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社会治理,无论是之前河南推出的“4+2”工作法,还是当前山东费县实施的“3+4”农村治理保障体系,其目的都是保障农村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近年来,笔者在一些地方走访中了解到,农村社会治理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治理模式如何完善、优越,而是在具体实践中乡镇领导与农村干部能否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否则,再好的治理模式也处理不了相关问题。
本文笔者以在河南一些地方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某些乡镇领导在处理农村“双违”建设过程中实行的双重处理标准引发的一些问题为例剖析乡镇政府的某些治理行为对农村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乡镇政府处理“双违”建设双重标准的具体表现形式
近年来,笔者在河南一些地方走访时了解到一些农村的“双违”建设(违章建设与违法建设)成为乡镇政府治理农村社会的“老大难”问题。很多乡镇领导将难治理的责任归咎于涉事农民。但笔者通过走访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造成“双违”建设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并非涉事农民,而是领导干部实施的“双重”标准。根据走访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笔者将这种现象归纳为三个方面:
1、乡镇领导对“双违”建设的双重认定。关于农民的某些建设是否属于“双违”建设,乡镇领导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进行研判,之后,才能作出相应处理。但笔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事实并非如此,一些乡镇领导而是凭借自己的的主观意识进行认定。涉事农民所做事宜只要符合领导“口味”,其建设即便是违法的,领导们在处理过程中会“睁一眼闭一只眼”。相反,如果涉事农民所作所为不符合领导心意的,其建设即便是合法的,领导也会认定其违法,并被强行拆除。如X市G镇领导2015年强行拆除Z村村民在建养猪场事件。镇领导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打算用行政手段征用Z村4位村民(他们是亲兄弟)5亩多耕地作为镇派出所新址建设使用。该村民规划占用该地扩建自己的养猪场,因镇政府拿不出用地的合法手续而被该村民拒绝。为此,镇领导以“在耕地上搞非农建设行为违法”为由将正在建设的养殖场强行拆除掉。就在同一地块,之前,有些村民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住房,镇领导以“此行为破坏耕地”为由强行拆除。2014年,镇政府用行政手段占用这些村民的部分耕地建邮政局。之后,这些村民在该地块上建造住房,镇领导不再过问。
另外,为获取更多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有些农民在即将拆迁或将要被征用土地上搞一些“突击”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典型的“双违”建设,按照相关规定,政府领导应该对这些违建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乡镇领导却是“分类”处理:如果这些违建者或是村干部、或是与领导干部有一定“交情”的村民,这些村民的建设在领导眼中就不是“双违”建设。相反,这些“违建者”如果是普通村民或与领导干部没有“交情”的村民,这些建设就是“双违”建设,如Z市2014年建新城区,Z镇三个行政村确定为拆迁区,镇相关领导为了从中谋取一些暴利,他们与某些被拆迁户暗地里相互勾结,突击办理家庭式工厂,农民出资,政府官员做担保,并推荐施工队在被拆迁区域内“建设”工厂。如果同意该条件,村民的建设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不仅拿不到更多的补偿,其建设还有被政府强行拆除的风险。
2、乡镇领导对“双违”建设主体的区别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耕地上搞楼房建设或非农设施建设,其建设是典型的“双违”建设,相关领导本应该依法依规如实进行查处。但,有些乡镇领导的处理方式却是“看人下菜碟”。如果违建者是村干部或其家族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乡镇领导的处理方式是“干打雷不下雨”,甚至伪造事实,掩盖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如J市D镇Y村村民反映村干部非法出让集体土地搞商品房建设事件。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法律文书确定其占地建房行为违法。而镇领导用红头文件的方式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处理事项,该文件上讲:村干部集资600万元搞的新农村建设。相反,如果这些违建者是普通民众,乡镇领导的查处就会雷厉风行。
3、乡镇领导对“双违”建设的处理手段。事实证实,有些乡镇领导在处理某些“双违”建设问题过程中也采用不同的处理标准。针对某些“双违”建设,乡镇政府认为有把握“搞定”的情况下,他们就走司法途径,到法院起诉涉事当事人某些行为违法,在法院的判决下,再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反,如果乡镇领导认为没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就会用行政手段强行拆除。如X市G镇领导2016年拆除B村村民养殖场事件就是如此。镇领导认为B村姚某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的羊圈,镇领导讲该地被政府征收为由,到法院起诉姚某建羊圈行为违法。然后在法院的判决下,才进行的拆除。但2015年G镇Z村村民的在建养猪场被强行拆除并非如此,而是其用地行为遭到涉事村民拒绝后采用的是强行拆除。
二、乡镇领导“双重”标准治理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走访了解到的实际情况,乡镇领导采用这种双重标准处理“双违”建设给农村社会管理和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根据实际情况,笔者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
1、畸形处理“双违”建设,加剧干群矛盾。乡镇政府在处理一些相关事务过程中,有些农民不支持或反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而被乡镇政府视为“刺头”或“钉子户”,并为此得罪领导干部。当这些村民在某些“禁区”内搞某些建设时,政府领导和村干部就会暴力手段将其拆除。其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有意打压这些“刺头”或“钉子户”;另一个是有意“作秀”让其他村民看,这就是不“听话”的下场。这样能起到“杀鸡吓猴”的效应,以此告诫其他村民,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与领导干部保持“统一”战线,否则,这些“刺头”就是下场。
这样,政府与这些农民之间的矛盾就会加剧,从而导致他们在心理上对相关领导产生敌视、仇视心态。
2、“双违”建设越治越乱,越治越多。因一些有“背景”村民搞的“双违”建设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反而比正常情况下得到的经济补偿更多。为此,越来越多的村民纷纷效仿,在一些违禁区域内搞一些“双违”建设。因这类违建者越来越多,乡镇领导担心强行拆除可能会引发区域性农村稳定,并担心某些幕后交易被揭穿。为此,一些乡镇领导在处理过程中只是走走形式,在一些“双违”建筑物上标注一个“拆”字,就算完结处理。从而造成这种“双违”建设越来越多,最后形成“顽疾”。笔者在一些地方走访过程中看到很多耕地上种不是庄稼,而是简易房屋。很多浇灌农田的机井一口紧挨一口。但,这些机井不是用来浇灌农田的,而是用来等待获取征地补偿的。
3、造成农村社会出现“对立性”分裂。由于乡镇领导双重标准处理“双违”建设,给某些农民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造成错误认识:要想在某些事件中获取更多利益或得到更多实惠,就必须“选边站”,与领导干部保持一致。否则,就会遭到领导干部的打压。这样以来,这些“选边站”的村民就会被戏称为领导干部的“顺民”。该现象引发一些坚持正义的农民与这些所谓的“顺民”就会形成结构性“对立”,这种“对立性”矛盾给农村和谐发展造成某些障碍。
三、建议
1、领导干部更改错误观点,端正执政理念
从当前一些农村“双违”建设治理情况可见,一些乡镇领导与农村干部的错误施政理念造成政府失信于民,给农村治理造成重重阻碍。
为此,笔者建议一些领导干部应该根据本辖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做到以“三农”为核心、以中央政策精神为轴心、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处理涉农事件。只有端正了执政理念,才能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才能化解矛盾,才能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2、农村治理,领导干部必须从自身做起
从一些地方的“双违”建设治理情况可以清楚看出,有些农村问题得不到处理的根源是领导干部自身原因,而非农民。但一些领导干部通常会将相关责任归咎于农民一方,不从自身情况找原因。从而导致某些问题(矛盾)越陷越深,最终形成“死结”。
为此,笔者建议无论是乡镇政府领导还是农村干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必须做到自身“干净”,只有己正才能正人。只有自己没有问题,才能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不会发生问题。这样才会有利于农村健康发展。
3、团结广大民众,共同治理农村社会。
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及农村的实际情况可见,农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管理体系,而非几个领导干部就能够完成、做好的。特别是一些敏感问题或特殊事件,少数领导干部为了自己某种私利,拉帮结派,给农村社会的治理造成一定困局。
为此,笔者建议有些领导干部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必须摒弃某些狭隘思维,只有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才能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与支持,只有与广大农民搞好关系,打成一片,才能将农村社会治理的更好。
4相关“难题”走司法程序,让法院裁决结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日益增多。事实证实,很多涉事农民都是通过司法所诉讼的方式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当前,因种种因素造成涉事农民与政府之间失去互信,有些问题的处理走进“死胡洞”。
为此,笔者建议无论是涉事的农民还是乡镇政府在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应该到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让法院做出相应裁定。这样,不仅有利于问题的处理,也能证实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还可以增加干群互信,化解矛盾,更有利于农村健康发展。
结束语
关于农村社会治理,好的治理模式固然重要,但关键还要看基层政府和农村干部如何落实、实施,只有让好的治理模式发挥其好效应使广大农民从好的治理模式中得到更多实惠,
只有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该治理模式才能得到更广泛的推广。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张八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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