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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荣: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近代农村合作运动

[ 作者:刘纪荣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26 录入:实习编辑 ]

——以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内容提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整体上在逐步发展、壮大,运行基本良好;作为先后倡导与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两种外在的主导力量:民间社会团体与国家政权,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交相更替;民间社会团体从最初的创导者地位逐步淡出,而作为国家象征的政府机构却几乎沿着一条与民间社会团体相反的趋势伸入;在“此消彼涨”间,虽曾一度“相携合作”,然而,农村合作运动最终为国家政府所控制,在总体上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化”的态势,从而影响到整个农村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这不仅是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区别于其它地区的典型特征,也是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区别于西方合作运动的最根本之处。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发展形态

在中国近代合作运动史上,相对于全国其它各个区域来说,惟有华北农村合作代表了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由发生、发展到高潮的全过程。因此,考察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就具有某种整体意义上的代表性。从合作运动发展形态的自然演进过程来看,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似乎沿着一条具有内在规律性的轨迹次第渐进,分别历经了三个形式不同、内容有别、结果迥然相异、整体上却又是互为关联的发展阶段或发展模式,即初期由华洋义赈会独立倡导的“民间社会实验型”;其次过渡到由社会团体如定县的平教会、邹平的乡建院等,因缘于“县政建设实验”,得以与地方政权联合实施、积极推行农村合作事业的“社会与地方政权联合实验型”;最后归结为由政府全面控制,国家颁布统一的法律,制订合作政策、规范合作系统,强力推行并严格限制社会团体独立性的“国家权力规范型”。在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的作用逐步加大,因而可以说,特定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之政治经济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农村濒临崩溃)中的农村合作运动,其发展的客观趋势只能是“国家化”;这不仅是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区别于国内其它地区的典型特征,也是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区别于西方合作运动的最根本之处。

一、民间社会实验型(1921-1929)

1920年,华北大旱,赤地千里。中外人士纷纷成立救济机构,为统一领导、加强联络、协调管理,经反复磋商和筹备,各地华洋义赈会代表于1921年11月16日,在上海集会,最终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社会救济团体,定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简称华洋义赈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华洋委员各半,由总干事直接负责日常事务,并颁布《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章程》,这标志着华洋义赈会的成立。

华洋义赈会从反复的救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救灾不如防灾”,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事半功倍;在经过周密的农村调查和研究后,决定在农村倡导德国雷发森式农村信用合作社,首先以河北省为实验区,推行“合作防灾”新理念。1922年4月,华洋义赈会设立农利分委办会;1 923年5月,农利分委办会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空白章程》,6月,在河北省香河县城内福音堂倡设“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雷发森式的无限责任农村信用合作社;1923年8月,农利分委办会议决设立合作委办会,专门负责农村合作社的设计与规划,由总会拨款五千元,作为设立农民借本处的试办费;11月初,聘请于树德为合作指导员,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从此开始。

华洋义赈会以“为协助农民促进农业建设,提倡合作事业”作为自己办理农村合作事业的动机和目的,并从一开始就制订了合作事业发展的具体步骤和方针,即《处理农村合作事业方针》,明确了办理合作事业的具体步骤是“三先原则”,即“先从信用合作社入手,逐渐提倡他种合作及联合会;先河北再逐渐推及全国;先办预备社,后转正式社。”在办社方针中,尤为突出的对合作教育的规定:“相机办理合作教育,如讲习会及巡回书库等,并将关于各种合作、农村经济、农村改良及农村副业等事项之材料尽量汇集,编印定期刊物和专刊籍供参考”,以增益社员的合作意识及合作精神,养成合作人才,奠定合作事业的坚实基础。

华洋义赈会对农村合作社采取“承认制”。先由各地依据章程组织合作社,规定一定的观察期,经总会派员调查,确认合作社为组织健全者,始才予以正式承认,并提供贷款之便利。1924年初,河北省内有两信用合作社经调查后获得总会承认,是为该会承认信用合作社之始。1925年7月,执行委员会决议拨款二万二千元给农利分委办会,指明以二万元扩充为合作社的借款基金,以二千元作为组织、宣传及经营合作事业之用,开始印行半月刊《合作讯》(仅有5期)。1925年10月,华洋义赈会设立农利股,作为合作运动的正式执行机关;该股的职责为调查、组织、承认、区分合作社之等级、放款及其它有关信用合作社之事务。为培养农村自助自立的能力,农利股采取的组社办法可谓“别具一格”:首先让农民必须有自动组社的动机,其次要等该社提出协助要求,农利股适时寄给空白章程及各种表格,一般以通信方式而不是以直接下乡方式来指导、协助农民组社。这样既可以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又可以训练农民对合作社的组织能力。1926年1月,恢复《合作讯》之刊行;随着合作社日渐增多,为提高社务经营效率,确定合作社的经营效果,华洋义赈会实行“社务考成制”,1926年4月,合作委办会议定《社务成绩分等办法》,开始对合作社进行社务考核分等。至此,华洋义赈会倡导农村合作事业的制度建设告一段落。

由于形成了一套相当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华洋义赈会的农村合作事业得以稳步发展,到1929年,共有合作社818社(246个承认社、572个未承认社),社员总人数达21934人,社员股金达35688.25元,已承认社的存款、储金和公积金共计6882.52元,总资本额达45277.27元。面对农村合作社发展较为可喜的发展局面,华洋义赈会为了进一步将同一地区的合作社组织起来,加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提出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组织区合作社联合会或联合社,得到了不少合作社的响应;1927年,安平县西南区、沫水县西北区、深泽县西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了三处联合社。

1930年以前,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创设的合作社组织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无所谓的“登记限制”;义赈会为使合作社取得合法地位,一面呈请农商部通令河北省各县对于合作社组织准予设立登记,一面印就呈文表格寄给各社填呈县政府登记。尽管如此,由于军阀混战及政权分割,当时的国家政权对华北农村合作事业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不仅北洋政府曾下令“查禁合作社”,就连30年代前的河北地方政府对华洋义赈会的农村合作社也是取消极或限制的态度。这表明,“民间社会实验型态”的农村合作运动几乎没有得到国家政权力量的积极支持。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弱势的国家政权——北洋政府在当时无以顾及乡村社会的救治,才有了像华洋义赈会这种民间社会性质的团体力量在乡村救治中的滋生和崛起,弥补了政府行为在相关领域的缺失或不足。这也是华洋义赈会这种“民间社会实验型”农村合作运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真正历史理由。

然而,随着南方的江浙两省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从1928年开始由地方政府力量主导农村合作运动的实验;在华北,河北省政府也自1929年始,由农矿厅将农村合作列为政务之一,并于1930年初颁发了《河北省合作社暂行条例》,中国的农村合作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民间社会与国家政权联合主导的农村合作化时期。虽然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华洋义赈会作为一支重要的民间社会力量,依然在积极从事河北省各地乃至全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开展,但它的行动已经不是农村合作运动的主流了。

二、社会与地方政权联合实验型(1929-1937)

紧随华洋义赈会在华北倡导农村合作运动之后,中国社会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于20世纪的20-30年代在全国各地纷纷组织乡村建设团体,举办乡村建设实验,农村合作被纳入其中,企图以此达到复兴农村的目的。据不完全统计,到1935年,有关的团体、机构至少有一千余个。这其中,在华北乃至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著者,当属晏阳初主持的定县平民教育实验和梁漱溟主持的邹平乡村建设实验。这两个实验区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创建合作社,这就使他们成为推动当地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尤为突出的是,当定县平民教育实验、邹平乡村建设实验转向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县政建设实验”时,就开创了由民间社会团体与国家政权有机结合、共同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新模式,表明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在发展形态上进入了“社会 国家联合实验”的新阶段。这个新模式或新阶段以平教会最早于1929年提倡合作社为起点,到抗战爆发无可奈何地终结了,却为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增添了崭新的内容。

晏阳初,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简称“平教会”)的创始人和定县平民教育实验区的主持者。晏阳初认为,农民有“愚穷弱私”四大缺点,需要采取“除文盲、作新民”的方针,对之进行四大教育,即文艺教育以救愚,生计教育以救穷,卫生教育以救弱,公民教育以救私;实施四大教育的具体途径是三大方式,即学校式、社会式和家庭式。其生计教育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在农业生产上,“应用农业科学,提高生产”;在农村工艺上,“除改良农民手工业外,并提倡其它副业,以充裕其经济生产能力”;在农村经济上,“利用合作方式教育农民,组织合作社、自助社等”。可见,组织合作社是平教会进行生计教育、挽救农民贫困的重要措施之一。

平教会于1926年确定以河北省定县瞿城村为中心为试验基地。虽然定县早有农村合作社的创立,但平教会设立之初,因以平民教育为中心,并未注重农村合作;但早在1927年后,平教会即计划调查各种借贷组合及农家记账,制成各种农业经济统计表,以为创办合作社及各种农业经济组织之依据;1929年将实验区范围扩大为整个定县,开展以县为单位的大规模实验,开始进行系统的实验计划,合作事业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最初,由于一般农民缺乏基本的合作事业认识与必要的组织训练,因此仅有少量为研究实验而设的合作社数处。1932年1月,平教会在定县指导成立了第一个合作社——高头村消费合作社。同年,派人考察江、浙、鲁、冀各地及定县本地华洋义赈会所办的合作社,着手县单位合作组织的设计与准备。1933年10月,定县划为河北省县政实验县,并成立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晏阳初任院长。自此,平教会利用“政教合一”的力量推广合作社;为推广合作事业计,先指导农民组设自助社,以为合作社的预备组织;同时还定期举办讲习班宣传合作大意,并对自助社职员进行专门训练,并与中国银行、金城银行等各银行接洽在定县办理仓库抵押,设法谋求合作社的资金流通等工作,由此奠定了合作事业在定县的基础;到1934年底,定县全县共有自助社276处,覆盖率占全县村庄的3/5;由于农民逐渐体会到合作社的需要,请求成立及改组者日渐增多,1934年底成立了50个合作社,至1935年6月,仅半年就增加到95个,社员三千多人,到1935年底,合作社增至130个,一年时间就翻了一番多。这些合作社除了少数单营的信用合作社之外,多为兼营合作社,这是定县“县单位”合作事业的最为突出的一点。平教会还于1933年9月成立了县联合社,1936年3月成立了县联合总会,作为更高一级合作社的联络和经营组织。定县自创办合作社之后,三年之内,县里取息特重的印子房全部关闭;而合作社除发挥经济上的效用外,还取代了平民学校的毕业同学会,成为改良农业、技术推广的有效媒介。藉着合作社组织,将散漫的农民组合到一起,形成了乡村社会一股新力量,并用以推展各项乡建工作;难怪章元善在参观定县实验后指出,平教会“从办平教而办合作,将来更会以经济的组织——合作社——为中心发展村治”。平教会创办的合作事业,已有力地说明了农村合作运动对改善农村社会经济的正面效能。

梁漱溟为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和邹平实验区的主持人。他认为,中国的基本问题是文化失调,文化属性的破坏力是乡村破坏的最大力量,因此,晏阳初所论之“愚穷弱私”并非妥当;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除了消极的救济旧乡村之外,更紧要的是积极地创造新文化。这个新文化就是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精神为主,并融会西洋思想的某些精华。梁氏建设乡村的具体方案是,继承和改造中国古老乡约,建立乡农学校,培养乡村组织,走由农业引发工业的经济建设之路。实现此方案的手段,一是教育,二是合作。梁认为,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为社会组织细胞的“伦理本位、职业分殊”的特殊社会,提倡从农民组织入手,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合作合乎中国人的精神,无论是发展农业,还是抵抗外国的侵略和压迫,都必须走合作之路,以自觉自动自发原则建设合作社。可见,组织合作社是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山东省乡村建设研究院是1931年6月在省主席韩复渠的支持下成立的,梁漱溟任研究部主任;乡村研究院将邹平划为乡村建设实验区后,梁任实验区主任兼任县长,这使邹平实验一开始就兼具官民的双重性质。在梁漱溟乡建思想的指导下,乡建研究院特别重视合作社的实验。邹平县的合作事业,始于1931年研究院农场之推广美棉,提倡造林,指导养蚕等事;1932年秋,将最初推广试种脱子美棉的219户农民组成15个美棉运销合作社,成为乡建研究院在邹平组织的第一批合作社。1933年7月,邹平、菏泽两县被山东省政府确定为县政建设实验县,均受乡建研究院的领导;1935年,梁漱溟又相继担任了邹平实验县县长和邹平实验县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委员长,这些都为邹平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据研究院统计,到1936年底,邹平合作社已有棉花运销、蚕业、林业、购买、信用、庄仓等六类,共计307个,社员8828户。在邹平所有农村合作事业中,庄仓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最受农民的欢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梁漱溟鉴于邹平合作事业发展较快,急需金融机构资助,1934年10月将原县属农村金融流通处改组扩充,以调剂农村金融,资助各种合作,减少高利贷剥削。当年底,就贷放合作社七千元。信用合作社由农村金融流通处支持,以供农民贷款和储蓄为主,1933年入社者仅15人,1935年增至589人,贷款被控制在少数人手中,直到1936年时情况方逐渐好转。由此可知,要防止富农、地主垄断合作社是一个困难,而农民普遍不懂农村合作的真谛,是邹平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困难之一;然而,山东邹平的合作事业始终在持续的进展之中,直到我国全面抗战兴起,方遭受严重顿挫。

定县和邹平之合作事业的事实说明,乡村建设团体在县政建设实验过程中,有效利用了自身及地方政府的多种资源,对于促进当地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起了不小的作用;在两个县政建设实验中,社会团体与国家组织相互融合的程度是难以估量的,但在同等比较的意义上,应该说,县政建设实验县取得了超越其它合作运动指导机关的非凡成绩。同时,也为华洋义赈会在“孤力奋战”中所发出“有更多的社会团体——尤其是政府——能拿雄厚的力量来扶持这方在萌芽的合作运动”的呼声找到了呼应点,真正竖起了社会团体与政府组织积极互动、共同推进农村合作事业的新局面。尽管其实验范围有限,所建合作社数量相当于整个华北地区也显得微不足道,但其所产生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则是应当充分估计的;而其开创的“社会 地方政权联合实验型”农村合作运动的新模式,对于中国农村的合作事业,或许更具有非同一般的创新意义和意味非常的启示作用。

然而,历史总是难遂人意;与同全国的合作运动一样,华北农村合作运动最终进入了由国家政权主导的单一模式形态。

三、国家权力规范发展型(1934-1937)

如上所述,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地方政府在华北提倡农村合作始于1929年,河北省农矿厅将农村合作列为政务之一,比南方地方稍晚;30年代,随着南京国民党政权的日渐稳固,合作事业成为一种国家政策,由政府自上而下严令推行,南北农村合作运动在数量上均相应呈现出快速增长,当时评价农村合作的流行话语是“突飞猛进”、“一泻千里”。同时,在质量上,农村合作社的经营组织却弊窦丛生,“整理”、“规范”之声不绝于耳。1934年,正值国民政府在重庆商定《宪法》之时,合作界人士纷纷要求将合作事业列入《宪法》,终获通过。1934年又相继颁布《中华民国合作社法》与《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将合作社列宪、《合作社法》及《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的颁布与实施等系列措施,确立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在国人并不熟识合作社的环境下自上而下设计了一个合作社发展模式,这对于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合作运动奠定了基础。1936年4月,在国民政府的命令下,华洋义赈会把各地所有的合作事业,全部移交实业部合作司,至此,全国合作行政权力集中到国民政府体制之内。以1934年为分界点,华北农村合作运动进入了第三阶段——“国家权力规范时期”,直到被抗日战争无可奈何的打断。

国民政府规范农村合作运动,主要围绕合作立法、合作行政、合作教育及合作金融等,从机制上建立了一个初具形态的合作体系。

首先,政府自上而下定立合作社法规。1934年2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正式通过《中华民国合作社法》,与同年8月实业部颁布的《合作社法实施细则》一并实施;1935年9月,国民政府在实业部正式设立合作司,全国各省市、各团体组建的合作社均被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并规定各类合作社必须在所属县政府进行甄别并重新登记。

其次,自上而下设置合作行政管理机构并委派合作专家任职。在合作运动初期,国民党对合作社只是原则性提倡,并未设置统一的行政机构。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需要,在相关部门设置了合作行政机构。作为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合作行政机构,1935年9月在实业部设置了合作司,聘请华洋义赈会总干事章元善任司长。合作司的成立,标志着全国合作行政系统的基本完成;其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实业部合作司,在各省为建设厅,在各县为县政府,在直属行政院之市为社会局。这样,每一个合作社只有一个主管机关,只有一处可以取得合法之登记,且不得越级申请。

合作教育是推展、健全合作事业的基础。从中央到地方,对合作教育给予应有的重视,为合作社建设提供了不同层次的人才,并形成了初、中、高三层级合作教育体系。初级合作教育主要有合作讲习会、职员或社员训练班等形式;中级合作教育有合作指导人员养成所、特种合作人员训练班以及中等学校开设之合作课程;高级合作教育有中央合作人员训练所、中国合作学社之合作研究班以及各高校的合作院系等,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招生的合作类研究生,就是我国最早之高级合作教育的成果。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在数量及业务经营方面迭有进展,主要得力于合作教育的兴办。华北农业合作事业委员会为加强社员的合作基本常识,促进合作事业的发展,于1935-1936年2月底止,共办理两期合作传习会,其性质为初级的合作教育,这与华洋义赈会所办的合作讲习会类似,参加人数多达三、四千人;同时为培养传习会讲员及地方合作领导人才,华北农业合作委员会于1935年11月间,招考社员,从事训练。河北省建设厅不定期地办理合作指导员养成所,培植指导员以辅助知识程度薄弱的农民认识合作组织。至于学校机关,则专为培养推展合作运动之行政人才为主,均设有合作课程供学生选修。

合作金融为合作组织之“血液”。正统的合作金融系统(在最高级之中央为中央合作金库,省为省金库,县有县金库;合作金库应以同级之信用合作社为主干,与同级之信用合作社联合会相辅而行,或合而为一)应由合作社本身组织所产生,以独立自主之姿态,主持合作社全部业务资金之周转与流通。然而,由于合作社本身自中央到地方之完整的体系尚未建立(最高仅为县合作社联合会,省级和全国性的合作组织尚未发育),这种正统的合作金融系统并未建立;政府用以取而代之的在中央有专为农业金融特设的中国农民银行和农本局,省县为省银行或上级分行,1936年,农本局开始在县级设立合作金库,但效果欠佳。

这样,至抗战前夕,全国合作社的系统建设业已基本规范化和系统化。华北农业合作委员会于1934年成立时,仅接收战区各县的农赈工作,协办战区各县农村合作事业,直到1936年春,华洋义赈会始将大兴等23县所属的合作社之指导考核工作,移交华北农业合作委员会继续办理。统一规范后的各地合作社普遍增长良好,河北省信用合作社1936年分布的县数122个,几乎遍及全省;总社数为5646社,社员数达118641人,社员股金计507464元。山东省自推行合作事业之后,在1931-1933年间,由合作社总数居全国第四位,次于苏、冀、浙省的情况,到1934-1936年间踊跃仅次于河北省,居全国第二位,直到抗战爆发,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始终位于全国领先地位,殊为瞩目。然而,就整个形势中的农村合作运动来说,均非处于一个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之中,当时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运动诸多激烈的批评就是最好的证明。

总之,通过考察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过程及其三种不同的发展形态,我们发现,华北农村合作运动整体上在逐步发展、壮大,运行基本良好;作为先后倡导与推行农村合作运动的两种外在的主导力量:民间社会团体与国家政权,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下交相更替;民间社会团体从最初的创导者地位逐步淡出,而作为国家象征的政府机构却几乎沿着一条与民间社会团体相反的趋势伸入;在“此消彼涨”间,虽曾一度“相携合作”,然而,农村合作运动最终为国家政府所控制,在总体上完全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化”的态势,国家力量在整个农村合作运动发展中占绝对的主导作用,民间社会的力量几乎完全退出,这似乎影响到整个农村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毋庸置疑,这是一个沉重的历史教训!

目前,国家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构建和谐社会,尽快有效解决持续已久的“三农”问题,相继出台、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社。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就如何定位“国家”与“社会”在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社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应充分汲取人类历史上的有效经验和积极的教训。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经历人与自然、国家、社会等各种关系之间长期不断的合作与竞争,才迈进了全面现代化之新的发展阶段。发源于西欧的世界近代合作运动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蕴涵了国家与社会两者力量的共同作用,两者之间一直存有不同程度和范围的合作与竞争;正因为有这种长期相互间的各种博弈,从而促进了世界现代合作事业的全面发展。从本质意义上说,合作运动更应是一场社会经济运动,是一种具有社会经济性质——即促使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现代化运动;人类历史在有了一定程度和质量的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后,往往出现新的社会转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性产物,在社会经济现代化运动中应负有相应的使命和责任;同样,作为人类现代化的一种主体力量,社会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这是历史的结论,无论中西,概莫如此。

作为现代社会经济运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合作运动,东西方的发展历程、特征等或有各自不同之处,而社会力量在农村合作运动中的积极作用和成效是显而易见的,在不同时期的个别地区,甚至发挥了主导作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华北地区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历史表明,社会力量如华洋义赈会等在我国农村合作运动进程中最初处于主导地位,且效果显著。国家与社会之间也有过阶段性合作,如代表定县和邹平在“县政建设实验”时期的平民教育促进会和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就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合作的历史产物,它们因各自特定的历史条件,也产生了较为积极有效的历史作用,在南京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发展的整个历程中,可谓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效。完全由代表国家力量的各级政府所主导的农村合作运动,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建立了必须的配套运行机制,如合作教育、合作金融、合作行政等机构体系,但由于法律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农村不稳定等内外因素,政府并未能就此取得如期的效果。作为国家力量在农村合作运动中一个有代表性的具体实施机构,华北农业合作委员会通过组织农民互助社和各种合作社,在战后赈济和恢复生产等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可观的成效,合作社“即立即消”,寿命短暂;分布完全不平衡,仅限于灾区或铁路沿线;内部结构不合理,有的合作社完全为地方实力所控制,真正的贫困农民难得实惠,等等。这些诸多弊端,无疑如同南方地区的农村合作社组织一样,也受到了社会各界更多的批评和指责。

或因鉴于我国近代农村合作社进程中的种种“异化”现象,最新的研究指出,这种体现“国家意志”价值取向的合作运动,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很难植根于中国乡村社会,必然发生“变异”而陷入一个自身难以消解的“困境”。就单纯由国家主导的农村合作运动来说,即合作运动“国家化”如本文所考察的华北地区中后期以及三四十年代江浙地区的农村合作运动,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和分析。在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中前期,由不同的社会力量所倡导组织的农村合作社,似乎更迎合了当时大多数农民的迫切需要,而为乡村社会普遍接受;虽然这些社会团体在组织这些乡村合作社过程中因方方面面的诸多阻碍和困难,实际上这为挽救当时我国华北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困境,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正是有鉴于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良好发展态势,最终确立了旨在“复兴农村、恢复经济”的合作政策。只不过合作政策确立后,政府或有急功近利之图,为维护和确保政府意图的实现,欲单纯凭借自身力量,尽量排挤或消解社会力量,终于走上了农村合作运动的“国家化”之途,从而导致了合作运动的“变异”。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良好的初衷,未必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中国农村的广袤和农民的众多,非政府独力所能承受,须有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及积极合作,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更有效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等各种事业,解决困扰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经济发展且迫在眉睫的“三农”问题。历史上如此,现实中也因这样。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观察》 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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