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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金融业萝卜章事件需警惕

[ 作者:莫开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6 录入:王惠敏 ]

据媒体报道,浙商财险近期拿着一份抬头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开具的保函,找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请求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时,该行声称浙商财险的保函非该行出具,为不法分子假冒银行名义出具的虚假银行履约保函,并立刻报了警。

暂且不去分辨真假,又一起金融业“萝卜章”案浮现在公众面前;无独有偶,近年金融业“萝卜章”事件屡有发生,远的不说,最近就有2014年阳光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存在私刻公章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共1297万元;2016年12月,国海证券涉嫌私刻公章,涉及债券金额约165亿元等案件,让社会公众大跌眼镜,并不自觉地产生心灵拷问:金融业到底怎么了?难得公章都是儿戏,想刻就能刻、想盖就能盖的?

而这次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萝卜章”事件却把浙商财险推向了危机漩涡之中;如果“萝卜章”属实则意味着浙商财险面临较大的债券违约赔付风险;如果属子虚乌有的事情,则浙商财险有惊无险,也有利于减轻赔付负担。

现在问题是,在是否属于“萝卜章”案件上,又方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虽对外声称是虚假的,但其官方一直尚未对此事正式回应。尤其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据财新记者独家披露,这份广受争议的银行履约保函为浙商财险员工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办公地点,并在办公时间段内与其签署;且该保函确有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盖章;同时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还在2016年5月出具了针对两份保函的声明,称“履约保函真实合法有效”。而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出现了剧情反转,实在令人费解。现在只能有一种解释,要么浙商财险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的保函确系广发银行内部员工违规操作使然,而浙商财险不过拿来障人耳目、推脱干系而已;要么就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看到事态发展对己不利,故意找理由搪塞以达到免责之目的。

但从现实情况看,即便如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对外所声称的是虚假的保证函,从法理角度看,广发银行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判决中所述: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根据上述司法规定,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明显存在内控不严、用人失察等问题,应负有不容推脱的赔偿责任;更何况浙商财险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签署的保函是在其营业办公场所和工作时段,且又有事后公开声明为证,无论如何广发银行惠州分行都是逃脱不了干系和赔偿责任的。而如果确实属于因为出了风险而企图通过狡辩手段达到规避风险之目的,就更不应该了。正确的做法应是正视问题,尽快与浙江财险积极携手采取措施,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萝卜章”让金融业蒙受损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问题发生之后,不能正视问题背后的原因,尤其不积极从中汲取教训堵塞风控制度的漏洞,一味狡辩,就更是金融业的悲哀了,尤其会损害金融业的整体诚信根基和诚信形象。现在金融业有一种不好的苗头是,当问题发生之后,总是力图避开干系,采取回避矛盾的不负责任手段:如或把当事员工开除对外声称不是自己员工了事、或对外声称是个别员工个人违法行为与单位无关等托辞,或谎称临时工匆匆辞退平复舆论,表面上看似乎撇开了单位与员工的关系,能让金融企业自身“化解危机”或避免损失,事实于事无补,会遭到更大社会舆论诟病和更多民众的非议,是一种典型的自毁诚信“长征”的行为,更是一种愚蠢之至的荒谬行为。

也正因为如此,才是金融业“萝卜章”悲剧不断重复上演,让金融业整体形象蒙受更大的“阴影”。为此,侨兴债当事双方浙江财险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育,全国所有金融业机构都应引以为戒,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堵塞一切可能存在的漏洞,防微杜渐。最后建议金融监管当局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保函事件予以高度关注,并适当介入,以便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推动事件最终向有利侨兴债风险化解方向转化,并维护金融业整体诚信形象。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开伟看财经 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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