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农民与中国文明(二)——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
至少在18世纪以前的数千年,人类都处于农业社会,农民占着人口的绝大多数。
农民聚族而居。这种生存模式,既是源于人类作为一种群居动物的本能,更是为了大家共同生存的现实需要。
首先,是抚育赡养、死丧相助、患难相恤的需要。宗族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世代相聚在一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作为基层的社会组织结构,为中国农业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农村宗族制度有三个基本要素,即祠堂、族谱和族田。族谱又称宗谱,它记录某一宗族的起源、繁衍、迁徙过程,并通过对人物事件的褒贬奖惩来规范族人行为和实施教化功能。娶妻生子登录族谱,在传统农村是一项严肃庄重的宗族活动。
祠堂是宗族活动的中心,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也是行使宗族权力的地方。
其次,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活动,长期保持了以家庭为基本劳动单位的组织形式,各成员的劳动付出都是基于共同的家族利益,并且劳动成果与直接收益相联系,具有较强的劳动积极性。
由于宗族充分利用了亲缘关系,齐心协力对付比较严峻的生产生活环境,弥补个体劳动能力不足,所以历史时期的农业家族规模经济始终是与自耕小农经济并存的经营形式之一。
汉代以儒士及豪强地主家庭为代表,魏晋南北朝以门阀士族家庭为典型,隋唐则以世家大族和官僚士大夫家庭为主,宋明以后耕读传家的地主阶层中出现了大量数世同居现象。
近代以来,随着科技与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农业的家庭或家族经营始终未被工厂化劳动完全替代。
第三,是族群的安全保障、治安维护需要。传统小农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个体农户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宗族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变个体为群体的功用。各宗族内部随着人丁增加,同族之间的走动也不一定很频繁,甚至也会为一些零琐事情产生矛盾与冲突。但是,每逢外来压力与威胁时,则必全族合力应对。比如,与异族或邻村在水源、田地、山林等问题上发生纠纷时,宗族力量强弱往往成为胜负的决定因素。
族群式的村社共同体也承担了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与治安的功能。由于国家基层行政职能的缺失,一方面村社势力容易与中央集权产生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又需要利用村社力量应对社会治安问题。对村社势力的控制与利用,构成了数千年中国乡村治理中难以两全的命题。
国家政权对宗族势力的心态,一般随着国势强弱而变化。国力强盛时,侧重于对宗族势力的控制;国力虚弱时,侧重于对宗族势力的利用。
秦汉时期,地方宗族豪强势力干扰政令,与中央集权形成尖锐的矛盾与冲突,所以常遭到遣散与打击。魏晋北朝时期,战乱灾荒频发,宗族共同体在抵御异族入侵、保障社会生产发展方面发挥了正面作用。宋明以来大量出现的乡规民约,一方面是为了约束规范族群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危及族群的社会问题。
作者简介:樊志民,现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所所长、中国农业历史博物馆馆长,兼任国家社科基金历史组评审专家、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副理事长、陕西省科技史学会副会长、陕西省社科规划办史学专家组成员、民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副主委、杨凌区政协委员等职。大农圈特邀驻场专家!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头条号 大农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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