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农历新年将至之际,民工讨薪事件不断,不少讨薪事件已引发为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民工欠薪问题已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现在欠薪的主体以企业为多,其次为工程建筑行业中承包商、包工头,另外还有政府部门欠薪的。从行业来看,以建筑行业欠薪比例最高,占总体的80%以上。欠薪企业与业主,对于讨要工薪的民工,不是想办法支付,而是千方百计拖延不付,轻则拒之不见,或溜之大吉;重则暴力相向,威胁或殴打民工。企业与业主为何会欠薪?有的是因为经营出现困难的,无法兑现薪资;有些则是为防止民工“逃跑”,竟故意“押”着一、二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工资不发的;还有些则是经营上并没有什么困难,却拒付薪资,则属于恶意欠薪。不论出自何种理由,欠薪不给都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由于诉诸法律渠道成本高,讨要工资的民工不得不以种种非常行为以引起社会关注,讨回欠薪,笔者将其概括为四种类型:一是当众自残式讨薪,如当众跳楼的、爬塔吊的、割腕自杀等;二是和平请愿式,民工群体以罢工、游行、上访等方式讨要欠薪的;三是私下以暴易暴式,即讨薪者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杀伤或杀死欠薪者及其家属;四是威胁报复社会以讨要薪水的,如东南沿海某城市曾出现过农民工在商场放置炸弹以讨要欠薪的。这四种讨要欠薪的非常方式都会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前两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后两种则会引发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当前需要特别警惕第四种暴力讨薪行为,这种暴力讨薪会使社会普通群众成为无辜的受害者。
求解农民讨薪事件,我们除了强烈谴责无良的恶意欠薪者、叹息民工讨薪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外,更应当看到政府在劳资纠纷中的失职行为。现在欠薪是全国普遍现象,总理都曾为民工讨要过薪水,但欠薪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对于少数无良企业或业主将欠薪矛盾转嫁给社会的做法,政府必须要用铁腕依法予以治理。求解民工讨薪维权难题,笔者认为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改变农民工在劳动与资本矛盾冲突中的边缘境遇和弱势地位。目前,广东、北京、浙江等地已探索出了一些“对策”,可供借鉴。
1、法律援助机制
民工讨薪需要纳入法制化轨道来解决,建立健全法律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出台,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理应是成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对象。法律援助实施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与行政诉讼代理;非行政诉讼代理;公证证明等。对于欠薪案件要从快审理,以确保民工及时讨回欠薪。法律援助应当以免费为主,确保民工能打得起讨薪官司。对于资金来源,一般有三种解决渠道,一是政府拨款,二是社会捐助,三是行业奉献,即律师免费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北京、上海、厦门等城市已建立起面向民工群体维权的法律援助站点。如果遇到欠薪业主逃匿,法律援助机制则解决不了问题,则要诉诸于其它途经以维护农民工权益。
2、欠薪垫付机制
针对业主逃逸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及时支付欠薪,政府应当设立基金或欠薪周转金,由政府委托行政部门管理。在业主逃逸,职工群体性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由政府从基金或周转金中代为垫付,先解决职工工资,而后由政府出面向业主追讨或拍卖封存业主的固定资产回补基金,确保欠薪问题及时解决。这项制度在广东东莞已实施,如果企业老板欠薪逃匿,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将先垫付老板所欠工人工资,待将逃匿者追回或对该企业资产进行拍卖后,再以拍卖款偿还上级主管部门垫付的资金。
3、拖欠工资电脑网络预警机制
广东南海市已建立这种制度。南海市政府投资建立拖欠工资网络预警机制,将村镇务工人员登记,并输入电脑,每月末派出调查员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登记入网,以便劳动监察部门对各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企业连续两个月拖欠工人工资的,即提出警告,并由劳动部门向企业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防患于未然。
4、“血汗工厂”公示制度
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自2005年10月在全国率先推出“血汗工厂”公示制度,即将欠薪企业的名单及其恶行通过媒体公布,并将通知书张贴在当地的招工场所,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欠薪问题。除了公布“血汗工厂”名单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还开展了代号为“雷霆行动”的清查欠薪行动,包括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行、银监会和法院等9个部门齐齐加入,重点检查建筑、纺织、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欠薪严重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通报建设、工商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5、立法保障,严打企业欠薪行为
现行《劳动法》对于欠薪没有规定强制手段,突出体现在“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为弥补这一缺失,深圳市于1997年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该法律规定,如果企业不执行甚至欠薪后逃匿,政府有责任垫付工资,并对欠薪企业实施人员留置、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必要的手段,并及时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在2005年里,因企业主欠薪逃匿,深圳市政府为垫付工薪“埋单”1700多万元。2006年元月,深圳市依据地方欠薪保障法规,率先在全国依法公审欠薪企业,其中8名欠薪逃匿的单位法人代表被宣布刑事拘留,30家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被公开曝光。此举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欠薪逃匿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影响深远。追究欠薪逃匿者刑事责任,一些国家和地区早有经验:如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香港雇佣条例规定,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在任何情况下迟于工资期届满(合约终止)后7天内不支付雇员工资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万元港币及监禁一年。
建筑行业欠薪严重,民工讨薪也非常困难,这与建设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许多农民工往往辛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法院也可以同时把工程的分包人列为被告。这项司法解释可以确保建筑工程实现承包人逃匿后,可以追究到责任者。
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建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国家没有修订《劳动法》之前,也应当制定一部企业欠薪保障方面的行政性法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将法律援助机制、欠薪垫付机制、拖欠工资网络预警机制、欠薪企业公示机制等,对欠薪企业与业主惩罚与处理措施明确化,从重打击企业与主业恶意欠薪行为,保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维护社会与经济生产秩序稳定。
原载《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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