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乡镇法庭多元化调解是以镇(街道)调委会为主导、村(居、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支脉,多元参与,多方使力,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平息在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笔者在参加县法院和县党校开展的“多元化解纷调研”课题研究活动中,通过学习理论和他人经验,有所思考,进行探析,现提出己见,供同行参考.
一、多元化纠纷调解意义
多元化调解乡镇矛盾纠纷,是当事人在乡镇法庭的指导下,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平息在萌芽状态,促进乡镇和谐、社会稳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它既是现代法治基本精神的体现,又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思想的集中表达。利国利民利社会,为维稳工作起到“压舱石”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克服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弊端,有助于确保当事人行使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有助于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发育成长,有助于民事纠纷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类型化解决,有助于彰显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更加丰富的内涵,符合中国传统价值观念,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有利于从源头进行社会治理。其意义深远而重要。
二、多元化纠纷调解目的
多元化调解乡镇矛盾纠纷,一是“销库存”,将乡镇法庭大量积压的案件(包括被排除在法庭立案大门之外的案件)进行外化分流解决,尽快消化,销去积案库存;二是“降成本”,不仅要大幅降低国家投入于纠纷解决领域中的成本,使稀缺而宝贵的司法资源均衡分布于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领域,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当事人行使诉权、使用法院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切实增强纠纷解决机制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方便于民;三是“去短板”,强化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使之与诉讼机制比肩而立,同频共振,形成解决纠纷的管用、完整并具有内在有机关联的制度体系,使之产生出纠纷解决的整体功能和规模效应,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调解要坚持党政主导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是一项重大的法治建设工程,涉及到司法、行政、社会等方方面面,实际上是一张巨大的纠纷解决之网,牵一发而动全身,织密织牢织细这张巨网,绝非单方面力量所能济其功,也不是乡镇法庭一家所能承担得了的,而必须在地方党委的主导和领导下,在地方政府各部门的鼎力协助下,在法庭等司法部门积极推动和参与下,在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与配合下,才能完成这项艰难而有深远意义的法治建设大业。只有在党政主导下,才能有效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中的各项制度,并调动资源,设立机构,协调关系,配置人员,提供保障。只有在党政主导之下,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四、充分发挥法庭作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乡镇法庭要充分发挥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全方位、立体式的保障作用,包括认可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善调解组织机制建设,规范调解员的行为,加强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员工作水平。发挥乡镇法庭作用,一是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乡镇法庭在完善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时,应积极主动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主动与所在乡镇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联系,积极开展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和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二是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乡镇法庭要设立专职调解法官全程指导人民调解,提升调解质效。为提高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组干部调处社会矛盾的能力,使之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能就地解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及部分村组干部开展《人民调解法》、《新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讲座培训、业务指导,邀请他们旁听案件审理,以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
实施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有效途径。乡镇法庭要在多元化纠纷调解中,加强引导,实施保障,促进构建整体网状社会调解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各方满意、社会满意、群众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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