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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 作者:张晓山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08 录入:王惠敏 ]

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和前提。

一、农村土地的类型和结构

当前全国144亿国土面积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约占46%,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分别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82.7%和4.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3.1亿亩,其中宅基地面积约占55%。

二、深化农村承包地改革

2017年10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对土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阐述。

首先,土地承包到期延包三十年。随着时间推移,从事农业经营小规模农户数量会逐步减少,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二轮承包期满之后再延长30年,是比较稳妥的方式。

其次,“三权”与“两权”的关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时,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成为新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第三,二轮承包期到期后如何延包的具体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承包地的个别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划出了红线,即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正案(草案)的处理考虑到了全国各地家庭承包经营具体实践的差异性,赋予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自主权和弹性空间,将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较好地结合在了一起。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历程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与政策焦点,首先,回顾以往的农户宅基地政策的演变,一方面农户对自己所有房屋的完全财产权利转变为受限制的部分财产权利。农户对房屋的买卖、出租、抵押、典权、转让等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另一方面,农民对宅基地拥有占有、使用权利,但所有法律及政策不涉及收益权,农户也不具有其占有、使用的宅基地的转让权和处置权。未来改革方向应是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其次,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争论点是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入市。关键问题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民作为集体资源的所有者能否享有其土地资本化后形成的增值收益中应有的份额,合法、合理地分享城市化的“红利”。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不光应该得到补偿,还应该得到剩余索取权,也就是在土地的整个增值过程中产生的净收益中,农民应该获得属于他们的份额,他们的财产权利才有可能落实。

四、深化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清除阻碍要素下乡的各种障碍

城乡融合发展,绝不仅仅是农村的要素流向城市,城市的先进要素和优质资源也要流向农村。农村不能加剧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的状况。改造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不能仅靠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

中央一些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地方的探索从政策上提供了依据,近年来一些农村地区以农民集体自主开发方式,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发展物业租赁经济或股份合作经济,既满足了市场刚性的土地需求,又盘活了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在农村要素开放流动的产权格局下,不断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真正保障和落实农民的财产权益。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根据作者在“清华三农论坛2018”分论坛一“农业现代化和粮食安全、基本制度建设”上的发言整理,经本人确认并授权。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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