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在阳村的田野研究,讨论了土改中作为象征资本的"阶级"生产。从土地的象征资本化、划阶级的象征权力、群众运动的象征资本生产和乡民阶级习性四个角度,描述阶级的象征资本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土改中,土地的重新分配消灭了认定阶级的经济基础,但是恰恰在此同时,土改却从政治上象征地创造出一个更加明晰和森严的阶级序列。通过象征资本的理论,本文探讨了"阶级"生产中不同资本之间相互转换和象征资本再生产的逻辑,并就象征资本理论对理解中国社会的意义进行了思考。
绪论:问题和理论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发生在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和阶级划分,是新中国第一个近全国性的运动。它不仅是第一次大范围的国家整合,而且是后来长达30年之久的"阶级斗争"制度的发端。土改的渊源可以上溯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中,解放区的土改在全国土改之前已经形成规模。阳村土改从1951年1月到3月,其所在县的土改从1950年12月到1951年7月。虽然土改经过重新分配土地,基本消灭了经济差别,但是恰恰在阶级的经济基础不存在的同时,土改却从政治上象征地创造了一个更加明晰和森严的阶级序列。
本文通过从1993年到1996年期间在福建阳村田野研究中搜集的土改资料和部分访谈资料,讨论阳村土改中作为象征资本的"阶级"生产。由于阳村保留有比较完整的档案,为研究提供了诸多方便。本文分别从土地的象征资本化、划阶级的象征权力、群众运动的象征生产和乡民阶级习性四个角度,描述了阶级从象征生产到制度实现的过程。在结论部分,提出了由象征资本理论理解中国社会的几点看法。
对于土改和阶级的研究,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已经有所涉及,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观点。首先,一些学者关注于社会结构和政治权力的转换,包括革命引起的等级变化。瞿同祖(Chu Tung-tsu)认为:中国历史上存在着一个以政治权力确定人们身份的传统意识形态。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重要的词汇是低等/低下,而不是穷/贫困。"正如韦伯(Max Weber)敏锐观察到的:'在中国,社会等级更多地来自官方限定,而不是依据财产'。在这个意义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二分在中国人的社会思想中是一个关键概念"(Chu 1957:250)。我们将会看到,土改中政治权力的再分配重要于财产的再分配。在周锡瑞(Joseph Esherick)看来:"革命(对多数人)并非是一种解放,而是一种统治形式的取代"(Esherick 1995:48)。但是,若说政治权力决定社会等级,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为什么依据的是土地和经济状况?按照布鲁克(Timothy Brook)的看法:"只靠财产不可能创造社会地位:它必须以文化的形式作媒体来使财产起作用"(Brook 1990:38)。土地作为乡村的主要财产,在土改中是怎样以文化形式作媒体的?
第二类研究者们已经注意到阶级、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联系。一些学者发现中国社会具有深层的政治文化,很难被革命所改变。在广东的《陈村》(Chen village)研究中,昂格(Jonathan Unger)发现:社会秩序、集体宗教的法律犯罪的传统观念在土改后的乡村生活中仍然十分明显(Unger 1984:127)。弗里德曼(Edward Friedman)、皮克维茨(Paul Pickowicz)和塞尔登(Mark Selden)曾经考察了从民国时期到文革的华北五公村,涉及到土改中的阶级斗争。对于革命后的中国社会,他们认为"存在着深层的结构因素抵制变迁,它们固化而不是转换传承的政治文化,亦不挑战警察国家的控制或者削弱地方上牢固的网络。政治文化、国家控制以及地方网络如此深层地结构在一起,以至于无法轻易地由个别政策来摧毁"(Friedman,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92-98,268)。类似地,按照帕特夫妇(Sulamith and Jack Potter)的看法:"新的社会主义集体形式被中国人的大脑以他们自己的方式精巧地重塑,其思想中浸透了他们自己深层结构的文化。因此,一些旧的固有关系的观念十分普遍,如男人和女人、人与财产之间,以及居住、亲属关系和继承权之间的关系模式,直到集体化的实行,都灌注了传统的因素和意义"(Potter and Potter 1990:268)。疑问在于,土改中发生了如此巨变,难道就没有改变传统的政治文化吗?
上面两类观点强调了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却忽略了潜在的变化动力。第三类观点重在革命和土改发生的主观、精神和象征的动力。孔飞力(Philip Kuhn)认为,社会组织不构成社会差别的"客观"体系,社会差别仅仅需要被察觉、被理解。"因此,有理由认为,在当代中国关于阶级和分层的任何研究中,要格外注意价值和意义"(Kuhn 1984:16)。在萧凤霞(Helen Siu)看来,革命对不同人有不同的意味。一旦进入阶级的语言,党的知识分子会解释说农民的支持是一种无产阶级感情的表达,但是似乎那些参加革命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关心的只是获得"一田,二牛,三婆娘"(Siu 1989:141)。华若璧(Rubie Watson)则从历史记忆的角度研究了"诉苦"怎样作为土改中的革命动员方式(Watson,R. 1994:83)。
1995年,黄宗智(Philip Huang)发表了《中国革命中的乡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的表征性现实和客观性现实》一文。他提到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重要贡献,"首先,他特别通过'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的概念,把马克思主义的结构分析从客观事物扩展到了表征的(representational)(或说'象征的')领域。资本不仅是物质性的,而且是象征性的。阶级不仅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结构,也是一种表征结构,一种特色、偏好、风格和语言。进一步说,实践者的能动性(agency)不仅选择客观行动的方式,也选择表征性的思想和态度"(Huang 1995a:109)。在黄宗智看来,土改过程中,阶级不仅进入物质领域,还充斥象征领域,尽管表征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两者之间有分离,革命行动却置此于不顾。这代人的多数似乎都乐意参与乡村社会革命并接受官方的表征,通过剧本、小说、电影、教材、政治学习会、以及无所不在的官方压力,这代人的语言和见解被传递到下一代(Huang 1995a:125-126)。
本文的研究焦点是土改中划分阶级的象征资本生产和再生产,以及新社会秩序
的建构逻辑。其中资本的观点来自布迪厄。按照黄宗智的理论模式,对于结构和实践能动性,各有客观的和表征的两个维度,即客观的/表征的结构,客观的/表征的实践能动性(1995a:108)。类似地,笔者在此提出两个维度的资本:一是表征性的资本(representational capital),可理解为象征资本;二是客观的资本,包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
按照布迪厄的资本体系,经济资本是直接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本是一种信息资本,涉及文化知识、能力和秉性(disposition)的形式(Bourdieu 1993:7);"社会资本累积于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是通过大家共同了解和认同的、多少有些制度化的某种持久性关系网络的实际和潜在资源之占有总和"(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119)。政治资本在布迪厄看来则是政治权力和资源的特定形式。
象征资本(表征资本)对于四种客观资本是一个关键概念。因为任何客观资本都可以由象征资本来表达,所有客观资本总有其象征的存在形式,而象征资本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其他客观的资本。例如"进步"这个词,携带有象征资本,本身不具有任何客观资本的形式。然而,当"进步"这个词结合到工具(经济资本)、社会组织网(社会资本)或者房屋风格(文化资本)的时候,"进步"的象征资本将改变原来工具、组织、房屋风格等的资本性质,并增值原来的资本。
布迪厄认为:"象征资本涉及到对声望、名声、奉献或者荣誉的积累,并建立在一种对知识(connaissance)和认知(reconnaissance)的辩证基础上"(Bourdieu 1993:7)。换句话说,象征资本具有知识和认知的双重性。例如毛泽东通过其革命生涯在党内积累了声望和象征资本,但是在1949年,很多地方的农民并不知道他,他的党内声望对这些农民尚没有积累和转化为象征资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权威才被生产、积累和被广大农民认知。布迪厄认为象征资本在各种文化中都是显而易见的。"从我读到的关于中国的著述中,那些有关'荣耀'、'面子'等各类声望意识,让我觉得'象征资本'不仅存在于中国社会,而且十分重要"(布迪厄 1998:148)。这里,需要扩展布迪厄的观点。象征资本不仅仅是'荣耀'、'面子'等各类声望意识,应该把其理解为一种象征意义和象征权力的资本。换句话说,每种客观资本都有其(显在或者潜在的)象征意义和权力,声望、名声和面子等不过是象征意义和象征权力的一类表现和积累的方式。
布迪厄对象征资本的强调至少有两个要点:第一,所有资本都可呈现为象征资本,它是一种一般性的资本,因为各种客观的资本都有其象征的存在方式。"当通过把握感知范畴(categories of perception)来认知象征资本的特殊逻辑,或者你也可以说,是在误认它的恣意占有和积累的时候,象征资本就是不同种类资本所取的形式。"(Bourdieu and Wacquant,1992: 119)。进一步说,"存在着象征资本积累的场所,'象征资本'应该被理解为经济或者政治资本,它是一种经否认、误认,从而被认知,因此才合法的能保证'经济'利益的'信用'(credit)"(Bourdieu 1993:75)。
有趣的是,象征资本总是带有一些误解的形式。例如土改中的"阶级",正是来自对经济资本(土地)或者政治资本(权力和地位)认知(误认)的一种象征资本形式。如果"土地"这个词只是对土地的表征,它对于阶级划分毫无价值。但如果"阶级"或者"地主"的概念进入"土地",纯粹的"土地"变成了"阶级的土地",如"地主土地"或者"贫农土地",便可以创造出阶级划分的大量新意义。当人们中间的土地差别在"阶级"概念下被重新认知和标定的时候(无论"阶级"概念是否符合现实),这些土地差别就转换为象征资本,生产出"阶级"这个东西来。
第二个要点是象征资本的再生产性:"象征资本与经济或文化资本不同,当它被知晓或认知之前,当它通过被强加的感知范畴所认知之前,它还是一无所有。有鉴于上述事实,权力的象征关系倾向于再生产并强化那些建构了社会空间结构的权力关系" (Bourdieu,1989: 21)。还是"阶级",作为一种客观的权力关系,一旦呈现为象征资本,就可以被再生产,生产和定义出新的权力关系。又好像被赋以了"地主"、"贫农"等意义的土地,即使在实际上已经被重新平均分配,仍然能成为土改划阶级的重要依据。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象征资本生产对所有其它资本的基本动力性质。
布迪厄对阶级分析的贡献,主要是在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方面。布迪厄认为:"这些'名义上的阶级(clases on paper)',即理论上假设的阶级,是为了说明的目的而建构的,它们并非'事实(realities)',却同样是事实上存在的群体。正如有相应于阶级的物质生活状况,也因此有相应于类似生活状况的阶级一样,人们会集合在一起。这些能动者具有共同的秉性(disposition)特性(习性,habitus),因此具有在实际上集合起来、去构造他们自己为真实群体(real groups)的共同倾向,并因此有更多来自标准观点的同类东西用于建构这个阶级的空间。在相对唯实论者由分层理论以及马克思的理论对于阶级建构的解释中,我愈发想要说的是:'阶级'能够变成真实的群体,被实际地动员和组织起来,这是一个政治操作的成本:在马克思阶级术语的意思里,阶级是被造出来的(to-be-made)(Bourdieu,1990:117-118)。
阶级可以先在理论上假设,然后被"真实"地建构起来。这样一个观点,对于分析50年代土改中的阶级划分十分合用,因为土改中的划阶级恰恰是在经济上阶级差别被基本消除的时候。即是说:土改划分阶级的依据本来主要是土地上的经济差别和因此而引起的所谓剥削,但是悖论在于:有差别的时候并没有阶级的划分,反而在没收地主土地分给缺少土地的农民之时,在剥削被消灭之时,开始了划阶级。这样的阶级划分,依据已经象征化的"阶级土地",先在象征层面进行建构,然后真实地进入制度层面,使"阶级"从"虚"到"实"。地主虽然丧失了土地,却依然真实地成为"地主";贫农获得了更多的土地,却依然是实在的"贫农"。他们在身份、地位、家庭和子女教育等方面被各种制度所规定,成为甚至在制度形式上比过往更加真实的"地主阶级"或者"贫下中农"。
阶级不仅存在于制度和客观现实中,也存在于象征的表述之中。莫思(David Mosse)曾经类似地讨论了印度南部一个灌溉地区的"地点生产"(production of locality),除了物质利益和物质资源上的共同性之外,还有重新概念化的共同财富资源的象征制造(symbolic making),给地方的发展带来了实际影响(Mosse,1997)。在实际生活中,这类象征制造比比皆是,如"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等等。这个观点清楚表明了阶级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的本体论的象征基础。换句话说,阶级不仅是经济上的差别,还是观念上对某些差别--无论它们是否真实存在--的认同和认可,联系到阶级意识形态动态的象征建构。因此,"一个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把感知的存在(being-perceived)当作存在(being)来定义的。个人或者集体的划分之斗争,目的在于转换对社会世界的感知和评价范畴,于是这个社会世界本身实际上倒成了一个阶级斗争所忽略的维度"(Bourdieu 1992:483)
以象征资本再生产的手段生产"阶级"和新秩序,这类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人类运用信息象征地建立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我们希望了解的,是在不同种类的资本转变为象征资本、以及象征资本转变回各种资本的过程中,各种资本之间是怎样"变性"和"变形"的,又有哪些起着支配作用的转化规律。然而,对于土改中划阶级所取得的巨大革命成果,重要的问题依然是:如此缺少经济差别的阶级象征建构是怎样被人们理解、认可和接受的?这个问题,或许是理解土改中阶级从象征生产到制度实现过程的关键,亦有助于思考那样一种社会制度是如何被国家和乡民共谋创造的。
土地:从经济资本转变为象征资本
阳村是一个山区村落,现在是镇政府所在地。作为一个千年古村,阳村现在主要有余、李、彭、林四个姓氏聚居,仍然保持着传统农业,主要农作物是稻米和地瓜。土地仍然是农人的主要资源。1949年以前,阳村有一些小商人和小手工业,包括制碗、造纸、磨坊、酿酒等。他们当中有一些也拥有土地。
表1:土改前各阶层土地占有表(1951年12月16日)摘要
注:其他一栏包括小土地61户、手工业31户、商业9户、债利1户,宗教1户。共103户。
土改时,据《八区阳村乡土改运动总结》,阳村乡"是890多户的一个集中乡镇(没有自然村),在古田范围内除县城外算是个最大与最集中的一个乡。在八区范围内,封建势力是最集中与基础最雄厚的。"。在阳村所属的古田县,上个世纪30年代末期曾有土地清仗及评等定税的工作(陈彬 1983:129)。国民党政府和共产党的苏区和解放区早就有土地改革的工作,1947年中共中央批准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虽然制定了农会接收全部地主土地,然后平均分配给全乡村人口的规定,有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等区分,但是没有象解放后的土改那样彻底划分过阶级。解放后阳村的土改与全国一样,根据以富济贫、抽多补少的原则重新分配土地。表1可见,当时阳村地主户的土地仅占全村土地的8.71%,管公堂(公共祠、庙、会、社的土地)的公田占到近40%。
表2:土改前土地租种情况(1951.11.2)
注:其他一栏包括小土地60户、手工业30户、商业3户、小商贩4户、华侨3户、宗教1户、迷信1户、自由职业4户、债利2户。
表2显示,贫农、中农土改前也出租土地,并且比率高于富农和半地主式富农。只是整体上他们有更多的租入。表注中提到的成份,在1950年8月4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是"宗教职业者"、"迷信职业者"、"小手工业者"、"小商和小贩"、"自由职业者"、"商业资本家或商人"。至于"债利"、"华侨"这样的成份,《决定》中没有规定。
表3:土改中没收征收统计表(1951年12月20日)
土改有一个先对土地进行的阶级分类,即将经济的土地变成阶级的土地,从而土地也从经济资本转变成象征资本。一旦土地变成"地主的土地",就可以合法地被没收。表3中所列数字,说明只有地主的土地是全部没收的,然后分配给贫农等缺少土地的农民。公田,即祠、庙、堂、会等管公堂的土地被全部征收(而不是没收)。部分征收的有半地主式富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关于"没收"与"征收"的不同含义和使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7月28日通过)第二、三、六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地主土地被没收,反映了土地经济差别的消灭,而恰恰在这个时候,因为划阶级的需要,阶级的土地被作为象征资本呈现了出来。表4清楚反映了土改后成为"地主"的人,反而是人均土地是最少的(除了雇农之外)人群。
表4:土改后各阶层土地占有表(1951年12月16日)摘要
一旦土地成为"阶级土地",就完成了土地从经济资本向象征资本的转变,人们便有了划分阶级的依据。而阶级的象征资本又可以转换回土地的经济资本,通过在象征层面改变土地的意义和规则,将地主的土地没收,分配给其它人。"我们可以看到:象征资本以将声望和名誉附加在一个家庭和一个人名上的形式,很容易转换回经济资本,或许这是在一个社会中最有价值的积累形式。(Bourdieu,1977a:179)" 这是一个经济资本--象征资本--经济资本的转换循环。而对我们来说,"必须描述在不同种类的资本变为象征资本中起支配作用的转化规律"(Bourdieu,1977b:117)。
从表1到表4,注意到使用的分类术语是"阶层",而不是阶级,这部分反映了当时当地当事人的观念,"阶级"对他们可能还是一个并不熟悉的字眼。其中,所有阶级分类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包括地主和富农。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地主是个人概念还是户的概念?为什么其家庭的人口都列在地主一栏?他们都是地主吗?按照1950年8月4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简称《决定》)的规定,土地、劳动、剥削是划定阶级成份的三个要素,土地的多少和出租程度是重要的指标。在土改前土地私有的时候,究竟土地属于个人还是家庭?
鲁夫(Gregory Ruf)认为阶级的指涉联系到父系家庭户。家庭成员过去的社会状况和政治行为影响到阶级的划分。而阶级的评估很大程度上要看解放前三年的家庭经济命运(Ruf 1998:77)。但是,在《决定》中,地主身份的确定是根据解放前三年个人的而不是家庭的状况。按照一般的情形,如果有家庭存在,户主的土地财产既是个人的,同时也是家庭的。然实际上的情形十分复杂,而且土地还有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区别。这导致了用土地划分阶级的模糊性,例如《决定》中举例说:"全家六人吃饭,二人劳动。有田五十担。......完全自耕。......对别人有债利剥削,但年收利息只有三十一元,在总收入15%以下,全家开销后有剩余,生活颇好,但因剥削分量不大,故算富裕中农,不是富农"(决定,页14-15)。这个例子是在说一个人的成份,还是一个家庭的成份?从字面上,似乎是后者,是按照家庭情况确定的阶级成份。不过,《决定》中的正式规定却十分个人化:
甲、怎样分析农村阶级
一、地主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地
主的剥削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一类。
二、富农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富农多半还管公堂。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剥削农民,此种情况亦应以富农看待。......
(政务院补充规定)
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
《决定》中还十分明确区分本人成份和出身(即家庭成份)的不同:地主家庭中,"其参加劳动的人,如果在家庭中不是居于支配的而是居于被支配的地位,则参加劳动的人应定为适当的劳动者身份"(决定,页6)。家庭成份是地主的,本人可以是富农或者其他的成份。在阳村的土改中,这一区分却不十分清楚,它不仅影响到后来的划分不清,也将本人成份和家庭出身混淆了。"家"的文化观念在乡民的无意之中,作为旧秩序的因素,渗透到了新阶级划定的新秩序之中。而将家庭与个人区别开来,本来是新政策的初衷。
土地作为经济资源时,主要提供口粮和赋税,其归属无论是个人或其家庭,并不显得那么敏感。但是当用土地来划分阶级时,一个地主和"一家"地主便是一个严肃问题了。后来虽然有本人成份和家庭出身的区别,两者在人们观念中常常混淆,后面例举的余养林因为地主出身在60年代初还被划定为地主的例子,说明了"地主"概念早期在家庭和个人界定上的含糊性,而这些都与土地财产所有权以及用土地界定阶级有直接关系。
当土地从经济资本转变为象征资本,土地便有了阶级的归属,直接的功用是划阶级,背后涉及的是权力的再分配。高宣扬曾对布迪厄的观点有如下解释:"各种类型的资本转化为象征资本的过程,就是各种资本在象征化实践中被赋以象征结构的过程,就是以更曲折和更精致的形式进行资本的"正当化"和权力分配的过程,也是各种资本汇集到社会精英和统治阶级手中的过程,同时,又是各类资本在社会各场域周转之后实现资本再分配的过程"(高宣扬,1995:42-43)。
在象征资本的转化中,意义的创造十分丰富。"象征本身的本质特性,就在于:它不仅指示某物,而且也由于它的替代某物而表现了某物" (高宣扬,1995:33)。"象征的多层次的双重意义结构,一方面表现出可伸缩的模糊性、隐含性、不确定性、混沌性、多义性及歧义性,另一方面又在特定的脉络和处境中,表现出明确的针对性、一义性和稳定性,不仅使象征的意义结构具有无限类比、转化的可能维度和领域,而且,也使象征的意义结构本身赋有永不僵化的运动力和生命,具有可被想象的无限可能性,也具有潜在的再生和更新能力"(高宣扬,1995:32)。土地也是如此,一旦象征化,它不仅指示了"土地",而且替代阶级而表现了"阶级"。同时,"阶级土地"的上述双重意义结构,如歧义性、明确的针对性等,产生了一种双重现实的效果,给土改中用土地造阶级的乡民实践,提供了一个丰富的想象和创造的空间。
划阶级的象征资本生产
前面提到,土改中的划阶级,存在一个逻辑上的悖论:按照《决定》,阶级的划分主要是以参与劳动程度(即剥削程度)和土地占有程度为依据的,但是划分阶级的时候,恰恰是地主土地被全部没收、上述差别被消灭的时候。对此,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历史事件的回顾》(简称《回顾》)中曾经举例说:
据中南局1951年12月19日向中央的报告,对新解放区14个县调查,如以当地土地分配在全村人口每人平均占有土地数为100,则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指数分别为:地主80,贫农90,中农110,富农130(多者150)。另据有关部门对23个省15423户农家调查,新区土改后户均耕地:贫雇农12.16亩,中农19.01亩,富农25.09亩,地主12.16亩,其他7.05亩;户均耕畜:贫雇农0.47头,中农0.91头,富农1.15头,地主0.23头,其他0.32头(1991:133)。
上面的资料,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地主"在成为地主时的真实情况:他们是土地和财产占有最少量的人(参见表4)。本来通过土改,消灭了土地占有的不平等、地租剥削和不劳而获,应该说阶级消灭了,可是恰恰是在阶级差别被消灭的时候,开始了划分阶级,有了诸如"贫农"、"中农"、"富农"、"半地主式富农"、"地主"(过去当地的有钱人多称呼"财主")之类的称呼。
上面的阶级标准,曾经经过多次反复的讨论和修改补充,特别是对于富农的田是否没收,以及如何"平分土地",是争论的焦点(参见薄一波 1991;郭德宏 1993)。对阶级,有一个"划"的过程。《回顾》中说:
毛主席在七届三中全会(1950年6月)的报告、发言和总结,关于土改问题,中心是讲了对《五四指示》以来,特别是1947年以来各根据地土改的评价。他认为,那时的错误,包括对富农"扫地出门"等"左"的做法,都是由于没有经验,不会划阶级造成的,不要再拿到三中全会上来打屁股了。(1991:131)
土改中的划分阶级成份,是怎样将"阶级"是划出来的?划的依据究竟是什么?马克思的阶级观点,是基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阶级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复合的概念。存在着一个统治阶级,即资本家阶级,他们是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又是权力的主要拥有者。另一个相反的方面是工人阶级,他们既没有权力,又缺少财富。土改时期的情况与马克思的理论描述不同,它实现了马克思的一种"期望",从经济上消灭了阶级差别;但是同时又违背了马克思的初衷:在马克思那里,本意是要消灭阶级差别,而不是要划出新的阶级系列。土改一方面在经济上消灭了阶级,实现了马克思的理想,并建立了一个职能化的政府,来代表大众的利益。但是恰恰是在经济差别已经消灭的情况下,土改却从政治上象征地创造了一个更加明晰和森严的阶级序列。
在中国社会,阶级的概念不仅联系到政治权力,也联系到政治文化及其象征生产。在博兰尼(Karl Polanyi)看来,社会阶级的内涵,是文化的而不是经济的。他反对用经济的利益来界定阶级。他举例说,在英国乡间定居的乡民在工业革命中沦落为商品和贱民,原因不是经济上的剥削,而是文化上的瓦解(博兰尼 1989[1957]:256-260)。布鲁克(Timothy Brook)也曾讨论了政治权力的文化基础,定义文化为"这样一组实践,其主要作用是对一个社会设计一种意义,它是所有人都能够享有的共同价值,换句话说,它应该适合于现有的阶级权力和统治的安排"(Brook 1990:38)。因而,按照布迪厄所言,阶级具有双重性。它可以存在于现实之外并在象征层面生产自身。孔飞力讨论道:"就象中国的现代化,新的社会群体将随着现有群体中间新的关系而形成。一些因素如等级、劳动分工和社会动员都将被头脑来建构,甚至会变成社会现实:它们将(作为一个系统)在诸多感知中国社会的模式中间建立起来(Kuhn 1984:16)。黄宗智认为:党"进行了一场虚构,把阶级划分贯彻到每一个村落。所采取的政策是在每个村落把阶级斗争作为一场扬善抑恶的道德剧,意在动员所有农民和城市知识分子支持党"(Huang 1995a:137)。在这个意义上,阶级的划分既是象征的建构,也是文化的创造。土改中的象征资本重新分配优先于土地的再分配。通过社会身份的确定,共产党完成了象征资本的重新分布。
土改中的划阶级,带有很大的人为性,例如《决定》中关于富农的划分,有这样一段话:"在某些情况下,剥削分量虽超过总收入15%,但不超过30%,而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不是富农,而是富裕中农。(决定,页15-16)"剥削达到了富农标准,但是还要看群众的意见,群众不反对他,他就可以是富裕中农。那么,群众特别反对的,是否不够富农条件,也可能被划分为富农呢?
的确,地主的划分中有很多误划。"地主"的概念是政府在土改中第一次正式用于阶级划分的。历史上,至少自唐代,官方(例如《唐律疏义》)和民间就有了"地主"一词的使用,意思为田主或者土地的主人,毫无今天"地主"的贬义(参见章有义 1992:3-4)。一些外国学者也注意到"地主"曾是对地方显赫家庭的一个尊称,即使这些人没有大量的财产。然而,解放后,地主作为一个新的标签,变成了带有新意义的污名(Ruf 1998:78)。罗红光曾经通过陕北杨家沟的调查,指出土改以前和土改时期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中不同的"地主"含义,以及在国家政治资本和日常生活关系中人们有不同的 "地主" 评判。例如阶级的政治评判是一回事,人格人品的评判是另一回事(罗红光,2000)。
孔飞力认为在中国历史上,"贫富差别并非固有的人类特征,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操行也没有天然的区别"(Kuhn 1984:24-25)。在他看来,清代还没有基于财富和财产而进行的社会分界。富人和穷人、地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未被认为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基本方面。类似地,华生(James Watson)指出"阶级的概念是五十年代党的领袖基于一个外来的思想模式而培育出来的"(Watson 1984:5-6)。也许,更为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本土的概念穿上了外国词语的外衣。例如中国历史上的等级观念,就包括了高/低、贵/贱等划分。即使没有马克思主义或者"阶级"的概念,人们仍然可以找到另外一些"主义"和可用于划分人们的词语。不过,西方的词语在晚清以来的社会语境下更为走俏。
象征建构包含了虚构。土改中,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政治和社会秩序在党和国家的控制下被创造出来,"阶级土地"是一个主要的虚构的象征客体。"阶级"、"农民"、"地主"、"贫农"、"出身"、"家庭成分"、"群众"等都是新象征语言的一部分。这些来自西方的象征语言已经被本土的知识精英所改造。刘禾(Lydia Liu)研究了1900-1937年间的语言转换实践,讨论了"现代性(modernity)"和"西方"的概念如何在解放的话语中变成合法的,并强调了在这个过程中本土实践者的能动性所扮演的角色(Liu 1995)。十分清楚,土改中的象征语言借助了来自西方的概念,"村民们使用阶级的语言来帮助产生新的乡村领导,而新领导的合法性来自党的创造和加强"(Siu 1989:135)。
地主最初不属于"农民"。在中国共产党1947年9月13日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土改的执行机关是"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民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直到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社员",地主才变成了"农民"。《回顾》中谈到刘少奇1951年5月1日在首都群众庆祝五一节大会上讲话:宣布在土改中不动富农土地财产的政策,"有些富农对这项政策是这样理解的:'毛主席不叫动我们的土地财产,是因为我们这些人沾了个'农'字的光'"(薄一波 1991:135)。
新的阶级标签影响了人们的认同。孔迈隆(M.Cohen)指出:阶级的标签一直维持到集体化时期的结束。在各种政治运动中,"地主""富农"都受到公开的羞辱和指责。"贫下中农"则成为新的乡村政治精英(Cohen 1993:157)。换句话说,党定义了农民们的阶级成份。土改中,阳村有一个"划阶级"的阶段和步骤。"划阶级的阶段是:讲阶级,学习阶级,宣传阶级结合动员征粮,评阶级,审查阶级,通过阶级,批准阶级"(《阳村土改总结》,页13)。可以看到,划阶级不仅是党的工作,乡民们也被动员起来参与定义他们自己的阶级成份。
阳村土改中,曾经有两个特殊人物:林佑相和余祖勤。他们在土改中被评为"债利生活者"。富风老人土改时担任村秘书,他回忆说:"土改时三阳有一特殊成份,在土改法中找不到"。 林佑相是乡民代表主席,利用职权借谷子放贷,他"既无土地,又不做生意,仅借高利贷生活,生活较好,接近地主。他是通过关系,从国民党粮站接出粮食,又放贷给农民剥削"。"余祖勤开始做经纪人,买卖家具等,后来赚钱了,放债,几年滚得很高"。"后来起了个名字,叫债利剥削者,后改为债利生活者,同属剥削阶级"。 林佑相在文革中这样请罪:"1946至1948年任培秀小学校长,该校有基谷五十石,由我经手以加五息贷放,收息谷收入作为教员食米,每年剥削息谷廿五石。同时任伪政府狗腿--伪阳村村民代表会主席,利用地位勾结伪田粮主任陈及选挪出公谷一百石,以加七息贷放,他得三十斤,我得四十斤,共得非法利息四千斤,剥削广大贫苦农民罪恶深重"。
一个在中央《决定》中找不到的阶级,就这样"划"出来了,更为有趣地是:直到1969年9月,阳村革命领导小组对六十年代有私人之间高息借款行为的余长模,向公社提出给其戴上"新债利剥削者"的帽子,居然得到公社同意。
划分阶级实际是划分权力。权力的重新分配是核心问题之一。表5反映了土改前、后干部的成份、年龄和性别分布。《陈村》中,描述了贫农因为文化低,过去没有受人尊敬的地位,又缺乏种植经验,因而在土改之后,权力旁落中农手中(Chan,Madsen and Unger 1984:41)。赵文祠(Richard Madsen)也指出:政府在所有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并没有充分依靠贫农(Madsen 1984:41)。阳村的情形有所不同,新权力群体在土改中也是以贫农为主,土改前后贫农与中农干部的比例从1.58:1扩大到了2.36:1(参见表5)。虽然农会干部的文化水平明显低于民国时期的乡长、保长(参见表6、表7),阳村在土改中有一个明显的权力转移到贫农的过程,并且一直维持到70年代。
上述权力转移在阳村是一个十分自觉的政治转变过程,同时,党也积极推动贫农掌权。《阳村土改总结》中说:
在各级组织与农协乡政干部的组织成份上,一般说纯洁问题是有的。首先是干部质量上贫农没有占了领导地位,表面上看是中农掌握,实际上是那些政治思想不纯的分子在背后操纵的。如50年秋征,全村公祭田隐瞒,报为自己田,减低国家财政收入。干部是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所以形成工作的严重阻力。经今次土改运动发动,检查出公祭田报为自己田的六百六十多元,漏报的一百八十多元,这证明是干部质量不纯,对政府报着两家人的态度,干部思想是这样情况,群众无疑的是大肆隐瞒了,地主也趁机钻空,如地主余则定一户隐瞒赋元三十多元。(页8)
整顿组织,是土改运动的主要问题之一,整顿一定要在群众发动起基础上进行整顿,树立贫户的优势,领导成份是必须掌握在贫户手里头。贫户占了领导地位,才能使运动发展有生气。(页28)
表7:阳村伪保长花名册
表6和表7显示,许多后来的"贫农"曾经是保长,他们有小学文化程度,这在当时的阳村属于高学历。解放前的乡村精英学历高于土改,如果不是通过运动的方式,这样的基层权力转移过程是无法完成的。一个没有经济差别、仅从政治高低,甚至人为划分的阶级,意味着什么?一个最简单的理解是政治的异化:它脱离了经济、法律而独行其事。政治本来的含义是管理,而不是控制。政治的异化放大了政治的权力,脱离了大众生活,在新的"统治阶级"的革命合法性下,造就了一个个上上下下新的社会阶层。而这一切,都源于一个政治权力的象征性建构。这种权力建构的合法性,一方面是借社会政权更迭所需要的新秩序创造,即革命合法性;另方面则借群众运动所包含的破坏旧序的机制,即颠覆的合法性。
革命运动:政治权力和象征资本的转换空间
土改作为新中国第一个政治"运动",潜移默化了后来一系列所谓群众运动的"路数"。"革命运动"具有内在的颠覆旧秩序和建立新秩序的逻辑,是在社会秩序转变和建构中的"仪式空间"。除了土改,在27年(1949-1976)的"运动造国家"中,这类革命运动的社会建构还特别反映在"反右"、"四清"和"文革"等等运动之中。
按照前述布迪厄的观点:"客观的权力关系,倾向于在象征性的权力关系中再生产自身"(Bourdieu,1989:21)。土改时,基层社会客观的权力关系,基本的情形就是新的政治权力对旧的政治权力改朝换代的取代。人们常用翻天覆地来形容当时的政权革命。这样一种客观的权力关系,因为是一种全面的社会秩序更迭,自然更需要在象征性的权力关系中再生产自身。其基本的做法,就是将政治权力转换为象征权力,进行象征资本的再生产和再分配。"政治权力就是作为这种资本再分配的仲裁者和控制者而存在的,其中心任务便是把各种资本再转换成象征性资本,以便使其自身接受某种看不见的和隐蔽的隶属关系。所以,所谓权力,就是通过使某种资本向象征性资本的转换而获得的那种剩余价值的总和"(高宣扬,1995:43)。
政治权力(和话语权力)与象征权力之间存在一个生产性的转换循环。比如土改时期的政治权力(国家权力),首先转换为象征的权力(革命的话语权力),然后通过革命运动,进行象征资本的再生产,将"阶级"造出来。这个时候,由政治权力转换来的象征权力,不但生产出了"阶级"的象征意义,而且生产出新"阶级"的象征价值和权力,并通过后续不断的象征资本再生产,将"阶级"的象征创造并延续到60年代和70年代。这些新生产的象征权力和象征资本,也不断地转换回政治权力和经济、社会、文化资本,实化到社会和政治制度中。国家依据"阶级"对社会进行控制和各种管理,人们可能记忆犹新的,就是当时制度中依据阶级出身、家庭成份、社会关系等制订的各种制度规则。
革命运动是政治权力和象征资本的重要转换空间,因为"革命运动"本身就包含了通过斗争转变秩序的内涵,同时,所有运动都是一个象征资本生产十分丰富的过程。土改时的大多数人都抱有很大的革命激情,这是运动的心理基础。在运动中,人们会被运动携带的目标和氛围仪式性的动员起来,通过歌曲、戏剧、小说和绘画等大众艺术形式,阶级语言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古田县在土改初期成立了土改文艺宣传队,临时从玉田高中选出师生48人充任演员和工作人员。选定的宣传剧本有《白毛女》和《赤叶河》(王远甫 1993:91-93)。群众运动创造了一个神圣的仪式空间,有一套仪式的语言,特别是当时形成的一套"阶级斗争"语言和作为斗争仪式的"斗争会"。
怀特(Martin Whyte)在讨论土改中的批斗会和政治仪式时,注意到"群众运动的高潮在斗争会达到顶点,它早于实际的土地分配。没有斗争的土地分配被认为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如果不让过去的中坚分子彻底低头,他们就可能使用旧的关系并影响新的权威(Whyte 1974:138)。斗争会和诉苦会在土改中变成了新旧两种秩序转变的仪式空间,正如特纳(Victor Turner)所言:仪式总是发生在两种秩序转换的中间过渡状态(Turner 1974)。萧凤霞列举了一个发生在广东的例子,一篇土改早期的社论公开质疑广东地方干部的阶级立场,强调说和平土改的改革学说是与马克思主义者社会变革的革命手段不一致的。土改应当是一场疾风暴雨的斗争(Siu 1989:121)。但是,这一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的实质就是要消灭经济上的差别吗?布迪厄认为:马克思试图建立特殊的斗争逻辑,"他的任务是为强迫接受一个现实的真实表述而建构一个真实的斗争模式,其贡献在于他依据我们能够纪录的术语创造了现实。......因为他们为阶级的存在和定义而战斗,整个象征斗争历史的生产以非常真实的方式贡献于去创造阶级:这些过去斗争的当前结果依赖于由早先的社会学特别是那些曾经对创造阶级有贡献的社会学家的理论结果,它们曾经创造了工人阶级,当然还有其它阶级,使人们相信其存在并且看起来是作为一个革命的无产阶级而存在"(Bourdieu,1990:181)。实际上,土改中的划阶级,目的是重构政治权力。经济上的阶级标准只是一个陪衬,因为在划分阶级的同时已经基本消灭了经济的差别。
《阳村土改总结》中说:"划阶级必须结合斗争。"干部林宏大说:"我是大家民主选起来的,我一定坚决想地主斗争,为大家办事,绝不会忘掉大家,上地主的当。"斗争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秩序的转变,还在建立一套新的语言。通过这类语言,让人们接受阶级的各种概念。不过,我们看到的,不是人们对划阶级的概念之准确把握(例如上面关于债利生活者的例子),而是划阶级背后乡民所理解的"真语言":就是可以用权力去"划"出一个成份和阶级。结果,这样的"划",延续到了"反右"甚至文革之中。
余养林1978年呈交一份《恳切要求对我的类别帽子问题给以评审复议落实的请示报告》给大队革委会、公社革委会、县公安局、县委摘帽办、地委落实办、摘帽办。余养林1929年出生,1949年1月高中毕业后,跟父亲开酒店,当店员。1952年参加工作,任职扫盲教员,1958年被打成右派,后来又成了地主分子,他说:
......解放前由于我出生在地主家庭,但我一向均在读书阶段,常年外出居住学校,而不是居于地主家庭经济支配的人,并尚未成为地主家庭中的实际支配者,只是地主阶级出身的子弟,而非地主阶级分子。......至1958年4月12日因划为"右派分子",经开除工作,遣送农村劳动改造之日,......照旧给我带回原工作所在地飞鸾区发给的选民证和兵役证,给我公民权和生活出路,按照我原有23级工资发给两个月生活补助金和35元生产农具补贴费、搬家行李及家属返家旅费报销等,帮助我妥善安家落户,叫我一生难忘党恩,永记毛主席恩情。同年,回到阳村从事农业,适逢普选,我也照旧由阳村大队发给选民证,参加所属第六选区进行普选。同年8月举办全民食堂,由大队安排分配我在阳村第六中队食堂担任会计工作和夜校教学工作。......
1961年10月进行普选,第六选区公榜选民时,而没有我的姓名。当时我认为是遗漏,即到大队提请咨询。据负责大队日常秘书工作的林宏文答复:说我在土改时,年龄已超18周岁,应列为地主分子,从而取消公民权。基此原因转折,遂从1961年起,把我定为"地主分子"。从此,加戴上地主帽子,列为现管专政对象,直至现在。
上述事实,来自一种运动中特有的语言,就是一来运动,就要划人、站队。这样象征的划阶级,自上而下,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特别是50-60年代,阶级斗争多次被强调。薄一波在《回顾》中对此有客观的说明(薄一波,1993:623-634,1097-1104)。本来,1956年党的"八大",在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然而从1957年的八届三中全会以后,阶级矛盾被再次强调,并成为主要的社会矛盾,原因是"八大"说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基本上解决了,毛主席说"并不是完全解决,所有制解决了,政治思想上还没有解决。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富裕中农中有一部分人不服,八大没有看清楚,所以那时对阶级斗争强调得不够,因为他们表现服服帖帖;现在他们又造反,所以又要强调,......"(薄一波,1993:627)。可见,思想上的问题,甚至富裕中农的不服,都可能成为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的理由。后来在11届6中全会决议中,将阶级和阶级斗争分开解释:"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参见薄一波,1993:632)但当时毛主席的观点仍然坚持有阶级,因而才有阶级斗争。1962年八月的北戴河会议,阶级斗争又被重新强调,原因是毛主席说"地主、富农、反革命残余都还存在。既然阶级存在,就要出反革命,而他们总是要复辟的"。"外国有些人说,没有阶级了,听说国内也有人这样讲。有人听到国内还有阶级存在,就感到吃惊。......哪有有阶级不进行阶级斗争的?"(薄一波,1993:1098)。这里所谓的"阶级存在",当然主要是指土改中划出来的阶级还存在,不过,这是政治上、文化上的"阶级存在",而不是实际上有经济差别的阶级存在。其中富农被作为反面提出来,已经比土改更加过激。薄一波说:"毛主席把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扩大化、绝对化了。(薄一波,1993:1098)"
阶级斗争在土改中间和以后,实际上是一种象征领域的冲突和斗争。阶级斗争一是"斗",二是"争",所争之物包括了阶级政治象征的上述内容。这是通过阶级斗争进行的政治象征资本再生产。文革中批判阶级斗争熄灭论,重划阶级,1969年,阳村大队革命领导小组向上级寫了一个"关于余养英的家庭漏划地主成份的定案报告":
......我们响应毛主席的号召,在开展清队、清理阶级队伍中,挖出了暗存深处的阶
级敌人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及广大革命的贫下中农和革命群众在这活生生的阶级斗
争事例的教育下,阶级觉悟进一步提高,同时在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普遍、深入的
基础上进行了大深挖、大检举、大揭发坏人坏事,因此把暗存20年来家庭漏划地主
成份余养英挖出来了。这给刘少奇的"阶级斗争熄灭论"又一耳光。......
养英的祖上三代在村里开设"公泰"规记号店,到其父亲一代,生意已经包括酒库(红曲酒,也造红曲醋)、米、酒店、京果、鱼货、棉布等。前后达百余年。此外有四十多亩土地,其父还管理余家支祠的祠租几十石。"这从各方面剥削人民血汗,其家庭经济收入,历史来看,在我队算一个资本家的水平线"。
......余养英一家解放后还没有参加劳动,在土改时把平腹肚田一段分化到余新手名下,后被评为小土地出租者成份,除被征收土地外,剩下的土地还是雇人耕种,这充分说明余养英原家庭是不劳动而过着奢侈剥削生活的资产阶级地主家庭。
我们按毛主席最近教导我们说:"要过细地做工作。"根据以上情况,经调查证实,余养英土改时家庭......共有七人,但占有土地面积38.42亩,赋元10.87元,总评产量9568斤。每人平均占土地面积5.488亩(全大队各基层每人平均土地面积只有2.598亩),每人平均赋元1.553元(全大队各阶层每人平均赋元只有0.708元),每人平均占评产量1367斤(全大队各基层每人平均占评产量只有430.6斤)。各项均以超过全大队各阶层平均率双倍以上。但余养英家庭成份土改时为什么只评小土地出租呢?重要原因是土改前井理赋元时,其父余则为为了逃避被划地主,进行分散转移瞒土地,并用各种狡猾手段拉拢收买坏人当道的大队土改队,......将羊腹肚一段田计有三亩四分九厘,评产量712斤分化转移到小轮田,划到余新手名下(当时余新手不在家),造成不够地主水平线,所以只评为少(小)土地出租者成份。现在广大革命的贫下中农检举揭发下,余养英母亲陈宝药铁的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平腹肚一段田,从她19岁嫁到余家来一直由丈夫余则为管理,完粮收租到解放止。有三十余年。余新手父子没有丝毫关系,并没有收过租、耕过田、际(祭)过墓,只是口头说是小轮田而已。......
......我们认为余养英家庭三代过着雇长工资产阶级不劳而获的剥削生活,土改时还转移分散视听土地等罪恶活动。我们应照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政策的土改法第二章、第九条和中央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第一条精神,可重新把余养英家庭划为地主成份,是否适当,请上级审核批示。
定案小组:(11人印章)
阳村大队革命领导小组 贫代会
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面提到的土改法第二章第九条全文是:"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阶级成份的合法定义,另定之"。没有实际内容。但在土改法第五条中,却明确规定"......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余养英家庭每人平均占土地面积5.488亩,超过全大队人均2.598亩双倍以上。按照土改法,超出部分可以征收,但不应评为地主。为什么革命领导小组不依据土改法中明确的条款,而要引用一个无具体内容的条款?国家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他们自己却创造了"国家"的规定。
土改是一场革命运动。"运动"的含义是动员人们加入到一个特定的情景和时空之中。这个特定的情景和时空,充满了仪式性:需要虔诚对待的神圣的革命合法性(如打倒有钱人、均分的合理性),需要不断言说的颠覆性的语言(如斗争、剥削、各种成份的概念)。仪式总是处在两种秩序的转换中间,在仪式中,优越和主导的秩序会被反复言说,同时次要的秩序扰动也会波散开来。通过运动中的仪式,主要的秩序形成,一些无序的东西也会"趁机"变成新秩序中的一部分。
乡民习性与象征资本的建构
本文的一个关心是:象征的划阶级,是怎样为人们所接受的?昨天还是乡里乡亲,今天怎么就认可彼此是地主、贫农了?在人们头脑中,似乎有一套与划阶级相契合的东西,在自觉和不自觉之中,为这种象征的创造提供了产生的土壤。
布迪厄喜欢使用习性(habitus)的概念来说明现实世界的内化和内在世界的外化(Bourdieu 1997a:205)。类似地,阶级习性(class habitus)"是阶级状况及其作用条件的内化形式。因而一个人必会建构客观的阶级(objective class)。一批能动实践者,他们被置于类同的生存条件中,强加以相似的条件并生产着有类似实践禀性能力的相似系统;并且,他们还拥有共同的财产、客观化的财产、经常受到法律保证的(如商品和权力的占有)或者被具体化为阶级习性(尤其是分类先验图示(classificatory schemes)体系)的财产" (Bourdieu 1992:101)。
作为土改中的百姓,他们也具有阶级习性,在头脑中具有阶级分类的先验图示,不过,这个先验图示当然不是来自土改划阶级以后的那个"阶级"分类,因为当时他们还不曾有过那样划分阶级的经验。他们的阶级习性,主要是过去头脑中对人群分类和彼此等级、地位、经济等差别的理解体系。例如平分土地的观念之所以受到多数人的欢迎,表明了他们对土地所有关系上差别的不满。虽然仅仅土地差别并不是直接的"阶级"经验,却为后来土改中土地均分情形下的划阶级提供了经验的支持。
土改中,基本的土地分配思想是平分土地。平分土地的广义理解并不等于平均分配,但狭义的理解是按人口均分。早在《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中就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部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在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说法有了改变,变成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和"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这是一个有趣的转变,主要涉及到:1、保护富农的土地;2、给地主分一份土地;3、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适当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无论如何,平分土地是土改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在此之上,阶级具体怎样划分已经不太重要。例如富农的土地究竟收不收,收多少,已经变成一种策略,实际上,1953年到1957年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很快就将这种差别消灭了。
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将土改中的平分思想制度化,同时也意味着对阶级划分的反向认定,因为当时土地的平分正是基于阶级的划分。本来,《决定》中规定"地主成份的改变。凡地主成份,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和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份为劳动者的成份或其他成份。(决定,页40)"但是,这些决定后来并没有实行,直到1979年,才开始对地主等成份者大批"摘帽"。"帽子"是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人还是那个人,但是帽子是另类现实,是可戴可摘的。
土改也是一场集体化的运动,它试图统一乡民的思想和行为。集体化通常会联系到"公"。帕特夫妇曾经指出:新的集体继续建构在传统亲属群体的固有模式上,传统宗族的深层结构因此得以保存(Potter and Potter 1990:262)。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宗族传统的深层结构,因为在广泛的集体化中,许多地区过去并没有宗族的传统。重要的倒是乡村社会长期存在的"公"的概念。从表1,可见公田的数量接近全村土地的40%。土改中,有一个土地从管公堂的"公田"逐渐转移到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公田"的过程。"公"的观念在中国社会才是一个深层结构,例如"公家"、"公道"、"公德"、"公正",不过这些"公"的概念在深层与西方的"公共领域"是不同的。
除了均分土地的观念,人际关系之间"斗"的观念、私人之间的仇恨等经验,也会作为阶级先验图示的一部分,转移到阶级划分之中。例如因失序很容易出现的离反行为如虚假的告发、过激的身体惩罚(包括没有法律程序的枪毙)、以及借革命的合法性公报私仇等现象。这些,亦反应了乡民的阶级习性。这些习性一旦在运动中被"激活",形成自我催化的增强,其影响甚至在运动之后还会阴魂不散。郭德宏曾经指出土改的两点过失:"第一,土地改革中的过火行为直接破坏了生产力,从而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政策不明确、指导思想不对头,组织引导不当以及流氓分子的煽动等等原因,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中发生了破坏工业、破坏生产设施等过火现象。......第二,土地改革中对富农的过分打击,特别是几次实行按人口平分土地,使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在部分人中得到发展,......这种思想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影响,是应该充分加以认识的。(郭德宏,1993:575)"
除了均分观念的激活,所谓"流氓分子的煽动"引起的的破坏行为也在土改中被激活。因为土改是一个建构革命新秩序的过程,一些旧的东西,包括个人的恩恩怨怨,会掺杂进来。这些相对于新秩序属于无序杂乱的东西,然而正是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东西,借新的秩序创造进入了新的秩序中,并获得了合法性的外衣。在主流语言中,是贫农斗地主的"阶级斗争",在趁机进入的次级语言中是张三斗李四;在看起来是"揭发检举"的革命举动,却可能是个人借机公报私仇。下面李志海的被枪毙就说明了这一点。而值得注意的是:后一类造序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内容,却常常被忽略。当一个运动结束后,这些秩序会遗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运动后遗症"。例如扩大化的阶级斗争之"斗"、反右和"四清"运动之"打成"、文革中之"派"性等等,都是人们旧有习性的内容,经过革命或运动被激活和再生产,当运动结束后,它们存留下来,进入新秩序,作为一种文化编码,至今其恶劣影响仍在。因此,当运动结束的时候,其合法性变成了一种文化编码和"政治记忆"(Pickowicz 1994:142-147)。
李家庐的故事也许有某种代表性。李在1949年以前是共产党的一个中心支部书记,长期在外干革命。家在阳村镇的西门村。属于阳村李家的西门房。土改时,他家八口人,只有六亩四分地,却被评为地主。理由是:第一,他不劳动(因为常年在外干革命),符合"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第二,土地租给别人种,符合"以地租方式剥削农民";第三,从解放时上推,满足"过满三年地主生活"的条件。兆顺老人说:"坏人抓住这些,评他为地主。"我问:当时有没有一个地方统一的标准?老人回答:"当时不能划统一标准,如果那样,很多地方就没有地主了。"乡民甚至地方政府的创造,不仅使"债利生活者"这样国家没有规定的成份得以存在,就是后来在文革中"违法"划出的地主分子、新债利剥削者,也都成为当时的现实。国家的划阶级,被乡民玩于股掌之中。因为人们自身和地方不同的历史和权力背景,会内化在人们的习性中,使人们在土改中对国家的象征划阶级产生多样化的理解,结果形成了不同地区多样性的阶级"划"法。
经过革命性的土改运动,人们从土改遗留下来的"阶级习性"(如果存在的话),会有对有产阶级的恐惧和逃脱。
土改中,阶级的象征构造,使人们努力"逃脱"地主阶级的阴影,不断强调自己的无产阶级品味。然而,被国家象征建构和标记的地主阶级,已经嵌入人们的记忆和社会制度之中,使人们难以逃脱。李水对父亲李志海的批判说明了这点,他的阶级习性,有一个复杂的不断内化和外化的动态习得过程。李志海是阳村的乡绅,曾经在1929年担任国民党县党部的主任(参见许葆晃、赵震寰 1989;黄钟 1983:),他在解放后被镇压,理由是在他任上有一个共产党的游记大队长林坚渠被杀害。他本来逃到福州,但是被一个同乡看到,此人过去被李错叛过案,所以告发了他。1996年,我与李志海的三子李水聊天,57岁的他饱经沧桑,已经显得很坦然。对父亲的死,他说:"反正改朝换代总有些牺牲品。"在1969年的文革中,李水曾经写过一份"关于家庭出身对我影响的检查",其中说:
当这个人民的死敌被镇压时,我才十岁。在我年幼的心灵却产生了对党不满的情绪,认为党夺去我的父亲。......这种不良的思想一直影响着我。
......我今后应坚定地下最大的决心,彻底与反动家庭划清界限,向贫下中农学习和靠拢,彻底改造,重新做人,是否言行一致,请广大革命干部和贫下中农看我今后的行动。
李水于1985年以全县第三名考中招干,分配在镇企业局,198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文革已经过去了20年,李水跟我说:"入党时父亲的问题清楚[8],我是工作骨干,书记镇长都没有跟我过不去。对父亲和家庭,他回忆道:
从小时候到现在,还有父亲的压力,办事打交道,在三阳搞什么我是不搞的,因为工作难免有吵,到时候骂祖宗三代也受不了。
土改时有规定,县团级以上不杀,好一点,跟群众无直接关系,所以解放十年放一大批,反而小的判刑都没有放。
我就是饿死,也要让孩子读书。我老爸当时有人给我哥哥说媳妇,都不同意,
说我就是要培养四个大学生,结果没实现。
我三十多岁结婚,妻子是改嫁过来。有四个女儿,大女儿福州中医大专,分枫镇卫生院,二女玉田卫生学校进修,毕业没分配,三女宁德师专今年毕业,念书很好,四女成人中专,今年毕业,学财会。三年前一年三个女儿交学费,一次七千多元,都靠借。
现在女儿都大了,像蒲公英,飞了。我也快退休了,不想什么,也想不到,太遥远了!我比一般农民还想得高一点,一代代要提高。我跟孩子讲:我是从"负一"起步,你们要从"一"起步,要是一代代还当农民,社会也不会有什么发展。
在与李水聊天中,他那黯然的眼神让人有一种泪已经流干的感觉。前后的对比,明显看到他对父亲的感情,"我就是饿死,也要让孩子读书"的想法,似乎也在冥冥之中来自他的父亲。这个故事说明了阶级习性是一个建构的动态过程,在不同的环境中,阶级的内化结果是不同的。不过有一点,如果一个社会要广泛颠覆基本的人类伦理,如爱或者父子的感情,对这个社会秩序是十分危险的。
如果说土改和文革留下什么后遗症的话,并不仅仅是地主和贫农的划分,也不是阶级斗争扩大化和对阶级斗争熄灭论的批判,这些人们已经厌倦的东西在文革之后很快就消失了,真正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层面留下痕迹并参与新秩序建构的,是人们之间的积怨、仇恨的方式等等,更重要的是人们学会了一套政治语言,包括"划"及其背后的东西,并用它去解释和理解周围的人和事。这也是运动留下的政治习性。
结论:象征资本与中国社会
象征资本是文化生产的资源,它赋予其他形式的资本以价值和意义。按照布迪厄的观点,客观的资本倾向于通过象征资本再生产它们自身。对于象征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理论,本文尝试提出四个补充的观点:
首先,象征资本不仅能生产各种资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资本以及象征资本自身)的使用价值(例如"土地"、"地位"、"身份"等词语和意义),而且能够对各种资本创造剩余价值。象征资本生产的象征剩余价值可被附加到其它资本。于是,经济资本的土地可变成"地主土地"因而被剥夺,政治资本的身份可以变成"地主身份"因而被批斗。
第二,象征资本可以被不同的人在同一个时间占有或所有。因为象征资本以信息和认知的方式存在,可以被人们共享而不属于某个个体。而其他客观的资本无论虚实,总是一个"物",只能被某些个人、人群或者指涉物享有。
第三,象征资本不仅生产其他资本,也生产其自身。这种自我生产通过信息的方式进行扩展。大量的实践者都可以容易地参与象征资本的生产过程,例如通过言语、写作、绘画或者其他个人和集体的行动,也包括革命、仪式、社会动员和群众运动。虽然象征资本可以共享,但是由于国家和传媒总是有信息资源控制之优势,具有更多的象征权力,因而能够更多地占有、生产和再生产象征资本。不过,也存在国家和乡民之间的共谋(collusion),无论乡民是否意识到,他们很容易倾向于借用国家的象征资本(国家的语言、话语、概念和意义等)来生产他们自己的象征资本。
第四,越是不稳定和革命发生的社会,象征资本的生产越强。因为信息具有在秩序转换中建立新秩序的功能。稳定和革命发生的社会面临新秩序的创造和过渡仪式,需要大量的象征产品如文学、艺术和各种话语,来帮助建立新的秩序。社会和文化场将选择有用的信息和象征产品用于新秩序的建立。
由以上,也有四个理解土改和划阶级的观点:
第一,中国曾经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不稳定革命时期,象征资本生产因而十分重要。尤其土改,是一个新旧社会秩序的转换时期。土改中"阶级"从象征生产到制度实现的过程,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等资本与象征资本相互转换的过程,也是一个象征资本再生产的过程。这样的阶级划分,先在象征层面进行建构,即将经济资本的土地变成象征资本的土地,然后改变土地的意义和规则,将地主的土地合法地没收,分配给其它人。这是一个经济资本--象征资本--经济资本的转换循环,使"阶级"从"虚"到"实",真实地进入制度层面。
第二,象征资本的占有不平等对阶级划分是一个关键。土改中的划阶级,恰恰是在经济上阶级差别被消灭的时候。其悖论在于:有差别的时候并没有阶级的明确划分,反而在没收了地主土地的时候,在经济剥削被消灭之时,开始了划阶级。之所以能够如此,乃因为土改中存在着一个比经济资本不平等大的多的象征资本不平等:贫下中农比地主和富农得到了更多的象征权力(话语权力,意义赋予的权力)和象征资本,他们由此生产象征剩余价值并转换到其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之中,而贫下中农的象征权力和资本来自控制了新国家信息资源的党的赋予。
第三,革命运动是政治权力和象征资本的重要转换空间,"革命运动"本身就包含了通过斗争转变秩序的基本内涵,同时,所有群众运动都是一个象征资本生产十分丰富的过程。土改中的大多数人都抱有革命激情,人们会被运动携带的目标和氛围仪式性的动员起来。运动是一个神圣的仪式空间,有一套仪式的语言,特别是当时形成的一套"阶级斗争"的语言。阶级斗争在土改中间和以后,实际上是一种象征领域的冲突和象征资本的竞争。通过阶级斗争,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象征资本再生产,获得政治权力和完成社会秩序的转变。
第四,土改中的百姓具有阶级习性,在头脑中具有阶级分类的先验图示,这个先验图示不是来自土改划阶级以后的那个"阶级"分类,主要是过去头脑中对人群分类和相互等级、地位、经济等差别的理解体系。例如平分土地的观念之所以受到多数人的欢迎,表明了他们对土地所有关系上差别的理解。虽然土地差别并不是直接的"阶级"经验,却为后来土改中均分土地的造阶级提供了经验的支持。"斗"的概念,在土改、50-60年代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反右和"四清"等运动中,都是核心概念。还有文革中之"派"性,都是人们旧有习性的内容,经过革命或运动被激活和再生产。当运动结束后,它们存留下来,作为一种文化编码,进入新的秩序。
通过象征资本的观点考察中国社会,可以提出一些重要的问题。例如传统文化真正改变了吗?如何理解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逻辑?为什么国家和乡民之间的共谋发生在一次次的政治运动中?
解放后的每一次革命运动,或多或少都是来自党和外部政治权力的驱动。虽然多数人希望改变社会(包括晚清到民国时期的仁人志士),但是变迁的运动和方式并不是他们可以预料和理性选择的。例如土改中的划阶级,集体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的建立、四清运动和文革,都出乎乡民的预料,甚至一些后果也出乎发动者的预料。在如此情形下,象征资本生产的一个关键是看村民们如何理解党和国家发动一次次运动的设计和目的。在一个突然破裂的社会和文化场中,通常人们改变的只是表面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例如乡绅、宗族、阶级、社会组织,而难以改变深层的政治文化和人们的习性。乡民们总会试图扩展他们的资本和资源,最有效、最节省的手段就是接受和借用国家的象征资本,包括阶级斗争、政治权力和国家意识形态,去生产、转换和增值他们自己的资本。这一原理,即所谓"随风逐流",不仅可能因各行其是导致大规模的社会紊乱,而且变成了一个乡村中普遍的政治生活原理。国家和百姓的共谋虽然带有不同的意义和有多义的表达,却依然这样发生了。在革命的浪潮中,一些人学会了如何"游泳"和积累他们的象征资本,但是很多人却丧失了象征资本,被戴上不受欢迎的右派、反革命、地主、资产阶级等标签。群众运动的后果是难以预料的,土改的革命"洪流",曾给了乡民一个象征资本的生产空间,他们使用"划阶级"之舟来跨越土改之河,却没有想到自己参与的阶级斗争给他们后来30年的生活带来了深远影响。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乡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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