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家庭农场是在小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选择。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不仅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主体支撑,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还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途径。当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培育思路、经营规模、发展模式与支持措施等方面广泛一致的协同发展机制尚未形成。破除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按照“完善认定、示范提升、普惠支持”的总体思路,支持更多小农户升级为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的高质量发展能力,完善家庭农场发展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振兴
“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小农户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面。然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不能仅靠严重兼业化、老年化的小农户[1]。正确处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需要提升农业经营效率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快培育务农为主、以农为生的家庭农场和职业农民,促进家庭农场优先发展[2]。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发展,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作为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两大主体加以重点培育。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提出,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站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与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高度,审视家庭农场优先发展的战略意义,结合实际厘清当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核心议题,并在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建议。
一、家庭农场优先发展的战略意义
(一)发展家庭农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支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是乡村最基础最重要的产业。乡村产业兴旺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都离不开现代高效的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规划(2018-2022年)》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要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具有特殊优势。但是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转变,数量庞大的小农户仅仅依靠农业经营,难以获得与从事工业、服务业相近的收入。因此,自20世纪末以来,大量的农村人口离开农业农村,向城镇非农领域转移。这就为一些有志于长期从事农业的小农户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发展家庭农场,提供了历史机遇[3]。从国际情况看,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家庭农场的发展。在欧美,家庭农场是农业的普遍形式,构成了农业的实体基础。目前,美国约有205万个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农产品产量接近全国农产品总产量的90%;德国约有35万个家庭农场,其中经营土地规模在2~30公顷的小型家庭农场占比超过60%。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和重视农耕生产的文化传统基本类似的日本,自1961年起就立法支持所谓的“自立经营农户”(家庭农场)的发展。
(二)发展家庭农场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央有关部署,到2020年我国将实现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历史性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截至2018年底,我国贫困人口从2012年的9899万人减少到2018年的1660万人,实现了85%左右人口脱贫,80%左右贫困村退出,超过50%的贫困县摘帽。但由于贫困是一个客观现象,不仅相对贫困问题没有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也将长期存在。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扶贫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防止返贫将永远在路上。近年来,虽然我国城乡发展差距明显缩小,但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仍然高达2.71[4]。根据国家发改委编制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7》中的数据,即使不考虑小农户家庭用工折价和自营地折租,2016年我国小麦、稻谷、玉米三大主粮的亩均收益也仅为512.1元。小农户经营土地“人均一亩二,户均不超十亩”,单纯依靠农业难以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关键还是要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脱贫任务节点的日益临近,各地陆续新上了一系列产业扶贫项目。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不仅在于培育发展增收能力强的扶贫产业,更为关键的是让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户获得更多土地,发展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建立产业扶贫长效脱贫机制。
(三)发展家庭农场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途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在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率。2001 年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持续加大,越来越多农产品遭受国外低价农产品的冲击。近年出现的“洋粮入市、国粮入库”现象,归根结底,是我国农业经营效率不高、农产品竞争力不强造成的。据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至2017年底,全国2亿多农户中,有77.8%的农户经营土地面积不到10亩,约有三分之二的农户农业收入占比不到20%。不难理解,由于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很小,农业已经不再是小农户的“安身立命之所在”,他们没有采用新技术、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的内在动力[5]。与传统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可以使分散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较大范围内有效结合,有利于实行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有利于对农业投入品追溯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随着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尤其是在2011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50%后,我国实现了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的转变。中央开始把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作为解决“谁来种地”问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做了进一步阐释:“要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14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后,中央相关文件多次从农业补贴、土地流转、教育培训等方面对家庭农场发展做了部署。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在201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发展家庭农场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途径[6],是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的重要选择。
二、我国家庭农场优先发展面临的核心议题
近年来,在相关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的家庭农场蓬勃发展。至2017年底,纳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达54.9万户,比2013年的13.9万户增长了近4倍。家庭农场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当然,作为一个新事物,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在培育思路、经营规模、发展模式与支持措施等方面尚未形成广泛一致的协同发展机制[7]。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培育思路
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不同阶段应当有不同的政策侧重点。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主要是为了提高农民的务农收入,使其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从而增加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长期来看,家庭农场应当在保障农场主收入的基础上,着力提升农业经营效率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解决“怎么种好地”的问题。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部2014年印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此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下发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培育家庭农场的原则要求、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
虽然各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时,都注重从收入水平、经营规模、经营效率等方面进行支持和引导,但是其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以家庭农场主或者说新型农民增收为家庭农场政策的出发点。比如上海、江西等地以“让农民拥有体面的收入、成为体面的职业”为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政策支持。以上海为例,制定了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参加家庭农场提供补贴和奖励;家庭农场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补贴;家庭农场劳动力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等。这些举措让家庭农场对当地农村青年的吸引力越来越大。2017年,全市家庭农场中有农二代大中专毕业生的比例达到23.0%,比2013年的13.6%增加了近10%。有的地方则是以农业产业发展为出发点,侧重从土地规模大、经营效率高的角度制定家庭农场培育政策。比如,天津将家庭农场作为实现规模经营的一种方式,主要通过推动土地流转来培育家庭农场;湖南将亩均产值超过当地平均亩均产值25%以上作为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重要指标。相对而言,后一种做与过去培育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做法比较相似,操作上比较简便,因而也更为普遍。
此外,虽然目前大部分地区对外地农民到本地创办家庭农场不予支持,但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由于本地想从事农业的农户较少,因此不再要求农场主为本地户籍,而是规定凡是从事农业生产并达到当地家庭农场扶持条件的,都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以江苏省为例,全省约有五分之一的家庭农场是安徽、山东人在经营,不少非本地户籍的农场主获得了扶持。这种打破户籍限制,按照“谁种粮、谁获补贴”的思路培育家庭农场的做法,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优化人地资源配置,值得关注。
(二)关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
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小农户的一个重要标志,长期来看,家庭农场的规模将随农村人口的持续减少而逐步扩大。不过,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应当“适度”。2017年,纳入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54.9万户家庭农场共经营土地面积1.45亿亩,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为242亩。总体来看,目前家庭农场的规模偏大,远高于“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所需的土地面积。
家庭农场的规模过大主要有两方面的弊端。一方面,挤占了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的机会。世界银行2008年将经营土地少于2公顷的农户称为小农户,按照这一标准,目前我国小农户的比例多达88.4%。农业农村转型发展,需要大量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2017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面积在500亩、1000亩以上的分别占6.5%、2.2%,一定程度上存在土地过度集中问题。家庭农场规模过大,会造成土地过度集中,从而挤占小农户发展家庭农场所需的土地资源和政策扶持机会。如果家庭农场平均经营的土地面积为100亩,现有纳入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数量将会增加1.5倍以上。而且,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2018年1-3月对黄淮海农区20个县的1026户农户调查发现,假如务农收入与外出务工经商收入相当,49.0%的农户愿意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可见,现阶段发展家庭农场,应当注重增加小型家庭农场的数量,让更多想种地、会种地的小农户逐步成长为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而不应“贪大、求洋”和政策“垒大户”。
另一方面,影响了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和长期稳定发展。每个家庭农场都有一个最优的经营规模[8]。超过合理范围盲目扩大经营规模,会造成家庭农场经营效率的下降。首先,超过一定面积,家庭农场可能会需要依靠雇工,从而损耗家庭经营的优势,降低农场的经营效益。2017年,纳入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54.9万个家庭农场,常年雇工劳动力102万人,平均每个家庭农场雇工2人。但是,这些家庭农场平均年销售额只有32.2万元,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庭农场年销售额不足10万元。农业是一个薄利微利产业,雇工支出对家庭农场收益的影响不容忽视。其次,规模偏大加剧了家庭农场破产、农场主“跑路”的风险。农业生产面临更多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而且农业投资收益率低、回报周期长、融资渠道窄,过大的经营规模导致风险过度集中在农场主身上,超出其能够承担的范围,不仅不能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一旦出现经营问题,还会威胁家庭农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近年家庭农场主“跑路”的现象已经零星出现。
因此,农业农村部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家庭农场的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目前而言,在传统农区,两口之家的农户,从事粮食种植,家庭农场规模以50~100亩左右为宜,养殖类和非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的规模相应减小。经济发达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适当增加。
(三)关于家庭农场的发展模式
家庭农场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抓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培育家庭农场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但是,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数量依旧很少,而且发展质量有待提高。为了让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多更大作用,2013年以来,各地花大力气创新家庭农场培育和支持模式,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增加家庭农场数量上,各地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家庭农场人才的培养。河南、辽宁等地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充分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关键环节,对有意向、有能力创办家庭农场的年轻农民开展培训,培养了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家庭农场主。二是以土地流转支持家庭农场的形成。浙江先后出台3个政策文件,并制定了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格式,推动93.2%的县、93.7%的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开展信息发布、价格协商、合同签订等服务;北京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介方,将耕地流转集中后,连片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三是加大对家庭农场政策的宣传。各地广泛利用电视、网络、纸媒等方式大力宣传家庭农场政策,以求让更多小农户认识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受工作人手和组织成本的限制,当前家庭农场的培育工作主要覆盖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较少涉及普通小农户。而且,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关系没有厘清,导致很多家庭农场同时也是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存在“一个主体、几个牌子”的现象。另外,与美日等国家庭农场主要是在自有土地上经营因而较为稳定不同,我国的家庭农场受限于土地制度,经营的土地主要是租赁而来,因此稳定性较差。
在促进家庭农场成长上,各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四川专门投入6603万元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湖北把3亿多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仓储烘干设施建设。广东推进农村“双新双创”,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并创建了20个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和24个省级广东农业公园,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沃土。二是引导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或小农户横向联合,组成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联盟。浙江全旺道米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由25家规模均在100亩以上的种粮家庭农场联合组建,通过生产经营的“N统一”,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江苏泰州市近千户家庭农场组建服务联盟,进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集中育供秧和综合性植保农机服务,大大增强了在购买农资和农机服务时的谈判地位。三是支持家庭农场与上下游的各类主体纵向合作。上海松江区通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以108个农机联合互助点,带动1200多个家庭农场发展规模化经营,显著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贵州引导家庭农场与贵大农学院、贵州农科院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以现代科技支撑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宁夏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和家庭农场农产品进社区行动,近200户家庭农场与城市超市建立营销关系。
另外,一些地方支持家庭农场加入更为综合的分工协作组织。比如先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再通过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农资供应、农机服务和农产品销售合同的“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模式。这种模式既保障了企业的原料供应,又稳定了家庭农场的农产品销售,受到各方的欢迎。目前,安徽已有1.4万户家庭农场加入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浙江海盐县等地也在以这一方式推进家庭农场组织化。考虑到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仍然不大,促其联合与合作,进而更好地对接大市场,无疑有重要意义。从安徽、浙江等地的经验来看,让家庭农场作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可能是未来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发展的重要方向。
(四)关于家庭农场的支持措施
农业是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弱质产业,因此政府给予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家庭农场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并着重从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引导。近年来,各地将家庭农场作为重点培育主体,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各省(市、区)制定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培育家庭农场的原则要求、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并配套出台家庭农场认定和创建示范家庭农场的办法。同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还联合财政、金融、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为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文件,其中不少地区还制定了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意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制度等。比如,内蒙古制定并启动了《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从扶持政策、认定管理、示范场创建等方面进行总体部署。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支持家庭农场稳步快速发展,各地积极整合各级财政资金,以示范家庭农场为主要载体,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和健全规范化管理。比如,上海2014年印发了《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将市级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增加至1.1亿元,并要求每个区县配套资金不低于400万元,设立担保专项资金,为区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江苏运用财政资金进行信贷风险补偿,五年来累计投放贷款129.05亿元,支持了2.8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福建省级财政在2015-2020年间,每年安排扶持资金1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家庭农场尤其是示范场发展。此外,安徽、河南还将将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补贴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向家庭农场倾斜,有效促进了家庭农场发展壮大。
三是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因经营规模大、农机装备程度高,家庭农场比小农户更需要农业生产资金和农业保险(以规避经营风险)。为了打破家庭农场发展的资金约束,消除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风险,针对家庭农场“贷款贵、贷款难”和农业保险“保费高、理赔难”问题,各地积极推动金融保险服务创新。吉林为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项目,撬动银行贷款资金8.8亿元,扶持资金规模扩大38倍;河南永城市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区域产量保险、目标价格指数保险,2017年共有213个家庭农场参加了保险,共收到赔付136万元,有效减少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了家庭农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浙江在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累计为565家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保险,涉及农业设施设备、家庭财产、人身意外、贷款保证、收入等保险内容。
四是做好相关配套改革。从“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的角度看,只有让家庭农场主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且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家庭农场才能持续发展。上海不仅按照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规定了家庭农场的合理规模,还规定上海户籍人员在家庭农场就业期间,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1500元不等的社保缴费补贴。四川内江市、重庆梁平区、贵州湄潭县等,尝试将推进农村承包地退出改革与支持家庭农场稳定发展结合起来,把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承包地,转包或连片出租给家庭农场从事设施农业或特色种养殖。一些地方还支持家庭农场的用电和设施设备用地支持政策。例如,河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促进家庭农场优先发展的相关建议
从统计数据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家庭农场的数量依然很少,实力仍显不足,再加上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制度不够健全,其健康持续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促进家庭农场优先发展,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关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要求,结合家庭农场发展实际情况,加快调整政策思路,强化制度创新,构建家庭农场支持保护政策体系。
(一)支持更多小农户升级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与我国人地关系比较相似的日本早在2010年,已有家庭农场(专业农户)45.1万户,占总农户数量的27.7%。然而至2017年底,我国在纳入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占总农户数量的比例不到0.5%。即便算上名录之外的三四十万户,家庭农场占总农户数量的比例也不过1%。假定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为100亩、全国有三分之一耕地由家庭农场来经营(其他土地由兼业小农户、农业企业等主体来经营),我国也需要600多万户家庭农场。目前家庭农场的数量不足百万,显然远远不够。下一步要以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人地资源调整为统领,支持更多小农户升级为家庭农场。
一方面,消除家庭农场发展的各种障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土地整治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消除小农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的物理障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内允许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承包地,逐步放松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为其他小农户获得更多土地发展成为家庭农场提供条件。
另一方面,支持小农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健全土地有序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流转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集信息发布、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流转服务组织,提升服务质量和能力;将土地流转政策目标从“垒大户”调整为“育中农”,以财政补贴支持土地向有意愿、有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小农户手中转移,促进兼业化小农户向职业化、专业化的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转变;加快引导承包经营权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转包等,并及时更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支持家庭农场将经营的土地转变为自家的承包地。
(二)提升家庭农场的高质量发展能力
提高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是家庭农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实力不强、盈利水平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全国54.9万户家庭农场中,拥有注册商标、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分别只有2.3万户和1.3万户。而且,农业农村部对全国3000户左右经营规模较大、发展效果较好的家庭农场跟踪监测发现,2016年1145个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亩均纯收入只有442元,甚至低于很多传统小农户。家庭农场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为了更好地发挥家庭农场的作用,要立足当下、放眼未来,多措并举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继续强化家庭农场经营能力。支持家庭农场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之路,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培育品牌,以品质、品牌保障家庭农场效益;支持家庭农场与其他家庭农场成立联盟、参与农民合作社,抱团开展农资采购、农机农技服务、农产品销售、品牌建设等,减少经营成本;支持家庭农场与上下游的农资供应商、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合作,通过强化订单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独立或联合开办加工厂。
另一方面,做好家庭农场发展的“两个支撑”。一是人才队伍支撑。加大对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力度,制定家庭农场主能力提升计划,将家庭农场主作为职业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重点;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机大户、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或到家庭农场就业创业;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农业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才能教育培训,提高家庭农场主的工匠精神和企业家能力。二是服务体系支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组织建设,大力扶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的方式,创新公益服务机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家庭农场支持力度,实现农业信息、科技、农产品检测、农业气象预警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对家庭农场服务的全覆盖。
(三)完善家庭农场发展的配套制度
一是健全指导管理体系。参照欧美国家的经验,在各级农业部门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工作指导体系,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尽快形成全国家庭农场信息数据库,为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以先进典型引领家庭农场发展壮大。
二是制定针对性扶持政策。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培育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农户的做法,中央财政尽快设立家庭农场发展专项扶持措施,重点扶持示范家庭农场稳定流转土地、整合土地资源、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经营能力;落实新型经营主体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确保家庭农场有地方建设必需的仓储、农机场库棚等基础设施;落实中央关于农业补贴增量主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
三是完善金融保险政策。鼓励创新金融产品,解决家庭农场在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改良土地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发挥各级农业担保公司,在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题中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设备、生产订单等抵押质押贷款,推广大型农机设备融资(金融)租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政策,创设包括租地成本在内的作物保险、涵盖农场收入等内容的综合保险品种,为家庭农场提供多险种、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四是开展法律工作研究。落实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尽快组织开展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相关立法调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成员范围、认定管理、注册登记等,使之区别于以雇工为主的公司制农场,避免家庭农场概念的泛化。适时将促进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高强,男,河北邢台人,教授,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土地问题、农村政策分析。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新疆农垦经济》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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