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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睿文: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

[ 作者:刘睿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23 录入:王惠敏 ]

内容摘要:本研究对近年来我国各地开展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绍兴模式、龙岗模式、益阳模式、沙县模式及青县模式等典型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认为土地信托流转是一项立足于我国农村基本制度实际,符合我国国情、农情,适应当前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土地经营方式和农村金融创新的结论,其改革探索会对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土地信托流转典型模式

近年来,全国各地县、乡、镇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农企、农户与信托机构相互合作的协同优势,探索出多种土地信托流转可行性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绍兴模式、龙岗模式、益阳模式、沙县模式及青县模式等,这些模式都有效地推动了土地流转,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不仅实现了农民的增产增收,而且降低了农村交易成本,扩大了规模经济效应,为我们开展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013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推广沙县开展土地信托流转的模式,支持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实行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健全县乡土地信托网络,建立风险防范和收益返还制度,提高土地流转规范化、市场化水平。”《意见》首次以省级政府的名义肯定了沙县的土地信托流转实践,并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沙县模式,受到了农业和金融部门、各级领导以及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关于土地信托流转究竟怎样开展、实践情况如何以及土地信托流转会给各地的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带来怎样的影响等相关问题迅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有鉴于此,有必要对近年来我国各地开展土地信托流转的实践进行梳理,以便于大家对土地信托流转这一新事物有一个全面、明晰的认识,本研究对上述典型模式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绍兴模式

浙江绍兴县是土地信托服务体系的始创地,其经验做法和相关实践被称为“绍兴模式”。绍兴县在开展土地信托时,坚持了“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并且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土地使用权是中国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在土地流转后原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变,也不收归集体。同时,在土地流转中,绍兴落实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

土地信托是在原承包政策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将原定政策推倒重来。在土地信托时实行的是有偿流转,在操作中根据土壤和地理位置合理确定价值,做到了流转双方能接受。其具体做法如下:

1.根据信托服务的理念,建立县、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

土地信托服务体系是绍兴土地信托实践中的一大亮点,具体做法就是成立县、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服务组织,县级为土地信托服务中心,镇级为土地信托服务站,村级的土地信托服务则由村经济合作社承办。县级信托服务中心总管土地信托的日常工作,镇级负责辖区内的土地信托工作,村级负责村土地流转的日常管理工作。这三级组织责任分层,垂直管理。土地信托服务体系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流转前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流转中的对信托合同双方的中介协调和指导鉴定、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三项。

2.集体统一规划出租土地,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

各试点村结合各村具体的土地情况,确定可用于流转的土地的数量、位置和涉及的农户,为了满足土地连片开发,对于个别无法流转的土地可以采用置换的方法,确保可用于流转的土地具有连片开发的规模效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委托农户的土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委托出租款标准,与农户逐一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土地委托出租价格制定标准通常以上一年每亩土地的种粮收益作为参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村经济合作社递交《土地使用权委托流转申请书》,向镇土地信托服务站或直接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提出信托申请。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业主,也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提出信托申请。

镇土地信托站根据汇集的出让、受让信息及双方的委托要求,及时配对、牵线和协调,力求促成双方达成意向。当双方通过谈判协商后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利益分配等情况达成一致后,镇信托站对促成流转的出让、受让双方,按照规范的要求,指导和帮助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签订落实和其他有关手续的办理,并在合同协议上进行签证。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簿,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受让个人及单位、转入时间、受让的土地位置、面积以及流转后的土地经营项目、面积等)。

3.土地信托中心对受让双方跟踪服务,分配土地经营收益

土地流转后,土地信托组织对受托大户进行跟踪性监管,包括承包者是否按照流转合同要求安排土地用途;同时对受托大户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如果发现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土地信托中心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解决危机,以确保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户的正常收益。对流转双方引起的纠纷,信托服务机构负责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及时组织协助调处,避免矛盾的扩大和激化,以维护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土地信托中心对受托大户提供一系列旨在增加效益的服务,使受托大户在资金信贷、市场信息及科技推广等方面得到大力支持。流转经营一年后,承包大户根据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的约定,每亩付给村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承包款。村经济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据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付给农户。

刘睿文: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图1) 

[案例]:航头镇是“绍兴模式”的典型。2009年8月28日航头镇土地流转信托服务中心成立,由航头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出资,主要从事本镇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土地储备及开发、农业招商引资等服务,从而使该镇“土地存进‘银行’生利息,农民跳出土地赚外快”的新型农民创收的理念变成现实。截至2010年8月航头镇土地流转信托服务中心这个“土地银行”在一年中,向航头农业企业流转土地共计1800亩。

从服务中心建立至今,航头镇“土地银行”在农民土地盘活,企业土地承包经营上,发挥出高效作用。“土地银行”利用土地区块化的整合,通过农业招商引资的推广,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体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民集中居住后生产方式的转变,使农民跳出土地赚外快,真正实现了土地租收、政府补贴和务工收入三者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和生活质量的提升。通过“土地银行”的土地流转、整合,航头镇引进了浙江瑞德、建德绿博和珍贵树种容器苗基地3家大型农业企业,使航头镇由农业大镇向农业强镇转型的步伐又前进了一步。浙江瑞德和建德绿博还长期雇佣150多名农民,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了很好转移,为农民增加收入开辟了新路子。

二、龙岗模式

龙岗模式基本内容是借助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坚持“以企带社、以社带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信托可以以资本形式很好地介入,通过与龙头企业合作,推进土地流转股份化、农企联姻产业化、经营管理职业化、生产种植规模化、政府服务全程化,力促“三农”发展。这种模式要求资本能够进得来,新的市场主体也进得来,因此它的门槛更高。

2011年,在孝感市孝南区龙岗村等4个村的村集体、699户农户和春晖米业公司龙岗共同组建合作社(前者和后者分别占股本的51%和49%),将6000多亩土地整体流转给湖北春晖米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由春晖负责,分配上,该社采取360+X”方式,即不论盈亏均须按每亩360斤中籼稻的底价支付土地租金。在合理提取公积金、风险金等后,剩余利润按股分成。根据合同,龙岗合作社土地流转的期限是18年。由此开创了龙岗模式,成为全省第一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过几年的运营,初步实现了由分散粗放经营的传统农业向规模化种植、机械化作业、职业化管理、产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型。

龙岗模式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采取了“租金保底+盈余分红+打工收入”的利益分配机制,即合作社不论盈亏,必须按每亩每年一定底价支付村集体、农户的流转土地租金,由农民自主选择兑现实物或现金,在合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农机具折旧费等之后,剩余利润按股权同比例分成。这种模式较好地统一了村民、集体、企业的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对其他模式来讲,龙岗模式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土地流转的过程,先是租赁,后是土地入股。它是租赁模式的升华,表明土地流转趋势不可抗拒。

1.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与农民利益保障制度创新

首先,创新了农业生产经营机制。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方式实现了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也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其次,创新了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在湖北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入股农民可得到4份收入,即国家惠农政策补贴、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盈余按股分红和打工收入。这4份收入中,盈余按股分红收入是核心,因为粮食深加工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收入最多。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是指合作社不论盈亏,必须按每亩每年一定底价支付村集体、农户的流转土地租金,由农民自主选择兑现实物或现金,在合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农机具折旧费等之后,剩余利润按股权同比例分成。

2.借助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统一农民、集体、企业三方利益

龙岗模式基本内容是借助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坚持“以企带社、以社带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采取了“租金保底+盈余分红+打工收入”的利益分配机制,龙岗合作社经营的成功在于新的市场主体造得好,村干部得力,村民信任村集体,村集体再信任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信任信托,形成环环相扣的“三级信任”。这种模式要求资本能够进得来,新的市场主体也进得来,并且较好地统一了村民、集体、企业的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信托可以以资本形式很好地介入龙岗模式,通过与龙头企业合作,推进土地流转股份化、农企联姻产业化、经营管理职业化、生产种植规模化、政府服务全程化,力促三农发展。

3.确立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土地资本化

龙岗模式将农民的获益转换成可交易的价值形态,赋予了资本属性,并非土地承包权的简单出卖。这种模式能有力地保证农民的利益,也确保了粮食安全。在龙岗,也有少数农民不愿流转,这正是体现了自愿的原则。龙岗模式让土地资本化,使农民的保底分红收益能随着新的市场主体收益的增长而上涨,因而更有生命力。

4.有效地解决了规模经营的问题

龙岗通过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的产业效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土地整理、拆除田埂、小田变大田增加了土地面积,加上科技因素的导入,如工厂化育秧、良种研发繁育、机械化生产,实现了从种子研发、耕种到收储、加工、营销,最后到终端农产品超市的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走向了现代农业,大大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率。龙岗合作社将40%的利润拿来分红,将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农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主体收益的问题,不用担心农民毁约、流转流产。

刘睿文: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图2) 

龙岗模式的关键集中在规模经营的主体上,农民和企业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过去的租赁模式是一种初级形态,在保证农民利益上有缺陷,而龙岗模式让土地资本化,使农民的保底分红收益能随着新的市场主体收益的增长而上涨,因而更有生命力。龙岗模式的核心经验是制度创新,即充分体现了“两个创新”。一是创新了农业生产经营机制。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方式实现了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也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二是创新了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在湖北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入股农民可得到4份收入,即国家惠农政策补贴、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盈余按股分红和打工收入。这4份收入中,盈余按股分红收入是核心,因为粮食深加工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收入最多。龙岗模式是土地流转模式中较好的模式,推广这种模式有助于加速减少农民的城市化进程,但推广龙岗模式有个过程,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还是要先推动大面积的租赁,待条件成熟后再升华到龙岗模式。当然,龙岗模式本身也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推广龙岗模式,加速、规范推进土地流转,政府应加大对龙头企业和新兴市场主体的扶持,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规避与补偿机制,如政府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可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让龙头企业配套,龙头企业买农机、良种也可享受应有的补贴,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较好的配套环境,促进土地资本化效率的提高。

三、益阳模式

2010年4月以来,湖南省益阳市在沅江市草尾镇推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以此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效果良好。2010年下半年,试点工作在益阳市8个区县(市)12个镇铺开。目前,全市12个试点镇信托流转土地10.03万亩,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4%,其中信托流转耕地9.28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22.2%。

“益阳模式”的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农地属性、不改变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推行的。其基本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平台、信托本质、产业推动、要素聚集”。

基本流程是:首先由政府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资设立信托基金,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公司通过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从基金中支付)从委托方(农户)手中获得土地。然后将从农户手中获得的土地调整为成片区、提升土地的生产力之后,以招标竞拍等方式确定土地经营者,获取土地信托直接收益。收益中除一部分返还回基金外,剩余部分将主要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具体如下:

1.借助土地信托流转基金以及土地信托托管中心,加强土地流转

2010年4月,益阳市首先选择了沅江市草尾镇作为试点。由沅江市政府出资200万建立土地信托流转基金并成立了土地信托托管中心。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委托给托管中心,托管中心最后会向企业集中招标。农民每亩将获得500元—700元的收益,同时由受托的大户缴纳每亩10元的流转服务费。在政府没有参与土地流转之前,当地农民从种粮大户间得到的土地流转收益是每亩400元左右。益阳为农民每亩土地流转增加了100元的收益,提高了农民自愿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同时种植大户也避免了以往挨家挨户寻找土地的麻烦。当地农民与土地流转中心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为10年,这就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创造了条件,从而切实解决了以往土地流转期限较短,造成大户中途退出、不敢投入的尴尬。

2.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

政府出资成立国有独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即土地信托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采用企业运作模式,土地流转前中后服务延伸值得借鉴,不仅局限于将土地流转出去,还致力于提高土地产出能力,如土地整治等。土地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从信托基金中支付)从委托方(农户)手中获得土地并调整成片(或对信托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提升地力。最后,通过招标、竞拍方式确定土地经营者,获得土地信托直接收益。

3.土地流转收益运用广泛,确保实现企业、农户、集体多方利益

土地信托流转的过程中土地收益的一部分返还给土地流转信托基金,用于滚动使用,另一部分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做大做强信托公司,种植大户付给公司服务费,收益一部分投入到管理公司,部分滞留的资金可以用来投资固定收益产品,获得部分收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二是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收益的一部分将投入到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当中;三是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流转产生的收益回报给农民的同时,还有一部分为农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买单。条件成熟时,还可以依托信托平台,通过发行土地债券、信托投资基金或其它资产证券形式到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目前益阳市的土地流转还处于试验初期,尚未真正进入发行信托权证的阶段。益阳模式在政府补缺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实现了土地规模化和长期性流转。

刘睿文: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图3) 

在“益阳模式”中,政府是农户与土地经营者之间的桥梁,通过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来促成农户与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益阳经过一年多的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土地流转促进了益阳农村土地在较短时间内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提升了农业产业水平,带动了村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与镇区建设、村庄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平整复垦土地,增加了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促进了村镇建设;此外,通过土地信托流转的实施,盘活了闲置土地,彻底解决了困扰益阳多年的土地抛荒问题。

四、青县模式

河北青县立足实际,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产业化经营方面创新了5种模式,即土地合作经营模式、专业大户承租经营模式、同类农产品生产集聚模式、中介或其他经济组织整体招租模式、委托发包方统一进行土地流转模式。这些创新模式是土地流转方式的综合体现,并得到了经验推广。信托可以通过运用独立的风险隔离优势,与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大户、中介经济组织,以及地方村委会等密切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促进农村土地生产诸多要素的合理分配和适度规模经营。

1.土地合作经营模式

农民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把土地联合起来,实行统一规模经营。这种模式下农民可以将土地量化入股,也可采取不入股的形式把土地整合起来统一经营。金牛镇大鹁鸽留村勃翔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将社员4000多亩耕地进行成方连片的调整,共取消田间路109条、地埂880条,新增耕地234亩,实行统一品种、统一耕种、统一管理、分户收获的经营模式,不仅解放出大量劳动力,亩效益还比过去提高200多元。

2.专业大户承租经营模式

即种植大户通过转包农户耕地或租赁集体、个人耕地发展规模经营。如清州镇胡白庄村某村民租赁了本村及周边村160多个农户的800多亩耕地,投资500多万元建起了107个蔬菜大棚,并注册成立了田业蔬菜协会,带动周边发展蔬菜2000多亩,协会实现年产值1600多万元。

3.同类农产品生产集聚模式

即种植同类农产品的农户,通过互换流转土地,相对集中在同一区域生产,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经营格局。这种经营模式虽然还是小生产分散经营,但与集约发展、规模经营达到了同样的效果。曹寺乡共有48个蔬菜专业村,村民通过互换流转土地,集中成至少1亩以上的长方田,整合成大块土地后建起蔬菜大棚。这种以农户为单位发展蔬菜种植的模式打破了村级界限,成百、上千亩的集中种植基地遍布全乡。

4.中介或其他经济组织整体招租模式

即农户将自己的零散土地委托流转给中介或其他经济组织实施再流转,经经济组织整合后整体发包,形成规模集中经营。上伍乡周官屯村八成村民搞运输,土地出租开始只有一二十元一亩,村里成立土地托管服务社后,将全村出租土地登记整合,土地成方连片后租金可以由原来的300元/亩提高到500元/亩。

5.中介或其他经济组织整体招租模式

即中介或其他经济组织整体招租模式,即农户将自己的零散土地委托流转给中介或其他经济组织整体集中连片、配套基础设施建成后实施再流转,经组织整合后整体发包,形成规模集中经营。土地出租开始只有10-20元/亩,村里成立“土地托管服务社”后,将全村出租土地登记整合,今年每亩租金超过300元,土地成方连片后租金可以提高到每亩500元。曹寺乡齐营村民委托村委会流转土地1500亩,现已签订流转合同302份;孙召庄、张广王、罗庄子等村500多农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委托土地流转协议,协议流转土地面积近2500亩,为进一步提高蔬菜产业规模效益奠定了基础。

目前,在青县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正在逐步铺开,全县500亩以上规模经营已达1.16万亩,百亩以上经营超过3万亩。通过创新5种土地流转模式,青县近3年已累计流转土地面积9.49万亩,不仅振兴了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而且让全县农民品尝到了更多丰收的果实。

五、沙县模式

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福建省三明辖区相继出现了“土地+项目招商”、“统收统包”、“代耕代种”、“合作社+农户”和土地信托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2011年以来,集中在辖内沙县的土地信托流转发展迅速并初显成效。

福建省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在坚持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承包权及农地属性的前提下推进的。从2006年开始,该县组织开展土地流转试点,2009年11月建成启用全省第一个县级土地流转交易市场。2011年,该县在省内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成立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县级)和沙县金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镇级),还在11个乡(镇、街道)设立土地信托分公司,标志着全县土地流转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指导下的企业运作转变。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

1.组织架构 

刘睿文: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图4)

              

如上图所示,由于该县辖内夏茂镇外出经营小吃的农民较多,其土地流转意愿强烈,且夏茂镇可成片流转的地块较多,故在当地单独设立镇级沙县金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县级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对其实行业务指导。

2.信托程序

土地信托程序具体为:信托调查—信托申请(村委会向信托公司提出书面信托申请)—信托公司实地调查核实—土地委托(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信托委托协议)—土地信托(村委会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信托登记(土地信托公司向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信托登记)—土地信托公司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流转给第三方等)。本着“农民受益、业主受惠、公司发展”的原则、立足于信托土地升值和做大做强农业项目,对信托土地统一对外流转。

3.收益分配

在达成流转意向时,农户获得定金,一般为1年租金的10%~20%(定金主要由项目业主支付,有时先由信托基金垫付);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的15日内,业主支付给农户一年的田地租金(含定金);在流转过程中,对信托土地改造、改良所产生的增值溢价部分,农户将得到相当于溢价部分60%的二次收益,其余作为信托发展基金,用于信托公司滚动发展;流转后由信托公司申请对接的市、县项目配套资金,其中60%用于无偿扶持项目业主,其余作为信托公司的投入,由信托公司按信托流转年限,逐年向项目业主收回,收回资金的60%返还村集体,用于壮大集体资金和由村集体对流转农户进行“二次分配”。

(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效应

1.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

早期的代耕代种、转包、租赁等流转方式属松散型流转,一般情况下流转期限较短,合同不规范且以口头协议为主,流转主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以土地信托的方式进行集中流转,按土地信托公司有关章程规范管理和运作,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土地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既对委托方负责,也对受让方负责,从而有效保障双方权益。同时,土地信托公司通过对土地、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集成,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和生产经营效益,并且通过前述的收益分配方式使农民得到较其他流转方式更多的流转收入。

2.提高流转效率,加快集约化经营

实施土地信托流转,项目业主可直接流转土地信托公司已收储的土地,或者只要将流转意向告知信托公司,其他繁琐的流程(如与农户及村委会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到农业局申报项目等)就全部由信托公司承办,各部门的优惠政策等也由信托公司协调落实,可较快解决农业项目规模用地问题,提高了流转效率,有利于加快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截至2012年3月末,全县共落地农业项目118个,流转耕地面积4.45万亩;种粮规模50亩以上的农户431户,规模种粮面积达2.63万亩;种烟面积1.9万亩,是2006年末的2.23倍,户均种烟面积50亩,户均种烟规模居全省首位。

3.引导长期投资,促进农业项目做大做强

沙县土地信托流转是在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运作的框架下实施的,能为项目业主提供更有力的经营保障,且能主动对接国家强农、惠农和富农政策,有利于业主的长期投资。在流转中信托公司更多地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和种养能手等签订中长期合约,引导其完善项目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如沙县金农高优农业合作社对流转入的土地统一规划布局,累计投入资金200多万元,建设50个温室大棚,完成喷灌、滴灌及机耕路硬化建设,建立“无公害蔬菜种植”、“立体特色养殖”、“水稻新品种”、“高标准水稻”等示范区,获得“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认证。2011年,金农高优农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396万元,全年盈余32.05万元,其中返还社员盈余19.23万元,社员股金分红9.62万元。

4.有效解决抛荒地复耕和土地流转项目融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沙县小吃产业获得持续扶持和推动,大批沙县农民外出经营“沙县小吃”或进城务工,土地闲置现象日益突出,甚至出现连片耕地被弃耕抛荒现象。实施土地信托流转,有效促进了抛荒地的开发与复耕,遏制耕地出现新的抛荒。同时,土地信托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在企业框架下进行,这使其对农业项目的引入更为审慎和严格,其更多地将土地信托给有技术、有资金、有市场的经济主体,可有效提升银行机构对农业项目的信心,从而扩大土地流转项目信贷投入。

5.为金融体系培育创造了条件

依托土地信托公司对收储的土地进行流转,在规范流转程序的同时也有利于扩大流转规模。截至2012年3月末,全县已实现流转耕地面积12.26万亩,耕地流转率达62.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2倍。健全的县乡两级农村土地信托服务机构,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搭建了畅通的信息平台,全县农地流转规模得以扩大,在配套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能调动金融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积极性。

六、结论和启示

土地信托流转是一项立足于我国农村基本制度实际,符合我国国情、农情,适应当前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土地经营方式和农村金融创新。它将信托这一历史悠久、最适合开展土地经营管理的金融手段与农村土地流转结合起来,利用信托保护委托人权益的成熟机制和集约管理、市场化经营的丰富手段,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变、充分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集约高效管理和规范运行,是代表着市场化、规范化和农业现代化方向的改革创新。

上述土地信托流转的实践,虽然并不是完全规范的土地信托流转,其最终成效也还有待时间进一步检验,但通过其当前实践的效果,已经完全可以看到其在释放农村生产力和对发掘土地资源市场价值方面的巨大制度潜力,足以证明其蕴含的丰富的改革红利,相关试点探索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如能在其做法和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结合北京情况制定规范完善的方案并推动相关试点,其改革探索的价值将会使未来北京三农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充分受益,并会对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本》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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