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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7日 星期六

杨平:西北农牧民政治参与村庄样本研究

[ 作者:杨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342 更新时间:2016-10-21 录入:实习编辑 ]

(上)

西北地区广袤的国土、多样的自然条件、多元的文化背景,将使得任何想对这一地区农牧民政治参与的画卷做单纯类型分析的研究成为徒劳。面对复杂、多样、变动不居的西北乡村农牧民政治参与的宏大画卷,本文不可能作出细致的描绘、精确的反映,但是,基于对众多村庄的调研,笔者尝试着对不同类型的村庄进行分析,并选取了三个典型样本村为叙事对象,以图能够将鲜活的生活画面凝结成为不成熟的文字。

对于农牧民在乡村社会的政治参与来讲,乡镇虽然是其接触甚至表演的一个法定的舞台,但村庄才是他们生活的主要空间,村庄中农牧民的政治参与因而成为我们观察和思考的主要对象。多民族居住的事实使得在西北地区按照民族构成进行村庄的样本分类应该是最基本的分类。本文将村庄的类型分为汉族村、少数民族村和多民族村,在调研的众多村庄中选取了三个典型的样本村,对它们进行类型学上的分析,以期了解和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村庄农牧民政治参与的差异[1]。

汉族村样本:新庄村

我们之所以选择新庄这样一个极其平凡的村庄作为汉村的典型样本,是因为新庄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文化习俗,还是村庄权力结构、村民性格、村庄公共生活的状态等方面都浓缩了西北地区汉村的一些典型特征。

典型样本:甘肃省L市W区D镇新庄村

新庄村基本情况: 全村5个村民小组,219户,951人,耕地面积666亩。村里的支柱产业为蔬菜、林果、劳务。新庄从地理位置上实际分成了3大块,即3个自然村。王家沟是最大的自然村,王姓人口也最多,何家坪次之,两个自然村离得很近,高度也差不多,在当地的山村,高度和经济水平是基本成反比的,越高则自然条件越差、经济水平越低。仲家坪是最小的自然村,地势比王家沟高,离前面两个自然村距离较远,仲姓人口也最少。

调研中我们发现,村民们普遍关注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和村里一块公用地被征收的补偿款分配这两大事件。在村委会选举中,仲家坪的候选人仲传新(化名,高中文化,退伍军人)由于竞争对手拉票,而输给了何家坪的候选人何大个子(现在的村委会主任,小学文化)。而村里的一块公用地卖给L市血站,但补偿款却不得不在王家沟村民的强烈要求下被王家沟的村民分了。这两件事也成为我们在新庄调研的主线。

从对新庄等一些汉族村庄的调研中,对比少数民族村庄和多民族村庄的情况,汉族村庄中农牧民政治参与有下列较为明显的特点。

(一)较强的正式组织认同

汉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度高于少数民族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新疆、青海、甘肃等地的少数民族中进行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是当地党和政府的重要使命。因而,正确合理地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纠纷和事件,防范这些影响民族关系的纠纷和事件的发生,创造有利于民族团结的环境和条件,是评估西北地区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也是一项区别于普通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的特殊指标。[1]

汉族村庄村民对正式组织的认同度明显高于少数民族村庄。在新庄,人们对正式组织的认同和依赖是明显的,普通村民虽然对现任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干部不满,认为他们处事不公,没有工作魄力,但是,都寄希望村里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带领村民致富,为大家“办实事”。与新庄临近的旺村,村民虽然公开“推翻”了几届村委会(指不到换届时间就罢免和重新选举了新的村委会成员),但是,那是用另外一种形式表现了对村庄正式组织的认同,村委会成为人们关注和争夺的焦点恰恰说明,村民对村庄正式组织的认同和重视。农业税取消后,村庄的公共事务变得越来越单纯,计划生育主要是乡上驻村干部的事情,在新庄,人们认为,本村的干部害怕得罪熟人,乡上的干部搞计划生育效果要好得多。如此以来,农业税取消后,村里的工作重点就是公共基础建设,跑项目成了衡量村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准,而跑项目需要与乡上、县上甚至州上或市上、省上“有关系”,村里那些与各级政府和党委、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领导或“拿事”的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物,是村干部必须重视的,这些关键性的人物都在正式组织里任职或工作,正式组织的正式活动无形中强化了村干部和村民对正式组织的认同。在新庄,砖场的老板伍某、卫生所的大夫、新庄的最高统治者村党支部王书记[2]等这些正式组织里的人所到之处被人们重视和尊敬。

对正式组织的认同还表现在,在汉族村庄我们经常会听到村民和干部说 “现在中央的政策都很好,只是被下面的和尚把经给念歪了”诸如此类的话,在少数民族村庄尤其是在受宗教影响很大的藏族村庄则很少听到,分析起来,实际上也反映出对正式组织较强的认同,在人们的观念中层级越高的机关越是正规,越像个正式组织,对层级越高的组织抱的希望也越大,尤其是汉族农民这种观念很强,在他们看来,只要上面的正式组织解决了下面念歪经的和尚的问题,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这说明他们内心是非常认同这个正式组织系统的,只不过认为问题出现在下面组织里的人中间。

(二)较强的家族、宗族影响

儒家学说作为传统社会的正统文化将村落家族文化理论化、规范化和普遍化,使其适应于传统社会治理的需要,这个过程本身又巩固和强化了村落家族文化的内在逻辑。[2]汉族村庄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与少数民族村庄相比,家族、宗族意识比较强,虽然没有江西等南方地区那样强大的家族、宗族组织,但在村庄的政治生活中,家族、宗族组织或明或暗地起着作用。“上阵亲兄弟、打仗父子兵”,经济上的合作、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守望,都使得经济落后、精神生活贫乏的西北地区汉族村庄中家族、宗族组织有自己的市场。

有人发现在村庄中原来人民公社时期,有些村的大队干部在姓或片之间的分布不仅逐步形成了固定的比例,而且由哪一片或哪一姓任一把手和二把手,都逐步固定化了。贺雪峰把这种逐步固定且精致化的权力安排称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并认为,在有些宗族影响较大的村庄,过去形成的模化权力结构具有浓厚的既得利益色彩,打破此种模化权力结构的选举,可能带来严重的问题。[3]在新庄,村干部的布局中,王、何两家大姓控制着村里的决策权,比其他候选人学历更高和经历更丰富的仲传新也无法在选举中获胜,他的抱怨无济于事,仲家作为村里的小姓在村庄公共生活中被边缘化了。强娃子(化名,一仲姓村民)在选举中为王姓家族的候选人拉票,主要的原因是强娃子的媳妇是王姓家族的人。王姓家族的人平时虽然不满王书记的所作所为,但是在关键时刻他们没有选择能力和素质更强的仲传新,而是选择了王书记支持的“何大个子”。在新庄,人们习惯了由大姓控制话语权的局面,有正义感的王姓和何姓村民也只是希望由王家或者何家出一个好的村干部,而不希望大权旁落到仲家。同时,在新庄,王、何两家的姻亲关系明显多于他们与仲家的姻亲关系,相反仲家与外村的姻亲关系反而更多。从各种表现看,仲家似乎已经默认了在新庄被边缘化的地位,他们更多地与外村、外界发生联系,比如,仲家坪的小孩上学一般不会到新庄的中心小学,而是去邻村的小学,一方面是距离近,心理上的隔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仲家人自己解决面临的公共设施问题,对“大社的人”(指王家沟)不抱多大希望,他们通过砖厂的伍老板跑下来自来水项目就是明证,同时,为了回报仲家坪对王家沟权威地位的默认,王家沟和何家坪也默认了仲家坪与伍老板的“私通”,大小姓相安无事。

家族、宗族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村庄内部的公共生活中,而且,体现在对外部的交往之中,村里跑项目、办事都找自己家族、宗族里在镇上、县上甚至市上工作的人,“县里有人”既是家族实力的重要象征,也是家族、宗族炫耀的资本。如果“市里有人”或者“省里有人”则成为家族、宗族成员重要的谈资和精神寄托,虽然,遥不可及的市上或省上领导几乎不可能对村里产生影响。同时,为不为同乡、同族的人办事是村民们评价上面族人的重要标准。

(三)农耕文化的熏染

在西北地区很多汉族村庄的农民家里,门匾上写着“耕读之家”非常普遍。这反映着在汉族村民的心目中传统的理想生活和价值追求,也体现出农耕文化对汉族村庄的深远影响。虽然,现在的西北地区,城市化的发展加剧了人们观念的变化,但巨大的人口压力和城市就业风险使得许多农民不得不现实地选择了农村的生活,即使是向往城市生活的年青人,进城打工之后大多数选择了在农村生活。象王成林(化名,村里年轻的经济能人,在村里开了一家生意不错的奶牛场)那样的成功青年毕竟是少数,哪怕是王成林那样的经济精英,虽然在城里有房子,大部分的时间还是消磨在自己的村庄。现在的中国提供不了给大多数农村青年人体面的城市生活,在可以想见的相当长的时间中国也提供不了给大多数农村青年适宜的城市生活,这是一个谁也无法回避的事实。因而,家中有固定的土地和稳定的收成,再培养出几个光宗耀祖的读书人,这不仅是老一辈农民的理想,也会逐渐被向往城市生活的青年一代农民在现实碰壁之后所接受。乡村生活的低成本使得大多数的农村青年会留在农村,因而,重塑乡村生活的文化,并且赋予其新的内容,是未来西北地区乃至整个中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选择乡村生活就要选择或者面对在乡村弥散着的农耕文化。这种包含着顺从、等级、保守、自私、封闭等贬义词的传统文化,却用它蕴涵的宁静、豁达、宽容滋养着一代代生活在乡村的人们。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生活受到了商品经济巨大力量的冲击,传统的农耕文化已经被冲刷剥离得支离破碎,但是,生活在和即将生活在乡村的人们却从这种文化中汲取着精神的慰藉和灵魂的安宁,以及在乡村为人处事的规则和智慧。

在新庄,我们感到传统的农耕文化的弱化,但也时时感到它的存在和生命力。

第一,村民参与公共生活和公共决策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王成儒(化名,新庄的经济能人,在村里开了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农家乐园子)关心村里的道路硬化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农家乐的生意;果农王成军(化名)不满意村干部主要是村里的干部没有在发展果林上有所作为,更因为村支书的亲戚管理集体水泵多收费,增加了自己的生产成本;王家沟的部分村民闹着分掉村里卖土地的钱,根本不考虑集体未来的发展,除了不信任现任村干部之外,更重要的,卖掉的是王家沟的土地,他们不想让自己社里(自然村)的土地补偿款成为村里(行政村)的公共财产,农耕文化中没有公益意识的缺陷明显在这些村民身上体现出来。同时,作为弱势宗族的仲家也表现出传统的“个扫门前雪”的心理,比如,通过自己的关系为自然村跑项目,砖场的职工都使用仲家坪的人,以及选举落败的仲传新对村委会工作的不配合等等。

第二,传统农耕文化中善分不善合的特点在新庄的公共事务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道路的硬化涉及到每一个具体村民的利益时,大家都为了自己的私利不肯合作,结果,新庄的公共道路尘土飞扬、脏乱不堪。但是,进到每一户人家,院落干净整洁,与门外的道路形成鲜明的对比。果林是新庄许多村民的经济来源,但是,他们没有联合起来去接管水泵或者集资解决果林灌溉问题,而是单独行动,比如,仲传新宁可自己买1000多米的水管从山上接水,也不肯与其他果农联合行动。

第三,传统农耕文化中对权力的忍让和顺从,在新庄村民的行为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虽然,村民们对村干部普遍不满,但是,除了有人因为分配土地补偿款以外,大家没有采取过与村委会、村支部对抗的行动,而是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希望别人能够出头整治或者“教训”一下村干部。只要村干部的行为不是专门针对自己的,虽然利益也有所损失,却能够忍耐。

第四,“面子”是村干部维持统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持村民之间和睦关系的重要因素。注重面子会使社会网络中的成员彼此施加一种相互制约的,甚至是强制性的力量。多数情况下,个体的行动并不完全受自己的愿望引导,而实际上是受有必要满足他人的期望的制约。[4]在新庄,村民对村干部的意见并不比邻村旺村的小,但新庄却没有像旺村那样出现几届村委会“垮台”的局面,主要是新庄的干部很会敷衍群众,对大家尤其是经济能人温和的态度和面子。仲家坪与大社(王家沟)相安无事,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彼此给面子的结果,仲家坪的人对几十年来没有一个人进入村两委会的支委心存芥蒂,却不公开对抗,尤其是对王家沟的人利用强娃子在选举中拉票导致仲传新落选的行为也没有上访或者“闹事”,给了王家沟极大的面子。王家沟的回报便是容忍仲家坪撇开村委会的一些单独行动,哪怕对在仲家坪办的伍老板的砖场不让王家沟的人打工也保持缄默。面子在这里起到了两种价值方向截然不同的作用,面子成了村民不敢和不能维护自己权利的障碍,“抹不开面子”导致一次次的维权冲动被扼杀在萌芽状态,而没有一次次的维权行动,就无法锻炼村民的政治参与能力,更无法弘扬自治、权利等现代政治应有的民主意识,不利于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面子维持了乡村公共生活乃至私人生活的稳定,保持了乡村秩序的宁静与平和,毕竟大家还要生活在村庄这个空间里,撕破面子就意味着矛盾和冲突的公开化,不利于村庄的合作。面子成为笼罩在村庄生活中的一张网,它维持着最低限度的公共关系和私人关系[3],谁都不愿撕开这张网,并且竭力维护着这张网,懂得这张网的功能的村干部和村民充分发挥着自己的智慧,克制着自己的行为和情绪,维持着乡村关系的宁静。

(四)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主导作用

按照现在对社会精英常见的划分,社会精英主要可以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在西北地区村庄,真正的文化精英大都通过各种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手段流向了城市,所以难有较为明显的文化精英群体。汉族村庄的村民由于对正式组织的较高认同、传统文化官本位观念的的熏染,更由于政治精英手中掌握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资源,使得政治精英在村庄的公共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西北地区汉族村庄,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是难以截然分开的,掌握公共生活话语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经济条件,否则难以得到村民的认同和尊重,当然,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并不是完全重合的,村干部有可能不是村里经济条件最好的,但是,经济条件差的人基本上与村干部无缘,地方各级政府在西北地区农村搞的类似“双培双带”的工程[4]更加强化了这种现象。在汉族村庄调研中我们发现,经济精英在乡村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影响和控制村庄政治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自己亲自担任或者竞选村干部,并且利用村干部的优势使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新庄的王书记就是这样的典型。二是支持任命或者操纵选举使得自己的代言人成为村干部,在新庄,何大个子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就可以归纳为这种情况(何的经济条件并不算太好,但是有王书记的支持)。三是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从外围影响村庄的公共决策,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一些势力比较强大的私营业主身上,如果他们对村庄甚至乡镇的公共决策感兴趣的话,他们会动用自己的各种资源对乡村的公共生活产生实质的影响。

(五)利益冲突的隐性化

面子是维持乡村生活的重要因素,在村庄生活中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村民都不愿意撕破面子,“乡里乡亲的,沾亲带故的,有什么解不开的疙瘩”,这是出现利益冲突时调解人最常说的话,真有了利益冲突,除非是水火不相容的情形,大家喝一场酒,说两句软话,面子的裂缝就又弥合了。同时,撕破面子的冲突在乡村社会的舆论中也得不到正面的评价,新庄的人对旁边旺村的公开矛盾冲突往往是带着幸灾乐祸的嘲笑进行评价。面子笼罩下的汉族村庄,加上汉人天生的含蓄、村干部模糊但高超的统治技巧,利益冲突和竞争就被人情、面子、伦理、舆论以及扯不清的乡里乡亲的关系给掩盖了。但是,利益的冲突和竞争是永恒存在的,只不过,在汉族村庄大多数情况下利益的冲突和竞争是以隐性的方式进行的。

西北地区经济不发达导致村集体本身缺乏经济积累,不起眼的公共财富引不起人们利益冲突的兴趣。西北地区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传统的人伦道德得以比较完整的保存,直到现在许多村民仍然羞于公开谈利,“什么钱不钱的”,但是,村民又是非常重视利益的,村里的婚丧嫁娶、走亲窜友这些人情活动是少不了的,但亲疏远近分得很清楚,同时,礼尚往来几乎是等价往来,同时,这又是不便于说破的。在大多数西北地区汉族村庄,人口流动不频繁,外来人口很少。调整熟人社会的社会关系更多情况下依赖的是道德和习俗,北方人以豁达为美的性格更加助长了人们不屑于利益公开的斤斤计较,这恐怕也是西北地区汉族村庄利益的竞争和冲突以隐性的方式进行的一个原因。

在新庄,这种利益的隐性竞争和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利益冲突的隐性化。在新庄,村里的经济能人对分掉土地补偿款不满,因为,这是一个没有远见的行为,这一点,其实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都很明白。但是,政治精英为了缓和同一部分对他们失去信任的普通村民的矛盾作出了这个在王成儒等这些经济精英来看没有远见的行为,并没有引起经济精英们的公开反对,因为,公开反对是“划不来”的事情,反正这是集体的财产。而政治精英们想要为村里做点实事,提高自己的威望,硬化道路是一件对于大多数村民都受益的事情,但是,由于涉及部分经济精英的切身利益,政治精英们就将这个利益冲突暂时搁置,使得冲突和竞争隐藏起来,而不惜失去大家的信任。可见,维持统治的需要和两大精英的平衡是利益竞争和冲突隐性化的主要原因。

第二,精英与普通村民利益冲突的隐性化。西北地区村庄的精英没有太大的财力,不可能出现太多为了政治理想和抱负专心致力于村庄建设、带领村民致富的村干部,往往,经济能人不仅希望通过当上村干部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当村干部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因而,精英们往往和村民有着利益的冲突和竞争。但是,集体财富并不多,激不起村民与精英激烈的冲突,尤其是农业税取消以后,村干部的工作压力明显减轻。在村民看来,村干部虽然不能为自己办实事,但是,村干部也没有侵犯自己的切身利益,纵然对村干部不满,但也不公开反对。比如在新庄,对走过场的村务公开,村民表现出了漠然的态度,正是这种利益冲突被搁置的表现。

第三,村庄家族、宗族利益冲突的隐性化。贺雪峰的研究表明,无论是以在任村干部为主展开的派性斗争还是以在任村干部和在野村庄精英为主展开的派性斗争,其激烈程度都与村集体资源(特别是意外的、轻而易举得到的村集体资源)存在正相关关系。[5]新庄的三姓宗族没有明显的利益界分,只是在选举的时候这种隐藏的宗族利益界分才凸现出来。由于集体财富较少,家族和宗族之间似乎犯不着为了较小的利益公开、激烈地较量。在新庄,村民的交往主要是看“人品”,“人品好了就可以交往,不管他姓什么”,纵然是出现了强娃子那样背叛了宗族利益的事情,宗族也没有处罚,甚至没有过分指责。宗族间利益竞争的隐性化在这里也得以体现,在选举中没有出现以宗族的名义拉票的行为,才出现了宗族内部的人替外人拉票的事件。

(六)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参与并存

由于受历史和传统的影响,西北地区汉族村庄的村民教育和文化程度比少数民族村庄的村民普遍高,受现代公共生活秩序需要的制度和制度文化、制度理念的影响较大,但是,落后的经济文化、相对封闭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却影响了西北地区汉族村庄农牧民政治参与制度性的发展,造成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并存、相互渗透的局面。制度性的参与表现在乡村的选举、参与决策、信访、投诉、诉讼等制度框架内的参与行为,非制度性的参与表现在选举中的非制度竞争、行贿、收买、暴力活动等制度框架以外甚至是违反制度的行为。在西北地区汉族村庄,由于经济条件、地理位置、文化传统相差各异,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的所占的比重可能有所不同。[5]

在新庄,制度性的参与和非制度性的参与并存,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采用制度性或者非制度性的参与完全取决于参与的效果预期和行为的场合。

首先,参与的效果预期是影响政治参与方式的重要因素,参与的效果预期是参与者对参与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进行的预测,如果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制度性的参与更为有利,那么,参与者会理性地选择制度性的参与方式;如果达到一定目的采取非制度性的参与更有利,则选择非制度性的参与方式,而具体策略和技巧的选择又是多样的[6]。

其次,行为的场合是影响参与方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按照常理,在公共场合下人们会多选择制度性的参与方式,在私下的场合更多会选择非制度性的参与方式。新庄的重大决策是通过制度性的参与方式作出的,只不过村干部将难以驾驭的村民代表会议变成了议事会作为制度性的决策机构,这一方面表现出村民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另一方面也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不具体、村民自治的相关政策容许各地创新的结果,近年来,在村民自治的具体方式方法上,各地产生了许多办法,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赞许,新庄的做法很难说它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在新庄,人们对议事会的合法性没有怀疑。但是,议事会成员的选任却是非制度性的,这实际上导致了非制度性的参与内容和制度性的参与形式的结合,结果必定是非制度性的,换句话说,就是“走了过场”。这充分说明了新庄的统治者具有非常高明的运用参与方式、驾驭村庄公共事务的能力,只是,统治者的这种能力越强,政治参与民主化、制度性的道路就越漫长。当然,选举只是村庄公共生活的一个方面,虽然很重要。

(七)参与结果的多种可能性

政府的主导地位是村民自治中的基本背景,但是,由谁来代表政府是一个问题,并不是说代表政府的组织不一样,而是组织的人是千差万别的。村庄的政府代理人当然是村党支部、村委会,但是,村干部能否正确、准确代表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代表政府,却是个未知数。在不同的汉族村庄,经济精英的能量和兴趣是村庄政治参与的另外一个参数,经济精英是否有足够的左右公共决策的能量、是否有兴趣关注村庄生活,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的利益关联度、私人关系的好坏、彼此家族的背景,经济精英和普通村民的利益关联度、家族渊源,等等,都会影响到村庄政治参与结果。同时,普通村民虽然不是村庄公共生活的领导力量,但却是村庄政治生活的主体和决定力量,他们的好恶、利益需求、家族关系、固有的人际关系,最终会选择不同的村庄公共生活参与的方向。另外,村庄里出去的人,比如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企业职员、入伍军人等等,也会影响到参与的结果,但不具有决定作用。西北地区汉族村庄中除了一些城中村、城郊村以外,绝大多数的村庄鲜有外来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参与对结果影响很微弱。

新庄是西北地区汉族村庄的一个样本,它不可能涵盖西北地区所有汉村的特征和元素,只能通过它去揭开西北地区汉村农牧民政治参与的一般表征、规律。不同情况的村庄,政治参与主体、过程、策略、手段、目的、形式有可能相同,但是,结果有可能截然不同,新庄和旁边旺村的政治参与状态和结果完全不同,但作为同一片自然、人文条件完全相同的汉族村庄,它们中的农民政治参与的规律是一样的,结果不同主要的原因是影响参与因素的变量不同,每一个因素或者参数的变化都会使得参与结果出乎我们研究者的意料之外,可是又在我们分析的情理之中。

(下)

少数民族村样本:赛日托牧委会

选择赛日托牧委会作为少数民族村庄的典型样本,是因为在这片神秘的土地上,藏族同胞公共生活的样态体现的非常完整,民族构成、传统文化、宗教习俗、风土人情都是非常纯粹的藏族特色。

典型样本:青海省G州M县L镇赛日托牧委会

L镇基本情况: L镇位于G自治州东北部,地处“三江源”核心区。总面积2626平方公里,下辖11个牧委会,25个生产合作社。境内有黄河流域最大的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L寺,该寺建于1769年,迄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寺内现有僧人489名,活佛7名。

赛日托牧委会(以下简称“赛村)基本情况:赛日托牧委会现有使用草场面积为33230亩,其中铁丝网20100亩。该牧委会总户数为429户,人口1823人。。

我们调研时得到了L镇的汪朝(化名)副书记的帮助,特别是巴丹增措(化名)这个藏族青年,他在镇政府作招聘干部,由于他热情和无私的帮助,我们才能够深入到神秘的赛日托村。但是,牧区地域广大,人烟分布极为分散,交通条件极为艰苦,我们是在巴丹增措和他同伴的摩托车后面,紧紧抱住他们的腰,随着剧烈颠簸的摩托,时而在崎岖陡峭的山路上盘旋,心惊肉跳地看着身边的百丈悬崖,时而在无路可走的小溪趟水而过,时而在湿润的草坡上飞驰而下,一路上,我们始终担心自己会不会“挂了”。但是,见到青青的草场,看到炊烟缭绕的毡帐,洁白的羊群,懒散的牦牛,喝着好客主人的奶茶,吃着嚼不动的带着血丝的羊肉,一切都忘了。路途遥远艰难加上语言不通,这样,一天下来能够找到一两户人家调研就算不错了。因此,以赛日托牧委会(以下简称“赛村”)作为样本,就不得不参考L镇的调研资料。L镇和L寺场景的选择是我们深入了解赛村的重要参照系。

(一)强烈的民族认同

有学者的研究已经表明,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的认同感高于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甚至高于对国家的认同感。[6]强烈的本民族的认同感既是少数民族保持自己政治地位、民族特色、传统文化、民族标志的需要,也是他们采取集体行为的主要动力。强烈的民族认同感还与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以及中央统治者对民族地区的压迫有一定关系,民族认同成为本民族抵御外族欺压的精神力量。

在L镇和赛村,我们无时无刻不体味到藏族同胞这种强烈的民族认同,这种强烈的民族认同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

第一,强烈的民族身份认同,在同L镇的汉族居民和生意人交谈中,他们反映,来此地多年好像也很难融入藏族同胞生活的主流圈中去,虽然,彼此很友好,甚至会说藏语、会作藏餐,但是,还是要“小心地和他们打交道”。在L镇社会生活中,交往密切的还是本民族的人。

第二,对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认同,无论是同巴丹增措,还是同普通牧民,还是同活佛、教师的交谈之中,对于民族历史和文化的维护,对于民族未来和民族文化发展的担忧,总是溢于言表,而且,我们发现,文化层次越高的藏族同胞,这种认同和维护民族历史和民族文化的责任感、使命感越强。

第三,对本民族的政治领袖、宗教领袖、有成就人物高度的尊重甚至崇拜。无论是从对历史上的松赞干布、格萨尔王、宗喀巴,还是对现实生活中有成就的活佛、僧人、官员、教师,他们都表现出热烈的爱戴和尊重,对卓玛加布(化名,L寺僧人,他通过吸引国外民间资金创办了卓玛加布学校)的爱戴和尊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第四,对本民族宗教的高度认同。在西北地区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的,藏、维吾尔、回、东乡、撒拉等民族都是如此,在L镇和赛村大家最为重视的活动就是佛事活动,连牧委会的选举、扶贫物资的发放、村务的公开都要选择进行佛事活动的时间,否则,大家不愿意专门来;宗教人士受到人们普遍的尊敬,对寺庙的捐助大家总是非常慷慨的,否则,会被人看不起;寺院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藏区如此,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是这样,比如,在回族社区,清真寺是该教区内回族穆斯林聚会与交流的中心,是信息的交流中心,是社区认同感形成的载体,对社区共同体的形成起到了核心凝聚作用。[7]

第五,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认同。煨桑、锅庄舞、节日里华丽的民族服装、招待客人的饮食等等,都是传统的,被人们保持着。在回族、东乡族等民族中,招待尊贵的客人必须上手抓羊肉。在有些藏区,比如甘肃的夏河,迎接贵客时,唱着歌敬酒,讲究“歌声不断酒不断”,体现出浓郁的民族习俗。

(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的广泛影响

虽然,新中国建立以后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制度,但是,在西北地区,宗教的影响仍然是深远而广泛的,“对宗教权威的敬仰也渐渐渗入社会之中,宗教的经验在民族文化传统上凝固积淀,对神灵的信仰也转为对人间生活中种种现实的敬重。……宗教礼仪也逐渐繁衍出世俗社会的礼宾仪式和行动规范。”[8]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受到农牧民的敬畏,从婚丧嫁娶到邻里纠纷,无不体现出宗教对人们的影响。在西北少数民族乡村,当地最豪华、最漂亮的建筑无非是两种,一是由政府投资建的学校,二是由当地村民集资建的寺庙。不仅如此,在乡村的公共生活中,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也或明或暗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西北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落后,宗教观念对少数民族至今仍有着较强的支配力量。农牧民的文化娱乐生活极其贫乏,精神文化和情感需求自然就转向虔诚的宗教信仰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越是贫困的农牧区宗教意识越浓厚。信教群众甚至把信教作为民族意识、民族传统和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学生家长信教并参与宗教活动对青少年的影响也很深。

第一,日常生活领域,家里的婚事、丧事需要宗教人士主持,传统的宗教活动需要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组织。在L镇和赛村,宗教活动是全民信教的藏族同胞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第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服务作用。宗教寺院、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的面向信徒为主、兼及公众的社会福利职能,包括社会救助、精神和心理调适、老年人服务、家庭服务等等[9]。如L寺的藏医院就为当地的群众提供了廉价的医疗服务,而L寺的有些僧人还发挥着照顾孤寡老人的作用,同时积极参与到当地的公共服务活动当中,比如当自来水管坏了,僧人们主动组织抢修。

第三,解决纠纷的作用。L镇和赛村的干部和群众都不否认宗教人士和组织帮助解决民间纠纷的事实,L寺的僧人也认为这是符合教义的善行。在青海省调研时发现,现在藏区实际上仍然存在赔命价和赔血价的现象,虽然,政府现在是禁止赔命价和赔血价的,因为这损害了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因此,官员们对此问题的回答要么一口否认,要么闪烁其辞。而相当多的群众并不避讳赔命价和赔血价现象的存在,并且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宗教人士和宗教组织对人们生活的深远影响和在现在的藏区仍然享有很高的权威。事实上,不光是赔命价、赔血价的问题反映出宗教权威的作用。我们了解,在藏区常见的草场纠纷等民事纠纷中活佛等宗教人士的裁决也起到了政府起不到的作用。按照当地群众的话说,“政府给他们划完他们还闹呢,活佛怎么划都合适着呢”。

第四,在信教的群众中间,宗教成为重要的人生寄托,对宗教领袖的崇拜成为体现他们价值的符号,在L镇和赛村我们到处可以看到作佛事活动的法器,宗教领袖的照片被供奉在屋子里。

(三)民族、宗教文化的熏染

在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村庄,传统的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极大地影响了村庄的公共生活,影响着农牧民的政治参与。

首先,在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村庄,尤其是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宗教信仰是否虔诚、宗教仪式和活动是否正常参加是一个人能否得到同族人认同的重要条件,对于好人、能人的评价标准当中自然有宗教标准的衡量,能否按照教义、教规的要求去行为成为少数民族村庄能否成为村干部的重要标准。在L镇和赛村牧民选择干部的首要标准就是人品好,而在藏区是否能够遵守教义、佛经的要求去行为是人品好坏的重要内容。

其次,民族、宗教意识直接影响着农牧民尤其是妇女的政治参与。宗教意识(包括宗教观念和宗教心理)是宗教的基础部分,它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主要有社会控制、整合、行为规范、心理调解功能。[10]受传统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在西北少数民族村庄,妇女的地位比较低下,越是落后的地方越是如此,因而,妇女几乎不参与选举等政治生活,或者既便参与也是唯丈夫的意志是从,很少自己的独立表达。而在贫困的少数民族村庄丈夫们的意思表示很大程度上受到宗教人士的影响。村(牧)委会中女性候选人所占比例很小,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妇女候选人。即使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结构中有妇女干部,也多处于配角状态。在L镇和赛村的调研中,大家对妇女不参加牧委会的选举毫不惊讶,在大家看来妇女就是照顾家庭伺候男人的,观念上不认同妇女抛头露面参与村庄公共生活。同时,繁重劳动也束缚了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精力、心思、时间。而妇女自身政治参与意识也很淡漠,对自身的政治权益普遍缺乏认识,对村民自治的政策、法规以及程序了解不多。

再次,宗教文化和民族习惯影响了村庄公共生活的决策。在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村社,由于对宗教的重视,捐钱给寺庙,或者集资盖寺庙被人们看成是对神灵的敬畏,甚至是非常重要的人生追求。年纪大一些的教徒,把多年的积蓄用于去拉萨、去印度、去麦加朝圣,并把朝圣作为一辈子最大的精神追求,去过圣地的人则受到人们的普遍尊敬。因此,少数民族农牧民收入的许多公共开支实际上是公共宗教活动的开支,较大的宗教捐资甚至影响了一些贫困农牧民的生活。

(四)政治精英和宗教精英的合作与制衡

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村庄中普遍起主导作用的是政治精英和宗教精英,在掌控、影响村庄公共生活的过程中,两者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的关系。

1.政治精英和宗教精英的合作

两者的合作有现实的需要,政治精英为了实现村庄政治的稳定,完成国家的任务,比如义务教育、集资、顺利的选举等等,以及最头疼的各种纠纷的解决,都需要得到在少数民族村庄有着广泛影响的宗教精英的支持;而宗教精英要发挥它在乡村社会各种影响,得到政府的重视,使自身有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也必须与政治精英合作。这些合作是多方面的。

其一,通过宗教精英帮助政治精英完成上面交办的难办的任务。比如,计划生育,农业税取消前的催粮要款,义务教育的动员,等等。L镇的卓玛加布作为僧人办的寄宿制学校得到藏族群众的认同,既解决了当地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又提高了适龄儿童的入学率,成为当地政府的政绩。藏区群众计划生育观念的转变甚至也有活佛的功劳。

其二,政治精英和宗教精英在社会公共服务上的合作。在西北地区农牧区,由于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国家很少从中汲取,而是更多地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以帮助,因而,政治精英们的主要工作是在当地财政基础比较薄弱的条件下为广大农牧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这一目标和宗教组织普度众生、积德行善的目标是有契合点的,因而,我们看到西北乡村政治精英和宗教精英良好合作的一幅场景,政治精英代表政府把各种扶贫救济款物送到农牧民手中、带领医疗队治疗农牧民疑难杂症的同时,宗教精英代表寺院向孤寡老人发放生活物品、寺院藏医给农牧民免费或者低收费治病。

其三,政治精英和宗教精英在处理乡村纠纷上的合作。这种情况下,更多地是宗教精英对政治精英的帮助。在西北地区的乡村,基层政府和村庄政治精英请求宗教人士帮忙解决纠纷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并不是说明我们的基层政府和村庄政治精英的无能和塞责,而恰恰显示了他们的智慧。事实上,在更高的层面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这不仅是符合西北地区客观实际的选择,而且符合我们的统一战线政策。在L镇和赛村,我们了解到,村里调解不了的许多纠纷都是通过活佛出面解决的,尤其是在草场纠纷等大的矛盾解决中,活佛出面解决后遗症小,因为,在纠纷的双方看来,政府和牧委会解决的矛盾是人解决的,活佛解决的矛盾是神解决的,以后必须遵守,“不敢造次”。

2.政治精英和宗教精英在西北乡村社会中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

实际上,任何相互合作的双方在利益上都是相互依赖的,有相互依赖就存在相互制衡的手段和可能。在宗教影响越大的地方,这种相互制衡的关系表现得就越明显。一方面,政治精英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护着宗教精英和教徒宗教信仰的权利,同时也依法监督他们的宗教活动,配合政府打击非法的宗教活动。宗教精英虽然在教徒中间享有很高的权威,但是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中进行,宗教介入乡村政治生活的范围被严格地限定,一般而言,村庄的政治精英能够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排除宗教对乡村政治明显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介入。政治精英在乡村生活中的存在,不仅把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和现代文化和生活方式带到了宗教氛围浓厚的少数民族乡村,同时也监督着宗教人士和教徒的宗教活动。

(五)特殊的利益界分

西北少数民族大多全民信教,少数民族村庄的生活中脱离不了宗教的影响,这一切使得本已经存在的血缘、家族关系都不同于汉族村庄,有些少数民族(比如藏族、哈萨克族)中残留的部落关系也在适当的场合下隐约地表现出来。如此以来,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了,出现了特殊的利益界分的标准和甚至含混不清的利益分界。

1.特殊而独立的寺院利益

西北少数民族乡村的寺院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利益主体,生活在寺院的宗教人士成为一个特殊而独立的乡村社会利益群体。寺院的生存主要靠教徒们的捐赠,但是,这种捐赠是不可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因为,这种捐赠在教徒们看来是向“佛祖”或者“真主”的奉献,是上供的天课,他们虔诚地将辛辛苦苦创造的财富捐赠给寺院时,对寺院没有任何要求,寺院对教徒也没有任何回报的法定义务,因为,在虔诚的教徒们看来,神灵的保佑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回报。寺院给教徒们的是一种灵魂的寄托、精神的慰藉以及社区的宁静生活秩序、对于来世生活的憧憬,寺院僧众或阿訇成为主要靠教徒的捐赠生存却不会受制于教徒的特殊利益主体。当然,寺院也为贫困孤寡教徒提供医疗、生活救助等帮助,但这不是寺院必须要做的。在西北地区,我们经常看到农牧民破烂不堪的房屋、帐篷和华丽的寺院建筑形成鲜明的对比。任何人与普通人之间都有相对比较清晰的利益界分,但是,教徒和寺院没有利益的界分,因为,那是教徒对神灵感情、对宗教信仰的体现,人和神能有利益的界分吗?而寺院是神的代表。换句话说,在教徒们的心中,交纳给国家的款物、赠送给朋友的财物是给人的,而捐赠给寺院的财富是给神的,寺院代表神灵领受了捐赠,而神灵保佑了教徒们。

“恶劣的环境常常强化人们的宗教需要。就个人来说,宗教活动能不断稳定人的思想情绪,减轻疑惧,这是其他活动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对群体来说,宗教可增强其成员间的凝聚力并由此提高群体在地理环境变迁中的适应能力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11]寺院的存在是一个历史现象,有一定的现实性。同时,寺院和宗教人士在西北少数民族乡村社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一,为乡村社会提供了维持生活秩序的准则。宗教教义对于教徒的教育和规范使人们在缺乏现代法律制度及器物的传统社会保持了人与人正常的交往,威慑和惩治犯罪以及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

其二,为乡村社会的人们提供了精神和感情的寄托。宗教在简单而单调乏味的生活中无疑能够成为人们心灵的慰藉、精神的寄托,宗教活动或者仪式的举行为寂寞的人心的相聚、人际的交流创造了机会,宗教活动和仪式的庄严肃穆、神秘伟大,相互激荡了人们内心的虔诚,从此,孤单的心灵不再孤单。

2.多样的利益界分

宗教(包括教派)是少数民族村庄的重要利益界分标准,属于同一个宗教和教派中的农牧民在处理公共事务上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出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也比较容易解决。同时,在少数民族村庄,传统权威的影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传统的利益界分和认同的标准仍然影响着村庄的公共生活,比如,在藏族和哈萨克族群众中,部落的认同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表现在属于同一个部落的群众更容易就公共生活的意见达成一致,还表现在群众对过去部落头人、领袖的后裔特殊的尊重上。所以,在少数民族村庄,在家庭、家族、教派、部落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利益的界分常常模糊不清,甚至错综复杂。

(六)非制度性参与较为普遍

在西北少数民族村庄,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宗教的影响较深,传统社会权威和宗教权威在少数民族村庄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非制度性的参与比较普遍。当然,有时我们看到村庄公共生活仿佛是在制度性的形式下有秩序进行的,但是,这更多的只是一种表象,村庄公共生活实际上是在“有秩序的非制度性”的参与下进行的。这种非制度性的参与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参与主体非制度性。按照现有的国家法律制度,村庄公共生活参与的主体尤其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应是普通的村民,他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的管理或影响公共决策。但是,由于村庄中传统权威或者宗教权威的影响根深蒂固,村民的民主意识淡泊,造成公共事务的参与受到权威控制的现象,而村民又习惯于这种控制和影响,因而,这种非制度性的主体左右村庄生活的现象基本上不会受到对抗和反对,一切显得风平浪静,自然而然。在赛村,活佛和僧人的影响无处不在,他们虽然很少直接参与村庄的选举等公共生活,但是,受到他们青睐的人更容易成为村庄的政治精英。而且,任何村庄的政治精英都必须与他们保持密切而良好的关系,否则,很难维持村庄的正常秩序。更重要的是,在突发性的公共事件中,宗教人士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现象长此以往,农牧民将会习惯于这种非制度性的参与主体驾驭他们的事实,对培养农牧民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对西北少数民族村庄现代化转型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其次,参与场合的非制度性。在少数民族村庄,宗教仪式或者活动参与面广,村庄的选举、开会等重要的活动却难以单独召集,因此,像赛村那样,借着举行宗教活动的机会,利用宗教活动的场合开展正式的公共生活,实在是不得已之举。可以说,这种现象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因为,实际广泛影响少数民族村庄生活的是宗教,那么,在举行宗教活动的场合,在浓郁的宗教氛围的影响下进行正式的公共生活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参与方式的非制度性。西北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农牧民观念陈旧,乡村民间组织(宗教组织除外)不发达,导致正式组织与农牧民的沟通和博弈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宗教人士在二者之间起到了中介的作用。[1]宗教和传统权威对村庄的深远影响决定了少数民族村庄公共生活的参与方式非制度性的现象,农牧民利益表达的方式有时通过宗教人士表达,宗教和传统权威影响着公共决策、村庄选举,有时,村庄纠纷也一定程度上通过宗教和传统权威在体制外寻求解决。

(七)参与结果的可预期性

相对而言,对于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村庄农牧民政治参与,整体上的结果是可以预期的。要么是村庄公共生活和参与行为被维护在平静的秩序之下,要么是非制度性的参与冲破乡村公共生活的秩序甚至国家的法律秩序。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一是村庄的参与主体的高度同质性,一是村庄公共权威的单一性。

在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村庄,由于同样的民族构成、同样的宗教信仰、相同的生活方式和习俗、相同的文化熏陶,使得少数民族村庄具有极强的同质性。这种同质性导致少数民族村庄有比汉族村庄更强的集体行动能力。少数民族由于人数少,需要有更一致的集体行动在利益的博弈中获得主动,因此民族认同、宗教认同、文化和习俗认同被强化甚至放大,在少数民族村庄甚至存在有意识强化其同质性的倾向。这种高度的同质性使得村庄公共决策、行动的成本降低,容易达成一致。

更重要的原因是在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村庄,大都经济水平落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单一均质,社区分化不明显,经济精英力量单薄,村庄公共生活中宗教精英和政治精英起着主要作用,但是政治精英往往受到宗教精英的制约甚至摆布,越是偏远落后的村庄,这种情况越是严重。因此,村庄公共权威较为单纯,甚至单一。同质化极高的少数民族村庄,受到较为单一的公共权威的影响,自然使得村庄的集体行动能力更强。在正常的情况下,村庄的公共生活在有秩序的非制度性参与下平静地进行。但是,在出现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的时候,这种有秩序的非制度性参与又往往会被人利用,汇集成为对乡村公共秩序乃至国家法律秩序的一种破坏性力量。少数民族村庄高度的同质性以及单一权威的长期影响,使得我们比较容易对农牧民的参与结果产生清楚的预期。因此,在少数民族村庄如何逐渐淡化宗教权威的影响,使得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普通农牧民对村庄公共生活有更大的决定权是我们必须面临的严峻课题。

多民族村样本:玉堂村

选择玉堂村作为多民族村的样本,是因为玉堂村是西北地区一个典型的多民族村庄。玉堂村的多民族构成、多元的民族文化决定了它能够体现多民族村庄农牧民政治参与的一般样态。

典型样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C自治州C市D镇玉堂村

D镇位于C自治州C市以西六公里处,狭长的地形,312国道穿镇而过。总面积18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68万亩,总人口15600人(其中农业人口11028人),共有汉、回、哈萨克、维吾尔等13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占54%,全镇下辖7个村民委员会。

D镇玉堂村是个多民族村,由汉族、回族、维吾尔族等民族构成。全村有90多户、400多人口,土地总面积2000余亩。十几年前,玉堂村还是D镇有名的“后进村”。上个世纪90年代,在一批党员干部的带动下,这个村种植鲜食葡萄和引进了奶牛养殖后才甩掉了“后进村”的帽子,并逐渐成为D镇的“富裕村”。

由于西北地区民族众多、民族文化和习俗多元、生计方式多样、自然条件差异巨大,很难挑选出一个能够完整、全面体现多民族农牧民政治参与的多民族村庄。当发现玉堂村这个多民族村庄时,我们一方面惊喜于这里有许多符合多民族村庄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不免遗憾于它不能成为全面体现多民族村庄农牧民政治参与的画卷。

(一)多元文化与习俗和平共处

在西北地区多民族村庄,不同的民族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但是,整体来看,这些多民族村庄中相互激荡着的文化和习俗却互相宽容、和平相处。在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的政策原则长期影响下,这些多民族的村庄本身有一个遵守这一政策原则的历史形成过程。在玉堂村,汉族、回族、维族的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相差很大,但是,各个民族能够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多民族共同缔造的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各个民族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认同是各民族和睦相处、各自民族文化和习俗和平共处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明民主的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是多民族和睦相处的制度基础,而中华文化的高度包容性、适应性是多元民族文化和习俗和平共处的文化基础。

在西北地区的多民族村庄,这种和睦、和平的情况是主流。而且,在多民族村庄调研中,笔者感到,越是历史长的多民族村庄,各民族越是和睦,民族文化和习俗的融和与渗透程度越深。在很多多民族的村庄,少数民族过汉族的节日,汉族也过少数民族的节日。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妇女观念的转变方面也得到了印证,在玉堂村,回族和维族妇女在应不应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上受汉族妇女的影响很大,与许多单一的回族或者维族村庄中妇女不大关心村庄公共事务的情况相比,大有不同。多民族文化和平共处的另一个例证表现在各民族对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上,在宁夏的一些多民族村庄,回族群众甚至能够容忍汉族邻居在自家院子养猪,只要不越过村委会对汉族村民划定的养猪的范围就可以了。伊斯兰教文化和汉儒文化中组织社会、调解人伦关系等方面的思想,在西北回族乡村社区的形成和发展中得到了更高程度的融和和充分的发挥[12]。、

(二)民族交往程度高

在多民族村庄,不同民族的成员相对于同一个社区而言成了“自己人”,天然地具有一种亲切感,为不同民族成员的交往奠定了地缘优势。因此,在西北地区乡村社会,多民族村庄是各民族频繁交往的场域,各民族的合作与学习为民族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容忍、相互尊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玉堂村,经济能人马苍(化名,回族,是村里葡萄种植和销售的经纪人)带领全村村民搞种植养殖致富看不出丝毫的民族偏见,受到全村各族村民的认可和拥戴。葡萄种植成为村里的重要生计来源,回族、汉族、维族少不了生产上的合作、组织,共同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形成和谐民族关系的平台。这种交往的频繁不仅体现在生产和生活上,而且体现在语言、文化上。在多民族村庄,不同民族间的通婚比单一民族村庄普遍,当然,伊斯兰教教内通婚的规定仍然被人们遵守。因此,回、汉等多个民族人口间的杂居为文化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通婚和生活交往更促进了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以及情感表达方式的转换[13]。

(三)汉族的特殊作用

在多民族村庄,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汉族在民族团结和发展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当然,这不是说少数民族在这方面没有作用,只是说汉族有特殊的作用.

第一,汉族在多民族村庄民族团结中的作用。汉族村民作为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对国家有更强的认同感,对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更能理解,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更能高度理解。虽然,我们也听到一些汉族干部和群众的抱怨,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上学、工作、扶贫等方面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但是,对此,他们表现出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另外,汉族人没有宗教信仰,缺少生活禁忌,成为与其他有宗教教规和生活禁忌的少数民族村民容易交往的重要因素。同时,传统汉族儒家文化的熏染使汉族人养成了更加温和的民族性格,也成为容易与其他民族交往的因素,“以和为贵”的思想观念更能够在处理民族关系上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汉族在多民族村庄成了民族关系的粘合剂。

第二,汉族在多民族村庄村民观念转变上的作用。客观地来讲,汉族由于历史原因,文化比较先进,又较少受宗教和传统习俗的束缚,观念转变比较快,对生产和生活环境适应能力较强,对现代民主法治文化接受比较快。因此,在多民族村庄,由于受到汉族的影响,少数民族的观念转变要比单一的少数民族村庄快。在部分宁夏的回族村庄、青海的藏族村庄、新疆的维族村庄我们看到宗教对村民政治参与的影响比较大,突出的一点就是妇女的参与意识非常淡薄。但是,在玉堂村这样的多民族村庄,由于受汉族妇女的影响,少数民族妇女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

第三,汉族在多民族村庄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在多民族村庄,由于汉族的存在,少数民族村民的汉语水平明显高于单一民族村庄,由于汉语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少数民族村民通过现代传媒接受现代文化的途径和范围的大小,汉族村民客观上起到了传播汉族先进文化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多民族村,少数民族的许多村民也学习做汉餐,过汉族的节日,因此,在不少多民族村庄,民族只是一种身份和宗教信仰,生活习惯和生计方式没有太大差别,经济越发达的多民族村庄越是如此。

第四,汉族在多民族村庄发展经济中的作用。在许多多民族村庄,汉族村民由于适应市场的能力比较强,往往成为村里的经济能人,在转变少数民族村民生计方式、带领村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界分清晰的民族利益

多民族村庄民族关系和睦、多元文化与习俗和平共处的另外一面就是界分比较清晰的各民族的利益。这两个方面并不矛盾,就像产权界分非常清晰的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并不影响彼此之间密切的合作一样,界分清晰的民族利益也并不影响多民族村庄和谐的民族关系。虽然,多民族村庄中各民族村民的民族意识较单一村庄的民族意识整体上要弱一些,但是,由于有了邻近的民族对比,各个民族的利益界分却清晰起来。在玉堂村,各族村民都认为村里的民族关系好,但是,在选择村干部这件事情上却首先考虑到选择本民族的人。所以,村干部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民族利益的清晰界分,公正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损害一个民族的利益去维护另外一个民族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不通的,因为,每一个民族都是村庄社区的一个利益群体,多民族村庄的同一民族往往是“形散神聚”,民族的认同使得同一个民族的利益相对独立。在宁夏的多民族村庄,回族村民对汉族邻居在村委会界定的范围内养猪的容忍行为,既可以看成是民族之间和睦、宽容的现象,又可以看成是民族利益界分清晰的例证。事实上,民族的特征就是靠不断强化的民族认同体现出来的,没有清晰的民族利益的界分事实上就不可能有强烈的民族认同,也就是说,民族利益的界分是民族认同的物质基础,即自然而然,又符合情理。

(五)多元民族构成导致的村庄民族

西北地区多民族村庄由于民族构成的多元性,表现出比单一的民族村庄更高的民主程度,从玉堂村的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和运行可见一斑,这一结论也被笔者在其他众多的多民族村庄的调研所证实。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多民族村庄是利益诉求和利益界分比较明显的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社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将导致利益的协调和分配要通过利益主体都接受的程序和方案才能顺利进行,这种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最可能的途径就是各自把对方都看成是平等的利益主体的民主制度,民主的意识、民主的习惯、民主的机制由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而成为现实。在玉堂村,回族、汉族、维族等民族由于差异的民族身份(这种身份上的差异还经常被彼此不断强化),各民族村民实际上成为不同的民族利益团体,差别导致利益的区分和维护利益意识的强化,差别也导致合作的方式只能选择民主协商,所以,在玉堂村,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大会能够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凡村上大事、小事,首先由村两委拿出方案,后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其次,多民族村庄的精英人物影响的范围有限[2],利用有限的权威实行专断的成本高、顾忌多。无论是民族精英、政治精英、宗教精英还是经济精英,他们只在本民族的成员中间享有较高的威望,无法将自己的权威充分运用到其他民族成员中去,同时,他还必须考虑到其他民族精英人物的感受和心理,因此,不同民族的精英人物也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形成村庄的合作。玉堂村的各族精英人物在村庄的合作方面表现出顾全大局的观念和他们所处的多民族的环境密切相关,民族成为村庄合作的最大的单元,平等地对待其他民族精英和他背后所代表的民族成员是各族精英考虑问题的出发点。

再次,多民族村庄的公共事务决策和管理得到来自上级组织的特殊关注,这种关注实际上是来自上面的压力,上级组织的压力无形中成为村庄民主发展的助推力。在玉堂村,笔者多次听到身份不同的干部和村民说到上级很重视玉堂村的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村庄事务的管理,乡镇的党组织和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工作促进了村庄民主的深化和发展。

(六)较强的制度性参与

与多民族村庄民族利益清晰的界分、多民族构成而导致的村庄民主相适应的是,农牧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性程度相对高于单一民族村庄。虽然,在多民族村庄也会出现个别因民族群体的利益冲突而诱发的非制度性、非理性的暴力事件,但是,村庄多民族的利益格局必然导致利益的协调通过平等、民主的协商方式进行,否则将导致村庄的分裂。个别村庄的冲突不是多民族村庄政治参与的常态,况且,长久的冲突不可能维持,因为,理性的村民会发现,冲突不是协调民族利益的方法,冲突导致大家共同的损失,冲突也会引起上级组织的惩罚,同时,冲突也为未来的制度性参与奠定了多元利益主体的基础,并且成为起到警示作用的村庄集体记忆。因此,在西北地区的多民族村庄我们看到普遍较强的农牧民的制度性参与。比如,在玉堂村,阿訇“只管周末穆斯林村民做礼拜的事,其他的事基本不干涉。”村庄的纠纷通过正式的组织协调解决。甚至在集体的经济行为当中也非常规范地按照现代制度性的途径进行,比如,村庄动员、组织村民种植葡萄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等等。

(七)参与结果的均衡性

多民族村庄农牧民的政治参与的常态和主流是制度性的参与,这种制度性的参与不仅表现在参与的形式上,而且表现在参与的实质内容上。利益界分相对清晰的民族群体制度性参与的结果就是均衡性。这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村庄内部民族群体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的均衡性上,任何一个民族群体不能够损害另一个民族群体的利益使自己获利,利益格局和利益的分配与各民族群体在村庄中的地位是相称的。利益的均衡性还表现在村委会、党支部、村民小组等村庄正式组织职位的分配上,虽然这种职位的分配是通过公正的选举实现的,但是,选举的结果本身就比较真实地反映村庄民族构成和利益格局、村民的心理预期,在玉堂村,回族、汉族、维族在正式组织中都有自己民族的担任不同职位的干部,同时,各民族村民人数的多少与担任职位的重要程度有较大的关联,因为,“村里的各个民族都把选举看成是自己的大事”,包括平时不爱抛头露面的少数民族妇女也出面支持本民族的候选人,重要职位往往是被村庄人口较多的民族候选人赢得。

新庄村、赛日托牧委会、玉堂村只是西北地区众多普通汉族村庄、少数民族村庄和多民族村庄中的一个,或许他们不能精确代表和体现三种村庄农牧民政治参与和公共生活的全貌,但至少能够反映出三种村庄中农牧民政治参与的基本特点和较为普遍的现象,这些特点和现象是需要在寻找不同的样本类型的差异性基础上经过艰苦的观察和敏锐的分析才能够得到的,或许笔者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才能,但是,能够为在西北地区广袤的国土上分布的形形色色的村庄农牧民政治参与的景象做一点初步的探索,还是非常值得的。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科学 经济 社会》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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