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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村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刻不容缓

[ 作者:勾腾飞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12 录入:7 ]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9月8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乌坎村原党总支部书记林祖恋受贿案,并当庭公开宣判。(新华网 9月8日)

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村支部书记等村四职干部本是微不足道的“村官”,但是近年来各种林祖恋似的“村官”非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却呈现了高发态势:在拆迁复垦工程监管工作中收受承包人好处费有之,虚报种粮土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有之;虚报冒领村集体修路补偿款有之;甚至收取本村女子“出嫁管理费”亦有之。各种五花八门的方式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基层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治理“村官”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刻不容缓。

村级党组织是我国民主政治这个大机体的神经末梢,其运行情况直接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村官”往往直接来自基层,不吃“皇粮”,不占行政编制,工作面对家家户户,量大面广,可以说“官”虽小但影响甚大。“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对于看似无足轻重的“村官”,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视,将极大地损害我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历经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立起来的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千里之堤”将溃于蚁穴。

习近平总书记当知青时就担任了梁家河村的支部书记,他对村级党组织建设高度重视,所以提出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要求。笔者曾在乡镇和村级组织都工作过,和“村官”打交道日久,深知解决个别“村官”之害非一朝一夕可毕,而需久久为功。我认为有两项治本之策。一是不拘一格降人才,提高村官思想政治素质。要打破现在本地人担任本村“村官”和论资排辈的陈规,将那些真正有能力的人用起来,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出。二是提升监管层级,改变现存的乡(镇)纪委监管的体制。在县(区)纪委设置专门部门对“村官”进行监管,公开投诉电话,邮箱等,对于“村官”贪腐案件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加大“村官”廉政情况作为乡(镇)党委年度考核的比重,用监督管好干部,规范干部行为。

作者单位:绵阳市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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