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胡卫卫等:贫困治理失灵:问题缘起、发生逻辑与策略选择

[ 作者:胡卫卫 于水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25 录入:王惠敏 ]

摘要:贫困治理是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机构成,其模式选择影响到精准扶贫的“最后一公里”。扶贫主体的权威性和扶贫客体的特定性、扶贫方式的运动性和扶贫目标的预定性、扶贫手段的强制性和扶贫成本的虚高性等是当前精准扶贫的典型特征。在具体的扶贫实践中由于缺乏基础性和制度性的机制设计,部分地区出现精英俘获、扶贫致贫、内源式微和法治弱化等治理失灵问题。基于压力达标型体制、晋升锦标赛机制和村社行政化自治三重维度对贫困治理失灵的发生逻辑进行阐释并以“柔性治理”为指向,从转变传统权威主义观,树立柔性扶贫理念;引进第三方团体,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强化增能赋权,建构农户话语权;推进“悬浮型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过渡和挖掘乡村资源价值,注重内源式发展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精准扶贫;压力达标型体制;权威主义;乡村柔性治理

一、问题缘起

201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监测公报显示:中国尚有7017万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那就预示着,要完成2020年的人口脱贫任务,每年要减贫1170万,每个月要减贫100万[1]。实际上,自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显著减少,截至2016年底,已经有5564万人口脱贫。但是,中国的贫困问题由来已久,导致贫困的原因错综复杂,槃根错节,要在短时间内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无疑成为地方基层治理的一道难题。当前,脱贫攻坚成为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随着国家权力的深度介入,目标责任制成为扶贫任务的主要考核方式,“扶贫领导小组”作为临时性工作机构来统筹协调扶贫工作[2](邢成举;2016)。因此,这一时期的精准扶贫是一项具有明确时限、需要在短期内集中各项资源高效推行的贫困治理方式。但有学者认为,这种带有“运动式治理”特点的扶贫方式存在自身缺陷(周兰、吴声风;2018)[3],比如扶贫工作的内卷化、治理方式“一刀切”及常态治理机制缺失等。从扶贫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凭借其掌握的巨大资源和社会控制能力进行有效的扶贫治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4],但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基层政府“策略主义”的行为逻辑及农户脱贫“造血”能力不足等原因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贫困治理失灵的发生。基于此,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对脱贫攻坚中治理失灵的发生逻辑进行阐释,并就扶贫工作向长久化、制度化、精细化的治理模式转型做出讨论。

二、脱贫攻坚背景下基层贫困治理的典型特征

在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之前,我国经历了瞄准农村集中贫困地区的“救济式”扶贫、瞄准贫困县的“开发式”扶贫和瞄准贫困村的“综合性扶贫”三大历程[5]。精准扶贫的目标是要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笔者认为当前的贫困治理是“威权主义”范式下瞄准贫困人口的“精准式扶贫”,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扶贫主体的权威性和扶贫客体的特定性

当前,贫困治理的主体是主要是我国党政机关和拥有一定权限的企事业单位,能够对扶贫客体产生强大的控制力,一般是通过命令发布、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等手段促使扶贫对象按照其制定的轨道运动,进而通过权威性控制确保扶贫目标实现。扶贫的客体即扶贫的对象,是指分布在现行贫困标准线以下的人口。因此,贫困治理是针对当前特定的贫困人口运用特有的举措以达到扶贫目标的特定行为。

(二)扶贫方式的运动性和扶贫目标的预定性

面对当前脱贫攻坚的重任,地方政府一般都会成立专门的扶贫领导小组,并由地方政府的“一把手”担任小组组长,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扶贫领导小组可以集中人力、物资和财政在较短的时间内高效的从事扶贫行动,无论是政策宣传抑或扶贫行动必然带有“暴风骤雨”的特质。脱贫攻坚是针对我国久治不愈的贫困问题而实施的行为,预计在2020年完成脱贫任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因此,在实施扶贫运动之前,就需要预定扶贫目标。

(三)扶贫手段的强制性和扶贫成本的虚高性

扶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扶贫主体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扶贫任务,会最大限度的调动公共资源攻克扶贫难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会遭受既得利益方的干扰。在压力型体制下,为确保扶贫目标的实现,扶贫主体会通过国家法律、行政强制等方式对阻碍扶贫进展的行为进行回应。同时,在部分地区“一刀切”的扶贫过程中,扶贫资金的调拨主要是靠行政手段,这不仅增加扶贫资金和资源的监管难度,还会衍生一系列权力寻租行为,导致扶贫成本的虚高。

(四)扶贫效率的高效性和扶贫结果的反弹性

相对常规制度化的扶贫模式,当前的扶贫显得更高效,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一切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本对现有的贫困问题进行高效治理,体现出威权治理模式的优越性。但同时发现,在扶贫实践中的部分地区,扶贫工作结束后又出现“扶贫致贫”现象,特别是贫困户脱贫“造血”能力的低下或者“扶贫不扶智”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扶贫资源的浪费和扶贫结果的反弹,最终贫困户依旧没有摆脱贫困的命运。

三、贫困治理失灵:脱贫攻坚的实践困境

基层贫困治理的典型特征表明目前的扶贫模式具备威权治理的一般特性。威权扶贫治理模式虽可以在短时间内调动大量的扶贫资源和社会力量投入到扶贫实践,但在具体的扶贫实践中由于缺乏基础性和制度性的机制设计,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治理失灵问题[6]。

(一)精英俘获:扶贫领域权力腐败滋生

为在有限的时间内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国家将大量的扶贫资金下拨到基层,监管机制的缺乏和“经济人”理性的驱动导致扶贫地区出现大规模的基层小微权力腐败问题[7],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来看,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扶贫领域腐败案件持续递增。从全国的情况看,扶贫领域的腐败已经蔓延到各个地区的乡村,西部地区尤为严重,扶贫领域的案件在同期案件中的占比持续递增,已经成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当前工作的重点。截至2017年底,中纪委已经督办5轮、252件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涉及全国25个省区,1463名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理。单就2017年,全国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87万个,处理6.45万人,分三批对25起典型案例公开通报。

第二,腐败形式多样且牵涉范围广。从中纪委曝光的案件来看,扶贫领域腐败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官员或村干部克扣扶贫资金,利用手中权力吞噬扶贫资源;以虚报冒领,资料造假等形式套取国家扶贫款,中饱私囊,以权谋私;借助手中权力在扶贫资源的分配中吃拿卡要,收受贿赂,暗箱操作;在缺乏有效监管条件下,私自截留、挪用。从涉及面来讲,基本覆盖扶贫资源分配、监管和使用的全过程,这包括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惠农补贴资金、土地流转资金和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等。

第三,腐败群体基层化且涉案资金大。从扶贫领域腐败的主体构成看,主要涵盖县级、乡镇和村级三个层次的群体,中纪委2016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扶贫领域325起腐败案件中,村官腐败案件218起,乡镇干部涉腐61起,村干部已经成为扶贫领域的绝对腐败主体。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被冒领和违规使用的扶贫资金共1.5亿元,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农领域腐败案件中,涉及资金管理的案件占同期立案总量的55.3%。因此,腐败主体基层化且涉案资金大是扶贫领域权力腐败的典型特征。

(二)扶贫致贫:农民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

贫困原因的非均质性决定了在精准扶贫实施中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硬性策略,删繁就简和忽略扶贫对象多样性的扶贫方式虽然可以保证扶贫结果的高效率,但极易引起贫困治理的不公平性。精准扶贫中的“效率至上”观对弱势群体造成额外伤害,笔者从当前主要的产业扶贫和搬迁安置扶贫两种扶贫项目对此现象进行文本解读。

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产业扶贫来说,地方政府在缺乏生态环境、土地资源和贫困户生产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大肆鼓励村民进行规模化种植,这种带有鲜明政治化色彩的生产运动实际上是遵循的是一种行政强制性的扶贫逻辑。事实上,以发展农牧生产为主的产业扶贫短期内因农业生产的增量投入引发全局性的灾难,即会出现大规模的、甚至全局性的增产减收,导致农户的严重亏损。农村空心化背景下,面对农户高度分化,组织困难的情形,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政府+企业+农户”的产业扶贫模式,企业资本家成为了组织农户的主体,资本的逐利本性导致农民利益被资本家俘获[8]。当前,生态旅游扶贫由于在很多地方获得成功而成为地方政府推崇的产业扶贫典范。在具体的实践层面,地方政府将大量的村集体扶贫资金投入到旅游开发中,在缺乏对当地实际情况的考虑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经验复制和模式嫁接。从长远角度看,旅游业产业增收较小,其规模经济效应比较差,让旅游业实现短时间的脱贫更是难上加难。

对于生态脆弱区的贫困户来讲,一般会采用搬迁安置的扶贫策略,在短期内,地方政府利用住房补贴将贫困人口集中起来,表面上已经完成脱贫任务,但是异地搬迁招致更严重的经济困难。年长且缺乏其他技能的农民脱离传统农业后无法融入新的生产活动,与此同时,在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耕地红线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往往将重新安置农民的宅基地并将其变为耕地,从而得到等量的土地指标用于获利更大的产业,实际上,这是对边缘弱势群体的利益侵蚀。

(三)内源式微:外部依赖性助长

古语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扶贫就是要“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成本虚高是这一时期精准扶贫的特性,这就决定地方政府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中央下达的扶贫任务会不惜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关注的是贫困人口的脱贫量,而忽略如何在短期内提升扶贫对象的造血脱贫能力,如何促进扶贫工作的内源式发展这些问题。同时,在深度贫困地区,农民思想观念固化、文化见识弱、教育程度低等因素导致自我脱贫能力的缺失。内生性因素构成了脱贫攻坚的深层次难题,而贫困户自身能力提升需要正确的思想引导,巨大的财政支持和科学的制度安排。因此,在农户内源性发展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作为扶贫主体有绝对的话语垄断权,在精准扶贫场域会产生不切实际,急功近利的扶贫行为。比如:在适合水果种植的地区挖塘养鱼,在没有旅游市场的地区搞生态旅游,逢年过节时象征性的嘘寒问暖,想用暂时性的“授人以鱼”使贫困户脱贫,显然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因此,权威主义下的精准扶贫带有浓厚的官僚主义色彩,垂直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忽视了脱贫对象农户的主体性和主观能动性[9]。

在精准扶贫实践中,扶贫主体和扶贫对象互动失灵的关键是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体制难以将农民组织和动员起来,使得农民产生了很强的外部依赖性。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脱贫攻坚中,贫困者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政府推着走而不是积极主动的前进者,并没有挖掘出自身主动的参与意识和改变意识。精准扶贫要实现“输血”向“造血”的转变,必须注重激发贫困地区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培养困难群众的致富能力,要在资源投入、运行机制等方面构建起良性的内源式发展模式。

(四)法治弱化:法治精神遭背离

压力达标型体制下的精准扶贫带有临时性和反复性特点,在具体的实践中易把临时的扶贫政策异化为法律执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因扶贫的非均质性导致背离法治精神和违背法律原则。除了中央政治权威和政府行政权力外,精准扶贫在法律上的不成熟体现在主要依赖于监察、考核和追责等方式督促治贫行为和检验治贫效果,就容易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性行为[10],并通过自下而上以数字脱贫、数据脱贫、图像脱贫、试点脱贫的形式予以精准扶贫战略的回应。由此以来,便降低了政府及执法机关和老百姓之间的政治信任,引发扶贫主体的公信力危机。

从中央纪律监察网站发布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案例来看,精准扶贫中的违纪违法手段主要有无中生有、虚报套取;以权谋私、坐地生财;张冠李戴、优亲厚友;雁过拨毛、顺手牵羊和欺上瞒下、挪作它用五种类型。可见,精准扶贫的方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扶贫主体或执法者的选择性和随意行为,弱化了法律在扶贫治理中的地位,不仅产生政府信任危机,甚至会激起群众的暴力抗议行为。依法治理是现代化国家建构的路径选择,而精准扶贫在某种程度上是“人”的扶贫,更多的依靠地方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和策略性决策。在权威主义基层治理的体系下,精准扶贫往往伴随着从重和从严的惩戒思维,没有完成上级的扶贫任务,就可能面临政绩考核中的“一票否决制”,这与法治思维中的公平理念是相冲突的。

四、体制、机制与制度:贫困治理失灵的发生逻辑

(一)压力达标型体制:政策变通与策略行动

县级政府将扶贫任务通过“行政发包”的方式划至乡镇,乡镇基层党委和政府又将治贫资源与治贫指标捆绑分解下放至可控制的村寨。作为政治权威的动员方式,压力型体制可将分配的扶贫任务政治化,在短期内调动一切资源确保扶贫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实际中,上级政府往往将扶贫工作定为“一把手”工程和“一票否决”工作,如果扶贫指标未完成,官员的仕途就面临被断送的可能[11]。压力型体制的目标设置和激励强度超过了地方政府的现实条件和实际能力,为完成上级考核,也为了获得完成工作后的激励,乡镇干部就会和村干部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扶贫工作中就出现了政策变通的行动。

景跃进(2003)认为任何涉及利益调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同样是一个政治过程[12]。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表达的利益在执行中会通过含沙射影的顽强的方式表现出来,即政策变通。精准扶贫中出现的政策变通也与基层官员的认知有关,他们往往低估运动式治理的强度,认为运动就是一阵风,故而在面临监督、考核和惩处时,他们就会通过策略性方法进行应对,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这一内容的揭示。扶贫工作中,地方政府处于一种夹缝状态,一方面需回应群众需求,而另一方面则要对上级负责完成考核。当上级政府的“发包”项目和贫困户希望发展的项目发生冲突时,乡镇政府往往会策略性的选择上级的扶贫需求,致力于自我政治目标的实现,导致扶贫对象的利益受损。政府官员优先权衡政治仕途而全然不顾基层政府本身实际具有治贫的条件、资源和能力时,使得农村社会治贫呈现出以自我需求为出发点的互动治贫逻辑和行为博弈,以此治贫策略行为更好地回应和完成上级的考核,而农村治贫的周期愈演愈长,互动治贫失灵愈发愈多。

(二)晋升锦标赛机制:零和博弈与侥幸心理

政治锦标赛强调上级政府的量化考核对下级官员晋升的决定作用,是利用特殊的经济条件为政府官员实施的一项激励模式。在“攻坚克难”的扶贫场域,乡镇仿佛成为追求扶贫指标的公司,特别是乡镇的一把手不惜动用一切的资源来完成扶贫任指标,长期的竞赛导致扶贫指标的失真、掺水和浮夸风盛行。政治竞标赛具有“零和博弈”特征[13],地方官员之间的恶性竞争衍生诸多侥幸心理。

第一,“敷衍性”扶贫心理。政治竞标赛的官员激励机制导致部分官员把扶贫任务当作应付上级的差事,扶贫工作采取“敷衍塞责”的应付心理,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是典型敷衍心态的表现形式。部分政府官员为了考核过关,采取拍照、签到、走过场的方式做表面文章,而对于造成不同贫困户的病因缺乏细致全面的诊断,将“精准识别”变为“口头识别”。

第二,“抵触性”扶贫心理。扶贫任务的艰巨性和时间的有限性助长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事不关己”的抵触心理。他们把上级安排的扶贫任务当作是“一阵风”,大搞“形式扶贫”,认知的缺陷和思想上的轻视导致在具体的扶贫实践中未能将扶贫作为自己的责任来扛,出现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等不良现象。

第三,“补偿式”扶贫心理。自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在扶贫领域频发的腐败行为也证实了部分扶贫主体在精准扶贫中的“补偿式”扶贫心理。他们认为在晋升竞标赛中,很难有机会因扶贫的政绩等到提拔的机会,而自己在项目争取、群众服务中奔波劳累,应该有所补偿,在扶贫资金上便出现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现象。

第四,“跟风式”扶贫心理。政治锦标赛机制下官员激励的制度设计容易引发地方官员“跟风式”扶贫心理。为了获取晋升的资格,在还未摸清扶贫对象需求、找准贫困症结和制定扶贫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的上资金、拿项目。在产业扶贫中套用现有的成功模板,而不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急于求成的“跟风式”扶贫给当地村民帮了倒忙,降低了脱贫攻坚的实际效果。

(三)村社行政化自治:威权政治与权利失衡

我国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是基于特定的政治场域,长期的集权体制压制了农村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空间,在社会条件还未具备的情况下产生的群众自治制度实际上带有“外发后生型”的特性[14]。作为法定意义上的村委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其行政化倾向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虚化,目前精准扶贫中公众参与陷入“自我论证”的尴尬境遇[15]。精准扶贫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基层治理的权威主义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治理失灵的发生。农村社会虽有自治制度,但村民无自治权,究其根源是现代化国家建构中,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的渗透和延伸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弱化法律在精准扶贫中的权威,造成具体的扶贫政策异化为个别政府官员的主观臆断。

精准脱贫需要扶贫主体和扶贫对象的良性互动,而基层治理的行政化倾向造成扶贫政治主体的“一言堂”。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受“双重管理体制”制约,其内部行政色彩浓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特性,在扶贫实践中缺乏独立性,并不能真正反应百姓的利益诉求。在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压制下,农民无自己的话语权,他们被迫的选择政治冷漠,成为“沉默的大多数”[16]。小农经济的理性思维使得他们只顾自己的利益,极少投入公共事务的发展。在精准扶贫场域,农民内心仍藏匿保守和僵化的政治情感,成为公众参与扶贫治理的桎梏。威权政治背景下村民自治的行政化造成扶贫对象权利的失衡。由于扶贫主客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扶贫主体掌握了扶贫政策和扶贫资源,信息的非对称性导致扶贫对象知情权的丧失。扶贫对象的边缘化地位在扶贫工作开展中缺乏对扶贫主体权力运用的监管,造成监督权的虚置。扶贫手段的强制性降低了扶贫对象参与贫困治理的能动性,参与权弱化。简言之,扶贫对象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失衡造成扶贫中利益受损,这也是精英俘获的根本。

五、柔性治理:脱贫攻坚中治理失灵的应对路径

在乡村扶贫场域,依靠技术手段的扶贫治理遵循的是政府单向度的权力支配和资源供给的实践逻辑,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人文主义关怀。“以人为本”的柔性治理范式因其内在治理价值的前瞻性和创新性,顺应后工业时代的发展要求,引领着公共治理的潮流,成为21世纪乡村贫困治理变革的重要走向[17]。

(一)转变传统权威主义观,树立柔性扶贫理念

以政府为主导的权威主义扶贫治理模式在具体的扶贫实践中暴露诸多弊端,影响攻坚脱贫的效率,因此地方政府应在“放管服”体制改革的理念指导下树立柔性扶贫理念。在社会自治发展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要把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引导。在具体的扶贫过程中,充分维护贫困户利益,特别是对个体所有物权益的尊重,在扶贫项目的选取上尽可能彰显普通民意。“村落共同体”对于维系村民之间认同意识,增强村落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内聚性,保持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均具难以替代的作用。柔性扶贫理念的树立需要通过“村社共同体”培育来塑造村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价值,政府要变“划桨者”为“掌陀者”,引导农民从被动的接受脱贫到主动的发家致富的认知转变。总之,建立在尊重、合作、理性上的柔性扶贫理念应成为当前精准扶贫中政府治理方式转变逻辑选择。

(二)引进第三方团体,健全监督评估机制

压力型体制下,为规避政治竞标赛带来的负面效应,应弱化政府权威主义的考核模式,改变上级评估下级的考核机制,鼓励成立第三方团体对扶贫的内容和效果进行评价,可有效规避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府际博弈,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18]。首先,在评估指标的设计上,不能采用“一刀切”的评价体系,在考虑各个贫困地区的非均质性的基础上对其分散情况、贫困程度、贫困原因进行分类甄别,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同时,根据地区发展设置可持续的常态化治理考核指标。其次,在评估内容上,要对建档立卡的数据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贫困户的需求,扶贫项目的必要性、有效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甄别分析,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深入评估[19]。最后,在评估结果的处理上,上级政府部门要尊重第三方团体的评估意见,并将其作为下级政府官员人事变动的依据,同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的对扶贫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三)强化增能赋权,建构农户话语权

村民自治的行政化迫切需要通过农户参与来打破精准扶贫中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话语-权力“的垄断性结构[20]。针对连片贫困地区存在的农户“过度依赖”思想和村级组织被“民意”裹挟的问题,应该将“增能”和“赋权”相结合,这也是保证柔性贫困治理策略得以实施的关键。就“增能”而言,教育和培训是关键,地方政府可将培育“现代性农民”作为贫困治理的突破口,通过技术下乡、课堂培训、法律宣传等形式提升农户的发展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农户的话语权,可采取如下策略:第一,在精准识别上,必须遵循农户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公示和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通过完备的程序设计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在精准扶贫的具体实践中,政府要借助强势的地位优势做好扶贫政策的宣传,让扶贫客体详细的了解扶贫的工作动态,并通过信息公开机制及时的发布扶贫信息,赋予农户足够的知情权。第三,在扶贫项目的选择,实施和管理中,鼓励贫困户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并将其意见纳入考量范围和决策方案中,确保群众的决策权。通过公众充权,发挥贫困群体在扶贫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构完备的参与式帮扶机制。

(四)推进“悬浮型政权”向“服务型政权”的过渡

柔性治理本质是“以人为中心”,在起点上强调个体需求,在过程上强调多元参与,在结果上强调个体需求的满足[21]。当前的精准扶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进行的,柔性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的模式选择,其核心是建构积极性创造与再创造的动态发展机制,这与张康之教授倡导构建的“德治社会”、“合作社会”殊途同归。要改变农业税费改革后乡镇政权悬浮于农村社会的治理格局,基层党员干部在具体的扶贫实践中要加强与农民互动,保持干群间紧密的血肉关系。干部下乡指导扶贫工作时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奢靡主义”等不正之风,注重倾听百姓心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扶贫执法更要处处彰显民意。

(五)挖掘乡村资源价值,注重内源式发展

权威主义下的精准扶贫本质上还是依靠政府的权力支配和资源供给,而忽略乡村的内生性发展力量。要从根本上实现脱贫,必须将精神脱贫核心变量,而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挖掘乡村原有的资源价值,改变“等靠要”的思维模式。乡村的资源不仅在于土地和矿山,而应该包括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和物质资源。第一,发挥农村精英的力量。农村精英在农村社会中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和名誉声望上,能够有效的整合村庄的资源带动周围的百姓致富脱贫。第二,促进乡村文化复兴。内生于乡土社会的乡村文化,既以生态智慧建设着美好家园的“生活秩序”,也以道德交往维系着心灵家园的“精神秩序”,更用约定俗成的非制度性规范促使人们形成“自觉秩序。通过复兴乡村的优秀文化,根植于精准扶贫的伟大实践中,促进精神脱贫的有效实现。第三,提升乡村自然资源价值。借助当地丰富而独特的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乡村手工业和生态旅游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2019 02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