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乡村向现代乡村转变的重要历史阶段。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给国内乡村景观带来巨大的冲击。如何合理利用乡村资源环境,传承和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加快小城镇建设,创造出具有现代新农村特色的乡村景观建设模式,是我国农村发展和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乡村景观规划建设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欧洲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起步较早,在景观规划和建设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是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于促进国际乡村景观规划建设水平的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国情及城镇化的进程与欧洲差别较大,但是国际上成熟的规划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的新农村景观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试图分析和借鉴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城镇发展与乡村景观建设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新农村的乡村景观规划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国内乡村景观现状
城镇化扩张步伐的不断加快,城镇人口的激增,导致城市不断向乡村延伸,大量农村用地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新的集镇不断出现,传统的乡村景观格局受到很大冲击。当前国内乡村景观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景观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村民具有求新求变的心理,但由于缺乏合理的乡村景观理论作指导,不少村民盲目向往现代的建筑方式,一切都向城市看齐,忽视了对乡村的认同感,使得传统民居的特点和价值被渐渐淡忘。不少农宅照搬城市的建设模式,在大片传统农宅得到翻新重建的同时,见证了乡村兴衰历史的古建筑、古树名木、古井戏台却因为缺乏保护而逐渐衰落。
由于缺乏景观环保意识,不少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大肆无度开发乡村宝贵资源,使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使农业景观面积不断萎缩,自然斑块面积逐渐减小;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与违规排放,加重了乡村生态环境的污染。这些现象让乡村景观逐渐失去固有的田园风光和文化底蕴,乡村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
2.规划建设不合理
景观缺少系统规划。大多数乡村的改造和建设未进行系统的民居、绿地等规划设计,导致乡村建设的随意性较大,景观内涵和功能定位常出现混乱的现象。例如一些新村的农宅建筑形似别墅,但周围的景观环境却较为混乱。不少村民依据自身的意愿建造新宅,忽视当地传统农宅的特点;经济状况好的农户,其农宅样式新颖,建筑体量更大。经济条件一般的农宅的建筑形式单一,建筑外部装饰简单,有的甚至不加任何修饰,在视觉观感上形成强烈反差;一些村民出于经济利益和自身方便的考虑,往往将住房随意建在村庄对外交通干道旁,导致村落景观布局混乱;不少村庄已建的绿地景观设计较为单调,基本是简单平铺草坪,缺乏乔灌木的合理搭配以及相应的景观休憩空间,缺少观赏性和可深入性,景观效果较为一般,绿地固有的休闲功能无从发挥。
“特色危机”的蔓延。经济发展较慢的村落改造建设不平衡,常出现破坏原有农家朴实风格的夹生乱象。乡村的无序发展使一大批具有传统地方特色的景观遭受破坏,乡村个性化特征逐渐丧失。不少新建农宅成为千篇一律的“现代建筑”,农宅的风格、色彩、结构趋于一致。传统聚落被千村一面的“新村”所代替。大片新建农宅虽整齐划一地排成一线,但呈现出单调的空间布局和呆板机械的景观效果,失去了乡村原有的亲切感和自然韵味。个别乡村绿化植被消失后,取而代之的是大面积铺装广场,自然式驳岸被缺少韵味的混凝土式驳岸所代替,大量城镇化的人工元素在乡村逐渐兴起,传统乡村风貌与自然景观渐渐消退。
农业景观价值有待挖掘。虽然我国大部分乡村都拥有丰富的农业景观资源,但是包括农田、林地、果园等在内的不少农业景观依旧缺乏合理的规划建设。例如一些村庄出于经济利益考量,对山林进行开垦,大面积种植桉树,既影响当地生态平衡,导致水土流失,又导致林地种群和景观形态、结构较为单一,观赏效果一般;由于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和缺乏统一的规划,当前大部分农业景观未实现区域化和专业化特色种植,而是以各家各户的零散种植为主。大型农机具难以推广,灌溉沟渠等水利设施难以统一规划和共享,影响生产效率的提高与农业景观的特色化经营;各种农作物之间缺少合理搭配,景观层次混杂,季相不够鲜明,景观效果参差不齐。这些现象使农业景观的生产附加值偏低,潜在价值尚未得到有效挖掘。
3.指导和监管缺失部分
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指导不足,对出现的一些问题缺乏监督和管理。由于监督和管理不严,乡村景观建设混乱的现象长期存在。例如不少村民追求农宅的大面积与高层数,农宅违章搭盖、跟风抢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景观形象和建筑安全;一些违章搭盖物还导致通道堵塞,影响村民的出行,存在不小的消防隐患;不少乡村公共绿地被侵占为农村集市据点和主要健身场所,绿地中的草坪被肆意践踏和破坏,已经无景观效果可言。此外,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等不良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影响村容村貌和文明卫生。
二、欧洲乡村景观建设的成就
1.规划方案
规划是项目顺利运作的前提。任何乡村景观建设的成功都离不开高质量的规划方案。从欧洲乡村景观发展史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拥有相对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并在规划理论的指导下形成风景优美的乡村景观。
欧洲乡村景观规划实施大多是在政府的积极管控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层层把关,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论证、核准后才能付诸行动。整个规划流程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首先要进行现状评估,全面掌握村落内部及周边的景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建筑特点、文化遗存等详细资料,通过现状分析评价得出规划场地的优缺点,为项目实施提供可靠依据;其次,拟定初步的解决方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问题,积极倡导单体建筑、绿化景观、公共空间的个性化特征表现,注重与周边景观的融合,寻求特色与统一的平衡,做到景观整体与局部的和谐共存;最后,在吸纳民众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合适的乡村景观建设方案并予以最终实施。
2.法律法规
大部分欧洲国家在乡村景观建设的历史进程中,逐步构建起一系列与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德国和英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德国出台的《土地整治法》不仅使农业生产效率大为提高,还明确了村镇的相关规划,推动乡村景观的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随着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德国乡村景观的特色逐渐丧失等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挽救逐渐颓废的乡村地区,从1970年起,德国各州政府开始制订和实施《自然与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村镇区域的景观规划编制逐渐展开并加快建设步伐,乡村面貌不断得到改善心1。20世纪末,德国对《环境保护法》、《空间秩序法》等重要法规做出修改,确保城市与乡村在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方面实现充分对接与合理互补。英国的《1949年国家公园与乡村通道法》则把乡村景观纳入“国家公园”当中,并以立法的形式对特殊的乡村景观和历史名胜予以保护。英国的城乡规划立法历经百年实践,构建起欧洲最完善的乡村景观法规体系之一,使英国乡村景观得到有效控制与合理规划。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包括德国、英国在内的欧洲乡村景观建设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景观得到合理规划与保护,人们有机会欣赏到乡村优美的自然风光和悠久的特色文化。
3.传统文化保护
历史古迹是乡村地方文化发展的见证和精髓所在,是具有典型性和不可复制性的人文景观。大多数欧洲国家对乡村中具有珍贵历史价值的农宅街巷、古树名木、历史遗迹等景观都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和修缮。在维修过程中,为避免建筑艺术性和真实性的缺失,一般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实施可行的保护方案,尽量保留其历史原貌。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对于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特色街区的恢复、新建筑的风格色彩等都有严格的要求。经过修缮后的文化古迹有不少还会面向公众开放,供人们追忆历史、陶冶情操,使乡村地方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延续。同时,这些乡村人文景观还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4.以人为本
在欧洲乡村景观建设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并成为政府具体政策制定和规划方案实施的重要出发点。以荷兰为例,政府根据乡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建立了一系列的服务配套设施和交通体系,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特别是荷兰,早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因此十分重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大多数村庄都设置方便老年人活动、休息的服务设施。城市中常见的无障碍设施在荷兰乡村中也随处可见,充分体现出人性化理念,为人们的出行和活动提供了许多便利。不少欧洲国家还积极倡导民众参与乡村景观的建设与管理,他们通过引导社区民众组建公益性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加深邻里关系,促进社区和谐。同时,相关管理机构善于倾听村民的呼声,搭建机构平台,让民众有机会参与到乡村景观的政策制定与规划建设中。对于村镇重大项目的立项和上马都要征求民众的意见,体现村民的意志和诉求,极大地调动了村民的参与热情。
三、我国新农村乡村景观建设的思路
通过分析欧洲乡村景观建设的成功经验,笔者总结出关于国内新农村景观建设的一些思路和建议。
1.加强景观规划,科学建设乡村
乡村景观的复杂性、长期性、差异性特征为乡村景观规划理论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欧洲国家的乡村景观建设正是因为拥有正确的规划理念作为指导,才呈现出如今一派优美的田园风光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我国地理环境差异较大,平原、丘陵、山地等多种景观类型并存,不同地区在新农村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各异,同一套理论和指标无法适用所有乡村。这就需要在规划过程中,首先要坚持因地制宜,加强景观规划理论研究。
首先,要重视村庄公共空间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充分考虑村民的生活需求和活动习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设置车辆停放区域;统一规划垃圾存放点,集中建设和管理家禽家畜养殖点,防止乡村环境遭受多重污染;科学规划公共绿地、道路及庭院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增加外来树种。确保种群间合理搭配,增加景观季相变化,丰富景观层次,形成乡村的特色天际线;适当设置园林景观小品和健身活动空间,满足村民休闲、娱乐、运动等各种需求。其次,对于农田、果园、林地、水系等乡村农业景观和自然景观进行合理规划和保护,丰富农业景观的形态与结构多样性,保持乡村特有的田园风光和天然韵味,充分挖掘农业景观的潜在价值,以农业景观建设为载体,发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旅游业。再次,要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既要在政府财力和村民负担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又合理规划产业项目,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维护乡村生态环境,确保乡村的永续发展。
2.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指导
国内的乡村景观建设涉及面广,单纯依靠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难免出现一些问题,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正是欧洲乡村景观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内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有必要与时俱进,不断健全法规条例,使乡村景观规划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依据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约束乡村景观内部各利益体的关系;村镇的管理者有必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管理力度,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村民的宣传和指导,消除乡村景观建设中的不良现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
3.保护传统文化,传承地方特色
相比于欧洲对于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性开发,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仍需大力加强对传统文化和古迹的恢复和保护。乡村建设与管理都应把保护地方文化放在重要位置,把乡村特色元素融入规划建设之中。对于乡村景观的风格、历史建筑的维护、景观功能的定位等应有严格的要求,杜绝乡村全盘城镇化的现象出现。在新农村建设中,应立足现实,不能对所有的农宅都实行拆旧建新。要根据各村实际划分出保留区和新建区,杜绝盲目建设现象。在保留区内,对于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应给予妥善保护和修缮,严格限定建筑的结构和格局,使乡村特色得到传承和延续。对于新建区的建筑风格和体量,既应有鲜明个性和地域特征,又能体现现代农村的生活方式。
4.坚持“以人为本”,鼓励民众参与
我国新农村建设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和维护民众的利益和诉求。首先,对于因土地征用和安全因素需要进行搬迁的村庄,政府应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安置点,把好选址关、设计关、建设关、管理关。其次,乡村景观建设应充分考虑村民对社区景观的尺度要求和心理需求,将各种健康生活理念与景观要素相结合。根据村民的生活习惯、道路宽度、建筑密度等情况,合理安排村庄景观布局,打造人性化的公共空间,最大限度地为村民提供生活便利。再次,出台惠民政策,让旧村改造中的农户享受更优惠的税费政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鼓励村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经营,例如实现土地价值形态转变,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使村民获得相应的股权收益。最后,建议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关系民生的人居景观环境、基础设施等投资,应逐年增加,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欧洲乡村景观特有风貌的形成,除了相应的景观法规保障外,还与民众的景观参与意识紧密相关。当前国内有必要加强对民众的景观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景观规划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各乡村之间的景观建设评比,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增强他们的景观保护意识以及对家园的自豪感与认同感,提倡公众参与景观设计、建设与管理,逐步实现从“行政主导”向“民众主导”转变的乡村发展模式。
欧洲乡村景观规划建设中有不少闪光点,能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有益启示。学习国外先进的乡村景观规划理念,了解欧洲乡村发展的历程和经验,并结合国内的规划建设实践,将有利于我国学习先进,取长补短,更好地提升乡村景观建设水平,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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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唯美乡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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