的过渡机制, 村两委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但这一过程不易过长, 否则将会一定程度上削弱集体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与发展能力。如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 为实行政社分离创造条件是今后需要统筹考虑的。

3. 激励机制不健全, 能人带动作用发挥不充分。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懂经济会管理的职业经理人才, 而目前农村这方面的能人极其缺乏。当前许多试点出现能人留不住、能人带动作用发挥不了的现象, 主要原因是集体经济组织人才管理方式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 缺乏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有的薪酬水平难以满足能人需求, 能人带动发展集体经济积极性较低,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体资产运营效益, 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的存续发展。

4.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感有待加强。

评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 关键要看改革是否维护了农民权益、是否给农民带来收益。从各地改革情况来看, 大多数村虽然摸清了家底、赋予了股权, 但为农民带来的直接财产性收入较少, 农民获得感还不是很强。这一方面体现在由于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单一、保守, 经营性收入过低, 农民分红收益少;另一方面表现于村集体资产量小, 资产股份评估价值不搞, 股份有偿退出吸引力不强, 同时金融机构对成员股权进行抵押担保意愿不强, 门槛设置过高, 农民抵押贷款额度小。

5. 集体经济组织深化改革细则亟需从法律层面认定。

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有关清产核资报告、成员界定结果、股权设置与管理模式等制度安排及确认程序, 均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缺少专门的法律予以认可, 特别是有关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职能、权力与义务, 以及与法人地位紧密相关的登记和税费政策等细则问题, 更是无法可依, 因此亟需国家层面出台具体针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载体主体地位的法律规定, 予以明确和规范。

三、建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影响深广而被认为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要变革, 党的十九大已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今后几年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明确下来, 2018年则面临试点范围扩大和整省整市推进的新任务, 为如期高质量完成这项重要改革任务, 提出如下建议:

(一) 提升思想认识, 调动各方力量, 凝聚改革动力

进一步多渠道、多形式宣讲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主要成效及各类先进典型案例, 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力度, 促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不断将改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发扬民主, 问情于民、问计于民, 充分而广泛征求改革主体农民的意见或建议, 并赢取其认同和支持, 使改革的决策充分体现全体农民的意志。着力营造改革的浓厚氛围, 努力消除基层干部的顾虑, 充分激发试点县市 (区) 改革主动性, 调动省级相关部门的参与度, 发挥好指导、监督、协调的作用, 提高各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和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尽快出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一是从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求出发, 国家层面需及早研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 规范成员资格认定和取消、登记、变更等程序, 并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二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进程, 对经济股份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经营管理、权利义务等出台专门性法规, 明确经济股份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三是处理好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匹配问题, 避免新的冲突与矛盾。

(三) 推进政经分离, 健全监管机制

在政经分离的过渡阶段, 一方面, 积极理顺村社关系, 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即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 在不得不交叉任职的现实情况下建议更多吸纳村民代表、专业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 避免因村级两委干部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交叉任职而可能产生的决策偏差, 确保村级自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另一方面, 理顺内部关系, 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监事会选举制度, 严格遵循选举规则, 保障监事会能够独立行使其审计、监督职能。此外, 从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上持续为政社分离创造条件。

(四) 加强对改革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配套与扶持

试点改革实践证明,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普适性, 不仅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迫切需要, 而且纯粹的农业村庄也需要且能够进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鉴于纯农业村庄经济实力较弱, 建议对其开展改革的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部门给予解决。此外, 在现有中央财政试点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 建议继续扩大支持范围, 特别是应重点支持已完成改革的经济薄弱试点村;同时, 鼓励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税费、金融、人才等方面对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扶持激励, 形成财政带动、多元投入、多方共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在不断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的同时, 让村民享有更多的获得感、满足感, 使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融为一体。

(五) 多措并举, 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

一是要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 解决发展制约瓶颈。针对一些历史发展底子薄、债务多的村庄, 政府应积极引导资金、技术、资源等向村级流动, 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奠定集体经济的发展基础。二是要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集体经济, 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结合村庄自身产品及产业优势, 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载体, 为农户提供配套农业服务, 同时吸引社会资本开发二、三产业项目, 将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与“三生”农业发展紧密结合, 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引领, 发展股权经济。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股份经济合作社, 在欠发达地区鼓励在社区集体框架下发展土地股份合作, 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经营性资产, 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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