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与清代华北乡村社会比较
摘要:从清朝初期到末期,拥有一定“地方自治品格”的保甲长、里甲长、乡约等乡村控制组织人员逐渐成为完全受官役使的“官之差役”,这成为困扰清王朝基层政权良性运转的痼疾。清末“新政”以来,华北村庄权力结构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变动,在具有近代意义的地方自治背景下,国家以从未有过的姿态,将士绅精英、村庄领袖纳入体制内权力体系,使其成为地方自治的主导力量。国家欲借助士绅精英层进行前所未有的乡村政权重构与乡村治理。如同清代的乡村控制组织人员一样,新的地方自治领袖亦成为“官之差役”,历史的轨迹固执地沿着自有的方向向传统回归。
关键词:基层政权代理人;乡村控制组织;官之差役;地方自治
20世纪前期的华北乡村结构演变,长期以来备受国内外学者关注。具体到村庄权力结构研究,虽重心有所不同,但多数学者注意到,清末与民国初期,地方自治推行以来,村庄士绅领袖、精英成为村一级自治机构“公职人员”,负责办理村庄与自治有关的一切事务。①然而,士绅精英、村庄领袖的“参政”,在20世纪前期并未得到延续,从二三十年代开始,乡村领袖、精英开始退出公职。究其原因,代表性解释主要集中于具有欧美学术背景的论者。①在其相关论述中,学者们见仁见智,解释路径不尽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他们都不约而同地立足于清末与民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与“变迁”的视角,尤其是乡村秩序与权力重构中的历史剧变,强调了社会变迁背景下“变”与“发展”的结果,而“变”中“不变”的历史情节,即历史的延续性与回归问题则未引起学者们重视,更没有学者从历史传统的复归视角予以解读。诚然,20世纪前期的华北乡村处于社会剧变的洪流中,乡村权力舞台上演绎了一系列从未有过的现代剧情,然而,如果只将目光停留于此一特定历史时段,往往会将诸如“乡绅退职”、“无赖土豪担任村公职”、“普通乡民躲避公职”,乡民因担任公职而“自杀”等现象归为社会转型与变迁的结果,仅将其看作是发生于20世纪前期独特的历史内容;若回观历史,将其置于清代以来的历史长时段空间内考察,则可看到,清末“新政”以来,不同类别的社群与乡村自治公职人员之间的纠纷离合,与传统的权力秩序惊人地相似。为此,笔者不揣浅薄,欲大胆尝试,借助于长时段的历史研究方法,试图对20世纪前期地方自治公职人员与清末“新政”之前的清代保甲长、里甲长、乡约等乡村控制组织②权力主角作比较,以此探寻传统历史的延续与回归问题,以求沿着中国乡村自有的发展轨迹构建“本土化”理论解释框架。
一、“乡人治乡”到“官之差役”:清末“新政”之前保甲、里甲、乡约制度的演化
清初,国家正式官僚系统只达到县一级,对于地域广袤与人口众多的乡村社会,统治者主要通过保甲、里甲、官方倡导乡约等制度实现控制。“保甲为弭盗安民之良规”。①里甲是防丁口之脱漏,保赋役之平均。②“乡约宣讲制度是清统治者在诸多控制乡村大众思想意识手段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种方式。”③清统治者将保甲制度设计为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稽察、防盗的控制网络,里甲制度主要行使登记户口的功能以作为交纳赋税的依据,而乡约制度则对民众实施教化,在意识形态控制领域中起作用,因此,不同的制度,其职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保甲与乡约,相为表里者也……乡约废则礼让少,而以势相使,以力相争,保甲废则结报无人,而刁唆告讦之徒皆得以乘其隙”。④
清统治者对于社会控制体系的功能设计,蕴含着“乡人治乡”的地方自治理念,“夫诘奸不出于其家,防护不出于其村,御侮不出于其里,是一家一村一里之民,各自为卫也”。⑤在“乡人治乡”自治理念下,乡村控制组织人员身份及责任主要有如下特征:
其一,既为“乡人治乡”,应独立自主地管理本乡事务。乡村控制组织人员不受官府胥吏督责差遣,“保甲之意,所以使民相保相受,乃是百姓自愿身家,自保乡里,并非官为督责”。⑥“至于传集征召,不用公差,查报拘催,不烦牌票,而悉听保甲之自为”。⑦
其二,不同控制组织,其职责各行其一,不互相混同,更不兼理诸多官差杂务。“所谓保长者,邑分四乡,乡立一长谓之保长。不日乡而日保者,以乡别有长,所以管摄钱谷诸事,而保长专司盗逃奸宄,不与乎其它者也。旧例即以乡长而兼保长事,其责任不专而才非所用……而责任亦异,未可兼理也”。①
可见,清初乡村社会控制组织人员.身份虽为没有官职没有秩禄的职役,却有着体现地方自治的独立品格,故与受官役使、“在官人役”的“官之差役”有本质区别。
正缘于此,清统治者对于乡村控制组织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一定限制。涉及保甲、里甲人员的资格,一方面,统治者将绅士排除在外,“至充保长甲长并轮值支更看栅等役,绅衿免派”。②另一方面,对其也有较高要求:“故欲保甲之实行有效,非保甲长之得其人未见其可也……保长取乎年力精健、才猷迈众者充之……保正亦必择其才力精健、才智过人者充之。”③同时,还要求给予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充分的尊重,“待以破格优异之殊礼”。④
清代历史发展轨迹中,统治者对乡村控制组织整体设计构想与现实状况存在一定差距。从空间而言,“天高皇帝远”,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复杂多样,皇权对于地方官员出现的疏漏、懈怠行为事实上难以有效监控。从时间而言,乡村控制组织功能因时而异,历年久远,法久必怠:“理户口之法,莫善于保甲,然法久必怠,怠久必弊,弊者不变,则怠者不振,使狃于成法而安之.话于空言以振之。”⑤整个清代,乡村控制组织呈现一种发展态势,即从富含“乡人治乡”理念的具有“地方自治”性质兼具乡村控制与社会功能的组织形态,朝着完全受官督责役使的“官之差役”组织演绎。清中后期,各种社会矛盾长期淤积而爆发,内忧外患接踵相袭,乡村控制组织的原有功能更是极度扭曲,其人员“官之差役”倾向尤其突出。
与清统治者理想中的“独立管理”本乡事务、职责专而不同的“职役”有所不同,“官之差役”凸现出三个特征:其一,执役人员因受官府胥吏的任意役使,独立治理乡里的功能难以发挥,且处境恶劣,动辄因无法完成官差而受责罚,被时人称为“在官人役”;其二,所理官差烦杂不专,事无巨细,一概负责,执役人员奔波劳苦,实为“苦役”;其三,多数乡民不愿充任,甚至视其为“低贱”,愿为者往往系乡间无赖不轨之徒。以下分时段阐述此现象:
(一)清代前期,乡约保甲长“官之差役”身份初露端倪
康熙年间,官员彭鹏在任官实践中总结出保甲七处累滋之弊,揭示出保甲人员的“官之差役”倾向:“如旧例,朔望乡保赴县点卯守候,一累也。刑房按月次取结索钱,二累也。四季委员下乡查点,供应胥役,三累也。领牌给牌,纸张悉取诸民,四累也。遗役夜巡,遇梆锣不响,即以更恐喝,鬼钱乃免,五累也。又保甲长话情更换,倏张倏李,六累也。甚而无名杂派,差役问诸庄长,庄长问诸甲长,甲长问诸人户,藉为收头,七累也。”①
负责乡里教化、位高人尊的乡约亦时常受到衙吏驱使,“乡约殆非所谓约也,里长殆非所谓长也。其小者理户口、治驿馆,大者剽掠杀人必以告,一切奔走奴隶而已。一不当则群卒叫唬于其家,而怒詈辱之于廷矣”。②
关于乡村控制组织人员的选任,清统治者虽将村庄最有地位的阶层——青衿绅士排斥在外,并将之纳入保甲人员监控之下,但仍希望乡里德望才识兼备的庶民富户能够充当。然而,乡村控制组织人员一旦沦为官之贱役时,除少数乡间奸猾不轨之徒愿充任外,多数乡民对之予以鄙视,并视之为畏途,此种现象,清代前期业已出现:“年高有德,鄙为奴隶;殷实富家,视为畏途,或情或贿,百计营脱,而寡廉丧耻之穷棍,兜揽充役,串通衙捕,鱼肉烟民。”③
清代前期,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政治相对清明,历任皇帝都较为重视乡村控制制度建设,保甲、里甲、乡约等制度发挥了一定作用。对于这段历史进程中所显现的“官之差役”倾向,清统治者尚能不断整饬,使其没有脱离正常运行轨道,“国家定鼎之初,即举而行之,其后屡经申饬,为法甚详且备”。④保甲制度“乾嘉以前,政治清明,收效颇巨”。⑤
(二)清中后期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向“官之差役’’转化倾向不可扼止
清代前期,随着康雍时期赋役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康熙五十一年公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初年完成“摊丁入亩”后,里甲制的赋税功能越来越弱。康乾以后,日久承平,人口激增,户口迁移频繁,土地交换频仍,随之出现了严重的“跳里窜甲”现象,里甲编审渐被保甲编户取代。对于保甲组织而言,由于融合了里甲组织征收赋税的功能,职责遂变得杂而不专,“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已合而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弭盗安良’,而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之事,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①
乾嘉之际,各种社会危机浮现,积弊丛生,清统治者应对危机,维持王朝运转的资源诉求加大,地方官为朝廷办差加派纷繁,应役需人。当时一位官员谈及州县官的烦杂官务,述道:“今之州县,大者数万户、且十万余户矣,岂今人之材皆远过古人耶?刑名任之,钱粮任之,驿站任之,捕逃缉盗任之,征粮、征课、过饷、过犯、私盐、私茶、私垦、私铸,无一不当周知也,无一不当躬亲也。命案多者,相验,或历旬月,而不能返署;词讼多者,审断或连昼夜,而不敢少休。冲途之州县则劳于迎送,困于供支,附郭之州县则疲于奔走,瘁于应酬,忧贫救过之不暇,而欲其为百姓劝农桑、兴教化也难矣。”②州县官员疲于应付,不得不仰赖胥吏,而恶吏则向基层保甲人员层层摊派,保甲组织人员被迫“役于官”,沦为胥吏“办差”工具。嘉庆年间,巡疆大吏刘衡陈述道:“卑职备员广东,见各属奉行保甲,绝少稽查之实,徒滋科派之烦……推原其故,良田由地方官疲于案牍,不能不假手书差;而一切工料饭食夫马之赀,不无费用,大约书役取给于约保,约保购之甲长,甲长索之牌头,牌头则敛之花户;层层索费,在在需钱。”③
各种社会危机加大了清王朝的资源索取总量,而清统治者内部的官僚组织系统松弛,衙门恶吏腐败程度加深,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向“官之差役”的演绎无法通过统治集团内部整饬而得到有效扼止,“至嘉庆以还,内乱外患相继而至,百务废弛,保甲组织,仅具虚文”。④于是,保甲人员有了“官役”、“在官人役”、“贱役”等称谓,嘉庆年间官员张惠言称:“甲长乡正之名,近于为官役。”⑤冯桂芬议道:“地保等贱役也,甲长等犹之贱役也。”⑥
与保甲、里甲组织的演变具有相似轨迹,具有意识形态控制功能,负责乡里教化的乡约组织也变异为替官方办事的准行政组织,乡约长最终沦为“官之差役”,“清代乡约教化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乡约的官役化是最主要的原因。尽管清设立乡约的本意是力图让其‘专司教化’,但北方官办乡约的行政组织化,使乡约长普遍陷于事务性工作,而无力过问教化”。①
沦为“官之差役”的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处境艰难,多数乡民不愿意充任。道光年间,官员李彦章述道:“惟恐认充保甲长之后,或钱粮命盗词讼,责令催拘,或往来供账,差徭派其承应,并计及将来,公庭守候,吏役刁难,蚩蚩之氓,鳃鳃过虑,且公正者耻与下役为伍,谨愿者畏与匪类成仇,以故裹足不前,催充罔应。”②
鉴于此,“逃役”现象屡有发生,③“轮充”形式十分普遍,“在不少村庄,牌头、甲长由庄民轮流充当,这可能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因为人们大多躲避充当牌长……”④
有的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在执役期间不堪负重,被迫自杀。光绪年间,一位商州知州所遇:“初下车有相验之案,其家丁责乡约具食,乡约辞。丁日:‘吾主人为民劳苦,忍令枵腹而归乎?,约不得已,敛钱于众。众哗然,日:‘李公相验,从不出一钱,汝殆指官肥已耳。,约既无以应官,复不得白于民,遂赴水死。”⑤
在此情境中,乡村控制组织人员普遍被视为低贱,道光年间的官员张声玢述道:“今之保甲长,皆乡里卑贱无行者为之。”⑥
乡间奸猾之徒、欲从中谋利者是唯一愿意充任保甲人员的群体,道光年间的官员吴文镕述道:“地方、乡约、保正诸人,类皆一丁不识贪鄙棍街主,有司任意作践彼等,彼等任意横行乡里。”⑦咸丰年间的一位官员也说:“保正甲长应差当役,乡党自好之士必不肯为……其乐于承充者,保无倚势横行、欺压乡里……”⑧
乾嘉以后,乡间无品下流的痞棍无赖充斥于乡村控制组织系统,致使“保甲组织,徒具虚文”,清王朝基层控制极度衰弱,统治根基发生动摇。面对社会控制系统的衰败现实,清统治者不得不寻找新的社会动员手段。一些封疆大吏、有识之士提出了由绅士出面主持保甲事务,以克服“官之差役”弊政的改革主张:“甲长乡正之名,近于为官役,不若乡设一局,以绅衿一人总理,士夫数人辅之,谓之董事……董事民间所自举,不为官役,又皆绅士,可以接见官府,胥吏虽欲扰之不可得矣。”①“今之保甲者,其人大率庶民之雇利无耻,不自好者,弊且百出,焉有其效!……统乎保为乡,乡则就缙绅聘焉,其遇之隆、任之专,较之保长甲长而倍焉可也”。②
清统治者欲借助绅士的特殊身份、地位与名望,克服乡甲人员“官之差役”的弊政,使缉查防盗落到实处,进而重新牢固其统治的根基。由此,赋予一乡之望的“缙绅名士”以体制内的合法乡村治权,成为晚清基层行政演变的一个重要基调。
二、20世纪初期华北乡村基层政权的重构
(一)清末“新政”之前基层政权代理人③与村庄内生领袖精英的关系
清代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即保甲长、里甲长、乡约等,为职役而非乡官,其构成是平民。统治者有赋予乡村控制组织“乡人治乡”的自治功能初衷,然而,在清王朝秩序的长期运行中,保甲长、乡约等基层政权代理人逐渐沦为完全应官应差的“官之差役”。作为受乡人鄙视的“贱役”,此类人员在地方公共建设领域基本不发挥作用,而承担诸多公共事务的是村庄内生的士绅精英、社区领袖等威望人士。由于士绅精英阶层没有被国家正式授权,故而属于体制外的权力中心,费孝通称其为“自下而上的轨道”。他说:“在法律上,政治体制是不承认自下而上的轨道的,皇帝是绝对的。”④在冷水沟,清代时由村庄首事负责日常公务。村民说,村中的首事都是由土地多、有能力、世居的人担任。⑤在侯家营,清代时,会头居于村民之上,决定各种事情。⑥
体制外权力中心——士绅领袖、精英与体制内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在乡村社会政治实际运行中,事实上形成了乡土社会特有的“上下级”权力关系。侯家营在村正村副设立之前,会头处理村中一切公务,会头由村中有土地、有能力的村庄领袖担任。地方充当村庄与县政府的联络员,负责将县里的命令通知给会头,会头们再一起商量讨论,之后由地方执行会头的命令。地方在会头之下,为会头办事。①寺北柴村,村正村副设立之前,村中的一切事务由董事决定,地方亦由董事选任,董事的地位要比地方高。地方接受董事的命令,就田赋催促之事负责村里与县的联络。②杨懋春将传统的体制内外的权力主角区分为两类:官方领导与非官方领导,“村庄官方领导最重要的职责是代表村民与当地政府和县政府打交道。当政府下达命令时,当地政府召集该地区各村的庄长去集镇,向他们布置任务。庄长回到村庄后,首先去见重要的非官方领导,跟他们商量执行命令的办法,拟定出初步计划……非官方领导呆在幕后,但他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他们的劝告和支持,庄长和他的助手就不能完成任何任务”。③长期以来,体制外权力中心士绅精英、村庄领袖与体制内权力主角乡地、保甲等人员“上下级”的“双层权力结构”,成为传统社会基层秩序运转的基本方式,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清末“新政”时期,(二)20世纪初期华北村庄权力主角的重构——体制外权力中心成为体制内地方自治领袖
20世纪初,晚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下被迫实行“新政”,国家政权开始向村庄拓展与延伸。晚清和民国政府进行基层政权建设,都采取了“地方自治”形式,“降及清季变法,及民国成立以来,曾亦先后颁行地方自治法令”。④大量资料表明,在地方自治实施的最初阶段,自治领袖以乡村士绅精英、村庄领袖为主要构成。村庄领袖精英由体制外内生的乡村领袖蜕变为体制内地方自治领袖,主持地方自治事宜,成为20世纪初期华北基层权力结构变动的主要指征,而原有的以保甲组织为核心的乡村控制组织逐渐隐退,“自新政举行后,若者为教育,若者为警,若者为地方自治,其事类非俗吏所能为,乃愈不得不重赖于绅,故日有能力者事权,从而绅权遂渐益发达”。⑤在寺北柴村,1906年,村庄按县里的命令产生了村正村副。最初的两位村正都是富足而有声望的原村庄董事。⑥在山东,“村落自治机构的构成人员为首事和地保。小村设首事二三名,大村则多达十余名,其中年长又有名望者被举为村长。”①在晋西北,“民国26年以前村长是义务职,当村长的都是年高望重的乡绅,绝没有青年。”②
“地方自治”推行之前,与官方打交道的保甲人员一向被乡民视为“贱役”,而在“地方自治”的最初阶段,村庄领袖精英们何以成为直接与官方沟通的自治人员?
其一,村庄领袖精英延续并保持其权威地位的强烈意向,促使其进人体制内自治机构中。研究表明,“乡村公务”是乡村权威重要的授权来源,是村庄领袖获得并维持地位的重要砝码。“传统中国地方权威的合法性并不来自于官府授予,也不能自动从对私有财富的控制中得到,更无法仅凭学位的荣光获得,地方权威是绅士涉足‘地方公务’的结果”。③
20世纪初期-随着清末“新政”实施,乡村的社会与政治环境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变动,科举制的停废,地方自治的推行,在“反封建”旗帜下一系列根除传统文化的社会变革等,都是以往社会所无法比拟的。然而,社会环境与政治秩序的激变并没有使士绅领袖精英作为一个阶层而分化、裂变乃至消逝,旧有的村庄领袖仍在社区内保持着原有的声望、权威与地位,社区领袖成员的更替仍按照内生的逻辑进行着自我的新陈代谢,并呈现出极强的柔韧性、稳固性与延展性,“中国的农村名流生存到了20世纪,并且在某些方面的确巩固了他们在地方社会的地位”。④乡村精英们地位保持的一个重要缘由是获取地位的模式未发生根本变动,他们借助地方自治事宜,继续与村庄公务相连。
与传统国家的治理理念不同,现代国家试图将民间“无为”的范畴纳入其正式的治理领域,使其成为“有为”的治理目标:“近数年来的地方政治,有一个很大的变动,也许是划时代的,以前的地方政治,是‘消极,的,是。无为,的,而现在的新政,却是‘积极’的,‘有为’的。”⑤由此,乡村社区公共事务逐次由传统私人管辖空间进入政府所控制的公共领域,由民间“无为”状态转变为国家的“有为”目标。对村庄领袖而言,这意味着他们获取社区声望的公务平台发生了静悄悄的变化,谋求社会地位的村领袖们仍希冀在社区公共领域发挥作用,于是,进入自治组织成为乡村精英延续其社区地位/迈向更高层的必然选择。正因为村庄领袖始终与社区公务密切关联,除称谓发生变化,村民对村领袖职能的变化基本没有感知,侯家营的村民说:“产生村正之前的董事的职能与产生村正之后村正、村副以及董事的职能基本是一样的,只是村公所的名称变了,实际上习惯并未改变。”①
其次,国家的有意吸纳,为村庄领袖精英参与地方自治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清中后期,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官之差役”化程度加深,下流无品的痞棍充斥于乡村控制组织。要求“绅士”出面参与乡村控制组织,主持保甲事宜的改革呼声不绝于耳,团练组织由“绅士”控制的局面已成为事实。②绅士“参政”,一方面迎合了清代后期有识之士欲振兴保甲制度、应“选置士人,分户以属之”的变革主张,此点应视为中国传统社会在发展中内在衍生出的自我革新需求;另一方面,此举又恰与新的民族国家的社会治理理念偶合,“不同于像清政府那样的传统政权追求国家政权的巩固,而是扩展国家政权的政治基础于民众之中,并将其治理的人口改造成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因此,现代政权的建设者,不再将地方精英视为控制的对象,相反地,将其看作是国家政权伸人人民大众的重要桥梁”。③“长期以来,清统治者对于士绅哪怕在极小的范围内干政和组织性集结都十分警惕,防微杜渐,设禁极严,而此时却通过地方自治的煌煌上谕,允许和要求士绅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地方教育、地方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这种政策的转变不可能不导致地方社会结构发生变化”。④
三、华北乡村自治机构公职人员“官之差役”的历史复归
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国家”赋予自治领袖两个基本角色,一是作为国家最低层代理人,行使官方职责;二是作为村社领袖,像以前的乡绅那样,主持公共工程和增进村社福利。⑤然而,在地方自治推行过程中,国家始终处于内忧外患、兵祸匪患的社会政治生态中。更重要的是,清末“新政”以来,国家还将各项“新政”所需的巨额费用指向“农业资源”,“我国公家事业之荦荦大者,如教育也,行政也,海陆军也,警察也,市政也,其经费大多取自农人,而工人与商人之输纳者为数均属无几。国家岁收,以田赋、关税、厘金、盐税四者为最要,而田赋尤占大宗,就民国五年调查,占岁收50%,至省经费与县经费则几完全出自农人。”⑥在此背景下,物质资源的攫取成为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的主要意图,为民众谋利的自治目标却成虚文,“(乡村自治机构)本为民众自身集合的处所,为谋本身的福利而设立,但其结果,变成了一种下级行政机关,承担传达公文和征发的任务。于本身所负的责任,几乎渺然不相关涉”。①与清代历史有惊人的相似,国家攫取资源的强烈意愿迫使位于权力网络神经末梢的村庄公职人员,由自治建设领袖向汲取资源的代理——“官之差役”演绎。清末“新政”以来的村庄公职人员与清代乡村控制组织人员有一定区别,除所辖行政区域范围有所不同之外,更重要的是乡村自治公职人员是国家在地方村社的正式代理人,而“地方自治”之前的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只是一种职役而非官职,并且其身份地位变动的原因由于环境与时局的不同亦有着较大差异,然而,二者同为体制内的基层权力组织,其成员“官之差役”的角色显现出诸多相似的历史秉性。
(一)清末“新政”之前,清代乡村控制组织人员由“乡人治乡”的职役沦为“官之差役”,受官府胥吏任意役使,常因无法完成官差而受责罚。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村公职人员由主持地方自治的领袖向“官之差役”转变,受衙门胥吏(上级政府及其办差人员)役使亦成为其突出特征,因无法完成上级任务而受到责罚、殴打的情况司空见惯,村公职人员有时甚至性命不保。
1 930年代,寺北柴村前村长张乐卿抱怨当村长时因垫款好几次典卖土地,穷人交不起田赋时,他就被绑到县里。寺北柴村村长郝国梁也曾因村民拖欠田赋而被拘留一个月。②在吴店村,村保甲长们因不能及时交纳摊款而受到警察殴打。③有学者论道:“视之今日,一般官吏不知运用保甲的正当方法,漫无标准的滥用保甲,事事物物都责之于保甲长,鞭笞奴使,凌砾呵叱,形成县区乡镇卸责的尾阊;因之民众以对待地保总甲的态度对待保甲长,误认为保甲长就是征役承差的头目……”④
日军入侵后,“外界政府”向村庄索求更多物质资源,村公职人“受役使“现象尤其突出,“挨打的架子”⑤成为村公职人员受衙吏役使的真实而生动的写照。在晋源县的柳林庄,“柳林庄之村长付通乎红军,日军于近日招寻村长不见,竟将柳林庄村长之房院全行焚烧,又将村付殴打锤死,用枪击毙,投入汾河。”①在山西太谷:“……由于敌人的压迫,追索钱粮,而群众又出不起,于是大批地扣押伪村长,现共34个被扣。”②
(二)如前所指,清代沦为“官之差役”的保甲人员,所办差务杂而不专,而最为体现“乡人治乡”理念的“百姓自愿其家,自保乡里”的“弭盗安民”功能却极度弱化;与之同质的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渐“官之差役”化的村级自治人员,所理事务繁重驳杂,且以“资源索取”为主要内容,而做与地方自治直接关联的公共建设事宜却甚为“罕见”。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村公职人员办理的公务非常繁杂,用村民的话来说,保甲长只有损失,没有好处。③寺北柴村村长郝国梁抱怨说:“不想当村长,是因为工作太多了。自己的工作什么也做不了,县里啦,新民会啦,部队啦,哪儿都必须去。县里让摊款,村长去各家收钱的话,村民不交,好像是村长去催要自己的钱一样不给好脸色,即使解释,村民也不理解。村长被人恨,还经常被县里和警察局叫去,很烦人。县里来人要钱的时候,我去问各家各户收钱,他们说,没有钱啦,等卖了谷物、棉花后再来吧。于是村长就批评村民,村民就怨恨村长。”为此,郝国梁感到非常苦恼。④
面对繁重差务,村庄公职人员事实上只扮演了“外界政府”向村庄“要钱、要人”、攫取利益的代理人角色,而有关自治建设的村公务被抛诸脑后,“现在村长好像单纯的为要钱而设,省里向他们要钱,县里向他们要钱,区里向他们要钱,村长终日忙于收钱缴钱……在这样情形下,怎能说‘家家有余’呢?又何能热心合作自治呢?”⑤在河南,“实际上,区长们并不在那里办自治,主要的职务是派款,村长亦然。”⑥在晋西北,村政权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要”,即要粮、要款、要兵、要差。当然也不是决没有一点其他公事,不过这是“公事”而不是“工作”。⑦从官方学者的言论中,我们可看到此种现象非常普遍。“自治之推行,端赖办理自治人员之指导与扶助,故办理自治人员必须与人民发生密切关系,以谋人民公共之福利为前提。但近年以来,办理自治人员不明此意,为县长者,不谋自治事业之发展,惟责成自治机关以募公债,征捐税,为兵差,查人口等事务”。①
(三)清末“新政”之前,乡村控制组织人员实为“官之贱役”,多数乡民不愿充任,愿为者往往系无赖不轨欲从中牟利之徒;与之具有相似历史情状的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自治领袖逐渐蜕变为“官之差役”,村公职被乡民鄙薄轻视、畏惧规避,唯一愿意充当者也往往是被乡民视为流氓无赖的人群。
1.村公职由自治领袖向“官之差役”蜕变,所理差务驳杂,受人役使,被人鄙薄,村领袖精英纷纷“退职”,重新躲到“幕后”,回归至体制外权力精英。于是,传统的“上下级”双层权力架构重新被搭建。
有学者论道:“民众以对待地保总甲的态度对待保甲长,误认为保甲长就是征役承差的头目,洁身自好或稍有德望才干之士,每囿于传统的1日观念,鄙薄而不为”。②在1930年代的冀东,“乡村政治由乡绅(即乡村上层,有的地方称其为‘八大家’、‘十大家’或‘某某老爷’)主宰。但他们采取幕后控制的方式,大多不到前台亲自操政”。③在河南,“有许多保长,担任名誉而不做事的,谓之挂名保长……甲长类多为封建势力所指定。”④
日军占领后,“官之差役”的程度进一步加深,村庄领袖精英躲在幕后的倾向尤为突出。乐城县知事说:“事变(日军入侵)中被杀的村长有相当一部分,所以谁都不想当村长……正直的人不想当村长,村里有势力的人让穷人当名义上的村长,而实际上(自己)却多是做各种工作,事变后,这样的倾向尤其明显。”⑤在山西太谷,日军占领后,“村政主持维持者后台老板是村中之富有者,多为地主富农,他们为什么要维持呢?多数是出于保卫家庭;为什么不自己出头呢?怕(敌人和我们)杀他”。⑥
2.沦为“官之差役”的村职人员,乡民对昔日保甲、乡地等差役畏惧如虎,“逃役”、“轮流”、“雇用”、“自杀”等诸多传统“剧情”纷纷重演。
从以下史料可以窥探乡民对“差役化”村公职的畏惧态度,“老百姓认为,当主任代表是要粮草跑腿吼人,怕误工,有职无权,吃力不讨好,是‘吃头子’的事情,选成主任就是找了‘麻烦事’。静乐上官庄主任秦银斗听见村选的消息时,立即把帽子脱在炕上说:‘这一下可把咱的旧帽子脱出了。’宁武马房间长,干部群众让他连任,他说:‘又让我当啦,村里没当过的人多着啦!’”①
“躲避”、“逃役”行为又在乡间频现:1930年代,寺北柴村村长张乐卿辞职后,连换了三任村长,赵二丑在任中就不当了,并从村中逃走,等到下一任村长上任后,他才回到村中;新村长徐孟朱当了也没多久,县里来了人就躲起来不见面。如此,村庄与县政府关系恶化。县政府派员来寺北柴村调查,选出拥有委任状的郝国梁,责令他出任村长,并让郝写了检讨书,同时对郝说,如果郝不当的话,别人不管谁当,责任都要由郝来负。②日军占领下的晋中东泉村:“二十八年(1939)李林云因应付敌人(日本人)被政府(抗日政府)扣走,这时间逃军驻军虽少,但添了个日本人驻扎偏城,所以李林云被扣走后村政便混乱了,这时便由王秉钧出头维持政权,不到五日,王秉钧亦逃走了,这时村政权跨台。”③
“轮流”与“雇用”方式在许多地区恢复:在定县大王耨村,1930年开始实行选举制。“凡到会者除少数不愿意当选,为选举别人而来者外,即系无知乡民受不愿意当选人之劝诱,为帮忙而来,总计每户尚不足1人……村民不愿当选原因有三:(1)乡长系无给职,没有相当之报酬;(2)兵役连年,政令烦苛,耽误自身职业;(3)农村经济破产,摊款极为困难。因以上三点,现任乡长仍欲恢复轮流制,以求脱卸责任,但无县政府命令绝难办到。”④在兴县石家庄村,30年代,阎锡山骑二军六师曾在此地驻防,负责闾长受害过大,没人敢当闾长,才开始轮流制。⑤在清源长头村,民国二十六年,选出孟新(富农)当村长,选出孟效周任副村长(富农),除此,还有经办村事多年的封建代表当谋事,这些人掌握村政不会放弃,但又因有钱,却又怕死,因此在日本人打来以后,便转入后台,花人民的钱,雇村长出头维持敌人,但这些人一文钱的事都不做主,当时雇的村长是孟住俊(贫人,好赌博),村副是孟详训(流氓地痞)。⑥
外界过度索取超过村公职人员忍受的极限,万般无奈之时,“躲避”、“轮流”、“逃役”亦常常无法奏效,作为最后的“选择”,“自杀”一幕再现:1946年,河北杨村某保长刘士明因征兵问题无法解决而投井自杀,幸而被察觉,才保住性命。⑦1948年,海盐武原镇第15保保长辞职后,保民韩信元被人提名推选后,“大呼‘不愿做’,并跳人附近河内表示决心”。当时在场人多,把他救起,他说:“你们如果真要选我做保长,我只有真的自杀了。”①1941年,东泉村在日军占领下环境极其恶劣,原村长王清畅退居幕后,主使侯充正等人出任村干部,“他们接任后……在单纯的应付敌人上想不出个办法来,但敌人疯狂更极,于是村长被迫自刎”。②
3.清末“新政”之前,保甲长、乡地由乡间奸猾无赖之徒充任成为普遍现象,保甲组织形同虚设;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这一群体再次与体制内权力发生关系,乡村政权“痞化”、无赖土豪痞棍充任公职,再次成为基层政治的突出特征。
在河南,“民国二十年后……乡长初为声望素著的世家长老,或由小学教员而变成的乡村绅士充之,久之,因苛捐杂派的烦难,除一部分变做土劣外,余尽转入地痞流氓之手”。③冷水沟庄长杜凤山说,“当村中有势力的阶层纷纷逃避公职时,有嗜好的人想当庄长。有嗜好的人就是指吸鸦片、赌博、无固定职业的人,一般可以叫土豪,也叫做无赖。”④
随着日军的入侵,乡村民众负担进一步加重,村级权力组织人员“差役化”程度加深,村公职由土劣无赖充任的现象异常突出,山西太谷在日军入侵时,“敌人压迫厉害,群众应付困难,一般人不敢做村长,有‘白布村长,、‘煤油凉水,村长之称,因此,村长人选只要能应付敌人,不怕挨打受气即可,只赚钱不管事,一般是流氓,料子鬼(地痞流氓)”。⑤在冀东地区,日军入侵后,“……各村办公人常因小事挨打或被扣押,因而上层视当乡保长为畏途,多雇流氓与穷人充当之。”⑥
在村落社区内,乡村痞棍无赖更能忍受恶吏的责罚,不受道德伦理约束,他们往往用同样的暴力方式对待熟识的乡邻,以完成应对外界的任务,在太谷县,“出头露面维持者是流氓地痞,大多数想趁机敲诈……这是维持的桥梁。”⑦在清源县,完全是料子鬼专政的政权非常坏,一切权力都抓在料子鬼村长副的手里,对群众假以日本的可怕去威吓,使一般人不敢说话,更不敢办村事,产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前村政受到过打击,被敌伪摧毁。⑧
需要提及的是,村公职面临着“官之差役”化,导致乡村无赖痞棍充任村公职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并不能完全将村领袖精英们排除在权力主角之外。资料显示,20世纪三四十年代,村庄富户精英仍有出任村公职的人。对于乡民而言,“保护型”的村庄领袖担任村公职,是他们最理想的选择。领袖精英、村庄富户尚有活动的领域与伸缩的余地时,受到乡民的拥戴,仍可能担任村公职,对外应对周旋。如表1所示:
就此现象,时人分析道:“伪政权目前是混乱状况,表现在大村特别混乱……但是一般小村伪政权维持下尚能维持安定,这由于:(甲)一般伪政权大部分是中富农,比较节省与公道;(乙)比较能采纳群众意见,与群众商讨维持;(丙)敌人对小村政权注意与压迫不紧。”②我们看到,在外界对村庄“压迫不紧”,“不很注意”的村子,富户精英们担任村长的比例较大,这正是历史曲折复杂而多样性的现实表征。
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期,是中国社会剧烈转型的历史时期,尤其1901年开始的清末“新政”,官制改革、地方自治,预备立宪,及至共和政体的出现,引发中国政治系统前所未有的变动。在社会变迁洪流中,华北乡村基层政权也在频繁变动和重构。然而,接踵而至的制度变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基层社会固有的运行逻辑及乡土民众的行为模式,长时段视野下浮出的历史复归现象提醒着历史轨迹并不总是直线运行的“单行道”。如果将视野局限于20世纪前期,那么20世纪三四十年代,士绅精英、村庄领袖的“退职”、乡村民众对“公职”普遍的畏惧以及权力主角的“劣化”等一系列现象常被视为社会变迁所导致的一种特定“变化”结果;若放宽历史的视界,将其置于与清代比较的框架,则可发现这些历史情节更大程度上是乡村社会固有的历史运行轨迹的延伸与重现,它体现着一种“变”中“不变”的传统回归。
清末“新政”之前的乡村控制组织与“新政”实行之后的“地方自治组织”是在完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建立的,清代乡村控制组织为非正规的准行政组织,而清末“新政”之后“地方自治组织”则是国家在村社建立的正式官僚机构。二者都不约而同地体现了制度设计者的一种基本思路,即一方面作为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理行使汲取资源的功能;另一方面,通过“乡人治乡”、承担“应办事务”,①实现地方社会自我管理。当然,清代“乡人治乡”的“自治”内容集中体现在治安、教化方面,远不如清末“新政”以来地方自治组织所辖领域宽泛。既为“乡人治其乡”,保甲、乡约等组织人员非普通乡民能胜任,清初的制度设计者对其成员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虽将绅衿排斥在外,但要求从富裕、公正、有德望的庶民中产生;清末与民国时期在现代化背景下推行的“地方自治”,所涉及的自治事务复杂多样,亦“非俗吏能为”,国家则以从未有过的姿态,将乡间最具权威地位的士绅、领袖精英层纳入国家正式的权力结构中,使其成为地方自治的倚重力量。然而,吊诡的是,无论是清代抑或民国时期,在实践中,国家最关心的是从乡村汲取资源,并将攫取资源的各种压力负载于基层政权,迫使基层政权的代理人最终沦为“官之差役”。所不同的是,由于资源汲取强度的不同,清代中后期,基层政权代理的“差役化”是一个长期缓慢淤积的过程;而清末“新政”以来,地方自治领袖向“官之差役”蜕变却是快速而激烈的。
由此不难理解,清中后期直至清末“新政”之前,保甲长、乡约、地保等职役由于受官吏役使,稍有廉耻的公正人士不愿充任,畏惧、轮充、躲避、逃跑乃至自杀等行为在乡间频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此种情状于华北乡民与村公职的彼此纠葛中再现。同理,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乡村政权中充斥着土豪无赖,与其说是社会剧变引发的独特现象,不如说是中国基层社会传统痼疾的复发。乡民以其传统自有的行为模式,与“痞化”的权力主角纠结缠绕,在冲突与矛盾中共生共存。一方面,乡民忍受着此类成员作为外界政府的“代理”,对他们进行无以复加的资源勒索与汲取;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借助于这一群体特有的禀性应对战争、匪患、掠夺、侵蚀下的极其恶劣的外部动荡环境。20世纪前期村级基层政权组织人员在历史复归轨道上所呈现出的“官之差役”化特征,以及与之伴生的权力主角“劣化”,成为中国共产党革命与基层政权改造的重要前提与制度背景。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社会科学》 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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