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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华: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作者:刘向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02 录入:王惠敏 ]

摘要: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 从经济学理论上讲这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改进和发展, 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经营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存在服务组织职能定位不清晰、服务功能弱化, 服务组织发育不完善、服务能力较低, 现行政策体系衔接不到位、缺乏制度保障, 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乏力、供求脱节等问题, 这就难以满足家庭农场的个性化社会服务需求, 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为此, 要从政府、基层农村组织等角度出发, 根据博弈共赢理论探析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完善途径, 创新其对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供给途径和方式, 满足家庭农场的个性化需求, 保障我国家庭农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城镇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必然经历的重要发展阶段, 但是作为二元经济结构比较典型的国家, 在社会环境容量有限、农业现代化和政府主导的城镇化之间存在资源争夺的尖锐矛盾下, 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程度低于城镇化发展程度, 尤其是目前我国农村许多地区出现了农地撂荒、农业生产环境持续恶化等不利现象, 这与农业小规模经营、农地分散使用进而使农业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等有很大关系。因此, 我国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建设和创新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发展模式, 寻求农业发展的制度创新。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 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和我国的环境容量要求, 能够有效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实现“四化” (即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协调发展。因此, 对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和研究, 本文拟就家庭农场发展的困难以及如何发展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城镇化中家庭农场发展的必要性

2013年以来,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 农业部一直在调研和明晰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初步认定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1]简单来说, 家庭农场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 为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 促进现代生态农业的发展, 以独立农户家庭为核心经营单位, 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农业经营组织。在城镇化进程中, 作为家庭农场的业主, 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能够逐步拓宽农场自身经营领域, 提高农产品商业化程度, 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使得农业生产及其农产品具备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从而形成农业、工业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一) 有利于降低农业交易费用, 提高农业竞争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 城镇化日益快速发展的情况下, 按照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 农业经营组织模式中, 合作社、企业型等农业组织, 其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不一致的, 各自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会产生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 而在家庭农场这种模式下, 家庭农场的委托—代理成本较低。家庭成员既是组织的委托人, 又是组织的代理人, 二者角色常常重合, 有效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 进而降低了组织的管理运行成本, 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高效性和市场竞争力。在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下, 有效利用家庭农场模式, 构建农村地区农业经济经营的新型微观组织,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合作社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家庭农场的市场交易风险成本和土地交易成本, 实现规模经济, 促进现代低碳农业的发展, 进而保障“四化”协调发展, 是消除发展中存在的某些不协调问题的关键制度建设。

(二) 有利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协调“四化”发展

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的基础, 它在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的前提下, 有效促进了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 促进了我国农民收入的增加。实际上, 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要实现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明晰个体农民和集体组织的经营权限:个体农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双层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 是集体经济和农户经济的双层经营。[2]

家庭农场的发展作为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进和完善, 一方面延续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为基本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的特征;另一方面改变了小农经济模式, 实现了适度规模经济, 家庭农场作为适应现阶段人多地少趋势日益严重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有利于“四化”的协调发展。

(三) 有利于探索和拓展城镇化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

我国农村居民, 特别是农村中的低收入阶层属于社会困难群体, 如果这一群体的困难状况加剧, 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就会非常困难, 也就是说依靠城镇化、工业化解决“三农”问题, 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困难。最近20年, 我国出现的城市扩张热潮, 在农村造成了几千万的失地人口, 虽然这些失地农民转为城镇人口, 但由于人口综合素质较低, 一方面他们难以依靠低廉的土地补偿金获得创业支撑, 另一方面他们缺乏专业技能和长期发展规划, 这种“能力贫困”直接导致城镇化后部分农民陷于贫困。

家庭农场, 在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 实现了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合作的协调发展, 而面向市场的发展目标, 使得家庭农场可以有效应对“三农”问题:首先,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吸纳大量农业劳动力, 满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需求, 提供更多符合农民自身素质的就业岗位, 降低农民寻找工作的成本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成本, 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从而从根本上使得农民可以获得长期经济收益, 并增加收入。其次, 随着外部经济环境恶化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剧, 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国农业, 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和农产品需求层次的变化, 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微观组织灵活的市场反馈作用, 利用市场信息, 引导农业生产向安全、绿色的农产品生产转变, 在满足我国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 积极引导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 提高我国农业的比较利益, 改变农业产业地位, 优化农业发展环境。

二、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滞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它是社会化分工体系的一员, 从事农业的专业化生产。从专业化分工这个角度说,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提高家庭农场生产效率, 促使其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保障体系和条件。但是我国当前滞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家庭农场的服务需求。目前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组织为主体、民营等各类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 该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益性和经营性、特殊性和综合型服务的结合, 促进了我国诸如种粮大户等家庭农场模式的优化和发展。[3]但在我国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前提下, 资本的逐利性驱使多数政府、民营等机构缺乏动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组织虽然在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现行体制不健全, 这类服务组织往往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诸如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不对口、服务设施过时、基本服务功能逐渐弱化等现象。处于基层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拥有较为完整的农业信息, 提供的服务比较符合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主体的社会化服务需求, 但是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一般主要是合作社自身和社员, [4]很少服务于处于合作社外部的诸如家庭农场等其他外围微观农业组织, 并且由于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 导致合作社综合实力较弱, 因而其对家庭农场等农业组织的服务能力非常有限。二是家庭农场与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关系不协调, 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首先, 当前家庭农场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组织也需要资金、农业劳动力、技术、土地等资源投入, 在当前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 与家庭农场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关系, 导致农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难以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两者之间缺乏良性互动, 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其次,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日益缺乏与家庭农场进行合作的利益链条, 导致村委会难以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社会化服务功能。进一步说, 由于农业税的取消, 使得县乡等基层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缺乏资金和社会力量并为家庭农场服务。

我国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等问题, 使家庭农场的发展面临困境。

(一) 服务组织职能定位不清晰, 服务水平难以满足家庭农场的个性化需求

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政府主导型的组织机构、市场主导型的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社、村集体等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政府主导型的服务机构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定位不清晰, 参与较多的具体性事务工作, 形成了不合理的人员配备和过多的委托—代理层级, 造成农技推广宣传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公益性服务供应不足, 致使其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远不能满足家庭农场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所需。二是合作社等集体组织由于规模小、定位不清晰, 致使一部分偏向企业型, 一部分过于松散, 造成提供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有的过于单一, 有的则是空缺, 与家庭农场的个性化需求的社会化服务不对称, 服务水平降低。三是农业龙头企业由于内部上下游产业关联发展和自身的区位关系, 使其常参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弱化了其技术、销售等相关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 对家庭农场所需的技术等社会化服务需求难以满足。因此, 在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 各类服务供给者定位不清晰, 社会化服务领域存在重叠或者空缺, 难以满足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对社会化服务的个性、多领域需求。

(二) 服务组织发育不完善, 供给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难以满足家庭农场需求

一是政府主导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部门化”现象严重, 内部人员不是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进行配备和构建, 人员缺乏专业性, 例如笔者在河南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乡镇一级的农业服务中心人员中的非农专业人员常占到50%以上, 使得这类组织难以有效从事诸如信息平台建设等公益型农业社会化服务, 从而不能保障家庭农场获得有效信息资源, 限制了其市场竞争力。二是多数农业龙头企业等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经营能力较弱, 社会化服务供给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 致使这类组织服务水平较低, 多数为单一事务的服务, 难以真正为家庭农场这种组织提供科学合理的全方面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三是合作社等集体组织规模较小, 基本是农民自发形成的, 缺乏业缘性, 导致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只局限于本村、本乡, 缺乏跨区域合作和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 一般也不向合作社之外诸如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组织提供相关社会化服务业务。

(三) 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度建设滞后, 限制了其对家庭农场的服务供给能力

当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立法较少, 相关具体的政策措施不到位, 且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致使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家庭农场等新兴农业经营组织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一是金融信贷政策与农业发展规律不衔接。虽然政府鼓励金融资本投资农业, 但由于农业投资回收周期长, 面临巨大的市场和自然风险, 加上相关法律如银行法、保险法的规定, 使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融资业务和保险业务的动力。笔者的调研发现, 绝大多数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组织, 由于受到自身发展水平和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制约, 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和农业保险支持。二是政府补贴政策难以促进农业的良性发展。我国各级政府的农业补贴政策基本是围绕承包权进行的, 而非经营权, 致使获得补贴者不是真正经营农业的组织, 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等社会化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得我国财政资金投资无法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率。三是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于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水平。以河南省为例, 现有农村承包耕地9612万亩, 承包农户1978.5万户, 平均户均耕地4.86亩, 是典型的分散经营格局, 这使各类集体和市场型的农业组织难以获得发展空间, 不能实现规模经济。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发展的滞后限制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一) 加强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引导与支持, 优化家庭农场发展的宏观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一般只是发挥指导性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 必须处理好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微观行为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在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过程中, 要始终坚持“引导不强迫, 扶持不干预, 服务不包办”的原则, 遵循市场规律和组织行为发展规律, 因势利导, 主动服务, 科学指导, 依法规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 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其组织相关知识和法律宣传, 提高农民和关联企业、事业单位兴办和发展农业服务组织的积极性。此外, 地方政府可以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典型示范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合作社热情和发展规范服务体系的有效手段, 如地方政府选择基础条件好、内部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农业合作社作为示范合作社, 开展先进合作社的经验交流和宣传, 提高全社会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提升全社会对科学、规范农业合作组织的认知, 进而从外到内帮助改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 确定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重点, 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生于社会经济, 其发展水平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地域广阔, 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致, 农业服务体系必须与外部社会、经济、生态等环境条件协调, 才能实现农业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进而实现我国低碳农业的发展目标。因此, 在我国农业进入中期发展阶段, 对具有阶段性特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应不断追加投资, 立足当地的实际情况, 着眼长远, 把握当地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顺应家庭农场等新兴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规范建设。目前各地政府应该坚持鼓励自发探索与致力依法规范并行, 按照“适时催生一批、加快培育一批、积极改组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思路, 根据当地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分类指导和扶持, 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 因地制宜地满足家庭农场所需的社会化服务, 有效增强家庭农场的的专业化生产能力。同时, 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情况, 对不同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整体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 然后基于当地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当地的家庭农场进行不同层次的服务和指导;对于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较多的地区, 在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下, 要更多地把对家庭农场的服务实现从注重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高的转变, 壮大家庭农场的规模和发展能力;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氛围不浓、数量较少、水平不高的地方, 要培训引导, 培育产业基础, 选择较为成熟的领域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然后有步骤地参与对家庭农场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 不断提升服务组织的供给能力, 与家庭农场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三) 通过不同类型的社会化服务供给最优战略, 构建家庭农场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共赢局面

虽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 一般竞争和合作是通过价格制度完成的, 但是由于价格作为综合性信息, 需要通过市场参与者进行分析和研究。但由于价格机制滞后性特点和市场信息常常不对称, 导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 价格制度难以在实现合作和解决冲突中实现最有效安排。这时就需要非价格方式———利益博弈, 即参与者之间的行为相互作用, 实现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的完善, 进而与家庭农场等农业专业化生产组织实现共赢。[5]

在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的前提下,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与村委会、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益博弈, 促进所有参与主体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剔除低劣战略, 实现最优战略。在基层农村组织体系中, 农村村委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在社会化服务方面, 采取有进有退的战略。如在提供技术培训等公共产品性质较弱的方面,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更强地发挥作用;在促进村民自治能力、提高基本素养等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的方面, 由村委会进行有效提供, 双方相互配合, 满足“三农”需求, 实现双方共赢。在市场经济体制中, 农信社、供销社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保障共同发展, 必须在利润分享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开展各自的经营业务和范围。实际上, 在动态变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农信社、供销社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在政府干预下, 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促使双方进行有效合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利用农信社、供销社的网络优势, 实现运营成本的下降, 而农信社、供销社利用相关服务体系及其掌握的准确信息, 保障稳定的供应渠道和投融资渠道, 降低自身的运行成本。这种优势资源的联合, 可以帮助实现团体的效率和公平, 进而实现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市场博弈, 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 进而高效满足家庭农场的个性社会化服务需求, 提升家庭农场的自我盈利、自我发展的能力, 促进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的良性循环。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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