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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应当根生主体责任意识

[ 作者:莞尔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2-24 录入:16 ]

中国共产党强大的执政能力主要就是依靠党委这一责任主体的自我完善、自我修复来体现的。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作为反腐倡廉的责任主体是党章所规定的。

反腐败不明确主体责任,将会导致反腐斗争的失败以及政治环境的恶化。明朝的反腐败行动就是典型的例子。根据史料记载,明朝对于贪腐的监督和处罚可谓尽到了极致:监督上,设立锦衣卫与东西厂卫,监督官员的一举一动,真的是做到了“细致入微”;处罚上,对于贪腐关于的刑罚更是惨绝人寰。但在明朝的反腐制度下,整个国家一味地强调监督与处罚,却丝毫没有对作为反腐倡廉责任主体法人整个统治阶层的反腐意识进行引导,使得整个社会是“想贪而不敢贪”。在这样一种氛围下,就会慢慢出现监督与被监督者的相互勾结、联合贪腐,最终使得整个国家政治环境恶化到“买官卖官遍地开花、大贪小贪举国腐化”的悲凉境地,这就是反腐倡廉主体责任不明晰导致的严重后果。

接下来,笔者分析作为世界廉洁典范的香港来看出强化反腐败责任主体的重要性。众所周知,香港政府建立的廉政公署,是一个反贪污的强力机构。但很多人对于廉政公署都有一个误区,觉得它就是一个监督监察机构;其实不然,它是一个复合型的反腐败机构。香港政府主要通过廉政共建、同步预防、加强官员诚信管理教育,最终营造一种“不想贪”的政治氛围。因为香港政府的政治构架内,行政机关就是反腐败的责任主体,因此牢牢抓住官员的廉洁思想建设就是抓住了责任主体。这一切归功于香港政府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提出"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出事把挑子撂给纪委不行”的观点,正是突出强调日常反腐工作中责任主体对于预防腐败的重要性。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各级党委要勇于承担反腐倡廉的主体责任,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积极营造廉洁的执政环境,为我国进一步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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