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期,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人民网 2017年11月28日)
通报的7起典型问题中,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不同程度的侵占公有财产,虽然涉及金额不及“大老虎”的巨大,但是影响十分恶劣。村、社区干部是离群众最近的干部,是连接干部与群众的关键一环,这一环出了问题,干部在群众心里的印象会大打折扣,甚至会破坏干群关系。
一些地方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村一级也没有比较完备的村级管理制度 ,监督约束机制在执行上力度还十分软弱,对很多“村官”来说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加之村级特定的环境原因,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帐目设置不够规范,财务审批不够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在农村受传统宗族观念和家长作风影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担任,有的支村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使他们独断专行,使他们贪婪无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好的发展环境,更需要廉洁的村务管理环境。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坚持依法打击“村官”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做好“村官”腐败的预防和遏制工作,保护好村干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是加强经常性教育,强化“不想犯”的意识。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村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保持清醒头脑,保持清廉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侵蚀。
二是加强规范约束,完善“不能犯”的机制。针对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加强各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健全,如完善村级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村民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村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制度。
三是强化组织监督,落实“不敢犯”的制约。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官”的信息,指导改正落实。
四是重视预防机制,形成“不会犯”的网络。加大办案力度,县、乡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村官”贪污、截留、挪用、侵占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支农惠农资金、粮食直补款等的发放和征地拆迁等领域作为预防、打击的重点。对农村基层干部腐败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严加惩罚。
(作者单位:绵阳市三台县争胜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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