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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江红等:家庭农场生存与发展的几大限制与破解

[ 作者:饶江红 闵桂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15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家庭农场是政府选择中国农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及激活农村经济基础的有效形式,但是家庭农场的生存与发展存在多重限制。应破除家庭农场进入的身份障碍,赋予农户家庭选择的自主权;破除家庭农场发展的规模限制和政策限制,明确家庭农场发展导向;破除农地分散细碎化束缚,让家庭农场发展张弛有度;破除错位的农业补贴政策限制,弥补政策对家庭农场公共政策的缺位。

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经营的升级与扩展, 是集家庭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特征为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国政府选择家庭农场作为复活中国农业与激活农村经济基础的形式之一, 是因为其具有延续家庭经营的生命力与竞争力特性, 适宜中国农村大杂居、小聚集的地理多样性特点, 既不与传统小农生产经营方式相对立, 又能与现代先进生产力相承接, 能够有效解决中国农村“有地没人种”与“有人没地种”的现实困境。

“家庭农场”的雏形自古就有, 而蕴涵现代意义的家庭农场则是20世纪80年代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户规模经营,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该概念, 200年在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 2013年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反复提到“家庭农场”, 2014年2月农业部又专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家庭农场, 各地也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推广实践, 大量家庭农场应运而生。然而, 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一些政策实践某种程度上反而抑制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家庭农场进入的多重限制和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追崇规模化大农场会让家庭农场陷入困境, 禁止流转土地承包权会导致家庭农场低水平发展, 不合理的补贴制度及公共政策将会延误家庭农场的发展。本文试从家庭农场进入、规模选择、土地制度、补贴政策等方面探讨家庭农场存在的限制问题与破解之道, 为当前学术界深化该问题研究提供思路借鉴, 并为政府发展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决策参考。

一、破除家庭农场进入的身份障碍, 赋予农户家庭的自主选择权

目前学界和政界对家庭农场概念的界定主要依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的定义, 即“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 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该定义对家庭农场作了比较规范且宽泛的界定, 但在各地实践中出现了将其标准硬性化、过高化的现象, 忽视了家庭农场发展的动态性,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农民户籍”“经营者年龄”“雇工收入”和“经营规模”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极大地影响了家庭农场的持续发展, 因此, 必须破除以上门槛带来的限制。

第一, 破除本村户籍的单纯限制, 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家庭农场。

《意见》中强调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农户家庭经营”为内核, 坚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然而, 由哪里户籍的农民实施经营活动, 则提出由各地“县以上农业部门”对“经营者资格”进行确定, 尽管各地的政策实践有所差异, 但理论与政策实践对家庭农场的户籍要求大多强调以本村户籍的农民家庭为主, 甚至提出“家庭”仅指“父母子女之间组成的家庭, 不包括其他亲属或者好友”[1]的狭义家庭, 其理由是“保护农民作为社会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2], “防止城镇企业或其他人员利用资金优势恶意圈占耕地, 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1]。因此, 仅以本村户籍的家庭农场至少排除了三类真正需要从事农业的经营者:一是需要从事农业的外村农民家庭;二是本村或他村农转非家庭;三是愿意从事农业的城市家庭。以本地村民户籍为限限制了家庭农场发展, 因为自20世纪80年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革开始, 农村“人户分离”现象就已显现,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强力推进, 这种分离状况与日俱增, 老一代农民逐渐逝去, 新生代农民又后继无人, 仅靠本村农民很难应对未来的农业变局。所以, 发展家庭农场强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 关键是发挥家庭经营农业的绩效, 而是否以本村户籍为准, 则应该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本村农民可以选择自己经营家庭农场, 也可以流转让他人经营家庭农场。至于是转让给外村农民还是农转非的农民家庭子女经营, 亦或非农业人口经营, 如“城市居民通过合法途径流转土地, 致力于农业经营, 并且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条件, 就应该允许其创办家庭农场”[3], 这完全取决于谈判双方的市场价值判断, 这与当前农地流转的本质与农业发展的客观现实是不矛盾的。

第二, 破除经营者年龄与雇工限制, 赋予家庭农场主体动态变化性。

有的学者提出家庭农场主要求“年龄50岁以下,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年以上务农经验”[4], 然而当前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年龄在“50-65岁之间的农民”, 强调农民年轻化、科技化是对今后家庭农场发展的要求, 但以此作为硬性条件将会排除正在发展转型的许多农民家庭经营, 也是一种年龄歧视。有的学者强调家庭农场以“夫妻或父子”为主, 可以雇佣“少量季节短工”[4], 《意见》规定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 许多地方以雇工不超过家庭人数作为硬性条件, 虽然强化了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区别, 但是忽略了家庭农场主家庭成员变动状况。从经营农场的家庭现实来看, 其主体成员主要为家庭内部不假, 但随着家庭代际更替的成员不足抑或代际断裂, 以血缘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维系的家庭农场经营也随之出现变化, “少量雇佣季节工”或常年雇工都将成为家庭农场存在的状态, 有些作物如蔬菜、果树等经济作物种植不适用大面积机械作业则需要大量人工。因此, 雇工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取决于耕地资源禀赋状况、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经营物种和经营技术含量等综合因素, 不能教条地规定雇工人数。

第三, 破除收入限制, 正视家庭农场经营条件的差异性。

《意见》规定家庭农场要“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 许多地方根据这个指导意见提出“农业净收入要占总收入的80%以上”, 甚至指出家庭农场人员的收入要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成为排除是否是家庭农场的重要条件, 但是家庭经营条件的差异性、产业链条的多样性、经营关系的复杂性、经营种类的多变性决定着家庭农场收入不可能绝对地“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现今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早已超出过去单一的农作物范畴而经营多样性品种, 并形成收入来源的多样性格局。既有传统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和水产等多样性的种、养或种养结合项目, 又有与现代技术运用相结合的农产品及服务提供, 还有与新兴产业或行业相连接的休闲、观光农业;既涉及农业产业的上游产业, 又涉及农业产业的下游产业, 还涉及农闲时期的农林副牧渔等行业。因此, 以高额的农业净收入为主判断是否为家庭农场有悖于农业经营的客观现实。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反而农业收入呈现下降的趋势, 如美国家庭农场主收入中农收占比越来越小, 兼业经营成为农场经营的重要部分:1979年小农场农收仅为6%, 非农占94%;中型农场农收占59%, 非农41%;大型农收入占85%, 非农收入占15%。所以, 静态的农业收入为主的规定无视农业生产的状况变化。

总之, 应破除户籍、年龄、文化、雇工、收入等家庭农场准入的紧箍咒, 让农户家庭随着人口自然更新及市场发展外部环境进行自我动态选择。

二、破除家庭农场发展的规模限制和政策限制, 明确家庭农场发展导向

长期以来, 农村劳动力外流使农业内卷化逐步转为农村空心化状态, 农地闲置抛荒日益严重, 促进农地流转、盘活农地资源迫在眉睫;同时, 随着农业经营成本逐年攀升, 特别是近年来国际资本与国际农业参与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格局, 传统家庭小农经营盈利空间逐渐缩小, 小农经营举步维艰, 提高农业现代科技含量以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势在必行。两种并存的向心力迫切需要我国农业走向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经营。顺应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各级政府极力推进规模化经营, 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在内的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目前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5], 但政府在规模选择上倾向于通过招商引资造就大的规模化经营, 忽略甚至取消家庭农场发展的主体地位, 让家庭农场发展自生自灭, 致使农业发展走向误区。因此, 必须破除两种发展限制以明确家庭农场的发展导向。

第一, 破除过度拔高家庭农场规模标准, 赋予农户自我选择适度规模。

家庭农场规模标准硬性框死了农场自身谋求发展的空间。《意见》对家庭农场规模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学界对“适度规模”都持肯定态度, 并认为适度经营最有效率。但是“适度规模”到底多大为宜, 《意见》中未具体标明, 但在实践当中, 家庭农场适度规模被赋予明确的衡量标准, 农业部统计调查的家庭农场规模最小在50亩以上, 各地对流转土地规模没有上限, 但将低线设置为有的100亩以上, 有的450亩以上, 有鼓励越大越好的政策导向。学者则根据自己的理论认知、调查对象、所处区域提出了各自所认为的适度规模面积:有的学者认为家庭农场规模适应在“100-300亩”[4], 有的学者则强调“50-100亩”[3], 有的地区设定最低标准, 如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6];有的提出小型家庭农场30-70亩, “大户”经营“数百亩上千亩”, “小大户”规模一般在“13.33公顷至20公顷之间”即200-300亩[7]。各地家庭农场规模的不同标准只会限束农场自身谋求发展的空间, 因为农场规模的大小是农户根据自我条件自行决定, 绝不是主观随意或外部强加规定的, 它会因人而异、因地而宜、因技而异, 是众多约束条件共同决定的结果;同时, 家庭农场的规模又是发展可变的, “在较高技术水平条件下规模越大效率越高”[8], 相反, 规模过小则会出现效率降低;而“在较低科学技术水平约束下的农场经营不可能规模越大效率越高”[9](P68-155), 它会“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 单位土地的产出则明显下降”[10], “效率损失越大”[11]。这种“IR关系” (inverse relationship) 表明:农业经营主体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选择, 自我谋求符合自己实际的规模经营, 同时也要求家庭农户不断地改进农业设施, 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适当调整自己的经营规模。

第二, 破除歧视或取代家庭农场的政策偏见, 确立家庭农场的现代农业主体地位。

家庭农场的发展如火如荼, 受各地方政府大力推崇, 但更受政府青睐的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大的农业企业化经营。不仅是缘于传统的惯性思维, 更有理论的认识误区。马克思经典理论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与西方古典经济学关于农业产业化理论, 认为大农场是代替小生产最有效率的经营方式, 许多国家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对农业大规模企业化经营视若圭臬, 我国部分学者与政界人士也奉若神明, 纷纷提出大“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发展之策。实践中农业企业化是“通过扩大规模进行持续扩张的一种农业方式”, 具有“生产高度专门化”, “完全面向市场”, 并建立在“信贷、工业投入与技术等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基础之上, [12](P13)特别在政绩工程与晋级升迁的驱使下, 急功近利的心理助长政府以快速农地流转、低息农业贷款、各类补贴项目等惠农政策予以扶持, 以迅速推进大的规模经营。但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农业雇工的监督成本大、农业自然风险高、农业企业化经营模式的高效率面临着不确定性。所以, 政府大的规模化经营政策导向, 不仅排挤了部分需要经营土地的农民, 而且许多农业补贴倾向于大的农业企业, 部分企业虚假经营而坐享补贴利益, 挤占了真正需要经营土地农民的资源。愈演愈烈的大规模化经营政策导向某种程度上反而消解了家庭农场发展动力, 挤压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空间。

破除对家庭农场的认识误区, 必须清楚家庭农场自身的本质。家庭农场是继承千百年来农民家庭经营的基本内核, “不计时间、不计薪酬、默默奉献”的“勤劳理性”的充分发挥[10]使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克服高监督成本的短板, 促使农业生产成本内部化、最小化。所以, 在整个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导向上, 必须从农业企业化大规模经营转向农户家庭经营的升级改造上来, 正如黄宗智所言:“当前关键性的第一步也许是在概念上的转移, 从基本忽视小农经济而寄希望于城市化和大规模产业化农业, 转向设想相当长时期的小农经济的延续及其逐步改善。”[13](P101-102适度经营规模家庭农场作为家庭农户经营的升级版, 主要表现为家庭经营的规模上升, 规模的大小则自身是发展变动的, 是适应中国农村的经济、自然和社会生态, 是农户家庭根据土地属性、自然条件、技术状况、资本状况和劳动力等状况进行自我规模决策, 不同情况下适度规模表现内涵不一样, 而且家庭农场有生有死, 有时是小中大共存一体的。因此, 明确家庭农场的基础与主体地位必须从求大的农业经营规模政策导向中走出来。

三、破除农地分散化与细碎化束缚, 让家庭农场发展张弛有度

农地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依托, 没有农地的获取, 家庭农场不可能生存与发展。目前农地“分散化”“细碎化”的状态成为阻碍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的关键。农民外出打工带来的直接抛荒与间接抛荒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物质条件, 现实中有较多的农户有强烈意愿扩大规模经营为家庭农场。然而, 不合理的制度对家庭农场的发展起着延缓或阻挠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地产权虚置造成的农民主观惜售心理;二是流转机制不畅阻碍着农场规模的形成。因此, 必须破除农地分散化和细碎化的束缚。

第一, 破除产权虚置造成的惜售心态, 让农民敢于出租土地。

农地产权虚置是制约“三农”问题的症结, 它表现为“集体地权主体多元难确造成农民土地利益横向面分割”“城乡地权主体二元分隔转化导致农民地权利益宏观面虚化”和“地权四至边界模糊与被规模化股份虚设导致利益流失”。虚置状态最容易带来的问题是农民利益虚化。其一, 承包土地的农民害怕流转土地。尽管目前政府承诺土地长久不变, 但政府文件中的长久不变只到“2018年”左右, 之后变与不变难以说清;而现实农地流转中, 农民害怕长期流转, 更怕政府强制流转, 担心一旦流转出去, 随时可能发生的土地政策变化, 将使自己拥有的土地一去不复返。其二, 农地受让方也担心流转后的土地随时有可能被收回。狭隘的市场化观念长期改造农民, 农民的契约精神与市场道德也被异化, 农地流转呈现无序化状态, 加上许多小农并未彻底非农化, “有限的城市化水平, 却使大量的农村人口仍需依靠农业支撑家计”[14], 或者随时有可能打工不善或者外部任何的风吹草动都会使农民收回土地回家务农。其三, 农地承包权不许彻底流转, 从根本上堵死了农民城乡分化。许多农民本可以彻底主动脱离农业, 实现“宜农则农, 宜商则商”的城乡分化, 但是由于农地是集体所有制, 农地不允许彻底流转, 更不允许买卖, 农民放弃农业意味着放弃土地, 土地将会被无偿地收回集体, 因此, 农地不可能实现更多的要素价值, 仅能流转租让出去获取地租收益, 或者获取土地补贴而坐享土地福利, 成为实实在在的农业食利者阶层, 有的甚至根本不在乎这些福利, 哪怕土地被抛荒也无所谓, 只要土地是自己名下的, 只要土地是自己将来可继承的财产。农地产权虚置带来的农地流转的不确定性制约了家庭农场经营升级与扩展, 清晰确权、科学确地、合理确利以破除产权虚制的限制, 才能从根本上畅通农地流转, 家庭农场所依赖的土地才能连接成片。

第二, 破除农地流转市场多重阻隔, 促进家庭农场用地有效集中。

农地市场流转遭遇多种限制, 致使出租土地的承包户与承租土地的受让方难以有效对接, 进而阻碍家庭农场适宜规模的形成。其一, 农户流转意愿各异, 流转双方诉求各异。由于各地区地理属性不一, 有的是平地连绵, 有的沟壑纵横, 有的山河相间, 大杂居、小聚集、分散化、细碎化的土地耕种格局, 大农与小农相间而长期并存, 使农地流转双方信息难以对称:有的愿意流转, 有的愿意部分流转, 有的根本不愿流转, 甚至让其抛荒也不愿流转, 流转需求双方难以有效对接必然导致农地连片难。其二, 不断攀升的租金制约了家庭农场发展。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 承包户不断提高租金, 无形之中缩小了租佃者的经营利润, 出现租金吞噬利润的现象, 针对大部分农户出租土地获取租金的事实, 随着租户的增多, 租金必然上涨, 但由于经营农地的利润非常有限, 不断增加的土地租金, 制约了农地经营者的积极性, 另外, 政府或其他地方强势力以较低的租金长期强势垄断土地, 即便市场租价方式上升, 农地租金也长期不变。其三, 租地期限的不确定性造成农地难连片。市场租赁时期过短和时有发生的租期中断, 对家庭农场造成冲击甚至解体。多数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一般1-3年, 过短租期让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呈现波动性, “一旦农民把承包地收回去, 家庭农场就得解体, 而且租期短也不利于对耕地整治和肥力提升的长期投资”[4], 部分流转单方抵制或双方阻挠, “各地时有发生的原承包者眼红接包者收益而干扰接包者经营, 甚至哄抢接包者农副产品的现象”[15];承租户租赁大面积土地, 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 跑路走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些地方对农地破坏较大, 致使农地无法复耕, 对原承包户造成较大损害。

四、破除错位的农业补贴政策限制, 弥补政府对家庭农场公共政策的缺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是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依靠, 但它处于产业链的低端, 是比较利益相对较低的弱质性产业, 既有自然风险, 又有市场风险。因此, 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必须依靠有效的农业补贴予以弥补。绝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发展离不开政府补贴, 尤其是发达经济体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名目更多。同样, 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阶段我国, 工业反哺农业的指导思想意味着农业补贴政策开始实施, 现实中农业补贴政策存在“扶强抑弱”的倾向, 应根据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调整错位的农业补贴政策。

第一, 破除农业补贴低水平化限制, 抵消农业成本上涨的挤兑效益。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农业补贴不仅总量偏低, 而且因农业人口众多而人均较低。据OEDC评估, 中国农业政策的补贴支持总量2007—2009年平均为878亿美元, 绝对水平仅次于欧盟 (1478亿美元) 和美国 (1092亿美元) , 高于日本和韩国;相对水平而言, 中国农业总支持率平均 (国民收入用于农业补贴的比率) 为2.05%, 低于土耳其 (3.5%) 和韩国 (2.4%) 。就美国而言, “美国产业化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政府补贴, 最近10年农业补贴较1995年增加80%”, 即“平均每100美元的农业产值中, 有20-30美元来自政府补贴”;而中国“农民直接补贴对家庭纯收入贡献不超过5%”。低水平的农业补贴导致“中国农产品竞争力差”, 并且长期以来维持“国际贸易逆差”。不仅如此, 近年来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机械使用、土地租金和人工成本等在内的农业生产成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而农产品出售价格上涨幅度较小, 农产品收益率自然呈现下降状态, 农民增产不能增收, 如粮食价格“在2004年至2009年间有所上涨, 但是整体上粮食价格的涨幅低于粮食生产成本上涨的幅度, 粳稻的价格在2004至2007年间价格未变, 一直是0.75元斤, 2009年价格为0.95/斤, 微涨27%, 白小麦的价格涨幅为25%”[16]。因此, 长期低水平的补贴政策只会进一步造成农民不断逃离农业, 特别是当外出务工变得越来越容易、限制越来越少的时候, 农户选择务工还是种地更多地取决于务工和种地的比较效益, 当务工收益高于农业生产边际收益时, 理性的农户会选择放弃农业生产。当前,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发展背景之下, 农民外出务工收入越来越高, 而农业生产比较效益则严重下滑, 许多农民只有被迫选择放弃农业, 家庭经营升级为家庭农场必然受阻。所以, 必须提高农业补贴水平, 抵消农业成本上升造成的挤兑效应, 才能激活家庭经营改造升级的动力。

第二, 破除农业补贴部门化倾向, 让农业直接经营者真正受益。

农业补贴部门化倾向事实上阻碍着家庭经营向家庭农场的深层次转化。农业补贴有直接部门化和间接部门化。直接部门化, 即直接将农业补贴补给相应部门。目前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良种购买、农机购置、农机报废更新等近50多种补贴政策, 在众多农业补贴项目之中, “只有农业经营项目补贴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关系较大, 在农业经营项目补贴中良种补贴、化肥农药等与农场主收益直接相关的补贴只占少数, 而农机补贴占的比重较大, 在农业生产工艺化的情况下, 农机的拥有者已经不是农场主本人了, 而是农业服务者或者农业服务公司”[16];“定价购价”和“临时收储”等补贴政策直接的利益取向者是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商人, 而真正补贴给农民的部分很少。所以政府的直接补贴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刺激作用非常有限。农业补贴间接部门化, 即农户通过购买生产资料间接地将补贴转给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目前中国农业已经进入“生产成本高速增长时期”[17], 农业补贴更多地用于弥补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和租金、人工费等“生产成本上升”, 也就是说补贴用于抵消与农业生产相连部门的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费用。尽管近年来中国加大补贴力度, “从2006年的120亿元增至2011年的860亿元”[18], 但是“快速上涨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直接将补给农民的费用抵消或抹去。据袁隆平对湖南农户水稻种植成本和收入进行的估算, 扣除成本后, “2011年农民每亩水稻净收入116.6元, 其中农业补贴109.1元, 如果不算农业补贴, 则纯收入仅为7.5元”[18]。因此, 有效化解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 合理地运用多样化的补贴政策, 让农业经营者直接受益, 家庭农场发展优化升级才能真正长久奏效。

第三, 破除农业补贴倾向极端化, 矫正长期错位的农业发展取向。

农地补贴实践有两个极端化表现:一是补贴倾向平均化, 造成农民长期兼业或坐享其成;二是补贴倾向大型化, 对家庭农场经营造成挤压。前者由于采取“撒胡椒面”式的无差异化补贴政策, 使农民“种多种少一样补, 种好种坏一样补, 甚至种与不种一样补”, 如许多农户抛荒后“在没有任何农产品产出情况下仍可获得全额补贴, 有些农户甚至将补贴资金用于购买粮食及其他生活用品, 这显然与农业补贴政策的目的背道而驰;有些地方耕地转包、转租农户, 转出或转租耕地后, 仍可获得农业补贴, 而转入、租入耕地的农户或其他生产经营组织, 实际种植粮食却不能获得应有的补贴”[18], 受益平均化、均等化, 使得农业经营者将补贴视为长期享有的国家福利, 并没有将其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动力支持, 反而强化了“兼业者、小农户、老农户与农地”的密切程度, 农民的社会分化难以实现, 甚至出现农民长期兼业化;同时, 也助长部分农民“不种地也获益”的投机心理和依赖补贴的消极心态。后者由于许多补贴有是有条件要求的, 如资金投入、技术运用、规模经营、项目新颖等准入条件, 对一般的农户是难介入, 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许多大型的农业企业或进入农业领域的工商资本掳走或被大企业瓜分, 或有关系的农业经营者巧立名目肆意劫取, 而许多种植大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获取的相对很少, 这无疑起到了扶强抑弱的作用。“政府千万不要支持资本打败小农”[19], 这样只对“资本拥有者”才有好处, 而对“适度结合土地和劳动力使用, 和 (人多地少的中国的) 农业总体布局来说, 乃是不经济的行为”。[20]错位的补贴必然造成农业错位发展, 长期“小农化”与异化“大农化”将使农业难以走出发展困境, 适宜中国发展需要的家庭农场却难以得到优化发展。因此, 当今政府必须矫正补贴极端化的偏向, 既要对真正从事农业的农户家庭采取普惠制, 实现有约束的平均;又要对转型发展的未来处于主体地位的家庭农场予以大力扶持, 而不是单纯地“扶大抑小”或“扶强抑弱”。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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