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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枫:中国农民合作经济思想的发展与创新

[ 作者:陈晓枫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4-10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视为经济上的弱者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化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必然产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和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总结国际合作社运动历史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合作经济理论。列宁的农民合作经济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经济理论,为俄国这样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向社会主义顺利过渡等方面提供了思想保障。中国农民合作经济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合作经济思想为理论渊源、历经革命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毛泽东的自主探索、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到习近平农民合作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民合作经济理论,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合作经营;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要“构建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有效带动小农户发展”。一直以来,经济上的弱者如何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如何化解等难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视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必然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栉风沐雨,一路前行。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目前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中国农民合作经济思想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合作经济思想为理论渊源,历经革命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毛泽东的实践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到习近平不断解决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发展创新,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1844年英国罗虚戴尔工人组织的第一个成功的“公平先驱社”消费合作社,被认作现代国际合作运动的发端。实际上,从16世纪初莫尔到19世纪中叶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早已倡导“自愿互助、成员控制权、和谐制度”的合作经济原则并付诸社会实践。尽管改造社会的措施在当时环境下都以失败而告终,但对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马克思曾高度称赞欧文播下了英国合作制的种子,“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评价都是不算过分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撰写专门论述合作制的论著,但在批判和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总结国际合作社运动历史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合作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农民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及其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将合作社视为改造小农,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1874—1875年,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提出通过合作制逐渐把农民的个体小土地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再转变为国有制,即社会所有的思想。他说:“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恩格斯也完全赞同马克思的观点,认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了合作制的局限性,认为只有通过全方面的社会制度变革,才能实现全社会的自由合作劳动。过往的经验证明,“不管合作劳动在原则上多么卓越,在实际上多么有效,只要它仍然限于个别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狭隘范围,就始终不能阻止垄断势力按照几何级数增长,也不能解放群众,甚至不能显著地减轻他们的贫困的重担”。“合作制度在单个雇佣劳动奴隶靠个人的努力所能为它创造的狭小形式局限之下,决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把社会生产变为一个由合作的自由劳动构成的和谐的大整体,必须进行全面的社会改革,也就是社会的全面状况的变革。除非把社会的有组织的力量即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自己手中,否则这种变革决不可能实现。”

第二,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社应秉承自愿、民主、平等的原则。在1864年起草《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中,马克思指出:“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的经营的话,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成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三,农民合作社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分配机制应该坚持按劳分配,但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在对股金分红加以限制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股金分红的分配方式。“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作为一种临时权宜措施,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

(二)列宁的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十月革命前,列宁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经济持否定态度,曾认为那种寄希望于和平改造现代社会的“合作制”社会主义是彻头彻尾的幻想。十月革命爆发到1920年底,列宁在国内推行共耕制集体经济形式即集体农庄,收效甚微。1921年春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合作社在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方面显示出了强大的优势,列宁重新思考了有关合作社的系列问题。1923年,列宁在病榻上口授完成的《论合作社》一文,无疑是对其合作经济思想最完整的呈现和总结。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经济思想,提出了农民合作化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肯定了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在《论粮食税》中列宁把合作社看成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中把合作社看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小岛,它是商店”,指出当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如果合作社在全社会普及,就会产生一种由量到质的变化,那么它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了。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列宁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他说,合作企业,“毫无疑问,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同样毫无疑问……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

列宁认为,合作社是引导个体农民过渡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途径,应当高度重视合作社的重要作用。“我们改行新经济政策时做得过头的地方,在于我们忘记了合作社,在于我们现在对合作社仍然估计不足。”因此,“从实质上讲,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一种社会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这一点我们现在必须认识到而且必须付诸行动。”

第二,阐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采取自愿、非暴力、渐进式、优待扶持、多样发展的原则。1919年,列宁在《俄共(布)中央关于乌克兰苏维埃政权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在把农民联合成公社或劳动组合等方面,必须严格贯彻党的政策,不许有任何强迫行为。要完全让农民自己自由决定,有一点点强迫都要受到严厉惩办。”同时完成合作化的任务,需经过较长的历史时期,不可能一蹴而就,主张合作社要走循序渐进的发展原则。“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这就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如果某个共产党人,竟然想在三年内可以把小农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根系改造过来,那他当然是一个幻想家。……因为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列宁还主张拓宽合作领域,由生产领域延伸到流通领域,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多形式合作,如生产领域的共耕社、劳动组合、农业公社;流通领域的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通过供销、信用、加工等合作社就可以逐步把小农引上社会主义道路。在推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全方位扶持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组织,“在政策上要这样对待合作社,就是不仅使它能一般地、经常地享受一定的优待,而且要使这种优待成为纯粹资财上的优待(如银行利息的高低等等)”。总之,“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

第三,强调实现农民合作化需要具备物质和精神双重基础。列宁十分重视改造小农的物质基础,1921年,他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指出:“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电气化,才能解决小农这个问题,才能像人们所说的使他们的整个心理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根本地和非常迅速地改造小农。”在《论合作社》中,列宁进一步论述了要实现农民完全合作化,物质基础和文化教育基础不可偏废的观点,“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但完全合作化这一条件本身就包含有农民(正是人数众多的农民)的文化水平的问题,就是说,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而“要成为有文化的人,就要有相当发达的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要有相当的物质基础”。“不做到人人识字,没有足够的见识,没有充分教会居民读书看报,没有做到这一点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保障,如防备歉收、饥荒等等的保障——没有以上这些条件,我们就达不到目的。”

列宁的农业合作制构想勾勒出了通过发展生产力,变革生产关系,推动小农经济走向社会化、市场化的基本蓝图。尽管随着列宁病逝,这一蓝图并未真正实现,但却为俄国这样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向社会主义顺利过渡等方面提供了思想保障,同时对中国合作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二、实践探索: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农民合作经济思想,选择了通过合作经济实现对小农的改造进而引导他们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创造性地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经济思想,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经济理论中国化的先河。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秉承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毛泽东认为不同历史时期所具有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导致建立其上的合作社的性质也相应不同,合作社的性质根据所有制基础的不同而演变。1943年,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的讲话《组织起来》一文中,毛泽东提出,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条件下,合作社是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1949年3月,他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合作社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形式和特点,性质亦不同。1955年,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毛泽东论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办法和步骤时提出:“第一步,在农村中,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使之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几户为一起或十几户为一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然后,第二步,……号召农民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步,才在这些小型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同样的自愿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进一步地联合起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农民合作社的积极作用相当于又一次革命

第一,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论合作社》指出:“今年陕甘宁区在发展生产力上又来了一个革命,这就是用合作社方式把公私劳动力组织起来,发动了群众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劳动效率,大大发展了生产。”“如果不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建设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需要了,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认为农业合作化是工业化的基础,只有先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大规模生产进而机械化、工业化才可能实现。“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工业和农业、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农业改造这样两件事,决不可以分割起来和互相孤立起来去看,决不可以只强调一方面,减弱另一方面。”

第二,推动生产关系变革,是组织群众走向社会主义最重要的形式。《组织起来》一文根据中国以小农为基础的国情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指出合作社是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其作用相当于又一次革命。“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生产的成果也不是归公而是归私的,但人与人的生产关系变化了,是生产制度的革新,这是第二个革命。”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

第三,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促进农民富裕。毛泽东强调:“我愿各地同志注意提倡合作社的生产。……把这许多样式的合作社都发展起来,全体公私群众就会变为富裕的了,在敌后各根据地的目前困难状况,也就能够克服了。”

(三)农民合作社发展原则的具体化

毛泽东主张合作社应遵从自愿互利,示范带动、循序渐进,形式多样的发展原则,具体囊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自愿互利。不论是革命战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毛泽东一以贯之地坚持自愿互利的合作社发展原则。他说:“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是巩固合作社和保证增产的几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只要是群众自愿参加(决不能强迫)的集体互助组织,就是好的。”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主张“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采用粗暴的态度和简单的方法”,“我们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把农民由个体所有制逐步引导到集体所有制”。“我们对于一切暂时还不想加入合作社的人,……要有一段向他们进行教育的时间,要耐心地等待他们的觉悟,不要违反自愿原则,勉强把他们拉进来”。强调自愿的同时也要强调互利,“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愿”。“发展合作社也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出了废品浪费农民的精力,落个影响很坏,政治上蚀了本,少打了粮食”。“必须强调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不顾质量、专门追求合作社和农户的数目字的那一种偏向。”

二是示范带动、循序渐进。《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所论述的“农业合作化三步骤”充分体现了从生产互助组到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萌芽社会主义到半社会主义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渐进发展路径。在推进过程中,毛泽东主张由易到难,分批分期引导,“先将经济地位贫苦或者还不富裕的人们(约占农村人口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按其觉悟程度,分作多批,在几年内组成合作社,然后再去吸收富裕中农”。针对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急躁冒进思想,他在修改《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时提出,“我们必须反对任何没有准备的不顾农民群众觉悟水平的急躁冒进的思想”;“必须一开始就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单纯地追求数量的倾向”;“在发展了一批合作社之后,必须有一个停止发展进行整顿的时间,然后再去发展一批合作社。那种不许有停顿、不许有间歇的思想是错误的”。

三是形式多样,综合发展。毛泽东主张多样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早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他就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根据根据地的斗争情况,他总结了在华北华中各抗日根据地内组织起来的多种合作社形式,“除了这种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外,还有三种形式的合作社,这就是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运盐队)以及手工业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业合作社就有生产、供销、信贷等多种形式。1956年,毛泽东根据湖南、河北两地的情况指出:“有必要号召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立即注意开展多种经营,才能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员每年增加个人收入,否则就是一个很大的偏差,甚至要犯严重错误。”

在毛泽东特色鲜明的合作经济思想引领下,新中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走过了由个体农户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直到人民公社的合作经济发展之路。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求之过急的现象,出现了一些缺点和偏差,尤其是1958年之后实行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人民公社’式的集体经济,违背了合作经济发展的自愿入退、农民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之路发生了严重曲折,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不能否定的是,毛泽东领导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中国人民实现了由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在全国农村切实扎下合作社的基础。毛泽东对农民合作经济的独立思考,提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改造小农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极大丰富了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

三、发展创新:改革开放以来从邓小平到习近平的农民合作经济思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实现了邓小平设想的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中的第一个飞跃。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发展,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形成了内容丰富,与农村改革实践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民合作经济理论,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市场经济与农业社会化组织三者间的内在统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一)对农民合作社性质的进一步明确和发展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对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在“分”的同时,广大农民对于合作的需求也同步出现。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合作经济”的提法,第8条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第8条修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

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新的实现形式。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为了迎接市场挑战,农民开始更加主动、自觉地联合起来,推动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快速发展。习近平在地方主政期间,对公有制的实现方式、集体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农村合作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有许多深刻的论述。他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广泛,既有农村政权组织管辖的比较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有自由自主非稳定型组织;既有分属乡、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有超越社区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而言,主要有农村基层组织管辖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和混合型农村经济组织等类型。其中,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成为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新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经济界定为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新的实现形式,明晰了新时期农民合作社性质。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新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理论的鲜明特色。

(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新认识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中坚力量。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文件中所提及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来发展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主要发展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思考如何更好地发展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体制时提出,应从两方面重新肯定和认识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方面是摆正‘统’与‘分’的关系”;“另一方面就是如何继续稳定、完善、发展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他认为“这种‘统’与‘分’的结合,构成了目前农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营体制的基本形式”。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2018年9月,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紧密连接分散经营的农民与大市场的“桥梁”。21世纪初,习近平指出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是突破制约农村改革和发展瓶颈的重大举措,农民“是农村市场主体中的基础部分,也是推进农村市场化的基本力量”,主张中国农村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他指出要着力解决好分散经营的农民顺利进入和不断拓展市场的问题,“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建立起将分散经营的农民与大市场紧密连接起来的‘桥梁’。在发达国家,这样的‘桥梁’是各种类型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这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很低。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需有效组织农民进入市场。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

第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习近平认为,“无论是参与区域性市场竞争,还是参与国际性市场竞争,走联合发展的道路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取向”。一是,“要走联合发展的道路,依靠组织化的合力推动农村市场化加快发展”,“必须使分散的农民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只有将农民充分组织起来,才能使农民尽快安全、顺利地进入国内外市场,并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民增收、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渠道。习近平十分重视合作社对农民增收、扶贫工作的重要作用。在福建工作期间,他就提出“在扶贫工作中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具体形式和路子。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除农业合作社、乡村两级办的各种企业外,还有集体与个体联营型,集体与个体股份型、个体股份型、联营型等,都属于集体经济的初级组织形式”。“扶贫资金投入方面要立足自身,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拓宽资金渠道,组织多层次的资金投入。可以实行股份、联营、合作等经济形式,吸引投资”。此后,习近平多次指出要让农民合作社等新兴主体引领扶贫工作的进行。2016年5月24日,习近平赴黑龙江省抚远市玖成水稻种植合作社考察调研时,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

(三)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的灵活运用

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的合作经济思想尤其强调合作社要遵循自愿互利、循序渐进、多样发展等原则。这些原则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得以继承及灵活运用。邓小平在谈到中国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不足和缺点时指出,非自愿、过快发展的速度并不利于合作社的良性发展。他指出:“有人说,过去搞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这个意见不能说一点道理也没有。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实践证明这样并不好。”“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发展。“所谓因地制宜,就是说那里适宜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适宜发展就不要去硬搞。”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具体指出,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16年,习近平在安徽小岗村召开农村改革会议时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2007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时,保留了第四条规定,取消了第二条概念中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这一修订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使合作社成员构成不再局限于具有相同市场地位、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业生产者的联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与经“罗虚代尔原则”演变而来的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提倡的“自愿与开放;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等七大原则既有相似之处又不尽相同。有学者评价说:“有意思的是,中国农民在进行合作和创造合作组织形式时,并没有一个现成的样板可以参照,但其基本内核却接近于国际公认的标准合作社,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四)对农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责任的新论述

20世纪90年代,习近平认识到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对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小生产模式不利于耕种管理,农民短期行为比较严重等。他指出:“所谓‘分’,就是以家庭为主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所谓‘统’,就是以基层农村组织为依托,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所以从本质上说,‘统’和‘分’是相互关系的,不是相互排斥的。”

习近平非常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动农民组织化中的责任。“组织农民是我们党的独特优长”,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对农民进入市场负起‘扶上马,送一程’的责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组织化水平很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来”。习近平还总结了各级政府对农民进入市场的三种不同态度和所取得的三种不同效果:“‘推’最省劲,组织化程度最低,效果也最差;‘引’也是一种组织,但组织化程度不够高,特别是对那些文化和科技素质较低的农民来讲,仅靠引导还不能使他们安全、顺利进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帮’最费劲,但体现了高度的组织化水平,因而所取得的效果也最好。”

(五)对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方向的新认识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提出,虽然实行了包产到户,“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通过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进而实现第二次飞跃。习近平也提出,“在农村市场化建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担负着引导和帮助农民顺利进入市场、为农民发展市场经济提供社会化服务、帮助农民减轻负担和带领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要历史责任。”“我们必须注意从逐步壮大集体经济抓起,不断增强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习近平更是多次强调,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远大的发展前景。针对现实中不断涌现的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习近平指出:“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除了一批农民的合作组织,他们既保留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优越性,又具有传统经济体制下不具有的许多优点,显示出了强大生命力,是农民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新创造,展示了农村市场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方向,这种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2016年5月24日,习近平来到黑龙江省抚远市玖成水稻种植合作社时重申,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的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

第三,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横向和纵向的联合。习近平指出:“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把农民的合作组织培育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提高其在农产品市场经营中的占有率;要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或农产品销售集团,提高农产品流通规模效益。”这种联合,既有生产要素的联合、产业联合、地区联合,又有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社际联合。2017年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删除了同类合作主体的规定,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就体现了这一精神。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指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四,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综合发展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综合发展,即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在毛泽东合作经济思想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习近平非常认可农民合作经济综合模式,在2005年,他曾指导浙江省瑞安市农民合作社进行了试点改革,并取得了成功。“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与联合组织,把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2014年,习近平要求合作社应该成为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综合性平台。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

综上,在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经济思想为理论指导、历经党的几代领导人在革命战争时期、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民合作经济理论的探索与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民合作经济理论,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作者简介:陈晓枫,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福建师大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建平,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福建师大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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