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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不均子女拒养 联动调解终得保障

[ 作者:程欣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25 录入:吴玲香 ]

【案件基本情况】

九畹溪镇砚窝台村八旬高龄的雷某和熊某于60年代结婚,婚后现育有一子二女,现均已成家并与雷某和熊某分开生活。按照农村习俗,因雷某和熊某只有一个儿子后加两老均有独立生活能力一直没有产生赡养及分家纠纷。近几年来雷某和熊某二老逐渐年老体衰,多病缠身,越发感到力不从心,无法独立生活,今年以来二老提出养老问题,三子女均各怀心思,打起老人分家的念头,由于分家土地、财产分歧过大,各方产生矛盾,彼此猜疑互相积怨,把二老赡养当作谈判筹码放在一边,不管不问。2018年4月雷某来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邀请该村法律顾问赶赴砚窝台村委会当场召集各方当事人展开联合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首先告知雷某和熊某三子女及其家庭成员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赡养义务的履行不存在还有什么前提条件,不管各自有什么特殊原因每名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调解过程中,二老表示出愿意分家的意愿,在调解员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引导下,三子女及其家庭成员都认识到了错误,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对老人现有土地及家产提出自己的分配方案。后经半天的调解合议,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三子女分别对雷某和熊某尽赡养义务,儿子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两女儿人每年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二老日常照顾护理由三子女按月轮流,医疗费(含住院费等)由儿子承担三分之二,剩余部分由两女儿平均承担。二老百年之后由儿子具体操办丧葬事宜,安葬费用由儿子承担2/3,大女儿承担1/3。房屋由大女儿继承正屋一间和全部猪圈屋。儿子继承正屋两间,儿子任何时候都要保证大女儿出行道路畅通。房屋进行改造加固的费用由大女儿承担1/3,儿子承担2/3。二老的粮食直补资金还由本人享受,百年之后由儿子和大女儿平分。二老承包土地如被征收或转让,所得价款由二老本人所有,青苗补偿费由实际耕种人儿子享有。二老承包的8块土地,儿子耕种2/3,大女儿1/3。雷某和熊某对次结果表示满意,解除了自己的后顾之忧。调解过程中还组织了砚窝台村党员群众代表50余人参加现场观摩,起到了调解一例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调解思路及技巧】

此类纠纷属于典型的因分家产生争议引起的赡养纠纷,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其子女及其家庭成员不赡养父母的行为。邀请村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加强对其子女不履行义务的教育性与强制性。邀请村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观摩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调解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帮助当事人积极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提供分家方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秭归县九畹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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