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国发38号文《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适当调整市标准,对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以前的新设市中,不少市的市政建设和第二、三产业是有明显进展的,对促进区域城市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其中不失有部分市的设置是合理的。
然而,由于各地对“城市化”不甚理解,某些县市的设置打乱了行政区域的划分和行政机构的合理设置,造成对城市化的误导,并利用建市圈地出卖谋利等,出现了种种弊端。1997年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审批县改市”的决定,民政部也对撤县设市进入了严格管理与控制的阶段。
1997年国务院停止“县改市”,有些地方又将目光转向“县改区”,“建制城市化”仍在继续。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原有的撤县设区标准和条件,在今天看来已经明显偏低,如果单从指标考虑许多县已经达到设市设区的条件,因此,才会出现各地提出撤县设区的县排队现象。
我国地域辽阔,各大城市之间以及单个城市内部城区之间在区位、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特色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因此不能相互效仿、一哄而起。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调查研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大中城市市区行政区划,从严控制县改区,适当地提高“门槛”、严格把关,防止大中城市市区范围不合理地盲目扩大。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曾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是所有的县,也不是多数县能够改市、改区,只有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集聚的人口,尤其是非农业人口达到城市化的标准,并且各项经济总量指标达到城市化的程度,才构成撤县设市和撤县设区的条件。”
撤县设区,一定要因地制宜,不能跟风,更不能冲动。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陕西日报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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