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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给钢规铁律添一屡温情

[ 作者:田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22 录入:吴玲香 ]

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在办理一件受贿案时,晚上10点才敲开嫌犯的门并在嫌犯家住了一夜,直到第二天早上嫌犯送小孩上学后才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为什么?原来这是该局“柔性执法”的一次实践。(人民网 621日)

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执法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本义而言,任何行政执法本身都是刚性的,概莫能外。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行政执法大多表现为命令式的执法,其显著特征之一即单方意志性,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相对人一方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这极大地抑制了相对人积极性的发挥,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有人提出一种非权力化的执法方式。这种非权力化的行政执法是对传统执法方式的改良,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它是由不讲人情的强制性执法到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渐进的演变,它给刚性法律加一屡温情。正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受贿案时,为了孩子的成长所做的一切。柔性执法,让人们群众在刚性执法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柔性执法并不意味着任意裁量,更不意味着我行我素,而是将人性化执法置于公共规则的框架内。说到底,就是在刚性执法中加入一点人性的考量。正如网友所言,柔性执法有一种“润物无声”的作用,让当事人感受公共规则温度的同时,提升其对公共规则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与那种生硬、冰冷的“一罚了之”相比,这样一种带着温度的人性化执法,恐怕有着更为良善的意义。

法规是刚性的,但执法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可以有灵活性的,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法律的运作当中,释以人性的温度、灵活的伸缩和变通、让法律的力量直抵人心、唤起民众内心的信服和崇尚、才能实现法的终极价值和目标。

作者地址:陕北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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