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国初中国农村延续着传统社会结构,家庭养老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五十年代初,农村家庭由于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家庭经济收入得到较大幅度增加,家庭养老保障获得了较为充裕的物质来源,农民老年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得到强化。五十年代中后期,农民老年保障被纳入集体经济“大一统”,家庭成员对老年保障的责任与义务被局限和弱化,农村集体化养老开始形成。除此之外,对于农村孤寡贫困老人,国家还设立了“五保户”制度予以救助。五十年代是农村养老保障重要变革节点,其发生缘由及运行结果,为当代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留下许多经验教训。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集体经济;社会保障
养老,是人生特定阶段维持生存及生活的需求得以满足的途径及方式。在中国传统社会,老年人养老高度依赖家庭,其通常依靠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家族成员为其提供养老资源,从而形成了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源于一脉相承的血缘亲情,反映了代际及代际派生的人类社会特有的反哺行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家庭养老一直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建立初期,传统社会结构及家庭状态在农村延续,家庭养老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但随着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的进行,农村经济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从而增强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实力。五十年代中期,农村开始跃进式推行集体经济,农村养老保障被纳入集体化的“大一统”中,农民养老的物质支持由家庭负担转而由集体社队安排,集体经济成为农民养老保障中最基础的部分——物质支持的来源,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被弱化。五十年代,农村养老由家庭养老保障模式转向集体社区养老保障模式,这种转变是新中国对农村养老模式的重要探索,其间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探究总结。关于建国以来农村养老问题,学界多从整体上进行探索研究,但对五十年代农 村 养老 还缺乏专门性叙述,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农村养老的探索
关于养老政策,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时期就开始制定。在苏区政府时期,青年男子一般都参加红军或者民兵武装,为保障留守妇女和老人的生活,共产党在闽西召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中通过了《保护老弱病残条例》,规定“凡无亲属的孤儿及老病残废者,由政府设法给养。”《二七土地法》也规定,红军官兵及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帮助其家属耕种,并筹集保障基金救济残匪老幼。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会议上又通过了《劳动保障法》,规定残废衰老者可领取津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第1条又规定:“老弱残废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劳动,而且没有家属可以依靠的人,应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分配土地后另行处理。”还有的根据地设立社会救济金,举办养老及救济残疾人事业。
共产党到达陕甘宁边区后,开始大力开展合作社事业,把合作社办成“小家上面的大家”。合作社兴起后,通过集资的形式,公益互助性的事业开始创办。既有农民利用合作社进行互助养老,还有农民在合作社进行存款,以备养老。如沟门合作社中,妇孺、养老等储蓄存款占64.5%。同时,根据地政权也积极建立社会养老机构。如1941年6月,为“敬养革命老人”,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养老院组织规程》。养老院入院条件上,凡具备(1)六十岁以上之革命工作同志,不能服务革命者;(2)六十岁以上之抗属老人,无法维持生活或有特殊原因者;(3)六十岁以上有功于国家社会之边区老人,无法维持生活者,得经边区机关、部队、群众团体负责介绍,由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入院养老。养老院待遇方面,老人衣食住均由院方负担,其伙食粮费,政府另行规定之;老人如系革命退职同志,仍发原领津贴,如系抗日属及其他老人,每月得酌发津贴若干元;养老院之设备,须适合老人生活环境。老人有病者,送入医院诊治之。经费方面,院内一切经费按月预决算向财政厅领支和报销,工作人员之津贴及待遇与边区公务员同。由此可见,边区政府已经开始实行集体养老制度,照顾对革命有贡献的老人。但总体上看,覆盖范围还比较小,更多的意义还在于示范作用。
华北部分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后,随着清算运动的开展,农民分配到了土改“果实”。但部分老人失去了劳动能力,为照顾这些老人,有些地区尝试把不能从事生产的老人集中起来,成立养老合作社。如1946年华北地区武安县同会村农民分配到土改土地和资金后,把“不能劳动生产的四十多家贫苦孤寡户,成立了养老合作社,已入股九十万,农会又拨出十万元作补助基金,使他们有了长期生活依靠。伯延一街二十多户孤寡也已集股五十万元,这种作法各村正在仿效。”该村的做法得到了武安县领导的支持,并建议“全县在解决没劳力户的生活问题时,最好组织同会型的养老合作社。如一时不易作到,可在分配斗争果实时,分得一般群众所得之四至五倍”。具体兴办方式上,1946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对同会村养老合作社指出同会村有四十五个无依无靠的老人,没有劳动能力,经村民研究讨论,为他们成立养老合作社。具体操作上,把老人分配的价值三万元的物资(实价在六万元以上),作为合作社运作资金。养老合作社成立后,由村集体负责代为经营,并由老人推选两个代表监督,以土地红利作为老人平时生活支出。
此外,1947年5月8日,《人民日报》还对联合村养老合作社进行了关注,其报道指出磁县彭城镇的一个村子,有一批没有依靠的老弱残废军属。他们亲属都是四二年以前参加了八路军的老战士,尽管他们分到的“果实”虽然不少,但都是些没眼睛缺劳力的残废人,只有拿着分配成果“坐吃山空”。因此,朱区长召集村干部和积极分子,研究此部分老人养老问题。经过村民广泛的讨论,最后决定成立养老合作社。养老合作社以老人分配的四十万元“果实”作为创设资金,村组织提一座店房作为合作社开办地点。合作社由村内比较进步的商人负责经营,销售村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必须物品。合作社的经营利润,作为供给这些残废军属老人的日常生活费。具体日常生活供给上,每位老人每天发粮食二十五两,每人每天发给菜金一百元(菜钱六十五元,炭钱三十五元);每年发给衣服布五丈,棉花三斤,平常生病吃药,药价由合作社负责,死亡后由合作负责葬埋,每人规定葬埋费五万元。
从这两个典型的村级养老合作社能看出,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开展,农村老人获得了土地,但他们有没有耕作能力。因此,村民设法组织了养老院。养老合作社运作模式,由村里负责经营,以经营的红利给老人养老。这既利用了土地资源,避免了土地荒废,又解决了老人养老问题。这种养老方式使得农村老人养老开始与集体合作社联系起来,逐渐改变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已经具有了集体养老的雏形,是解放区的农村已经开始探索新的集体养老模式,是早期中国共产党探索农村新型养老制度的重要实践。
二、新中国初期农村家庭养老的延续与渐变
建国初期,华北等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已经完成,但华东、中南等3.1亿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尚未进行。1950年1月24日,中央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全国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工作开始全面展开。195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又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土地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此,中共中央决定从1950年冬季开始全国新解放区将用两年半到三年时间,分区分批分期进行土地改革。依照土地改革:“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一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解放区迅速展开,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从1950年到1952年冬,除新疆等少数地区外,全国大陆总计约3亿无地少地农民分到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农畜、耕具等生产资料。瑏瑡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雇农、中农占有全部耕地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瑏瑢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全国大部分无地少地的农民都获得了土地,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打破,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得以确立。
土地作为农村传统的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土地制度必然对农民生存保障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决定其养老模式。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农村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这一制度维护甚至强化了传统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形式,以土地和个人手工业为基础的经济收入成为当时农村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在此土地制度基础之上,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体的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变。如根据在豫北地区的调查,刘体生称“解放前,家里共有9口人,分别是父母2人、兄弟2人、姐妹2人、嫂子和侄儿2人。哥哥结婚后,没有分家,有了孩子后,也没有分家。我是1953年结婚的。当时村里大部分人家都是这样,孩子结婚后与父母不分家。”肖凤和称“分家前,爷爷、奶奶当家。那时每家有老人在的,就是老人当家。没有老人,才往下推。”部分家庭即使分家,也是几个核心家庭住在一起。如衢州古村周卸泉称“我爷爷新中国成立前是房长,在村里有一定的权威。他自己造了两大间(四小间)房子,新中国成立后又在老房子边补盖了一间茅屋,里面养牛,后来生产队的粮食也在里面保存了一段时间。爷爷有两个儿子,我爸爸结婚后,分得了老房子的一半,爷爷奶奶领着叔叔在另一半里生活,两家分灶。”由此可见,无论是复合式的扩大家庭,还是分家后形成的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都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尊老敬老观念和传统的家庭养老行为。
但是与解放前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相比,“耕者有其田”的实现为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奠定了较好的物质基础,此时的农村家庭养老能力有了极大改善和提高。据统计1952年与1949年相比,农业总产值由326亿元增加到461亿元,增长41.4%,年均增长14.1%;粮 食 产 量 从11318万 吨 增 加 到16392万 吨,3年 增 加 了5074万 吨,增 长 了44.8%,年增长13.1%;棉花产量从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3年增长了193.7%,年均增长43.1%;油料产量从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3年增长63.5%,年均增长17.8%;其他如黄麻、糖料作物、桑麻茧、茶叶、烤烟、水果、大牲畜、生猪、羊、水产品等农林畜产品的产量也都增长了百分之几十甚至成倍地增长。到1952年,粮食、棉花、黄红麻、甘蔗、甜菜、烤烟、大牲畜、生猪、水产品的产量都已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瑏瑥农村经济产量的提高,也促使农民收入的增长。相比1949年,1952年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从44元增加到57元,增加了近30%,农业人口平均的粮食产量也从209公斤增加到288公斤。到1954年,农户的收入水平有了更大的提高,农户平均年总收入692.2元,人均144.4元。户均年667.7元,人均支出141.8元。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得家庭中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也“水涨船高”,物质生活得到不断改善。不仅如此,农村家庭收入的增加也使得农民家庭有了较多的物质剩余,通过财富积累农村个体家庭抵抗风险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家庭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障能力的提高,使得农村普通老年人的生活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总之,家庭养老作为中国农村老年生活保障长期的传统选择,不仅在形式上得以保留和延续,而且在保障农民老年生活的实力方面有所提高。较解放前,就农村自发的家庭养老模式选择而言,建国初期农村家庭养老保障显然受益于当时农村经济良好的发展状况。
三、集体化与农村养老的变革
建国初期农村土地改革造就的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一方面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农村家庭收入和农民的经济实力,从而使传统农村家庭养老保障获得了较强的经济支持力;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中家庭观念和农村家庭结构的现实,农村普通老年人在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延续下得到了家庭的照顾和尊敬,并随着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其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生活状况也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是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追求是建立一个没有阶级,没有社会差别,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人类能够获得全面发展和自由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其最终目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当然就不可能允许包括农村土地个人所有制在内的私有化长期存在,因此,在建国初期短暂的经济恢复与调整阶段后,就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广大农村,则以迅速掀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为具体路径,打破了刚刚建立的农村土地个体私有制,建立起高度公有化的集体经济。
集体化运动的开展改变了农村经济结构,导致了农村养老制度的深刻变革。人民公社的管理形式消解了家庭老年保障制度的组织基础。人民公社成立之后农村社队实行了供给制、工资制的收入分配方式,甚至在一个时期建立了公共食堂,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再分配单位的性质,破坏了家庭承担传统养老的经济基础。除此之外,人民公社内部还实施了其他管理制度改革,这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是一个重大的削弱。具体表现为,首先,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统一指挥的生产方式。在这种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下,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被分配到不同的生产队,公社再根据家庭成员老幼身体特点进行分工。这样以来,老年人通过家庭内部劳动分工来减轻自己劳动压力,从而实现养老的可能就完全不存在了。其次,适应当时农村的公有制性质,人民公社还大力兴建了公共食堂,这样的情况下,传统家庭功能进一步萎缩。此时的家庭几乎等同于家庭成员的集体宿舍,只是休息睡觉的地方。最严重的是,还有一些地方拆房并村,搞男女老少分居、夫妻分居、几家合居,实行团、营、连、排、班的建制。“一家睡四处,儿媳两人打单身,父母不能见儿面,夫妻两人伤感情”;“人生有三大苦事:幼年无母,中年无妻,老年无子。消灭家庭使这三苦都具备了。”人民公社的这种管理方式,彻底打击了传统家庭形式的存在,家庭养老赖以生存的组织基础被破坏。再次,作为传统养老重要辅助力量的宗族组织,也遭到人民公社时期行政管理方式的彻底破坏。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社会成员的组织方式已经不再由血缘决定,而是由居住地域来决定。农民不再依靠本身的出生血缘归属于某个宗族,而是按照自己生活的地域成为某个集体的成员。广大农民作为人民公社的成员,按照地域的不同被划分到不同的生产队、大队以及人民公社。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农民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观念来确认自己的身份,意识到自己已经不再归属于某个宗族,而是基层行政组织的成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摈弃了自己宗族的身份。这样以来,一直生活在传统宗族庇护下的农民,对新的社队身份认同开始代替了宗族身份认同,宗族归属感的丧失使得宗族失去了存在的感情基础。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组织生产运行及配置资源过程,打破了以土地个人所制为基础的农村家庭生产单位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家庭作为生产单元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的内容及规范。家庭作为养老保障供给方的地位被极大弱化,家庭供给养老保障的内容发生变化,而集体社队则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供给者,主导着农民养老模式选择。农村养老模式开始走向被集体社队安排下的老年保障。
以集体社队为主体的农村社区老年保障制度的建立,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分配制度密切相关。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我国农村经济形式很快由农民个体经济转为公有制经济,并形成了与此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在人民公社成立之初,集体社队普遍实行“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以供给为主”的分配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供给、工资及福利。根据河南省修武县人民公社的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1、供给制部分。其中,伙食部分:农民不分大人小孩每月3.86元(按国家口粮标准折算);被服部分:农民每人每年分得棉布18尺,棉花2斤,布鞋2双,袜子1双。
2、工资部分。参加劳动的社员,从7—60岁,根据劳动态度、技术文化和体力强弱分五级,每人每月领取工资数额如下:一级,2元;二级,1.5元;三级,0.8元;四级,0.5元;五级,0.2元。
3、福利补助及其它部分。包括:公费医疗每人每年2元;结婚补助3元(只补1方);生育补助(女方)2元;死亡安葬费5元。
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供给、个人工资以及其他福利补助,公社成员的生活完全依靠集体社队来保障。在这样的分配制度下,一些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差的老年人也可以按照人均供给标准从集体领取粮食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除此之外,老年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还可通过参加集体分派的轻活来获得工分,从而按照级别获得工分粮。不仅如此,集体社队还为全体公社成员包括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医疗和其他福利补贴。集体社队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有着鲜明的特点,即经济收入的分配不再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而是以个人作为集体社队成员的身份来获得。这样以来,就出现了这样的状况,至少从表面上来看是这样: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资料不再通过家庭这一渠道,依靠家庭内部成员的重新分配来获得,而是直接依靠集体社队凭借个人身份来获得。这样的分配制度使得老年人极大地减少了对家庭的经济依赖,得到了集体社队几乎完全的支持与负担。很显然,农村老人在集体社队组织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老龄特征导致的劳动力(如果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变化,以及因此变化带来的劳动效能与青壮年劳动力的区别均被弱化甚至忽略,仅凭人头身份即可同等地从集体社队中获得收入,这就使老人具备了不受家庭约束的基本物质支撑,养老保障中的物质支持部分来源于集体社队,传统家庭养老在养老负担减轻的同时,也失去了在提供老年保障方面长期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的彻底消解,集体社队对于普通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还仅限于物质供给方面,对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需求在集体社队老年保障制度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因此,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家庭仍然承担着老年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重要任务。农村人民公社的重要特征是经济社会生活运行规则人为强制性的“大一统”,农村集体社队作为基层生产组织单元,在集中化组织和管理生产社队的框架下,对农村老年人的生产活动及生存来源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安排,尽管这种安排事实上以对传统农村家庭成员代际责任及义务造成相当程度的障碍,给家庭成员在血缘亲情视界内的相互关怀照应带来极大的不便,家庭养老的功能更是出现如前所述被极度弱化的情形,但集体社队不可能复制人的所有功能,它对老年人生产活动及生活需要的安排,不可能完全满足老年人多样且个性化的要求;而且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家庭代际责任是双向的,即在家庭成员中,既有年轻一代对年老一代的“赡养”,也有老年一代理所当然地对后代的心甘情愿的帮衬和付出。集体社队依集体生产组织和管理的轨道对家庭成员强制性的分离,有违在中国文化传统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家庭理念,难以为广大农民心悦诚服地接受,相反在实践中为广大农民以变相的方式抵制而逐步发生变异,集体社队对农村家庭的人为分隔的“大一统”式安排未能保持。与此同时,农民老年生活所需要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则在家庭养老方式中由家庭成员提供。
因此,作为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五十年代中期农村老年保障制度由传统家庭老年保障向集体社队老年保障的变迁,受到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激进式推进。政府的推动和规划对此时期我国农村老年保障制度的迅速转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国家主导性,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及资金支持方面又明显不足。最终,在六七十年代,农村集体社区养老保障陷入瘫痪,未能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发挥作用。
四、农村“五保”养老制度的开展与实施
普通农村养老制度变革之际,农村孤寡老人生活也开始被关注,“五保”政策是集体化时期保障孤寡老人的一项农村养老制度。1956年1月,中央政府颁布了《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亦称《农业四十条》,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少劳动力、生产没有依靠的鳃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同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始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孤寡老人的保障性文件。《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1958年12月10日《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强调加强公共食堂建设,尤其是“对老人、小孩、病人、孕产妇和哺乳的母亲,在伙食上要给以必要和可能的照顾”,并“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这些文件的颁布,为农村孤寡老人养老提供了保障。
随着中央政策的颁布,地方上也制定具体的农村“五保”政策。如1956年8月,广东省的“指示中提出:一、实行“五保”是农业实现合作化以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中这一部分人生产和生活问题的重要措施,农业社只要妥善安排这些人从事力能胜任的轻活,就可使他们增加收入,只需在公益金中抽一部分补助,便可解决他们的问题。至于公益金较少的农业社,政府仍然对他们给予必要的救济补助。二、实行“五保”要根据“发展生产,保证生活”的原则,首先安排并评定“五保”户一定的合适轻活,再根据社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除去评定的应得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就它的不足部分在公益金项下给予定额补助,评定补助数量后,仍多劳多得,以资奖励。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由社负责供养。三、“五保”是农业社一项福利工作,它应该成为农业社的一项经常制度,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必须加强有关业务的具体指导工作。”
“五保”政策覆盖范围较广,如1953年1月的报道中,指出“山东省早在去年麦收前即有30%的乡实行了“五保”,40%的乡结合夏收预分进行了“五保户”评定工作,其余30%的乡虽没有评定或评定工作不够完善,但是应该享受“五保”的社员同样得到预分粮,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并且在秋收前后进行或整顿了“五保”工作。山东省还有部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推行了“五保”工作。广东省去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共有八万多户,约占全省应享受“五保”户数的40%。辽宁省凤城、桓仁、宽甸、新宾、兴城、开原、建平、营口、阜新、昌图等十个县,大部分农业社的“五保”工作已评定到户。”同年,3月的报道中又指出“据山西、湖北、广东、江苏、辽宁、福建等六省的不完全统计,在农村中已有七十四万名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农业社社员,享受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给予的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待遇。”
具体实施上,根据1956年对三十九个高级社“五保”工作调查,“农业合作社对于“五保”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一般都是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三条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的。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以及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残疾孤寡的社员,都给予了适当的照顾。至于人多劳力少,或者是主要劳力患病,收入不够维持全家生活的贫困户,一般不划在“五保”范围内。他们对于“五保”户又根据不同的劳动条件分了三类:完全不能参加劳动,生活费用全部由农业社包下来的;有一点劳动力,生活不能全部自给,合作社补助一部分的;劳动力较差,在生产上给以照顾后,可以自给的。也有少数合作社只分两类,不包括上述三类中的最后一类。据十七个社统计“五保”户中需要全保的占三分之一,需要部分补助的占三分之二。也有个别合作社将一些人多劳力少的贫困社员也列为“五保”对象,因此,增加了合作社的负担。浙江省诸暨县东白乡佳山农业社确定的“五保”户中,真正应得的只有十八户(二十一个人);而劳力少、人口多、负担重、生产、生活上 有 困 难 的 户 就 有 三 十 五 户 (一 百 五 十 五人)。”具体到某个合作社看,如饶阳县五公乡把“五保”户共划分了三个类型。“第一,无依无靠完全丧失劳动力或年岁小不能劳动的有5户9人。对于他们的生活问题,由社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完全包起来,每人每年平均补助粮食700斤,9人共补助6300斤。第二,无依无靠有轻微劳动力的有29户59人。对他们是按照他们的具体情况,定工生产,定额补助;多劳多得,不减少补助。除去9户10人能够解决自己的生活外,有20户49人需要补助,全年补助他们15,500斤粮食。第三,是有儿有孙,但分居多年现在已经不能劳动或是只能参加轻微的劳动,这样的有22户28人。对他们首先是动员他的儿孙供养。如果他们的儿孙劳力差或生活困难只能供养一部分或无力供养老人,即由社补助他的不足部分,或按第一类困难户解决。”
农村对“五保”的支出上,根据1956年对十一个农业社“五保”支出的统计,“五保”费用占总收入的0.33%,占公益金的11.24%。湖南省汉寿县粟公堤社的“五保”开支最大,占公益金的83.9%;开支最少的 为浙江省 兰溪县上华社,占公益金的3.13%。从一般地区的情况来看,以公益金负担“五保”费用是可行的。十七个农业社平均每个社员负担“五保”费用六角七分。平均负担一元以上至一元三角的三个社;其余十四个社负担都在一元以下,最少的每人平均仅负担一角五分。”另外,辽宁省统计“五保”费用一般只占农业社公益金总数的30%到50%;广东省茂名县只占20%。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农业社,政府也都及时地发放了救济款,没有因推行“五保”而影响社员收入。
农村“五保”户的保障水平,多是根据地方经济情况和社员的生活水平来确定。一般要做到了使“五保户”的生活水平能接近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补助办法上,“有的采用定生活需要,定劳动收入,定补助数额(根据生活需要除去劳动收入决定补助数额)的“三定”办法,补助劳动日;有的根据粮食三定数量和油、布供应标准供给实物,另发一部分过节费和零用钱,如黑龙江省呼兰县燎原社,规定每人按粮食五百六十斤,布二十八尺,烧柴二车,每户过节费十五元;有的根据已确定的生活标准按月由社支付现金。”再如在福建省“每个“五保”户,农业社一年起码照顾粮食三百六十斤。长泰县赤岭乡农业社规定每月供给“五保”户伙食费四元五角,柴四百斤,一年衣服两套。福鼎县峡门农业社“五保”户洪阿鉴去年死亡,社干部替他筑坟、制寿衣、买棺木和参加送葬。”“凡享受“五保”待遇的老人,生活水平绝大部分比入社前提高。据调查,南靖县宝丰社五个“五保”户,入社前,他们的生活费用,每人每月 平 均 三 元;现 在,每 人 每 月 平 均 可 达 九元多。”
此外,还有的村把部分“五保户”集中起来,如建立了“五保户养老院”,《人民日报》曾对此进行了集中报道。如河北省抚宁县景峰农业社举办的一个“五保”户养老院。老人生活标准和一般社员一样,每人每年八十二元,秋收后准备提高为一百零二元。老人们的衣服都是农业社替他们缝的,粮食和烧柴都由农业社定时定量供应。在日常生活上由农业社会计负责安排,农业社党支部还专门派了一个女共产党员马凤玲负责养老院的卫生工作,帮助老人洗衣服。再如在安徽省寿县爱国农业社规定:“五保”户每人每年四百八十斤原粮、一千二百斤烧柴、一套单衣、两双单鞋,两年一套棉衣、一双棉鞋,五年一床棉被,每人每月一元零用钱;芜湖县鲤鱼农业社规定:“每人每月生活费四元九角,三年发两套棉衣,两年发三套单衣。因此,登封县的“五保”户,这样歌颂自己的新生活:“孤寡苦,孤寡难,千年万代没改变,共产党领导把社会变,幸福院里度晚年”。
正如当时盛行一句谚语:“爹亲娘亲,不如社亲”。1956年前后,开始实行的农村“五保”政策,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集体经济是五保户的主要供给力量,并决定着“五保”户供给标准的高低。这种“五保”政策既具有社会救济的特征,也是农村社会福利的一部分。五十年代的“五保户”政策的开展与实施,为农村孤寡老人养老做出了重要贡献。
五、结语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十年间,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家庭养老和集体社区养老两种保障模式。家庭养老模式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显著改善农民生活的同时,为农民家庭养老提供了较为充裕物质资源,从而很大程度上为家庭养老保障提供了积极支持与重要保障。然而,随着集体化的强制开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被严重破坏。但家庭养老破坏之际,中央政府没有涉入农村老年保障制度的直接运行,也几乎没有承担资金补贴的责任。最终,在六七十年代,农村集体社区养老保障陷入瘫痪。由此可见,建国初期,限于财力、观念等因素,尽管政府在保障农村“五保”政策方面较为有效,但在整体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及资金支持方面,政府存在明显的“失位”。五十年代农村养老制度变革经验与教训,启示政府在构建正式养老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合理进行角色定位,明确责任边界,确保制度设计合理化和运行可持续,要充分考虑和发挥非制度因素的积极作用。政府在此过程中既不要“失位”,也不能“越位”,而是要担纲制度设计与保障顺畅运行“兜底”的角色。同时,也要看到中国是一个深受儒家孝道文化影响的国度,“养儿防老”、“尊老爱幼”、“父慈子孝”等传统家庭观在广大农村更是代代相传,根深蒂固。因此,农村养老保障既需要有政府主导的正式制度安排,也应积极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重视和善于研究家庭养老在满足老年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独特功能。
总之,相对其他需求而言,人类养老需求有其特殊性。首先,养老需求的物质支撑问题,即确保老年基本生活的各种物质来源。其次,养老需求的特殊照料问题,即老年由于生命阶段的特殊性而需要特别的生活照料。再次,养老需求的精神满足问题,即老年阶段需要的特别精神慰籍。由政府主导的制度性养老安排主要在为农民老年保障提供基本物质支撑方面发挥作用,并且其有效性取决于政府对满足养老需求的物质(资金)支持到位与否,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人民公社化背景下,中国政府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运行力图建立统一的集体养老模式,但因对农村养老没有安排强有力的国家财政支持,当集体经济发生困难力量脆弱衰微时,强力推进的集体养老模式必然在实质上走向瓦解,农民重回家庭,从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谋求老年生活保障。而对养老需求中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相比政府的制度性安排,家庭养老作为家庭代际间责任与义务的有效实现方式则可以发挥独特的功能,并因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代际责任伦理观念支持,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尤其在农村养老保障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当政府制度性养老安排较为有效时,家庭养老主要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方面发挥作用;当政府制度性安排失效时,家庭养老因代际血缘亲情伦理在养老保障中发挥着自然必然的作用,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家庭观念的深刻影响,家庭养老不仅在中国农村,甚至可以说在整个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模式中将长期存在。而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市场力量将切入养老领域作为养老保障的供给方,在复制家庭功能,创造性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创造有益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目前业已兴起的农村和城市养老服务业,正在实践上为此提供佐证。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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